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园晨:迂回曲折的民营经济发展之路——“红帽子”企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24 次 更新时间:2006-05-06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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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园晨  

「内容提要」文章分析了我国“红帽子”企业产生的历史背景、类型、作用、功过以及“摘帽”中的曲折,提出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红帽子”企业,最后对这一现象进行反思,分析了其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关键词」民营经济/“红帽子”/企业

一、所有制歧视迫使企业不得不戴上“红帽子”

“红帽子”企业是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现象,是其它国家所没有的,而在中国却一度曾大量存在,探究其原因,是在所有制歧视下被迫采取的对策。

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初期,虽然已经从消灭私人经济的政策转变为容许其存在和发展的政策,但当时只容许个体经营,对雇工超过7人的大户便不给进行工商登记。1988年后方取消这方面的限制。

由于历史的、意识形态的或其他原因,私营经济在政策环境上与其他经济成份不能相比。它比不上外资企业。外资企业有种种优惠,私营企业多半没有;鼓励外资企业出口,私营企业出口要经过外贸部门。私营经济的政策环境也比不上公有制企业,例如私营企业要从银行贷款就十分困难,而不得不搞所谓的“体外循环”。私营经济在解决场地、能源方面,有些地方就困难重重。至于个体经济、私营企业在“登记条件”方面的限制,有些地方的土政策就更多了。在税费负担方面,私营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比乡镇企业高。有些地方的私营企业和个体户除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管理费之外,还要向乡镇企业管理机构缴费,而乡镇企业只缴一头费。中国社科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曾和零点市场调查公司连续三年进行过三次私人经济的问卷调查,调查中反映了私人经济外部经营条件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在1992年的调查中,私营企业反映其排在前七位的问题是:贷款难、舆论偏见、企业发展基础条件解决不易、税负过重、乱摊派负担重、国际化经营条件差、产品销售渠道人为阻隔;在1993年调查中,居于前七位的问题是:贷款难、税前列支项目不合理、乱摊派严重、舆论偏见、吸引人才难、企业发展基础条件解决不易、职称评定等问题难以解决;在1994年的调查中,居于前七位的问题是:贷款难(22.31%)、吸引人才难(9.72%)、各种摊派繁多(9.63%)、解决经营场地等基础经营条件难(8.98%)、社会舆论偏见(7.31%)、税前列支项目不合理且税负重(6.67%)、缺乏有效的信息渠道(5.70%)。

私营经济方面的不平等待遇,有的并不是来自于上面,而是来自地方上的土政策,来自多少年来形成的对私营经济歧视。中央有的文件曾提出过要“平等竞争”,说明上面的思想是明确的,不能搞歧视。但是由于“左”的东西根深蒂固,上面说了的下面可能不办,当然,说比不说要好,但是要真正创立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实践上不对私营经济有任何的歧视,不进行几次彻底的清理,不认真地抓一抓,是不会有什么效果的。

正由于中国私人经济发展所存在的特殊环境以及发展中面对的种种困难,因此,有相当多的私人企业以“红帽子”企业的形式出现,这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特有现象,特殊产物。

明明是生产资料属于私人(一个人或几个人),却偏偏愿意上缴一定的管理费用,找个公有经济单位来当“婆婆”。这是因为对私人经济曾经有过理论偏见,政策歧视,不论在企业登记领照、经营场地、申请贷款、产品销售渠道、吸引人才以及应付各种摊派方面,都存在着问题与困难。找个“婆婆”,以“国有”或者“集体”的名义戴上顶“红帽子”,在政治上有了保护伞,办起事来比较容易,可以享受到某种优惠。故而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存在着大量的“红帽子”企业,其实际数量虽然并无统计,但在20世纪90年代的估测一般要高于已登记的私人经济,有的地方甚至高出几倍。

“红帽子”企业有以下几种类型:(1)挂靠型。个体私营企业为了找个“婆婆”当依靠,挂靠在某个单位或者企业名下,领取集体营业执照,但挂靠单位对资金和生产经营一概不管,实质上仍是个体私人经营。有的行业明文规定不许个体私营企业经营,但通过挂靠,实际上也开了口子。

(2)出租、转让营业执照型。有的主管部门办好集体营业执照,然后将企业或者营业执照发包或者出租给个人经营,主管单位除收取承包金或租金之外,其它一概不管。

(3)“假合作”型。由于个人集资兴办的合伙企业,在政府或其它部门的推动下,以“合作制”等名义按集体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但并未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制度进行管理,也未提取公共积累,实际上仍是私营企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中部、西部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拉大了地区之间的经济差距,其原因很复杂。观念转变的早和迟,政策放宽的先和后,也是重要原因。不过,东部地区虽然得风气之先,私人经济发展仍有着客观上的障碍和主观上的顾虑,仍纷纷以“红帽子”企业形式出现。深圳市数以千计的国有企业和大量的内联企业,国家并没有给多少投资,很多企业是凭挂靠单位的一封证明和任命,由企业创办人去筹借资金、寻找场地、选择经营品种、开拓销售渠道,经历了艰辛的创业过程。故而,在和深圳的企业家接触中,很多企业家认为深圳的公有企业有着不同于内地企业的特殊性,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可以归入“红帽子”企业的类型。至于浙江温州,一度曾经放手发展私人经济,但后来遭到各方面的指责,于是又改制为乡镇企业或者股份合作制企业,使工商登记中的私企比重大幅度减少,这是又一种“红帽子”类型。

“红帽子”企业是在对私人企业实行政策歧视条件下的畸形现象,其存在的普遍性是很值得关注的。早在1989年时,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承担世界银行委托的中国乡镇工业课题时,曾对江苏、浙江、广东等乡镇企业发展快的省市进行访问调查,即发现调查户中1/3以上的企业是挂乡镇企业牌子的私人企业。中国社会科学院民营经济研究中心与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及全国工商联信息中心联合进行问卷调查,1993年时被调查的私营企业主认为“红帽子”企业占集体企业的比例为50%—80%,1994年对360户私人企业调查时有50%的私营企业主认为,上述比例大致在30%—50%之间;1994年国家工商局抽样调查,我国乡镇企业中有83%实际上是私营企业;同年浙江省东阳市有关部门统计,属于假集体的私营企业占集体企业的比例在70%以上。

二、“红帽子”起到的作用

任何现象的产生都有其内在的原因,有相应的利益驱动。“红帽子”现象是由给“帽”和戴“帽”者的利益结合而组成的,双方都能从其中得到实惠。它的作用是:(一)政治上的“安全帽”。的确,私营企业戴“红帽子”的问题,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和复杂的政治因素。中国一直是个君权大于私权的国家,从“层层投靠”的官商胡雪岩到19世纪50年代“隐姓埋名”的民族工商业者,无论其兴衰、其荣辱、其沉浮,概莫能外。

新中国成立后,私营经济在我国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没有取得合法地位,即使在党的“十三大”肯定了它存在的合法性后,直至今天仍处于不同程度的受歧视状态。尤其是本世纪50年代初对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连个体小业主都戴上了资本家的帽子,此后历次运动中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冲击,连子女都受影响。

“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昨日的伤疤依然刻骨铭心,私营企业主还能不为这个“怕”字转而寻求保护从而戴上“红帽子”吗?可见,促使红帽子假集体形成的思想基础,在于长期姓“社”姓“资”的争论,使得人们对私营经济心存疑虑或有偏见。在这样的心态和思想驱使下,社会习惯势力不愿看到个体私营经济过快过大地发展,而个体、私营经济在社会偏见和自身认识偏差左右下,也不愿大摇大摆地发展,只得躲躲闪闪换一种“活法”,在夹缝中自导自演自己“小本交易”的角色,于是,私营企业与集体给帽者之间便有了“共同语言”。

(二)经济上的“优惠卡”。个体、私营只要套上假集体的红帽子,有面子、有牌子、有路子(集体铺就的经营路子),不仅可以利用集体的名义优先获得生产要素上的好处,享受到集体企业贷款、征地、用电、用水等方面的优惠待遇,而且还能利用集体的“围墙”,为“合理避税”、“巧妙躲费”等找到保护伞和通行证,从而在市场竞争中取得额外利润。因此,“哥俩”好得难舍难分了。

(三)额外负担的“避风港”。长期以来,由于思想认识的局限,个体、私营经济在享受各项政策上与国有、集体经济处在不同层面上,如果套上一个“集体”牌子,各项优惠政策(包括减免税等)便能堂而皇之地享受。另外,由于乱集资、乱罚款、乱收费等不良现象的蔓延,也使个体、私营企业急欲寻找集体的避风港,使税费矛盾得以转嫁或逃避。对于集体单位也有政策用足用活的问题,不仅可以利用到国家给予的新办企业的优惠政策,不用白不用,而且还能因为新增加了投入(实际是个体、私营投入)、增加了产值、增加了少量职工福利,能为集体和干部政绩增光添彩。

(四)地方政府回避搞“资本主义”的“大帽子”。由于受长期极左影响,政府部门不能不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抓起个体、私营企业来总不如抓国有经济、抓城镇集体经济劲那么足,或多或少有怕担风险的想法。从地方政府方面看“假国营”、“假集体”作为公有制经济的重要部分,发展越快,效益越好,政绩就越突出。相反,私营发展了,人们就越担心是不是搞资本主义?害怕犯错误挨整。在北方的一些县、市存在这种思想较严重,就连发展较快的沿海地区、南方也时时有这种想法。南方的温州,地方政府领导总是担心自己地方的非公有制成分占比例大了,会不会影响社会主义性质?会不会影响对自己的看法?当年他们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是担惊受怕,心态并不平稳。同时,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给出一顶“红帽子”并不需要自己支付“制帽成本”,而个体私营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则成了纯而又纯的“小金库”,加上若再能解决几名职工就业分流和工资分流,给帽者更是求之不得。

三、成功和失败的对照

对于“红帽子”企业的发展和成功的缘由,存在着种种争议。有人认为这全在于“红帽子”所获得的优惠。对于此种论述可以提供反证的,是这些年来官办企业的失败。

早在80年代初为解决城镇待业青年就业问题时,广开就业渠道的措施中重要一条,就是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等公有单位兴办劳动服务公司,街道、居委会办工厂、大学、中学、小学办校办企业。究竟办了多少劳动服务公司之类的企业,没有统计数字可供查询,但当时几乎所有单位都办,而当时青年人的就业选择,多数认为到劳动服务公司工作比当个体户光彩,所以也曾经火了一阵子。但是,这类企业的机制不同于戴“红帽子”的私人企业,市场意识弱,经营管理中官气重,服务质量差,做得好取得成功的像“娃哈哈”,那样的校办工厂是极少数。高校办的高科技企业有相当出色的,但最初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校办工厂等多数因亏损以及就业压力的减弱而停办。

不过,官办企业的现象并未消失。从1984年起,刮起了一股大办公司风潮。从中央到地方,从工厂到学校,公司热席卷了几乎每一个角落。一时间,办公司成了改革开放的同义语。党政部门办公司,工厂办公司,机关办公司,学校办公司,群众团体办公司,就像从地下冒出来一样,成千上万的公司出现在中国大地上。仅从1984年到1985年一年里,全国经正式注册的各种公司就达30多万家,北京市在不到一年内发展6740家。这些公司多集中在商品流通领域,经营业务为转手贸易,实则倒买倒卖。随着公司的兴起,形成了一个中国特有的新的社会身份群体:“官倒”。“官倒”的出现成为中国走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的一大赘瘤。他们将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以及物质控制权力同金钱畸形地结合在一起,开始在商品还颇为短缺的中国市场上兴风作浪。他们的经营范围无所不包,从消费物资到生产资料,从出口批文到高级轿车,从国内贸易到国际贸易。他们只消拿着名片,提着公文包,守着电话机,凭着一张执照、一个账号,在一次倒卖中便能获取骇人听闻的财富。倒卖活动使物价飞涨,市场失控,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官倒”的出现对刚开始形成而且还很脆弱的市场造成了严重的冲击。“官倒”现象成为全社会最为关注的热点。

为了遏制这股风潮,1985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及其子女、配偶经商和办企业。同时,在全国开始大张旗鼓地开展清理公司运动。经过一年的努力,全国公司由30多万家压缩到18万家。北京市的公司减至3586家。但是,这一成果刚刚公布,从1986年底到1987年,全国公司总数又直线上升到36万家,到1988年底则突破40万家。而北京市的公司数回升到5977家,1988年仅头五个月,全市就新增公司700多家,其中,中央和国家机关开办的全国性大公司达100多家。

“公司爆炸”在全国“煽”起了一场全社会的经商热。“十亿人民九亿倒,还有一亿在寻找”,是这种局面夸张而形象的写照。

公司热的形成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和经济原因。当时,市场运行正在形成,传统的计划管理审批经济还在多个方面多处领域起着作用,于是从党政部门到企业、社会团体的所有社会组织逐步开始在体制之外利用自己的条件搞“创收”,包括离休干部也行动起来,利用在职时的关系资源去扶植企业,以发挥“老干部余热”。政府部门能带来的实质性帮助有二:一是行政上的方便;二是各种物资的调动。而这时,政策已允许部分生产资料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这样,计划外的物资流通渠道形成。

推动公司热的是当时在价格改革阻力重重的时候,走了一条价格双轨制的迂回推进之路。198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企业所生产和所需的物资都分为计划内和计划外两部分,以利于企业有更多的生产和经营自主权。双轨制的确立,是为了给企业以掌握自己所生产的物资的特权,以保证企业的基本运行,同时利用自产物资价格上的优势帮助企业提高经营活力。但是,由于双轨制使计划外物资在价格上形成与计划内物资的巨大落差,使得倒卖物资变成有大利可图的买卖,卖批文,卖进口指标,卖土地许可证等等,也都是依凭特权的倒卖。政策上的放宽使倒卖合法化,这样,双轨制价格差中包含的巨大利润便为公司热的产生提供了重要条件。

由物资紧缺所造成的流通领域“商品大串换”。所谓“商品大串换”,是由双轨制所带来的一种“以物易物”的公平交换。当时,任何企业所获得的国家计划物资都远远不能满足自身的需要。改革后的发展需求使原来短缺的物资变得更为“走俏”。实行双轨制后,企业便有可能通过计划外渠道获得所需物资的补充。此外,正是体制外的企业,如乡镇企业、私人企业,都需要在市场议价物资中购买发展所需物资。因此,计划外物资的身价扶摇直上。拥有物资的单位为保护自身利益,便用自己掌握的物资“对等”地换取自己所需物资,由此形成了十分奇特的紧缺物资串换链:煤炭换猪肉,钢材换汽车,木材换彩电……。商品大串换的形成,为公司提供了大量的“经营业务”。由于物资串换中同样包含了大量利润,也便成为刺激公司大量出现的重要因素。

“公司热”败坏了社会风气,沦丧了道德。也使得那些拥有各种关系的人士赚到了不少不义之财。但是,它并没有使公司获得健康发展的基础。由官方办的公司经营管理非常之差,当价格双轨制随着改革的推进而消失,随着各种特殊条件的消失,公司日渐萧条。或是因整顿而被取缔,或自动消失,有的还欠下一大笔债务。这样,官办公司的失败与私办“红帽子”企业的成功便成了可资借鉴的对照。

四、摘除“红帽子”名实得相符

“红帽子”对于民营企业是利弊兼存的双刃剑,由此虽然可以减轻所有制歧视的压力,获得和国营,集体企业同样的待遇,使企业既具有公有企业的外部条件,又具有私人企业的内部机制,能够凭自己的竞争力和对市场的适应力,闯荡出一番局面。可是,“红帽子”却又模糊了企业的产权,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企业创办人心里很不踏实。因此,自从1988年允许私人企业进行工商登记以后,特别是1992年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以后,便陆续出现“红帽子”企业要求变更登记,摘除“红帽子”。其中,有的挂靠单位比较开明,或者取得一定数额的补偿,或者以股份制形式界定双方所占比例,顺利摘帽,有的则经历了艰辛的谈判过程,遭遇到挂靠单位的行政干预,有的甚至经历诉讼,出现的不同状况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企业摘掉“红帽子”,还自己以民营企业的真实面目,有的是比较顺利的。浙江万向集团的鲁冠球、横店集团的徐文荣、方太集团的茅理翔,他们的企业原来都以乡镇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后来允许私人企业登记和发展了,他们经过与乡镇政府洽商,给乡镇政府交一笔钱,摘去了“红帽子”。据中共浙江省委党校课题组在2001年调研了浙江省私营企业1999年末的有关经济技术数据,有51%的私营企业是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农村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联营企业等公有性质的企业演化而来。(注:载于上海《社会科学报》2001年1月3日。上项调查共发放问卷15000份,回收11892份,其中有效问卷7956份。)至于在工商注册时就已登记清楚为私营企业的则占32.1%。两者比重的差异,说明了当时办私人企业艰难,后者创办时间较晚,才免去了戴帽摘帽的周折。

不过,摘掉“红帽子”也并非都是顺利便当的,据我们在90年代调查,有的就经过一番艰苦的过程。

案例之一:红帽子企业要求正名为私人企业被收回执照停业,但后来因拥有新技术又被请回开业

哈尔滨市的昌宁给水设备厂的经历颇具有戏剧性。该厂所生产的全自动气压给水设备是一项新技术,它开创了我国高层楼房供水不用水塔和水箱的新里程,大幅度降低了建筑造价和供水成本,该厂由发明人石山麟于1985年9月个人投资33万元,但由哈尔滨市道里区新星村出面办理营业执照,使私营企业挂上了集体牌子。1988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私营企业条例后,石山麟感到要给昌宁厂正名,于1989年6月向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商局提交变更登记的申请。岂知申请提交后,哈尔滨市政府责成道里区政府对昌宁厂加强管理,坚决制止集体财产以个人名义外流,年末检查中哈尔滨市工商局收回昌宁厂的营业执照,强迫停业,企业资产5000万元被冻结。但由于昌宁厂拥有全自动气压给水技术,秦皇岛市得知该厂营业执照被收后,邀请石山麟前去作为私人企业登记开业;随后在海口、大连、北京等地也办了工厂。1994年8月新任黑龙江省委书记岳岐峰得知昌宁厂出走的前因后果,给哈尔滨市有关部门作出批示,昌宁厂落实性质脱去集体经济“红帽子”一事终于解决,给其办了私人企业营业执照请回哈尔滨市,原来被冻结的几千万元固定资产历经数年获得解冻而重新发挥作用。(注:据《中国青年报》1994年10月14日报道整理。)

案例之二:通过股份制改造解决了“红帽子”企业的“脱帽”难题

1988年时,浙江省杭州市的王钢军、蔡祖平两人想利用自己的通信技术专长,创办民办科技型企业。在当时大气候下,创办私营企业谈何容易。王、蔡二人只得借用集体所有制的“红帽子”,并以此进行企业工商登记。但挂靠部门的态度很明确,新建立的杭州意达通信技术公司必须由王纲军、蔡祖平二人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虽登记为集体所有制,但仍视为民办私营企业。

1990年,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立,意达公司作为首批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吸纳入区。经过几年艰苦创业,到1992年意达公司技工贸总收入达到1400万元。此时挂靠部门虽未红眼,但企业的创办者也即实际产权人不能直接支配资产,无法取得法律的正常保护,新创造的财富和积累也无法确认,性质难定。企业负责人既无上级任命,又无董事会委派,主要领导只好“自封”。人事安排,解聘人员等,既靠不上集体企业办法,也不能全按私营企业行事,也觉得不好办。

1993年该公司获得“挂靠单位”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支持,进行股份制改造,委托浙江国有资产评估中心对老意达的资产进行了评估,结果资产净值为276万元,也就是该公司的原始资本已增值216万元。怎么界定这部分资产的权属,曾经成为各个方面的一个共同难题。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又查阅了大量文件资料,最终形成共识,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经过认真严肃而有序的工作,最后确定,意达公司虽以集体企业名义注册登记,但实际由王纲军、蔡祖平二人筹款创办,自担风险,因此界定意达公司276万元总资产中,除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减免税的33.6万元以外,均属王纲军、蔡祖平二人所有。关于国家减免税部分的资金,参照省、市有关部门关于股份制企业试点的有关文件精神,决定暂属公司,由公司工会作为意达的持股者之一,新意达公司除王、蔡二人外,工会和杭州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也都有资金投入,实现了私有、集体和国有三种经济成份的有机组合。新意达公司注册资本为376万元,其中王纲军、蔡祖平二人各出资121.2万元,合计占64.5%;公司工会33.6万元,占8.9%;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以国有资产100万元投入,占26.6%。意达公司通过股份制改造,解决了“红帽子”企业的难题。(注:据浙江省体改委及《改革时报》提供的资料,并于1996年经过访问整理。)

我国民营企业利用“红帽子”获得了发展,而在政策允许发展私人经济之后,相当多的一部分“红帽子”企业陆续改制,恢复其原本属于私人企业的面目。但是,也有一部分“红帽子”企业并没有那么幸运,他们被挂靠单位以调动工作或其它名义赶出自己辛辛苦苦创办起来的企业,本想利用帽子而结果反受“红帽子”之害。

在这方面争议最大,而最受瞩目的应属于上告到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后来又告到美国法院,诉讼标的达到数十亿元,涉及中国内地、香港、美国等6家上市公司及200多家企业,其整体规模达到200多亿元人民币之巨的华晨事件的案件。这便是由仰融担任董事长的香港华博财务有限公司起诉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一案,原告华博财务有限公司于1991年2月在香港注册为私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港币。原告于1991年7月与沈阳金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海南华银信托有限公司在沈阳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为谋求在美国上市,原告于1992年初在百慕大设立一个项目公司——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简称CBA ),原告100%控股,并将原告在中国沈阳金客的股权资产注入CBA 公司。后来为了适应纽约规范上市的要求又把所持CBA 股权调整为基金会持股,以适应纽约规范上市。于是,1992年5月,原告和海南华银、中国人民银行教育司、中国金融学院4家共同发起成立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除央行教育司出资10万元人民币外,其余资金都由原告投入。经过调整后,CBA 的控股股东在名义上置于被告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下,而事实上,该基金会没有向CBA 投入一元钱,原告也没有与被告签订任何股权转让的法律文件。CBA 公司于1992年10月在美国纽约成功上市,融资8000万美元,这是中国内地第一家在美国上市的公司。而后,原告先后设立了上海华晨实业公司、香港华晨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华晨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公司的股权也置于被告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名下,但该基金会实际亦未出资。2002年3月,辽宁省政府根据内部关于基金会的政策性文件即成立基金会后运作的基金均属于基金会,从而把华晨认定为国有资产,实施接管,另行指派管理人员。原告认为这是对私有财产的侵犯。由于上述诉讼案件,尚在进行之中,法律程序尚未结束,虽然为社会各方所关注,是是非非一时尚难评述论定,只能另外举出一些案例。

案例之一:以人事调动为名,剥夺企业主的财产权益

深圳市美芝工业公司是该公司董事长曹继光于1983年在承包一家家用电器厂之后利用承包所得注册成立的,而曹继光承包的这家家电厂,又是曹继光退职后借了2.5万元人民币挂靠一个集体建立的。曹继光认为,没有很多婆婆束缚手脚的私营企业才能和国外的企业竞争。决定一开始就办一家私营性质的企业。曹继光向当时的深圳市长梁湘递交了要求申办私人企业的报告。可是办牌照时,市工商局不答应,一定要有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才能发牌。在这种情况下,找了集体性质的家用工业公司。家用电器厂挂靠在家用工业公司下面,因家用工业公司是集体性质,所以家用电器厂也算集体性质,曹继光在很短时间里就把借来的2.5万元人民币还掉。这一点,已经家用工业公司当时的总经理梁元济加以证实,深圳市审计局的1993年审计报告亦对这一点加以确认。

一间铁皮房,一张桌子,三个人,曹继光就这样开始了他的创业生涯。由于戴了一顶“红帽子”,曹继光觉得不踏实,他又采取承包形式,将自己创办的厂子再承包下来。承包合同内容主要是由曹继光个人承包家用电器厂及相关的发展企业,承包时间两年,每年核算一次,即每年向家用工业公司交18万元,其余的则作为家电厂的固定投资及曹继光个人所得。但是,美芝电器公司仍然是家用工业公司的下属企业,登记时的性质仍然是集体所有制。1993年审计报告时指出:个人虽然要求将承包所得转作投资,但未获批准。美芝电器公司注册资金仅为49万元,而这期间,曹继光的承包所得超过100万元。但曹继光没有把任何承包所得装进自己的腰包。他又在美芝电器公司基础上组建了“美芝工业公司”,这个公司直属美芝电器公司。与此同时,“美芝电器”也与家用工业公司脱离行政隶属关系,给了家用工业公司三个厂,并且签了会议记要,了决了一切债权债务。成为一个独立的企业。此时的“美芝”,已经发展到将近20个下属合资企业。自此以后,几乎所有与外商签订合同的企业法人,都是美芝电器公司,也就是说,实际运作中的企业不是“美芝工业公司”。美芝属下几十个企业,都是由“美芝电器”出面与外商洽谈,成立合资企业后,由曹继光选聘一位中方厂长去配合外商完成相应工作。

1993年4月间,当时深圳市人事局副局长和任免处处长,来到美芝代表市政府宣布,承认美芝工业公司是集体性质企业,口头上表扬了美芝白手起家的创业历程,但是,“这样的企业,市人事局要管起来,不承认公司董事会,也不承认公司九年(指1993年以前)来历史形成的领导班子。”在那个宣布新领导班子的大会上,市人事局副局长讲话:“市政府之所以作出这样的决定,指导思想是为了充实和加强美芝公司的领导班子,同时也理顺政府和美芝的人事管理关系,这样为美芝下一步的发展,下一步的企业开拓和企业的管理上一个新台阶,从干部、组织上提供条件,提供保障……。过去政府和人事部门对美芝公司在引进人才,选调干部等方面是给予了多方面支持的,但是,对企业的经营班子组织,人事部门基本上没管,应该说是关心过问不够,……”由市企业工委派出临时党委,由临时党委接管美芝的人事、财务和经营大权。由工作组宣布停止董事会一切活动。在关于美芝的争议中,深圳市有关部门认为美芝是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要由行政官员来决定企业的人事任免权,财政权与经营权,而包括创办人曹继光在内的美芝员工则认为:集体所有的“美芝”,是“美芝”所有创业者共同拥有的,他不同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是经济开放新出现的一种新的现象。当然这种体制尚须股份化改造加以完善,但尽管如此,它也要坚持按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办理,当然争议归争议,企业创办人曹继光在这场纠纷中是弱者,他终于因为挂靠了一个集体单位,而被市有关部门以调动工作名义,在创业10年之后被迫离开企业,同时也失去了对企业的财产权益。(注:据深圳市美芝工业公司原董事长曹继光反映给《中华工商时报》的资料整理。)

案例之二:企业创办人要求改换挂靠单位,被原挂靠单位免职离去

深圳市宝安区商业贸易中心是在1989年9月由陈锦和创办,当时为了工商登记方便而向宝安县商业总公司挂靠并借款1000元作为开办费,开始了创业过程。开业3个月即将借来的1000元钱还了总公司。1991年8月,商贸中心在新安镇中心投资建设面积为23000多平方米的宝安商业城,同时,还在新安镇黄田村投资开发占地20000平方米的工业区,在公明镇设立了一个近百亩的农产品出口基地。1992年3月又与商业总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投资130万元将总公司闲置的400多平方米的办公用房改造为卡拉OK歌舞厅,每月利润达8万多元。到1993年商贸中心的资产总值达到2000多万元。该中心经理还多次在报刊上发表文章,就如何发展宝安的商业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1993年宝安县建制撤销改设宝安区后,原商业系统的九家公司与商业总公司脱钩分家,商贸中心也要求与“商总”脱钩,改为区的挂靠单位,区贸发局拟同意,但“商总”却要维持过去的行政隶属关系。在归属问题存在歧见时,商总连发7个通知,免去商贸中心经理陈锦和的职务。尽管深圳市委研究室、深圳市体改委等单位都有调查报告,同情该中心创办人陈锦和的遭遇,认为宝安区商业总公司“摘桃”的做法有欠“公允”,并且向市府作了报告,但这些单位不是主管单位,终于因该中心挂靠在宝安区商业总公司,行政权力在商总。此事纠缠二年多后,以陈绵和被迫离职结束。(注:据深圳市宝安区商业贸易中心中心总经理陈锦和向《中国企业报》等单位反映,笔者于1995年曾去该公司作过调查,当时正是双方争执不下,企业经营陷于停顿,企业亦由盈利转为亏损。)

案例之三:私人企业被“收编”挂靠集体企业后遭“贪污罪”判刑

重庆市铜梁县安居乡双龙丝棉厂,是村民刘中潞卖掉三头肥猪后办起来的私人企业。1986年被“收编”(强行挂靠)集体企业,1989年夏,刘中潞的两个儿子去浙江卖生丝,多卖了8万元未入账,后来县检察院接到举报,向法院提出公诉,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各两年。(注:据《中国青年报》2月10日报道整理。)

案例之四:企业和挂靠单位发生矛盾被强行封门倒闭

洛阳市工贸实业总公司总经理许振璐创办经济实体7个,后来将其中的酸奶厂和树脂厂挂靠到西工区工交局,议定工交局除每年征收管理费用外,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金等一概不管不问。后来企业和挂靠单位产生一些矛盾,挂靠单位派工作组进驻酸奶厂,撤换酸奶厂厂长,把生产车间、库房、保管室、化验室封门加锁,赶走所有员工,并雇人把守工厂大门;继之又于1992年9月在树脂厂门前挖大沟,用废玻璃丝将厂门堵得水泄不通;随之又强行拆走厂里的变压器,拆除仓库、车间、伙房及门卫室,使工厂的化工原料遭受风吹雨淋。酸奶厂和树脂厂被强行封门倒闭,使作为实际投资者的许振璐损失惨重。(注:据洛阳工贸总公司散发的申诉资料整理。该资料曾有记者前去调查,证明确有其事,并在笔者当年研究“红帽子”问题时向笔者提供。)

五、利用“红帽子”反受其害的症结——投资主体对自己的产权存在意识模糊

关于企业财产权益界定的通常规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从企业资产的原始来源入手,界定产权,似乎是顺理成章的很简单的事情。凡是国家作为投资主体建成的企业,在国家没有将资产所有权让渡之前,自然是国家享有产权;凡是集体单位投资建成的企业,在集体单位没有将财产所有权让渡之前,自然是由集体单位享有产权。

但是“红帽子”企业产权界定之所以为难,就在于投资主体不明确或者说是投资主体有着冒名顶替。其中,有的是最初实际由个人出资但以挂靠单位名义注册并经营的企业;有的是最初并无原始投资者而是创办者通过关系借来资金而以挂靠单位兴办企业名义注册经营的企业;有的是企业创办人投入较多资金并且吸收职工集资、借款及挂靠单位提供场地及闲置设备兴办的以集体性质注册经营的企业。这时就会因为投资主体的产权不清而不便于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来进行界定。

当然,在我国由于种种原因,产权不明晰的状况相当普遍。城镇老集体企业在当初办生产合作社时本来是由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折价入股的,但后来几次经过集体所有制的升级,机构归并,人员变动,新人厂入社的职工也不交股金,由此改组成的“大集体”企业的产权就不好界定了。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状况与此相似,经过多次以行政方式进行的上收下放和并了分、分了并,每次变动都未顾及产权,如今界定产权也非常困难。但这些企业不属于“红帽子”企业,不属本文讨论范围。在此提到只是说明讨论中国的产权问题要考虑到中国的特殊状况,即过去产权意识模糊,认识到产权明晰的提法是到90年代才出现的,“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当时被创业者所忽视,过去办企业并不注意谁是投资主体也不注意企业产权的归属,这就很自然地会产生产权界定的困难。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全民单位或集体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创办的企业,其资产所有权界定为国有资产,这本是没有争议的事情。至于全民或集体单位并末出资,从而出现一些产权界定不易处理的难点,有人认为产权界定的原则是:(1)新建企业其开办资金由全民单位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生产经营以集体性质注册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企业中的投资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资产收益,界定为国有资产。(3)全民单位以资助、扶持等多种形式向企业投入资金或设备,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一般应视同投资性质。(4)集体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集体企业确实无力按期偿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转为投资的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5)集体企业在开办初期或发展过程中,享受国家特殊减免税优惠政策,凡在执行政策时与国家约定期减免税部分为国家扶持基金并实行专项管理的,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账反映。(6)集体企业享受国家税前还贷和以税还贷等特殊优惠政策而形成的资产,其中国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单独列账反映。(7)集体企业无偿占用城镇土地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企业可以有偿使用,经界定后单列入账。(8)凡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均按其占企业总资产的份额,滚动计算。

上述处理规定所着眼解决的是作为受挂靠的国有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与挂靠在其名下的集体企业之间的财产权益界定,从规定条文看并无片言只语涉及到“红帽子”企业问题,但所谓“红帽子”便是企业戴上集体性质和名义开办的“帽子”,这样在实际上是涉及到了“红帽子”企业财产权益的界定,而且是不利于挂靠者权益的界定。

所谓“红帽子”企业,其特点在于挂靠单位并未提供原始投资。如若有投资,便不是“帽子”而有实实在在的公有内容,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来界定也无困难了。之所以出现困难在于企业即使是由个人或几个人合伙创办,并提供营运资金,但当时都不愿承担投资者的名义,多数以借入资金作为原始投资;而且往往是由挂靠单位开介绍信到银行,给集体单位开户贷款的。按照上述规定便是以开介绍信的挂靠单位作为原始投资者。企业戴“红帽子”后获得了税收优惠减免以及土地使用等“便宜”,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扶持性国有资产。这样,产权界定的结果也就不言自喻了。

然而也有不少专家学者认为“红帽子”企业是特殊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应当历史地看待和处理。即使是私人独资或合资以集体名义开办的企业,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中获得了许多对待集体企业的优惠,也不能够简单地按照谁是原始投资者的原则把企业产权全部界定为私人企业。这也就是说不能够简单地把“红帽子”企业等同于私人企业,而应当具体分析集体企业产生和发展过程,界定企业中有关各方的财产权益关系。企业创办人即使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作出了自己的贡献,并不能够把企业发展成果完全归于创业者个人。企业以集体性质名义开办、运营和执行国家有关集体经济的法律政策,职工也按集体制身份工作和得到待遇,因此,即使是“假集体”企业所形成的资产,比较合理的界定办法是划分为三份,即企业集体共有、创业者个人所有、集体职工个人所有,具体比例视历史情况和彼此间的现实利益关系合理确定。

有不少企业在开办时还有挂靠单位,从而需要界定集体企业和挂靠单位之间的财产权益关系,如果挂靠单位确实有投资行为,产权界定是容易处理的。如果挂靠单位当初并非出于投资目的,而是在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条件下出于扶持的需要,帮助企业办理开办手续以及帮助办理投资及经营的有关手续,那就属于扶持行为而非投资行为;有的挂靠单位还提供了部分厂房、场地、旧设备、工具等,凡当时或以后明确为无偿划拨、馈赠和借用、租赁关系者,也不属投资行为。只有当时和以后明确为投资关系者,才是投资行为。这样做,才能把以挂靠形式体现的扶持行为和投资兴办企业行为区分开来,避免追溯既往、否定历史,以致于将当初非投资性的扶持行为当作投资行为。

在集体企业的财产权益界定中,还需要区分国家政策行为与国家投资行为。国家政策行为是国家作为社会管理者而施行的行为,它不同于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而施行的行为。国家对企业的减免税优惠和税前还贷优惠,是国家政策行为,其目的是为了鼓励某类行为、某类企业自身发展,国家并不想从税收优惠中获取国家资本收益。同样的国家政策行为,有关管理部门并未向三资企业和乡镇企业追索由税收优惠形成的财产的国家所有权,对集体企业自然也应当按照同样的原则处理。

总之,对于那些投资主体清晰,投资目的明确、投资手续齐备的单位,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是很容易把财产权益界定清楚的。但“红帽子”企业的投资主体名实不符,它是挂靠在公有单位最初实际由个人筹资创办并以公有名义注册,其产权界定便需要考虑历史条件和具体情况进行切合实际的分析,适当照顾各方面的利益,以有利于合理界定。

六、对“红帽子”现象的理论反思——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体现了中国从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向多种经济并存的经济制度变迁。

现代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进展,集中反映在以诺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理论中。“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提供了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制度因素,“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在制度因素中,财产关系的作用最突出。没有制度的保障,以及提供对个人努力的激励,就不会有近代工业的大发展。“有效率的组织需要在制度上作出安排和确立所有权以便造成一种刺激,将个人的经济努力变成私人收益率接近社会收益率的活动。”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创立、变更及随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而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支配选举、产权和合约权利的规则就是构成经济环境的基本规则类型的例子。”(注:诺斯,“制度变迁的理论:概念与原因”,科斯、阿尔钦、诺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中文版第270页,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制度变迁过程中存在着“路径依赖”现象,即制度变迁过程与技术变迁过程一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制度变迁一旦走上了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路径依赖对变革起着制约作用。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一个社会的文化传统,信仰体系是变革的根本性的制约因素。制度变迁的方式可以区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及强制性制度变迁。前者是指“……一群(个)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的倡导、组织和实行。”后者则相反,“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行。”当然在自发的制度安排,特别是正式的制度变迁中,往往也需要政府行动来加以促进。制度变迁一般要采取集体行动,而且它一旦出现便会成为公共物品,因此制度变迁面临着“搭便车”及外部性问题。

按照多数经济学家研究得出的观点,中国的经济改革推动了经济增长,然而这种推动力不是来自制度内的改革即不是来自行政强制性变迁而是来自制度外的改革即自发性变迁。

前苏联及东欧国家依照Sachs (1989)等人所设计的“大爆炸”(Big Bang)模式进行改革,经济持续衰退,而“摸着头石头过河”(cross the river by torching stones)的中国经济却保持了持续强劲增长的势头。尤其令经济学家感兴趣的是,推动这种增长的竟是有悖于主流经济学(企业)定义的乡镇企业(township and village enterprises,TVEs)。根据Naughton(1994)的研究,1985年私营企业在中国工业产出中只占2%,而到1993年也只占7%。1985年,乡镇企业占非国有工业产业的50%,1993年占到60%。Che -Qian(1998)认为,1993年在全国工业产出份额中私营企业占15%,乡镇企业占27%。而乡镇企业历来是被作为公有经济看待的,因此,有的人运用兰格(Lange )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即从市场定价机制进行解释,而斯蒂格利茨(Stiglixz 1994)则从乡镇企业的激励机制进行解释。威茨曼一胡(Weitzman-Xu,1994)则认为乡镇企业的出色表现挑战了标准产权理论,它们表现出了与私营企业相近的绩效。他们的这种分析并无谬误,但却缺少对中国乡镇企业的实际属性即其中有不少属于“红帽子”企业的了解。

中国在80年代初放宽了对私人经济的限制,允许农民从事副业、服务业、运输业,出现了大量游离于农业生产之外的专业户,允许城市待业青年自谋出路。但所允许的都是指作为自食其力劳动者的个体经营,至于雇工超过7人的“雇工大户”,那是被视作资本主义经济而严加限制的。这样,从诱致性因素考察,个体户有着做大的机会时,逐利性动机会诱导他们把雇工人数扩充到7人以上。然而政策的限制却使他们无法实现扩充,无法实现制度变迁。从而,迫使他们不得不找顶“红帽子”,通过迂回曲折的途径实现由个体户向私人企业的制度变迁。其中,挂靠到乡镇政府或者村政府是最方便的,乡里乡亲好说话,至于在城市那就是通过各种关系找到一个行政事业单位或者国企进行挂靠,实现自己的发展,走这种不得已的迂回曲折的路子,为此不得不付出相应的制度变迁成本,诸如挂靠上交费用和其它各种名目的费用。这种制度变迁成本并非诱导性因素。因而,“红帽子”现象是在诱导性变迁受到限制状况下,利用非正常途经实现了制度变迁。在1988年,允许私人企业进行工商登记以前发展起来的私人企业,基本上都是“红帽子”企业,正反映了中国早期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个特殊过程,以及在此过程中的制度变迁路径依赖。

但1988年允许私人企业进行工商登记不等于“红帽子”路径的结束,直到2004年,在中国市场经济已经迈出相当大的步伐的时候,还有着一些领域尚未对民间资本开放,或者只是有条件有限度开放,这不仅表现在基础设施领域,而且表现在新闻传媒、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这样,民间投资者要进入这些领域,仍旧不得不采取挂靠某一单位的形式,戴上“红帽子”。或者是国有单位以不支付经费,自筹资金自负赢亏的形式在内部生长出一群戴有“红帽子”的具有民营性质的单位。这样,“红帽子”现象直到2004年仍未完全消失,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仍未结束。而在这过程中,设租与寻租,欢乐与痛苦,暴富与暴贫的戏剧,也仍在继续上演。

来源:《南方经济》2005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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