周其仁:互联网+遇到的法律问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197 次 更新时间:2015-12-24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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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  

摘要: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新事物出现却必然对现有秩序形成冲击,也就是说,新事物或者新的创造,往往要面临着法律、文化和社会利益的适用性问题。现在互联网+就遇到这个问题。


核心观点

●互联网的出现触动了原来的格局,触动了原来大家习惯的生活秩序,触动了原来的观念和利益,这就形成了一个时期所谓的热点问题

●一项新技术如果是适用的,从长远来看这种社会利益是无法阻挡的。实现这种利益的过程也许是曲折的,这取决于我们的法治环境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观念

●传统的东西如果真的比较完善,新技术想要攻克它是非常难的。因为原来的越落后,新兴的替代性就越强

人们普遍认为,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任何事情都要于法于理有据,要符合现存的秩序。另一方面,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新事物出现却必然对现有秩序形成冲击,也就是说,新事物或者新的创造,往往要面临着法律、文化和社会利益的适用性问题。现在互联网+就遇到这个问题。

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巩固创新并合理解决创新所带来的一些问题

在当代技术高度发展的情况下,互联网一直存在这样的问题。互联网发展得非常快,后果到底怎么样,目前还没有一致意见。互联网的出现触动了原来的格局,触动了原来大家习惯的生活秩序,触动了原来的观念和利益,这就形成了一个时期所谓的热点问题。

历史上这样的事情很多。汽车的出现就引起了轩然大波,赶马车其实比开汽车更复杂,而开汽车不仅简单,而且快、稳、乘坐量大,明显会替代原本技术含量很高的马车。英国伦敦曾经通过一部很有名的“红旗法”,就是汽车在街上行驶时,前面得有一个人举着红旗导引,汽车的速度不能超过人的速度,否则就是不当竞争。

互联网从诞生之初就伴随着负面的东西,天下没有创新是只有正面作用的。比如互联网上令各国安全部门头疼的暗网,很多恐怖主义活动大量利用暗网从事恐怖活动,这也是互联网+。虽然它加入了加密技术让我们的通讯变得更加便利,但是很多有不良企图的人也试图利用它,所以这之间的权衡需要我们思考。

这样的权衡我不知道法学界怎么看,以经济学思维来看,这在过去叫做成本收益分析。自从1960年科思的论文之后这个思维就已经动摇了,但这篇1960年的论文应该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共享的,他对我们思考社会中的成本、收益、损害、交互损害问题都有启发。如果把这个思维引到我们今天的现实问题来,这个角度可能就会更多了。

一个新技术跟一个社会原来的秩序、法律、既得利益相矛盾所出现的问题

由于目前大量创新经验不足,善性恶性还无法区分,这种情况下我们又要高举创新的旗帜,还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这类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只能根据现实发生的案例来衡量。

IP电话也是互联网的一个应用,它刚诞生的时候是离谱的。1995年已经可以打网络电话,但那时候技术不过关,回音特别大,所以没有商用价值。之后两三年以色列公司率先解决了这个问题,然后变成一个专利,就可以在互联网上打电话。互联网是IP,在基础通讯网络上加上IP,把语音转化为数据包并且可以在一条线上跑好多包,互相不影响,这样就有好多人可以在一条线上打电话,那个数据包传过去再还原,这个东西当然就便宜,但是一便宜就会冲击原来的存在的。

当时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福建福州马尾区当年有个城市兄弟,是民营的小业主,开了个商场卖东西的。为了刺激人们买东西,他就提出你买一百块的东西奖励打几分钟电话,这个电话就是网络电话。

福建省都是侨眷,侨眷要跟海外通话,那时候中国电信的国际长途每分钟是28块到32块人民币。当年打电话跟打电报一样要起草好稿子,要念得非常熟,从一计时就掐着表念。这是当时的价值规律,贵的东西需求量就少。城市兄弟用互联网电话是合法的,他交齐了网费只用一个耳麦就可以打,他开始是奖励机制,买一百块钱打两分钟,后来发现很多人来买东西就是为了打电话,他干脆就把这个业务变成独立的业务。

后来马尾区电信局知道后就搬出一部法律叫国家电信专营,说他扰乱市场秩序,所以没收设备还抓人。人后来是放了,但罚了八万块钱,机器设备全部没收。两兄弟出来以后找律师打官司,初级法院判罚他非法从事电信经营活动,他再不服上诉到福州中院。

中级法院的法官第一次就开始在法庭上请多方证人来讨论这个问题,把法庭变成互联网普及的场所,弄清楚这个电话跟原来的电话是不同的。但最后福州中院发回重审,城市兄弟回去以后又闹又判,当时国家邮电部派两个司长说坚决制止,这是入侵国家的电信专营。最后电信部做出回应,修订条例将IP电话写在了电信专营中,条例在当年年底通过。

那年年底邮电部就通知三大电信运营商开放IP电话并提供IP电话的服务,原来都是28到32块钱的国际长途,被城市兄弟改变了,不仅修改了电信经营条例,还把这个东西纳入国家专营范围。那时候第一次国家IP电话的定价就是四块八一分钟,这是城市兄弟定的。

这是在我们通讯需求迅速上涨、通讯成本居高不下的情况下,一个新技术跟一个社会原来的秩序、法律、既得利益相矛盾所出现的问题。微信刚推出的时候,电信部门看到微信发展的迅猛势头提出要向微信收费,但这个问题吵到最后经过多方斡旋,最后电信部门和通讯商并未对微信收费,否则当下微信的使用也不会这么频繁,移动互联革命也不会进行得那么顺利。

因此,一项新技术如果是适用的,它一定会带来巨大的社会利益,从长远来看这种社会利益是无法阻挡的。实现这种利益的过程也许是曲折的,这取决于我们的法治环境以及社会各方面的观念,取决于我们的社会如何看待这项技术,不同的处理方式当然也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权衡技术的创新性与社会利益的适用性

传统的东西如果真的比较完善,新技术想要攻克它是非常难的。因为原来的越落后,新兴的替代性就越强。比如,美国没有像淘宝一样火爆的网上销售,是因为它的线下销售就非常方便,美国的小城市都有功能齐备的大型超市。我们国家特别是在一些新兴城市,商业布局是非常落后的,所以从阿里的指挥中心看,很多包裹都积聚在新兴城市。

从这个角度来看,为什么互联网+的产品——滴滴打车迅速成为150亿美元估值的公司,就是因为有巨大的社会需求未被满足。优步在美国为什么发展得很好,是因为美国的出租车非常落后。美国人的出行结构中出租车占的比例仅为1%,大部分人出行靠私家车,公共交通也不发达。这就是互联网人在创业时经常讲的要找到一个痛点,所谓痛点就是社会有巨大的需求未被满足,随后新技术有助于攻克它。

网约车即所谓的私家车参与营运服务,在中国这么多城市那么受欢迎,它跟城市交通的特征密切相关。城市道路的发展永远赶不上汽车的发展,城市中买车的越来越多,但是道路远远赶不上车辆的配置。

价格机制是有成本的,如果出租车可以砍价,那么砍价的收益抵不过他的成本。网约车的革命性在于在网上砍价不占用道路资源,可以用价格机制在空中不能够完成的喊价机制,这样就把传统出租车不能利用的市场配置资源的一个关键的命门打开了。

现在很多人攻击为什么私家车可以盈利,而私家车盈利在我看来是非常合理的。私家车其实并不经济,有时候时间紧急只能选择开车到达目的地,而网络专车的出现就是一个很好的替代性服务。这种出行模式的变革是有利于城市交通的,它可以更好地利用价格机制,不需要用道路资源而是让价格来发挥作用,它利用信息技术替代了约束条件,同时这又是一个共享经济。

法律政策部门和交通部到底该如何处理互联网+专车与现行法律的矛盾呢?我认为上策是不要急于出台相关法规,至少再看一看,不要急于推出相关政策规定。中策是可以推出一个有原则性的条例,鼓励创新、鼓励尝试,可以让地方先行,不同的城市采取不同的应对办法,交通部再总结经验。下策就是出台一个政策法规,但在实施过程中反复修改,最后谁都不满意,实践效果很不理想。

很多的创新都是在法外的,我们不要把原来的法解释得那么无边无沿,不要随便把新的东西纳入到违法领域,不要随便把老百姓轰到非法领域,而是要尽可能把更多人纳入到法律框架里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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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陈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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