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漱溟:《人心与人生》第十八章 道德——人生的实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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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道德——人生的实践(下)


人类生命既有其个体一面,又有其群体一面,人生的实践亦须分别言之。上章主要从个体一面申说道德之真在自觉向上,以身从心。此章将申说人类群居(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则在务尽伦理情谊(情义),可以“尽伦”一词括之。

人类生命与动物生命在本须上不同,是先天之所决定。决定了一个人从降生下来很长时期不能离开旁人而得存活;即便长大成人还是要生活在许多人事关系中,不能离群索居。因为必脱离动物式自然生活,而向文明开化前进方才成其为人类。这些都说在第六章第四节,可回看。故尔就人类说,其社会生命一面实重于其个体生命一面。一切文明进步虽有个人创造之动,其实先决条件都来自社会。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正是宇宙大生命的唯一现实代表,一个人在这上面有所贡献,就可许为道德,否则,于道德有欠。

所谓贡献者,莫偏从才智创造一面来看。人类由于理智发达乃特富于感情(远非动物所及);感情主要是在人对人相互感召之间(人于天地百物亦皆有情,顾不可言相互感召);伦理情谊之云,即指此。伦者,伦偶;即谓在生活中彼此相关系之两方,不论其为长时相外者抑为一时相遭遇者。在此相关系生活中,人对人的情理是谓伦理。其理如何?即彼此互相照顾是已。更申言以明之,即理应彼此互以对方为重,莫为自己方便而忽视了对方。人从身体出发,一切行动总是为自己需要而行动;只在有心的人乃不囿于此一身,而心中存有对方。更进一层,则非止心中存有对方而已,甚且心情上所重宁在对方而忘了自己。例如母亲对于幼子不是往往如此吗?举凡这轻重不等种种顾及对方的心情,统称之曰伦理情谊。情谊亦云情义;义是义务。人在社会中能尽其各种伦理上的义务,斯于社会贡献莫大焉;斯即为道德,否则,于道德有欠。

这里需加剖辨或申明的几点如次。

1.在母亲的心情中,幼子最为所重,往往为了其子不顾自身安危;这种事不可一例看待。盖各人的气质不同,有的出于父母本能,有的行动中不失自觉之明。道德应属于后者,不属于前者。此一辨析不可少,却甚微细不易辨别。

2.旧中国有五伦(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说,其所指说偏乎此一人对彼一人的关系。今说人对人的关系应当包含个人对集体、集体对个人那种相互关系在内,亦包含集体对集体的关系在内。此例如工厂和工人对工厂、工厂对工人和工厂对工厂之间,以及工厂对国家,国家对工厂,皆事同一理。乃至国际上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联合国之间,既然同是在生活上互相依存的两方就同属于伦理,都有彼此顾及对方,尊重对方之义,都有道德不道德问题。

3.处在彼此相关系中,其情其义既若规定了的,却又是有增有损,转变不定的。此即因彼此在生活上互相感召,有施有报,要视乎其事实情况如何,顺乎生命之自然而行。若看成死规矩,被社会礼俗所束缚,那至多有合于一时一地的社会道德,不为道德之真。

人对人的问题虽存于彼此之间,但人身有彼此而生命无内外,浑包对方若一体。从乎自觉能动性,采取主动解决问题,自是在我。若期待对方,责望对方,违失于道矣。唯责己者为不失自觉,是以古人云“反求诸己”(语出《孟子》)。但问题或未易得到解决,则“尽其在我”是曰尽伦。

伦理道德上的义务是自课的,不同乎国家法律所规定的那种义务是集体加之于我的。后者具有强制性,而前者非强制性的,正为其出于生命自由自主之本性故耳。法律上的义务恒与权利相对待,而道德上的义务则否,义务只是义务而已。为什么只讲义务不提权利?此可从两面来讲明。人非有所享用享受不能生活,而生活是尽义务的前提,显然生活权利不能没有。其所以不提来说,正为事先存在了。须知这义务原是从伦理彼此相互间生出来的;我既对四面八方与我有关系的人负担着义务,同时四面八方与我有关系的人就对我负担着义务;当人们各自尽其对我的义务那时,我的权利享受不是早在其中了吗?具体指点来说:父母之情义在慈,子女之情义在孝,子女的生活权利不是早在父母慈爱抚育的义务之中了吗?父母年老,子女负责奉养,父母的权利也就在子女的义务中,不是吗?——此是讲明的一面。

情也,义也,都是人类生命中带来的。生命至大无外;代表此至大无外之生命本性者今唯人类耳。古人有言“宇宙内事乃己分内事”(宋儒陆象山语)。若远若近对一切负责者是在人(人类生命),在我自己。这不是说大话。这是懔懔危惧,不敢怠慢之言。今天说的“无产阶级负担着解放全人类的使命”,颇合此意。权利观念近代资产阶级实倡之,那是反对往时集团权利过强而来的个人本位主义。近代以至现代的资本主义社会都是个人本位社会,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属于前半期。从远古以来,人类在这前半期内,大都借助宗教以培养其社会所需的道德而已,难语乎道德之真。只有古中国人理性早启,文化早熟,颇著见道德的萌芽。他们广泛推行家人父子兄弟间的感情于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形成了特有的伦理本位社会(忽视集团亦忽视个人),流行着人生的义务观(详见旧著《中国文化要义》)。这恰好为人类前途进入历史后半期社会本位的社会,即将强调个人对集体的义务预示着一点影子。而且从古语“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心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见《礼记·礼运篇》)看去,似乎早具有社会本位的理想(1)(古中国人文化早熟之说,愚发之五十年前(见《东西文化及其哲学》),至最近乃明确其在社会发展史上实属于马克思所谓亚洲社会生产方式。既另有文申说,请参看。此早熟之文化不免有其偏失,《中国文化要义》曾指出之:

“中国文化最大之偏矣就在个人永不被发现这一点上。一个人简直没有站在自己立场说话机会,多少感情要求被压抑、被抹杀。五四运动以来所以遭受‘吃人礼教’等诅咒者,事非一端,而其实要不外此。”(见《中国文化要义》第十二章))。总之,从乎人类生命的伟大,不提个人权利是很自然的事情。——此是又一面的讲明。

生命是活的,所以道德——生命力量的表现——也是活的。伦理互相以关系之对方为重,而不执定具体之某一方为重,实在其妙无比。举例言之,西洋人往世集体势力过强,引起反抗而以人权自由相号召,近世以来重点乃移于个人。抬高个人,卒又引起反抗,法西斯、纳粹,从种族主义出发,乃又重集体而轻个人。如是相争未已。虽云立场不同,而其从身出发,各自站自我一方,而非从通而不隔之心顾及对方则无不同也。从乎伦理之义集体与个人孰重非有一定不易之则。譬如国家(集体)在危难中则个人非所重;若在平时生活中则国家固应为其成员个人而谋。总之,视乎一时一事环境条件如何,而各有其适宜者在焉。执定一偏将动有窒碍,每每事实上行不通,死理终必归从活事。

情理是随人所处地位不同而有所不同的。说话要看谁说,不能离开说话的人而有一句话;此即所谓“相对论”。彼此互以对方为重的伦理思想就是一相对论,今后必将通行于大小集体与其成员之间。处在平时自能得其均衡,不偏一方,而遇有必要时,却又能随有轩轾,自动伸缩适合情况。

“义者,宜也”,古语明白点出义即适宜之意。古人又说要“由仁义行”,不要“行仁义”(见于《孟子》)。情理原不存于客观,若规定一条情理而要人们践行之,那便是行仁义了,往往不适当,不足取。世或以“三纲五常”的教训——那正是以行仁义为教——归咎孔孟,固非能知孔孟者。

孔孟论调太高,只能期之于人类文明高度发达之共产社会。一般说来,在社会生命一面之所谓道德既要在尽伦,而人与人的关系随历史发展和各方情况却不一样,则以适合其时其地的社会要求为准。一时一地社会虽不相同,但从宇宙大生命来看,要求秩序稳定(社会生产顺利进行),又要求有所前进(改良乃至革命)却是同的。当需要稳定时,力求有助于稳定的行事,当需要改革时发动改革,那便合乎时宜,便是道德。总之,义各有当,不可泥执一格。

人类的道德在不断迁进中,亦正为人的理智理性时在开发长进中。除中国印度各以文化早熟有些例外,一般总是后胜于前。然而论罪恶恰亦是与时俱进。往者章太炎先生有《俱分进化论》之作,指出世间乐在进,苦亦在进;善在进,恶亦在进;那完全正确。

智、仁、勇三者是道德的内涵素质,或云成分。三者都是人类生命中所有,发而为人群中可敬可爱之行事,是曰道德。三者既相联带而其在人又各有所长短厚薄不同;同时亦随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而各有风尚表见不同。除个别人或少数人外,人类心理且是随其社会发展而有其发展变化的。

是非善恶恒随不同的社会生活规制(礼俗法律)而变易其标准。在人既有其不能不随事之所宜者在,又当视乎其行事中的道德成分而异其道德评价。例如欧洲中古宗教威力下之科学家反迷信的发明发现,往往有智、有勇,亦且有仁也。反之,有如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中所云“许许多多自然科学家已经给我们证明了。他们在他们自己那门科学范围内是坚定唯物主义者,但在这以外就不仅是唯心主义而且是虔诚的正教教徒”;其明智似不足,而其笃实虔诚不又为任何时代任何地方道德上之所取乎?

草昧之初原始人群头脑心思发达不足,身体本能冲动颇强,其生活规制大抵有赖虔诚的迷信禁忌以资维持,彼此间信托心理很高,是其团体所以凝固之本;论道德应属幼稚阶段。

比及阶级分化之后,头脑心思发达,暴力与诈伪乃并时而兴,讫于今而未已。此际各方各族社会生活规制种种不一,盖难概括言之。勉强概括之,则此漫长历史时期中,其社会秩序所由维持大抵有赖于武力强制和宗教训诲之二者。武力强制恒以国家名义行之,宗教则未定然。由于国家武力之一因素而大有影响于道德问题,试分别言之。——

1.任何个人总出于集体(族群),集体总重要过个体;于是有持国家至上观念者,服从国家即是道德上一种必要。虽在人类前途上国家将归消泯,然此一信念仍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是可予肯定者。这是以国家占有正大名义而来,非必屈从于武力。

2.然在社会发展史上国家总构成于阶级统治,阶级的存在既有必要时期,亦且将有其不必要时期。在临于无产阶级世界革命时际,便有“工人无祖国”之一义,代表工人阶级革命的党派人士而附从帝国主义战争便背叛了无产阶级立场而为不义。

3.一般说诈伪原非道德所许;然在武力统治下从事革命者又当别论。

4.从乎某些社会礼俗——此礼俗的形成实有强制成分和不开明的信仰在内——有可视为愚忠者,其愚不足取,其忠犹不失于伦理。

要之,自脱离天真幼稚阶段以来,一般地说,古时人仍然性情淳厚心地朴实,较为近道,而难免明智不足;近代人则智力较长,知识进步,却嫌仁厚不足。自非出类拔萃自觉能动的极少数人外,大多在人与人关系上顺从其时其地生活规制以行事,不出乎庸俗道德,前者于社会发展固自著有创进之功,后者亦非无助力于其间。从人类道德发展史来说,此可喻如个体生命身体头脑在发育,尚未达成年。必从人类历史的自发性进入自觉性,由社会主义革命而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人生,乃见其为道德的成长期。成年期的发展将是很长很长的,其长数十倍于前不止。究竟有多长,非今测虑所及,何必妄谈。

任何事物有生即有灭,有成即的毁,地球且然,太阳系且然,生活于其间的人类自无待言矣。然人类将不是被动地随地球以俱尽者。人类将主动地自行消化以去,古印度人所谓“还灭”是也。此即从道德之真转进于宗教之真。道德属世间法,宗教则出世间法也。宗教之真唯一见于古印度早熟的佛教之内,将大行其道于共产主义社会末期,我之测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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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黎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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