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社交媒体的兴起,诸多公众事件得以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传播、交换,多元化的意见和视角,也得以汇聚和充分展示,前阵子的“复旦门”和“断交门”都是其中典型。不过这些情况似乎并不能减低人们的焦虑,网络成为人们了解世界的工具的同时,也常常会呈现其暴力的一面,“三人成虎”的社会事件发酵常常并不能带来更多的真相,舆论的道德审判压制了一部分更加弱势的声音,监视和示众并举营造的寒蝉效应让人们分不清到底谁代表了谁,谁又是大多数……很多事情,虽然并没有国家力量的介入,也足以让人们感受到的自身隐私受到的威胁。最显著的是,互联网社会交媒体的兴起,让人们重新思考在中国当下社会,关于“公”与“私”的关系。
我国市场化二十多年后的今天,国家一元化逐步过渡到国家-市场二元体制,这个过程,一方面是培育了“个体化”意识,另一方面,也培育了“社会”作为另一个公共领域的价值。同样,个人在“个体化”之后,又开始重新思考“公-私”关系。比如,国家与“家庭”这样的私人场域之间究竟是怎样的关系?哪些家庭事务可以被公权力介入?比如,除了国家和市场之外,还有怎样的社会主体可以介入公共议题的生产或讨论?比如,诸如微博大v账号、微信朋友圈,等个人社交媒体,可以在多大的程度上表达怎样的观点?还比如,哪些公共议题是可以由政府决定的,而哪些又必经怎样的社会讨论才能达成共识?……所有这些问题,都是在“社会”这个全新的场域下追问公和私的关系的问题。
而对中国人来讲,不仅是因为互联网催生了一个全新的社会舆论场,更可能因为我们的某些历史遗忘与历史记忆的并存,使得类似的上述事件变得既熟悉又陌生。陌生是在于,我们依稀记得,在国家一元体制时代,人们谋取公义的唯一也是最常用的办法就是将私事公共化,而那时最常见的公共化就是诉诸代表国家的权力机构,包括:所在单位,居委会,法庭,等等。这些机构在当时的性质是差不多的,都是国家权力在不同场域中的延伸;而今天,碰到事情的人们不再运用这样的“老土”手段,一方面是因为“没用”——企业、社区都不再承担原有的社会责任,而法庭有时候又似乎不是什么事情都能解决的,另一方面,人们开始注重隐私,因此,向熟人求助是一种常用的方法,不过,近年来,一种新的方式开始兴起,就是借助互联网的力量,诉诸公共舆论。
到了这里,事情好像又开始熟悉起来,好像我们只不过是换了一个空间——互联网不过是替代了过去我们在村子里,在祠堂上,在族群中开展公审、彼此喊冤的场景,也就是说,我们不过是换了一个地方,在干一件几百年前老祖宗们就干过的事儿,这未免显得太“没面子”——丢了现代人的理性和文明?但是,在笔者看来,这恰恰是现阶段“社会”兴起的过程中需要被我们重视的部分。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看到中国社会传统文化中的“公”的意义:那些过去被认为国家权力难以干涉的民间部分,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公”的职责,这就是来自于民间的自我治理、自我教化。这一方面形成了以习俗为代表的多样化的习惯法渊源,另一方面也形成了现代化初期的“社会”。这样的历史记忆,构成了我们今天,在国家权力(比如法律)所力所不能及的部分,依然会采取“让大家评评理”的这种办法来让民间的“公义”介入。所以说,虽然这部分不够成国家或政府力量的介入,却依然有着“公权介入”的效应及其带来的情绪反应:比如,舆论可能导致的对一个人的名誉的影响,舆论的裁判结果成为事件评价的标准,并具有进一步的导向意义,等等。
但是,这里不可能忽视的是人们对类似这样的现象的担忧。这是因为,在前现代社会中,“民间”所承担的“公义”,虽然依不同的习俗而各有不同,但孤立而言,其价值标准是相对单一而稳定的,与文化传承相连,是历史的、难以争辩的,近乎天然本质而难以动摇——这也是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现代法律制度虽然逐步确立,但在中国民间的渗透在很长时间内依然是艰难而难以到位的。正是民间强大的“公义”力量及其所代表的共同体的稳定性,使得国家权力难以介入到这部分亦公亦私的领域,而“民间”则具有了强大自我净化和治理功能。
但是在经过国家-市场分化后的今天的现代社会,“民间”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互联网所呈现的舆论意见,与传统“民间”又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虽然前一轮的国家介入消灭了诸多的“习俗”,但“民间”也不再是稳定单一的,而是呈现更多的利益的、阶层的、身份的分化,这是现代化带来的不可避免的趋势,这样的“民间”所伴随的一定是利益分化、立场分化;其次,共同体不再,这使得“民间”变得不那么实实在在,而是空泛得只剩下道德舆论,其依赖的得以有效运作的“组织”力量微弱,难以发挥公信作用;第三,现有互联网的“民意”集结依赖于情绪传播,并进一步在道德、立场、事实上进行分裂,而不是弥合。事实是片面的,情绪是耸动的,道德批判是容易的——这不是标准的八卦是什么呢?最后,在以上这种以各自不同的立场与身份加入的互联网“公审台”中,每个网民手中的键盘无疑都具有一定的权力,但这些权力又同时投射和夹杂着太多的个人因素和情感,因此,虽然评判的权力被稀释,但同时又是高度立场化和个人化的,这就使得这个看似现代性的“民间”审判台未必具有现代民主的意义,而是呈现更多的“民粹”化倾向。
而对于那些难以诉诸国家权力救济的私人生活而言,民间的“公义”是更加重要的。这也就是为什么,当“清官难断家务事”的时候,人们愿意拿出自己的隐私来晒一晒,来博取来自民间的一纸判决,虽然可能要冒上被人肉、被暴力的风险。这足以映衬的是,我们现实生活中“民间”所能承载公义的能力的稀薄,人作为个体一旦遭遇危机,难以在社会层面获得有效帮助和支持。
比如说,个体化尚未培育出健全的“自我”人格——权利与义务边界不清使得“私利”意识取代“权利”意识;比如说,人们尚无法通过同质化的集合来获取本来脆弱孤独的现代人所需要的精神救济——这也是为什么广场舞团队是那么弥足珍贵的原因;比如说,以扶贫助弱为主要使命的社会组织更多起到的是危机救火员的作用,而难以发展出蓄水池的作用——这就使得社会组织难以常态化地贴合成为人生活需求的一部分……。在这些活生生的现实生活中,还未建构出来具有公信力的民间公义场,这使得人们更愿意去求助看似公平公正,人人得以发声的网络空间。
然而,现实“民间”社会的稀薄与网络热闹的“民主假象”,让我们很多人以为:只要情绪集合起来,就是“民意”,而这个过程就是民主。但主要依赖情绪集结而成的“民意”亦是最容易操控的。
“众人拾柴火焰高”的中国智慧,仰赖于一个活生生、实实在在能够解决现实问题的民间社会,及其一整套社会机理,这个过程在于发动群众智慧,而不在于听谁的嗓门大,更不在于以“群众”为名的懈怠责任或利益谋求,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程序正义(而不是权利意识)才是法治建设最要紧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