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薪酬制度的确定是推动大学教师职业化的前提,也是提升教学质量,推动学术发展的重要步骤之一。民国初期国立大学在吸纳新式知识分子时遭遇政府竞争,难以聘得优秀学者,此种情形反复引发教育部、学界与大学对于国立大学教师是否纳入官僚体系的争论。为保障大学质量,教育部逐渐限制官员与专任教员相互兼任,国立大学教师的薪酬也从依附于官僚薪酬体系中逐步独立出来,且薪酬水平得到提升。随着大学学术性的增强,区别于官俸的大学教师薪酬结构要素不断拓展,学术研究要素日益突显,大学教师职业自主性也日益增强。
【关 键 词】民国初期/国立大学/大学教师/薪酬/官俸
薪酬制度的确定是推动大学教师职业化的前提,也是提升教学质量、培养学术兴趣、推动大学学术发展的重要步骤之一。民国初期,大学在吸收优秀人才的竞争中由于薪酬等问题缺乏优势,教学质量堪忧,因而教育部、学界与大学对于国立大学教师薪酬问题进行了反复争论。在这一过程中,独立于官俸的国立大学教师高薪政策的形成和大学教师薪酬结构要素的拓展,为大学教师开展教学与研究活动提供了经济保障,并进一步促进了中国大学教师职业的现代化转型。
一、民初知识精英在政教之间游移
中国向来有“学在官府”、“官师合一”的传统。清末,政府在推动新式高等教育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因而,京师大学堂作为中央官办大学堂,其章程规定:“设总教习一员,不拘资格,由特旨擢用,略如国子监祭酒、司业之职。”[1]可见,大学教师职业与行政官员相互参照。
民国成立后,大学教师薪酬规定仍延续清末旧制,以中央政府行政官员薪酬等级水平为主要参照标准。民初国立大学教授待遇大致相当于中央教育部荐任官的待遇。按1912年10月16日《中央行政官官俸法》规定,荐任官分7级,月薪200-360元不等,这一薪酬在当时已不算低。但实际上,民初中央政府急需各类新式人才,又以高薪及要职网罗之。相比之下,此时的国立大学,经费预算不增,教师薪资又时有拖欠。新式知识分子处此情形中,对大学教师这一职业的兴趣并不大。
1912年2月25日,严复担任京师大学堂总监督一职(即国立北京大学校长)后即筹办借款,拟以重金聘请优秀学者充任北大教职,他分别致电陈伯子与姚叔节,以“月廪二百金”聘请陈伯子担任北京大学分科监督,以月廪“百五十金”聘请姚叔节为教务提调。不料,两位学者均未回电。严复颇为愤懑,写信向好友熊纯如抱怨道:学校聘金“是区区者,或不足以养二贤,然日日言为国牺牲,临义而较量丰啬者,此又伯子所必不出可决也。”[2]
北京大学难以聘得优秀学者,教师兼任现象也便常有发生。1912年7月3日,教育总长照会北京大学,对教师兼任问题提出警告:“兼差为旧日恶习,庶政废弛,胥由于此。盖人才各有专长,精力不可分用,专责始克有功,兼任不免两败。民国初建,百度维新,岂宜重蹈覆辙,致坏首基,为此通令行政各机关在职人员勿得兼任他差,其有兼差者,即由各该机关查明开去,以肃官纪而饬吏治,此令等因在案。兹查大学校分科各学长中,法政科大学学长王世徵有总统府兼任职务;农科大学学长叶可樑有外交部兼任职务;商科大学学长吴乃琛有财政部兼任职务,显与国务院通令相背,且大学学长所负教育责任至为重大,兼承他职必有顾此失彼之虞,外间舆论对于此事评骘频多。相应照请贵校长查照前项通令,转嘱各该学长,于学校职务与官署职务之中何去何从,择任其一,庶官纪可藉是整饬,而吾庄严神圣之教育界亦不致贻他人以口实,即希贵校长查照施行。”[3]
1912年7月8日,严复答复教育部,认为教育部只顾及外界舆论,却未考虑到找人接替学校以上职务的人才“实不易得”,故暂不允许照会文中人员即刻离校,而是“拟挽留勉任学校职务,辞去官署职务,以资熟手。”[4]可是,大学学长一职月薪仅200元左右,且有拖欠之可能,担任总统府幕僚与政府官员的薪酬至少在300元以上,多则六七百元,又不必担心欠薪,两者差异太过明显。王世徵、叶可樑、吴乃琛三位均表示愿辞去大学学长之职,而就官署之职。预科国文教务长吴闿生因总统府兼职,亦自行函请辞去校职。
民初的国立大学在吸纳与留住教师方面缺乏相对较高且稳定性较强的薪酬,新式知识分子纷纷涌入政府机构之中。尤其是,在民初大学与专门学校广泛设立的情形下,大学教师资源显得更加紧缺,兼职现象也日益增多。教育部认为,大学教师过多的兼职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极易导致教学质量下降与学潮的发生,故召集部员及学者商议,拟采取大学教师充作实官和限制大学兼任教师的做法,约束教师行为。不过,亦有学者及大学内部教师提出质疑,认为大学教师纳入官僚体系实为倒退之举,并要求中央政府即刻提升大学教师薪酬待遇,以吸引知识分子进入大学。在这场争论中,大学教师薪酬制度开始逐步建立与规范起来。
二、独立于官俸的大学教师高薪政策
1912年12月,教育部召开了国立大学教师是否应充任官吏的讨论会。会上讨论热烈,意见不一,主要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大学教师纳入官僚体系,认为,“欲图学校之发达,必先得良教员,欲得良教员,必先厚其待遇,使其能久安于位。否则学问渊深之士,宁投身于政界,不愿充当教职。前此东西洋留学生无特别之待遇,又以无保障法维持其地位,故人人之视教授为畏途,今若欲矫斯弊,非作为官吏不可。”反对一派则认为,“共和时代人民之作官思想应薄于专制时代,且自心理上言之。恒有两方面,如常人视官职为无上之荣誉,而高尚之士或视官职为俗陋而不就者亦未可知。今欲养成学问神圣之风,尤须革除此官吏思想,故教员不宜作为官吏。”两派各持己见,互不相让。经过几番争论之后,教育部决议,国立专门以上学校之教授、助教授在名称上改为教官,讲师作为延聘等。[5]
变更大学教师职业名称的办法,是教育部在人才紧缺的环境下力图把大学教师纳入官僚体系,赋予大学教师以政治资本,并以其政治资本作为薪酬待遇的重要保障。学者在鼓吹这种做法的合理性时强调,大学负荷极重,必求助于国家,既然国家资助大学,必应由国家进行管理,大学教师薪酬由国家财政拨付,把大学教师纳入官僚体系也是理所当然之事。而且,当大学教师成为教育部官僚体系之一部分时,政府便掌控了大学的具体人事权,拥有聘请、辞退大学教师等实际权力,可直接对大学教师进行监督和管理,还可由管理教师间接约束学生,避免学潮的发生。
但是,另有学者意识到,教育部的做法严重损害了大学的独立性,十分不妥。如果大学教师改为实官,大学人事权转由政府直接控制。政府可决定大学教学及管理机构的人员遴选标准,把政治目的直接裹挟于大学的管理权中,并使其合法化,极易形成以政治意图干预人事任用的局面。政府可以对任何一个违背其执政意志的大学教职员提出拒绝任用的理由,这也成为政府理所当然的权力。沈步洲即提出质疑:“大学即隶中央管理等等,终必假手于贤者,延请之时,仍以学问为导引,而学问为众所共仰者,只此三数人,征而召之,惠然肯来,然中央其能牵掣其行动乎?其能以大学取资国库而妄事干预乎?能者寥寥,既具学识,莫不有自信之心,国之人宜善体之建一学校而寄任于能者,必畀以全权而后可望其尽心竭力。”易言之,财权只是为特定的事权提供服务和便利。政府不能因掌握大学的财权即任意干预甚至管控大学的事权。沈步洲进一步指出,大学教师薪酬水平的高低才是核心问题,如不提高教师待遇,则知识分子“每每徘徊于实业界、学界、报界、商界、官界之间,择饵之最丰美者而就之,故今日为教员,明日为厂主。……盖无能毅然捐身为学界前途放光彩者,其果以学界事业非所愿乎,亦曰学界之所为,不足以偿其愿望耳。”[6]
有化名为“坚”的学者在比较了世界各国的大学教师待遇之后,亦认为:“近世生活程度日高,衣食住之事,既难人人兼足,则不能不斥其治学之日力以治生,甚且仅仅有开始治学之预备,即为境遇所迫,挟以问世,而汩没其终身焉。然则安得有造微探赜之人,极深研几之士乎?返观欧美各国……对于专家硕学,莫不高其位置,厚其廪饩,以立一时之人望。”[7]
北京大学校长胡仁源同样表达了大学聘请优秀学者充任教师的困难。他指出,“我国创立大学垂十余年,前后教员无虑百数,而其能以专门学业表见于天下者,殆无人焉,不可谓非国家之耻矣。”这一问题的关键便在于:“一是社会心理大都趋重于官吏之一途,为教员者多仅以此为进身之阶梯,故鲜能久于其任;二是教师每年所担任科目本已极多,而且逐年更换;三是学问之士居本国而久,往往情形隔阂,学问日退。”至于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胡仁源特别强调,“国家对于教员尤宜格外优遇,以养成社会尊尚学术之风”;此外中央财政还应拨出专款,“于各科教员中每年轮流派遣数人,分赴欧美各国,对于所担任科目为专门之研究。多则年余,少则数月。”[8]
汪笛帆则直接指出,教育发展与官俸联系密切。“吾国较近以来,学堂次第设立,微论官校教员,数载之后,可开保举,本以迁官为目的,即私立各校,其所聘之教员,大抵不得志于官,而为一时糊口计者,一旦……考试有条,则又相率而去,以此之人,使居官位,焉能称职,而政与学两受其害矣。……今官俸厚而教员之俸薄,且官表率一方,政声易著,三载考绩,登庸可冀,而教员怀铅握椠,勤勤矻矻,周旋庠序之内,曾不得少逸,非发明新理,创制新器,不能博社会之称誉,则其孰优孰绌,较然易知。趋避舍此,夫奚足怪。故必权衡二者之俸,剂其多寡,使无轩轾,乃可以壹校师之心志,促教育之进步也。”[9]
各界对于大学教师是否纳入官僚体系这一问题观点不一,可无论赞同与否,大多认为应提高大学教师薪酬待遇,而至于薪酬水平高低,尚未形成一致标准。1913年10月,汪大燮任教育总长后,查知全国各级学校教员薪俸丰俭水平至今尚无明文规定,特于24日邀集各科科长在部会商一适中之数。会议讨论后,大体确定了“大学教员薪俸每月不得逾四百元”,“高等学校教员薪俸每月不得逾三百元”的标准。[10]大学教师的薪酬标准进入政策层面,其规定开始不断明晰。
1914年7月,教育部公布《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程》,第一次对大学教师薪酬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大学校职员应支薪俸数目为:校长400元,学长300元,预科学长300元,学监主任180元,庶务主任150元,一至三级学监分别为100、80、60元,一等一至三级事务员分别为100、80、70元,二等一至四级事务员分别为60、50、40、30元。大学教员分专任、兼任二种,大学专任教员月薪180-280元,大学预科专任教员140-240元。大学兼任教员每小时酌支3-5元,大学预科之兼任教员每小时酌支2-4元。大学专任教员每周授课10小时以上,大学预科专任教员每周授课12小时以上方可得支专任教员薪俸。职员除特别规定外,不得兼司他项职务。[11]
1915年3月,教育总长汤化龙老调重弹,再次提出“教员拟改实官,以凡官立学校教员,均改实官规,复教授教谕训导名称,分充大中小各校为教员助教员以资实行整顿。”[12]6月1日,教育部不仅无法根除大学教师兼任问题,反而对于该部部员兼任大学教员一事也相应做出让步,称:“虽属法所不禁,惟兼差钟点过多,则于本部职务学校课程两有妨碍,兹特切实规定嗣后本部人员兼充各校教员,每星期授课时间不得逾六小时以示限制。”[13]9月,汤化龙离职,大学教员改实官的做法亦不再实行。
事实上,在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的转型中,随着社会职业的专业化和复杂化,新式知识分子可凭借其文化资本直接实现经济价值。财富取向逐渐代替身份等级取向,薪酬的高低水平成为影响新式知识分子职业选择的重要因素。国立大学在吸纳新式知识分子时,遭遇政府竞争,大学教师薪酬的水平及稳定性均不及政府,难以聘得优秀学者,只能依靠兼任教师维持教学的正常运作。政府为提升大学教学质量,提出了把大学教师纳入官僚体系及限制兼职的办法,学界则认为,如果大学教师薪酬不予切实保障与提高,大学聘请优秀学者和兼职问题终难以解决。两者在争论中形成了初步的教师薪酬待遇制度,起初规定的薪酬水平并不高,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兼职问题。因此政府开始着手提高大学教师薪酬水平。
1915年12月,张一麐刚接任教育总长不久,在参观、听讲专门以上各校课程时便发现,“教员临时缺席者,所在多有,全级学生同时停课。”他认为,“推原其故,大都以官吏兼任者为多。在校长利用兼任之官吏,以敷衍人情;在学生亦欢迎官吏之教员,以为毕业后终南捷径。由授教者言之,是谓无责任心;由受教者言之,是谓有虚荣心。”故此,他向大总统提出关于官吏不得兼充学校校长及限制兼任教员的办法。办法中除对官吏兼充教员的条件进行限定外,还特别请政府优待教员,尤其是期望政府能以提升教员待遇引导留学归国的学生进入大学开展教学与学术研究活动。张一麐强调道:“一国学术之进步必优待教员之地位,而其道始尊。目前东西各国游学毕业专科,先后相望,一为官吏则学术易荒,相隔数年则学工科者忘其应用之名词,学农科者失其习劳之美德。惟有担任教授为教学相长之事,如专任一校教员,殚精研究或出其著述,饷遗校外之生徒,或精力过人酌兼他校之功课,其所得当不弱于官吏,无庸别筹生计,更足以高尚人格,养成人才,此尤于限制之中寓裁成之意者也。”[14]此办法不久即获批准。只是,提升大学教师的薪酬规定,直到1917年的《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和薪俸规程》中才比较正式地确立下来。
三、大学教师薪酬结构要素的拓展
1916年6月,袁世凯复辟帝制的运动惨淡收场。不久,黎元洪继任中华民国大总统,段祺瑞上台重组内阁。北洋军人大体尚能服从中央,未造成全国的分裂态势。政治环境的平稳为教育的继续发展奠定了基础。同年7月,范源廉担任教育总长一职。8月26日,范源廉专门致电蔡元培,希望其回国出任北京大学校长一职。
1917年1月,蔡元培担任北京大学校长后,即重新定义大学性质,着手把大学由培养政府官员的机构转变为独立于政府的“现代学术社群”。[15]为此,他开始对校内教师队伍进行较大范围的调整。首先,规范和清理原有的教师队伍。1917年2月,蔡元培在校内发布通告,规定北京大学教员担任教科钟点办法:“一、本校专任教员不得再兼他校教科;二、本校教员担任教科钟点以二十小时为度;三、教员中有为官吏者,不得为本校专任教员;四、本校兼职教员如在他校兼任教科者,须将担任钟点报告本校;五、本校兼任教员如在本校已有教科钟点十二小时者,兼任他校教科钟点不得逾八小时以上;六、教员请假过多,本校得扣其薪金或辞退。”[16]同年4月,蔡元培陆续辞退了一批学术水平低及教学态度差的本国与外国教员。[17]其次,聘请了大量具有学术研究兴趣的大学教师。蔡元培指出,学校聘任教员,要“广延积学与热心的教员,认真教授,以提起学生研究学问的兴会”。[18]“不但是求有学问的,还要求于学问上很有研究的兴趣,并能引起学生的研究兴趣的。”[19]
在大学性质转变为现代学术社群的过程中,大学教师聘任标准开始强调学术研究,其职责由单一的教学拓展至研究领域。
1917年5月3日,教育部正式公布了《国立大学职员任用及薪俸规程》,规定国立大学职员分为:校长、学长、正教授、本科教授、预科教授、助教、讲师、外国教员、图书馆主任、庶务主任、校医、事务员等。大学教师薪俸分为六个等级。其中,正教授300-400元不等,本科教授180-280元不等,预科教授140-240元不等,助教50-120元不等,讲师每小时2至5元。职员除讲师外,不得兼他处职务。[20]相比于1914年的《教育部直辖专门以上学校职员薪俸暂行规程》,这一聘任方案不仅在大学教师的薪酬水平上出现了不同层次的提升,还把大学教师划分为四个等级,在同一职级内部设置等级和升等标准,即“(甲)教授成绩,(乙)每年实授课时间之多寡,(丙)所担任学科之性质,(丁)著述及发明,(戊)在社会之声望”。[21]
其后,随着大学研究机构的设立,大学教师薪酬结构中学术研究这一要素日益凸显出来。1917年11月,北京大学拟定每月筹款4500元,用于研究所的建设事业。大学教师希望通过研究所的设立获得学术研究的专项经费补助,大学校长则表示了不同的看法。蔡元培一再强调,大学改革的首要任务是转变学生的观念,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研究所的经费分配应更多地关注到学生方面。这一看法引起了理科学长夏元瑮的不满。他认为,大学教授一般有两种性质的事业:一是教育后进,二是研求真理。“吾国自开办学堂以来,最良之教师亦不过云教授有方而已,若曰研求真理则相去甚远,所传授所讲习者均拾亚人之余,从未闻己有所发明也。大学情形亦不外此,故做教员数十年对于社会对于世界均绝无所贡献。虽然此不能罪吾辈大学教员也,因种种政治上、社会上之恶影响,使学者无以自存,终身研究学问之人穷困无聊,可至极点。”如今,大学着手发展学术研究事业,却“连篇累牍”地讨论“学生应如何研究”,而不考虑“教员自身应如何研究”。这种做法对于大学的研究事业并不会产生“良好之结果”。例如,近几年来,“吾国派出洋学生亦已甚多矣,其结果殊不能尽满人意者,则以出洋之人程度太浅,年费钜金,所得者不过一大学毕业生耳。”相反,若“派大学教员则事半功倍,其结果与派学生必大不相同也。派教员与派学生二事全然不同。教员对国家对社会对学校均负有一定之责任,学生之责任必不能如教员之发达,是以学问经验论,教员亦与学生不同也。”[22]受过美国研究生教育的任鸿隽亦强调,学术研究是大学教师的“专职”。“现今最进步之大学,其名教师恒不复多任讲授之事,而致其全力于某问题之研究,或为他学者研究之导师,盖用其所长以为他人所不能为之事,自学问经济上言之,固应如也。”[23]
大学内部产生的关于发展教师或学生研究能力的争论,其本质是校长与教授对于大学教师应注重教学还是研究,以及由此引发的研究经费分配的观念差异。北京大学行政权力结构调整之后,校长与教授同时拥有了经费的管理与分配权,教授甚至占据着主导地位。在大学教师薪酬制度对教师研究水平关注不足的情况下,发展大学教师研究能力的观念在北大逐步制度化,并部分地弥补了薪酬制度中的这一缺失。1917年12月,由理科各教员提议,并经评议会议决,北京大学发布了“派遣大学教员出洋留学法案”,规定在校连续任职五年之教授得由大学派遣出洋留学一至二年。教员留学期间,“除官派学费及往返川资外,仍支原薪之半数。为官费无空额时,得支原薪之全数外,加往返川资。”[24]1918年初,该法案交由教育部审议。同年4月29日,北京大学再次修订后,公布实施《选派教员留学外国暂行规程》。该规程规定,在教育部所指定的留学额数内出现空缺时,“各科学长得就学科需要情形,请校长就曾在本校连续任职一年以上之本科教授预科教授助教选补。”[25]换言之,大学教员的留学经费仍以官费留学生名义酌量拨付,并未独立出来。留学教员“按月支在校原薪之半”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于大学教师教学职责缺席所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
教育部对大学选派教员留学制度的支持,为改革大学教师薪酬制度提供了思路。1918年7月,教育部决定选派各大学教授赴欧美各国留学。北京大学刘复等,以及其他高校若干人成为第一批选派教授,是谓“我国教授留学之嚆矢。”[26]10月,教育部召开全国专门以上学校校长会议,会中合并讨论议案47件。其中,教育部拟定了“培养教授及优待方法案”、“专门以上学校酌派教员出洋留学研究问题案”等交付会议讨论。[27]北京大学校长在会议上提出了优待教员的五点方法:“(1)特设讲座,不以时间多寡计算。(2)定期赴欧美研究或游历,仍支原俸。(3)教员子弟入大学者免其学费。(4)实行退职后之年俸,并规定六十岁为退职之年限。(5)教员俸给永不受弊制之影响。”[28]
同一时期,第四届全国教育会联合会也集中讨论了奖励学术的议案,代表们认为,“吾国专门以上学校毕业生及东西洋留学毕业生已岁有增加,然其学术往往至毕业而止,能潜心考究,而发明一新学理新技术者,则未有所闻。此国家乏奖进之术故也。”会中议决了三条奖励学术的方法:第一,“须与学者以研究之机会,应择适当地点设立大图书馆暨理化实验所,以资学者研究。凡政府及各项团体之记录,于研究有关者,许其呈请政府或商请该团体准其抄录副本。研究之材料丰多,则研究者之兴味自然增进矣。”第二,“须与学者以相当之补助,凡大学及高等专门学校教员,宜酌给实验费,并时时派遣已受高等教育或于教育确有经验之人员,出洋考察”。第三,“颁学位令,其学位授与不宜但以大学毕业生为限,凡学术贯通,有所发明者,亦得授与之。”[29]
1918年10月22日,在大学校长及学界的支持下,教育部核准《北京大学校长学长正教授派赴外国考察规程》,该规程规定:(1)大学校长学长正教授每连续任职五年以上得派赴外国考察一次,惟同时不得过二人。(2)考察员于出国之前应将其所拟研究之事物及所往之各地点作一节略报告于大学评议会。(3)考察员除支在校原薪全数外得支左列各费:出国川资600元、治装费300元、回国川资600元、考察费每月与部定欧美留学生学费同,专赴日本考察者上列各费另行核定。(4)出国时得预支俸薪及考察费三个月。(5)考察以一年为期,但得延长。(6)考察员随时应有详细报告寄本校评议会。[30]与北京大学所拟定之《选派教员留学外国暂行规程》比较可以发现,教授出国考察已可领在校原薪之全数,考察时间的限制放宽。大学教师的研究能力发展在薪酬制度上有了相当程度的保障。
1919年3月,教育部又在专门以上学校校长会议的议案基础上,公布了《专门以上学校酌派教员出洋留学研究办法案》:第一,明确了教员留学经费的来源,“国立各校教员留学经费由教育部支给,省立各校由各省支给,私立各校由各该校支给”。第二,进一步放宽了教师留学的资格,教授由连续任职“五年以上”降至“三年以上”,同时考察期由“一至二年”或“一年为期”延长至“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第三,教师在校原薪的比例模糊化,“留学教员在留学期内仍由本校酌给原薪若干成以为津贴”,以适应各校不同的经费充裕程度。[31]
这一时期,无论是提升教师的薪酬水平,还是提供留学机会与经费,促进大学教师开展学术研究的薪酬制度环境都已初步形成。学术研究在大学教师薪酬结构中的作用不断突显,成为区别官俸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不仅源于大学的改革,也得益于教育部的自我调适。
总之,民初国立大学教师薪酬制度脱离于政府职官薪酬体系而独立,是政府、学界与大学相互作用的结果。民初中央财政作为大学教师薪酬的主要来源,政府拥有确定薪酬水平高低的决策权;大学作为教师服务的单位,拥有评价教师不同等级与薪酬水平的执行权。两者拥有规范大学教师薪酬制度的主要权力。随着大学日益由培养政府官员的机构转变为现代学术社群,新式知识分子成为专业人员,继而形成职业阶层,大学教师职业在与政府官员冲突互动的过程中,相互确定其边界。大学也从外部排除竞争性团体,从内部在教师的晋升和培训中强调大学教师的学术研究能力,形成了不同于官俸的教师薪酬结构要素。民初国立大学教师薪酬制度在发展现代大学这种观念的深刻影响下,在教学与研究之间的张力中,相互调适和再塑。在这一过程中,大学教师与政府官员的薪酬体系渐行渐远,别趋异途,大学教师的职业自主性亦不断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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