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的人权道德
潘绥铭[①]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北京,100872)
摘要:性的人权道德是对个体独立性的尊重,个体在性方面的表现或选择归根到底是一种“权利”。传统性道德在国家(社会)权力、完整人格层面解读“性”,蒸发了个体性权利。近30年来,随着社会的整体变迁,中国人主宰自己摸索出情感方面的人权道德,表现出对个体权利的逐渐回归。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说,性的人权道德应该是以自己的权利为前进动力,以对方的同等同样的权利为前提,以不侵犯所有相关者的个人权利为界限,以爱情为主导去从事一切性方面的活动。从人际关系的角度来说,如果双方之间或者双方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了权利方面的冲突,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寻找出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中间界线,达到“没有受害者”的境界。
关键词:性的人权道德 性权利
传统性道德的虚妄
中国传统性道德,不论具体内容如何,一直有两大前提:首先是把社会(甚至国家)与个人对立起来,其次是把个人在性方面的表现与整个人格对立起来。它假设:第一,如果个人在性方面“越轨”,那么就必然危害社会,甚至危害国家;其次,如果个人在性方面“越轨”,那么此人也就必然一无是处,甚至是禽兽不如。因此,在传统社会中,不仅是国家有权力来管制和惩罚这样的个人,而且每一个家族甚至是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力去“个人自扫门前雪,专管他人床上事”。
可是在最近的30年里,在社会整体变化的推动下,人们日益认识到,这两个假设其实都是荒谬的。从历史来看,满清时代的中国人是非常“正经”的;可是,这种“正经”既没有抵御住西方文化的入主中原,也没有让中国人为人类文明做出任何显著的贡献。从现实来看,在当今的中国,哪里的、什么人中间的婚前性行为、婚外恋、一夜情最多?是大城市里的年轻白领们。哪里最少?是穷乡僻壤的中老年农民。那么,哪里的社会更先进呢?哪些人才是创造社会价值的主力呢?
于是传统性道德不得不逐渐冰消雪化;可是主流社会又提不出什么新思想,只能徒劳地呼唤着“复归”。于是许多人都开始对“道德真空”忧心忡忡,甚至惊恐万状。
其实,道德是一种必然的客观存在,怎么可能出现“真空”?许多所谓的“超前分子”们正在建设着一种崭新的性道德,而且绝对是从中国国情里产生出来的。唯一的问题仅仅是:主流社会和主流舆论仍然不肯承认那也是一种道德,更谈不到去认识和学习了。
下面以两种社会现象为例来说透新道德的表现。
“不婚同居”分析
最近以来,城市中的流动劳动者经常这样做,包括一些从农村进城的打工仔和打工妹们。这种性关系形式的主要特征是“萍水相逢”、“自己做主”和“互不纠缠”。
许多人把它视为“道德败坏”,可是:
第一,“不婚同居”在自己与对方的关系中,空前地、充分地尊重对方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否则,纵然有万千的“自己”巴望着不婚同居,又岂有一个“对方”会答应?反过来看,在当今中国,“合情合理合法”的“婚内强奸”何其多。相比之下,究竟哪一个才更道德一些?
第二,“不婚同居”在自己与其他相关者的关系中,实行“我活,也让别人活”。因此才互不纠缠,也就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同时,并不去侵犯自己和对方的配偶、恋人、父母亲属等人的权利。反过来看,那些非要“棒打鸳鸯”的父母、那些为了离婚大打出手的配偶、那些自己无性还不放人的夫妻,可曾知道还有这样一条道德?
第三,“不婚同居”遵循爱情的定律,既做到了在过程中与特定时段中的“专一”,又不搞“从一而终”。如果这还不算新道德,那就太短视和浅薄了。在中国,越来越多的人会在一生中多次结婚,次次专一而且多次离婚、多次再婚,次次合法。在离过婚的人已经占到城市总人口的4.5%的今天,难道我们还不应该为这种“连续专一多偶”现象多少作一些道德准备吗?
第四,“不婚同居”把性放回到它原来的位置上去,既不那么可怕又不那么宝贵,顺其自然而已。反过来看,那种鼓吹“一失足成千古恨”的传统道德,难道还要让它继续杀害所谓“失贞”者吗?
当然,就像它不是一坏全坏一样,“不婚同居”也不可能是一好百好。问题是,如果只知道它破坏了什么,却看不出它建设了什么,那就是观察者的失误了。
“一夜情”分析
它在性的人权道德方面比“不婚同居”更加具有典型意义。它被主流社会视为洪水猛兽,就连一些在许多方面的观念都已经很开放的中国人,一说到它,仍然很容易义愤填膺。
可是,一夜情是嫖娼卖淫吗?是拐骗诱奸吗?是第三者插足去破坏原有婚姻吗?都不是。它只是两个独立自主的个人,在明白自己的与对方的权利的界限的基础上,出于自觉自愿的性需求,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了共同过一次性生活的协议并且执行了这个协议。它既没有损害当事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权利,更没有侵犯任何其他人的同样的权利。因此,它不可能给任何人带来任何危害。它最完美地实现了性的人权道德,却从根本上冲击了传统道德。
凡是出于传统道德而反对一夜情(乃至一切非婚性行为)的人,说到最后,其实只有一个理由:一夜情损害了另外的人的情感。这里所谓的“另外的人”,可以包括一夜情里的任何一方的配偶或者恋爱对象,也可以包括任何一方的亲朋好友,甚至可以包括所谓的“社会大众”。
这种“损害情感论”,其实是一个不小的社会进步,只是这样说的人们未必都意识到而已。在以往,非婚性行为都被视为“有伤风化”,就是损害了“社会秩序”,因此可以被作为“公诉罪”。可是,现在却被认为是不同个体之间的情感冲突,已经与“社会秩序”没有多大的关系了,变成了“民不举,官不究”。这是性革命的成果之一。
可是,“损害情感论”的致命伤在于:两个人结婚,就必定意味着情感上的互相独占与垄断吗?任何一方如果逃离了这种独占,就必定是对另一方的损害吗?
我认为,凡是相信这种理论可以成立的人,其实都是把爱情与婚姻混为一谈了,也把理想状态与现实存在混为一谈了,尤其是把性关系误解为两个独立个人的“合为一身”了。这些人很可能忘记了:如果双方真诚相爱,那么我们通常所说的一切“道德”都毫无用处,就算是强迫他们违反,他们也做不到。道德恰恰是说,如果有一方不再爱对方了,那该怎么办?可是在我们中国,这种“爱情道德”其实恰恰是最缺乏的,因为我们在历史上一直很少有真正的自由恋爱,大多数与自由恋爱有关的道德,其实仅仅是婚姻道德的派生物,甚至根本就是别无二致。例如,直到现在还有许多人认为,哪怕仅仅是介绍对象,一个人也不应该同时与两个人保持接触,这不是专偶制的婚姻道德吗?可是,爱情难道应该与婚姻一样地独占吗?因为我爱你,所以你就不许爱别人,你爱了别人就是对我的伤害;这样的道理能够讲得通吗?这不还是等同于人身强制,甚至是奴隶制?
其实,这种感情纠葛,恰恰是运用人权道德才最容易解决。甲不爱乙了,可是乙还爱甲,那么甲在脱离乙的情感独占的时候,就应该充分地为乙多考虑一些,寻找和采用最不容易造成冲突的方法,包括经济补偿在内,而不是自顾自地“发动内战”。同样,乙也就不应该以“占有权”为后盾而发起冲突,而是应该明确自己所需要的具体补偿并且争取之。君不见,这些年来离婚的与恋爱分手的越来越多,但是酿成悲剧的却在减少。也就是说,事实胜于雄辩,中国人主宰自己摸索出情感方面的人权道德。如果谁现在还来鼓吹“严惩负心者”,那么至少在都市年轻一代里,人们会笑话他(她)的。
总之,传统道德其实并不能制止分离,反而会给我们造成悲剧;人权道德并不想制止分离,却会为我们减少痛苦。在此基础上再往前走一小步,一夜情就应运而生了:事先约定了分离,也就不会有痛苦,反而可以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与需求。反过来,那些处于“离婚大战”中的夫妻或者情人,失掉了“性福”,却无法换来“破镜重圆”,到底苦了谁?
把道德规定为仅仅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这是一切专制政权的安身立命之本。它所牺牲掉的,其实是人们生活更加美好的可能性。21世纪了,我们已经可以不再做这种道德的奴隶了。
传统性道德的历史来源
我们中国人习惯于崇拜国家,所以总是喜欢把个人的“越轨”都归结为社会的“失控”,所以总是喜欢乞求权力来“管理”自己,也就喜欢把伸张个人权利视为“自私自利”和“无法无天”。可结果是,恰恰因此我们很难学会在一个人对一个人的时候,尤其是陌生人对陌生人的时候,如何妥善处理双方的关系。这就是所谓“一放就乱”和“诚信缺失”的直接源头。在性方面则突出地表现为那些权贵们一旦“解放”,要么就仗势欺人(例如专门针对下属的“搞小秘”),要么就回归传统(例如模仿妻妾成群的“包二奶”)。
对于普通人来说,这又来源于我们几乎从来也没有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生存和生活过。因此培养不出以个人权利为基础的生活方式。例如,有的“叛逆者”可以理直气壮地在拥挤的公共汽车上当众接吻,离别人的鼻子不到一尺远。他们只知道这是自己的“表现权”,却没有想过这同时也侵犯了周围人的“不看权”,而且自己并没有权力强求别人“眼不见为净”。可是反过来,对此义愤填膺的“别人”,却又都是以“伤风败俗、人人喊打”为道德武器,根本不知道自己作为一个个体,所应该维护的仅仅是自己不看的权利,而且并不能因此就必然产生制裁别人的权力。正是因为分不清“权利”和“权力”这两个概念(这是时下中国文字中最普遍的“笔误”),最近20年来关于性道德的争论,基本上是低水平的“双盲窝里斗”。这种争论,可以吸引眼球,也可以发泄道德情感,甚至可以成为一种新的娱乐;唯一不可能的是创造出任何新的性道德。
再例如,在所有涉及“第三者”的官司中,我们的法官总是面临两难选择:不做卫道士就得做教唆犯。其实,如果我们不再非要对“非婚性关系”表态,而是把涉及者视为三个独立而且平权的个体,那么在每两个人之间,谁侵犯了谁的权利,谁欠谁多少,就很容易搞清楚。一般来说,是中心的那个人,既欠婚内那人的又欠婚外那人的,而婚内与婚外的那两个人则根本毫无关系,根本不应该发生冲突:婚外的没有权力拆散婚内的,婚内的也同样无权要求法律惩罚婚外的。
人权道德的西来
纵观先进文化的发展史,无一不是一边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设着基于个人权利的普遍道德,一边也发生着和接受着“性革命”;两者之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否则,那里的“性混乱”远比中国厉害和普及得多,社会争论也尖锐和对立得多,为什么全社会用不着“齐抓共管”却也欣欣向荣?
在发达国家,所谓社会的性道德已经被转化为单独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个人当然也可以组织起来)。例如:如果您认为隔壁的“成人书店”应该关闭的话,那您只有一个办法,就是拿出具体的证据来说明,该书店究竟侵犯了您的什么具体权利,光说“有伤风化”不行,泛泛地说“毒害青少年”也不行。反之,这家书店之所以能够在您的隔壁开张,也一定是拿出了不侵犯他人权利的具体证据。
这里可以讲一个小故事:1993年我在美国,去一家“成人书店”,发现那里的情色画报都包着一个透明的塑料封套,只能看到封面,无法当场打开看里面的内容。我回去跟一位美国教授说:“卖书的商人真聪明。要是允许顾客当场翻看,那恐怕就没人买了,都在那里看了。”教授说:“我倒觉得这恐怕是你中国人的小聪明。”然后马上带我一起去那家书店,问那位黑人年轻售货员。人家只回答了一句话:“I don’t like it。”(我不喜欢看。)教授问我:“这下明白了吧?”其实,我是好几天才真正明白的。
这就是性的人权道德的真谛:你是顾客,来买画报,我售货员不能侵犯你买你看的权利,不能对你“劝善”。可是我售货员却不喜欢看,因此你顾客不能当着我的面打开画报来看,因为我作为售货员不能离开,所以你顾客这样做就是侵犯了我售货员的不看的权利。你和我都是平等的人,不能搞什么“你死我活”,所以咱们之间只能寻找一个互不侵犯的中线,以保障双方的各自的权利,那就是在画报上加装一个封套。这样,你牺牲了翻看的权利,却保住了看封面的权利;我呢,也牺牲了不看封面的权利,却坚持了不看内容的权利。这就形成了建立在人权道德基础之上的和谐的人际关系。
我对“性的人权道德”的表述
总而言之,这种性的人权道德可以总结为以下两点:
第一,从行为主体的角度来说,应该是以自己的权利为前进动力(而不是盲从任何一种社会道德,无论是保守的还是开放的),以对方的同等同样的权利为前提(而不是诱、骗、欺、压),以不侵犯所有相关者的个人权利为界限(而不是天马行空),以爱情为主导(而不是“唯情爱主义”,更不是利欲熏心),去从事一切性方面的活动。
第二,从人际关系的角度来说,如果双方之间或者双方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了权利方面的冲突,那么绝对不是以“好坏、对错、美丑”等等道德标准来剥夺或者减少任何一方的权利,更不存在谁胜谁负的问题。唯一的解决办法是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寻找出双方都能够接受的中间界线,达到“没有受害者”的境界。
这里面的要害是:必须把我们衡量一切事物的标准,从传统的“是好还是坏?”转变为“是否损害了他人的同样的权利?”尤其是要坚决反对那种“因为我是好人,所以就有权力去打击坏人”的道德标准。
人权道德,来之不易
这样的人权道德,不仅仅是来自发达社会的榜样,更是来自我们中国人自己的惨痛的历史教训。当年,我曾经短时间当过红卫兵。我认为我是正确的、革命的,因此我就天然地拥有了改造别人的权力,包括骂人、打人、打死人。尤其是,我是高尚的,绝对没有任何私心杂念,因此我就更可以这样做。这么多年来,我一直在想,当年我同班同学的“红卫兵战友们”,一些十六七岁的毛孩子,为什么可以打死老师,甚至打死自己的亲生父母?就是因为毛主席“以革命的名义”篡改了道德标准,赋予了“红卫兵”无限的道德优越感,它足以产生无限的权力,足以破坏一切人间的规矩,足以泯灭起码的良知。如果我当时知道:无论自己多么正确,也无权损害别人的权利,那么我是不可能做出那些事情的。
时至今日,我们这一代人,行将就木。如果我们不把这个血与泪的教训传递给后代;如果还放任一些社会势力去扑杀“弄潮儿”;或者反过来,不能让“弄潮儿”懂得必须尊重别人“不看”的权利;那我们还有何颜面去见列祖列宗?
所以我要不断地呼吁:“正确”不能给自己带来特权,“正确”不能成为道德标准!人与人之间,唯一的道德尺度、唯一的交往方式,就是“充分行使自己那些不损害别人的权利”。
这其实一点也不新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说的不就是这样的道德吗?
结论
性革命不仅仅是摧毁了传统道德,更是建设出一种新道德。如果说我在1980年代与1990年代主要是论述性革命的正当性的话,那么21世纪里我就要为“性的人权道德”的优越性而大声疾呼。
如果这条路不被打断,那么中国性革命的前途就会像它本身那样美好。
参考文献:
李银河,《性、爱情及其他:李银河自选集》,呼和浩特,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8年2月
李银河,《李银河性学心得》,时代文艺出版社,2008年2月
潘绥铭,《中国性革命成功的实证》,高雄:万有出版社,2008年1月
潘绥铭,《中国性革命纵论》,高雄:万有出版社,2007
潘绥铭、白威廉等,《当代中国人的性行为与性关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潘绥铭,《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作用——以“多伴侣性行为”的调查分析为例》,中国社会科学,2002,(4).
潘绥铭,《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性道德》,《南方周末》,2002年11月26日
[①] 潘绥铭,1950年出生,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