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4日人民大学“性与性别研究社”讲座
中国人民大学性与性别研究社,为到场来听讲座的同学们发放了关于性侵害的普及宣传资料,大家都或认真思考、或记下笔记。潘老师见前来的男同学不占少数,还满意地说:“以前说‘性侵害’,来听讲的几乎都是女生,现在,男生来参加,这是一种高度进步。”
我今天主要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一起探讨问题,即“不讲法律,而讲文化”,这是社会学讨论性的社会现象的主流视角,有助于我们更真实地调查问题。
潘老师还向大家推荐了学习研究网站:www.sex-study.org,其中汇集有性社会学相关的论文若干。另外,讲座的课前阅读作业是潘老师与黄盈盈老师合作的论文《21世纪中国的性骚扰的调查实证:话语介入与主体建构之悖》,欢迎大家到社团公邮下载阅读。
(一)引入——性社会学问题研究方法
1.必须的基本功
“喊口号?做分析?搞研究?”
其实这是一个我们的认识逐渐深入的过程。我们从小就听口号,也会说口号,大约到了中学,我们已经学会了发表自己的观点,而进入大学再学习研究性社会学,口号和观点已经远远不够了,我们需要【理论】。
口号、观点、理论,三者并无高下之分,因为它们都是必需的,可是“对谁说”“干吗用”(受众与目的)不同。而正如刚刚说到的,今天我们齐聚性与性别“研究”社,将不停留于口号和观点,而是从理论的层次来看问题。
那么我们将如何确定我们的研究好与不好?研究水平,实际上不取决于之后有什么结果,而是来自“之前”,即一个研究的【设计】与【方法】。
2.光谱式思维
那么“来自之前”最重要的是什么?答案是一种视角——【光谱式思维】。何谓“光谱式思维”?平时我们见到的日常光,经过光谱分析后,就变成了光谱。它是一个色带,可见光在中间,两个极端之外的是不能被人的肉眼看到的光——红外线与紫外线。
那么这样一个光谱,如何得以和我们的思维方式联系起来呢?
(1)确定概念的边界
每一个字,都是一个概念。它包括什么,排除什么?(例如被潜规则,是不是一种受害?)确定你所举的概念有无包括不到的、你的调查研究难以触及的部分(“光谱”中的红外线和紫外线)。
例如当我们说起“妇女问题”,我们很有可能是站在了性别二元理论下之,而处于我们所说之外的阴阳人、易装卖淫者,究竟是否包括在“妇女”之中呢?如果包括,那我们找得到足够这样的人来做研究样本吗?又例如,我们说“性侵害”问题,它到底是什么呢?80岁老头多看我一眼算不算骚扰和侵害?还如,除了校长开房,难道“幼女性侵害”就没有其他的内涵了?
只有当我们全部考虑到这些问题,确定好概念的界限以及我们研究所能到达的范围,我们的研究才会有一个正确而客观的设计,它的成果才会真正有价值。例如若我们能力有限,直接明确我们的概念与样本例如“中国北京地区汉族30-50岁白领妇女问题”,反而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而面对那些我们目前虽然意识到了但力所难及的“红外线”“紫外线”,我们还要有种长远的眼光——努力在将来的研究中纳入它们,它们决定了你的研究有无潜力。
(2)分类
第一,需要注意到的是,任何分类都是一种我们的“主观故意”。可是没有分类就没有分析,它是我们研究的重要一步。例如我们谈到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性侵幼女问题,哪种情况是强暴幼女?哪种情况又是“嫖宿”呢?这两种可否有区分的界限?其一,法律上的条款会有区分;其二,文化上两者能区分吗?而我们又是凭什么这样分类?如果我们的分类错误,则结果会是荒谬的。因此,我们应当有正确的(有根据、符合实况)的标准。
例如我们说到“男女平等”,分类是否太过简单?男农民工和女资本家可不可以探讨“平等”?而说到农民工问题,究竟是怎样的分类划分出了“农民工”?以下四种情况怎么看?
(a)农民工在工地上干活,和北京国企的工人有什么区别?除了待遇,工资上的区别外,有其他工作上的区别么?
(b)“农民工”是在建筑工地上,那可以在农贸市场上吗?
(c)IT业里面有多少农民工?每个月两三万但依旧是农村户口是不是农民工?
(d)是否为农民工,进城时间划到什么时候?例如:我爸爸是农民,那么我是不是农民工?我们根据什么把我划成农民工?
这一个个问题,看似琐碎,却无不是我们做研究时至关重要的问题。当我们做出这种划分,我们真正有明确而毫不含糊的依据吗?如果没有,那么我们所谓的“为弱势群体呼喊”,就可能反而导致歧视和不平等的产生。
第二,我们做出的任何一种分类,其实都是在剪裁生活。当我们按照自己的想法做出理所当然的分类和结论,我们应当考虑到的是,生活真是这样么?你真知道么?真懂么?是我们的生活决定理论,还是提出的理论话语决定生活?(可以参照潘老师布置的课前阅读任务《21世纪中国的性骚扰的调查实证:话语介入与主体建构之悖》,也与这个问题有关)。我们可以参考马克思所说的“理论是暗淡的,而生活之树永远长青”,反思自己的分类对实际生活的剪裁,意识到自己的主观局限性。
例如,当我们没有“农民工”或“同性恋”等理论话语时,我们又谈何歧视与不歧视?只有当这种理论、这种划分产生,我们才开始说,哦,我支持/反对。而且,现实生活中的分类往往离真实情况是较远的。现在女大学生有几个认同自己是妇联成员?但实际上你们每个人都是妇联成员。(笑)
第三,任何分类都是社会产物。所谓“权力决定知识,知识就是权力”,潘老师用自己做了例子,“我说的对不对不重要,我有资格对你说就变得重要了。明明你是对的,可能就因为我有说的资格,使得很多人觉得我是正确的。”
可是根据这一点,我们还可以思考一些更多的,例如,普及产生权力。现在的青年大学生可能本身是没有多大话语权的,可是他们不懈的知识积累,对大众各种反家暴的宣传,将来就使得他们获得了一定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近三十年来的“文化反哺”也是同样道理,新的东西掌握在年轻人手里,于是他们开始教育更年长的人。就如我们常常用的淘宝,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3)光谱式思维的习惯
“多元的视角,才能发现问题;生活第一性,才能修正错误;牢记红紫外线,才能有所发展。”我们尤其强调“生活第一性”,例如卖淫妇女在中国很多,但她们有几个真正认为自己是在卖淫呢?另外,究竟有多少工人现在认为自己是农民工?生活是第一性的,从生活出发,才能修正我们的错误。在实践中,其实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事例,但是很可能没有意识到。
我们知道,好的创新来自好的思维。新视角就是一种创新,而成果的创新只是一种自然而然的延续。例如我们可以提出一个新视角 “外貌对妇女的影响”,这个论题可能会有很多可以探讨的:“漂不漂亮”可以作为妇女样本的分类吗?“漂不漂亮”对女性的命运是否有影响?如果有,那么漂亮老太太算不算?这样就我们有了一个新课题。
社会科学领域的前辈思想家给我们提供了不同的起点,而这些起点都是没有阶梯性的。我们完全可以采用不同前辈的不同基点,提出新的视角,重新阐释它的概念,只要我们足够开放,足够灵活,具有光谱式的思维习惯,就能帮助我们发现新的论点。
【总结】最后,总结一下这些基本研究方法:“我在此范畴之内,这只是我的划分,我努力拓展视野,我不想给人洗脑。我要做的,是烂熟于心,脱口而出。”
(二)光谱式思维下的性/性别的“暴力问题”
1.性暴力的界定
(1)“最轻的”性暴力是什么?【讨论】“弄疼了”算不算?
我们界定性暴力的标准是程度还是性质?是“拒绝疼痛”吗?那有无明确的、可以用来进行界定的“疼痛指数”?
还是说关乎受害者的感受,或者施害者的感受或动机呢?例如施害者没有意识到,或者意识到以后道歉了,算不算性暴力呢?或者说,性暴力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
(2)“冷暴力”的两个极端都是什么?“冷”的程度该如何划分?以下情况是不是冷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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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跟我说话(万一是因为他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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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爱我了
-
拒绝做爱(中国法律没有规定性生活是夫妻的必须义务,所以拒绝做爱是不是性暴力呢?)
其实,我们可以肯定的是,性暴力的界定绝不是根据“行为”来判断的,并不存在一个如刻度尺般的客观标准。
2.认定的过程
性暴力都是一方首先认定的,可能是施加者、受到者或是旁观者(当然,这个“认定”首先就比较复杂。例如,旁观者的认定是较为不便的,例如夫妻吵架时旁观的警察,往往不会在夫妻任何一方都没有认定的情况下自己先认定)。
当这个人认定了这是性暴力以后,若无法马上处理的决定(美国人的通常选择——结束关系),一般就会开始寻求认同(中国人的通常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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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对方
什么最让人无法接受?是不是对方不承认施加了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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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他人
首先考虑的对象是谁?这也是一个光谱的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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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权
如果寻求公权的认同,这个人考虑过后果么?
中国从近代西方引入了“励讼”机制,但中国2000年的传统文化一直是 “抑讼”、“息讼”机制。(郭星华教授的研究成果)这主要是受儒家文化主张维护血缘亲情关系的影响。所以对中国人来说,直到今天,你可能会打赢官司,但你很可能输掉了亲情,而在传统“抑讼”观念中,为了钱或房子而损失亲情是不值得的。
所以由此我们才能客观地看待一些中国人在面对向公权寻求认定时的考虑与特殊选择。例如李阳家暴案件。
经过寻求认同,认同的结果就决定了这个事件或行为的“性质”。可是“性质”真是那么容易界定的吗?其实常常,Yes或No是说不清的。人们常常是在光谱中间切一条线,指定它就是性质判定的分界线,例如法官的、律师的、立法的判定,都是旁观者在光谱前的主观划定,有时候并不见得真正贴近、符合我们的生活。
暴力的范畴确立是需要经过慎重考虑的:
(1)区分场合或情况:
公共场合的(耍流氓)
工作场合的(美:性骚扰)
家庭成员之间的(打孩子、婆媳斗)
夫妻之间的(打老婆或打老公)
性关系中的(美国称“约会强暴”,还有如婚内强奸的立法等等)
性生活中的(虐恋)
作为情感工具的(冷暴力)
(2)区分对象
例如我们常常有一个口号“反对针对女性的暴力”,可是究竟是哪种“女性”呢?
(a)女孩子算吗?具体的年龄是几岁到几岁呢?她妈妈打她算不算?
(b)针对“小姐”算吗?(谁打她?嫖客、老板、警察……)
(c)“拉拉”/同性婚姻之间呢?(易装,变性,伪娘,C等等呢?)
(3)家庭暴力,为什么被仅仅等同于“打老婆”?为什么打丈夫、打孩子、打父母、打公婆都不算?
总之,喊口号没有错,只是我们要先划定对象范围。
3.搞清事实
(1)让我们来看一组从2000年到2010年三次关于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
“丈夫打妻子”的情况,总体上呈降低趋势;
“妻子打丈夫”的情况,总体上持平且发生率较低;
“夫妻互相打”的情况,虽总体上呈降低趋势,但这种情况在以上三种中所占比率一直是最高的。
我们惊讶地发现,我们一直口口声声喊着“反对家庭暴力”,可是实际上情况却越来越不严重了,而且最多发生的并不是“打老婆”,而是“对打”。(李银河早就发现过,却招来一顿骂。)
其实啊,由于这些年大力的宣传与观念的建立,夫妻暴力的实际发生当然会有所收敛。也就是说,并不是实际情况越来越严重,而是这类事件的“性质”越来越严重!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多”才反对,而要因为“恶”才反对,而且“一个也不能有”。
(2)被迫的夫妻性生活。
这种情况可以算是家庭暴力吗?或者说针对妇女的暴力?
我们需要把握更多的事实,进行全面调研,呼吁设立婚内强奸罪,尽管这种情况实际上越来越少了。
4.选择价值观
接下来的问题是,面对性暴力问题,我们应当怀揣怎样的态度、采取怎样的行动呢?
(1)政治的
(a)革命的:“用暴力反对暴力”
(b)民主的:法制的建立
(c)人权的:也就是保护任何人的人权
(2)哲学的
我们需要思考和研究的是,性暴力问题,究竟是法律问题,文化问题,民族性的问题,还是生物性的问题?
例如,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的感叹“男人就是这样”,其实有一个背后的逻辑“由于他是男人——所以他攻击性强——所以‘他应当去打仗’或‘他有性暴力’”。
但是,再让我们来看看一些探索。斯德哥尔摩大学的研究成果曾表示:男人和女人的大脑构造存在着显著的差异,也就是说,性别不是由外生殖器决定,而是由大脑构造决定的!
这个“脑性别”理论对女权主义者来说,也是件“刨祖坟”的事情。不是说因此就不应该反对性暴力了,而是说,女性主义应该如何反驳这种理论呢?国内的许多女权主义组织如果只是一味回避这个理论,那么她们的活动与理念将来很有可能受到巨大的挑战。
(3)新闻的
在新闻运作的角度下看性暴力问题,其实关键的主要是两个环节。一曰【发现】,一曰【传播】。较为良好的运作是,记者群体负责“发现”,编辑负责“传播”。因为记者的工作不同于社会学家,他的“发现”只是个质的概念,在“比例”上还很难说;所以就需要编辑有选择地来进行处理记者的文本,然后实现传播。
可是现在在中国的大多数媒体,两者统一到了一个人身上,那么新闻也难免流于“爆料”。
(4)社会学的
(a)经典的:社会构建层面上的讨论,以“公平”等为旗帜与口号。
(b)女权的:是一种女性的“自主发声”,其难能可贵之处就在于女性的“自主性”。
(c)主体建构的:例如在对艾滋病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应当意识到,我们的一切运动是为了保护“他们”——艾滋病患者的权利。他们如果没有发出自己的声音,那我们预防艾滋病到底又有多大意义呢?
5.确定方法论
(1)思辨的
(2)文本分析的:需要注意的是,很多时候,文本可能是主观性较强的,它所说的都不见得是真的,或者只有在此情此景下才是真的,因此其“真实”的成分还需要讨论。
(3)社会调查的:“问卷调查——定性访谈——参与总结”三个主要环节。
(4)自我领悟的
6.研究资料
最后,我们在研究性暴力问题上,应当怎样使用参考文献呢?
秉持“站在百尺竿头,确保独一无二”的原则,不将自己封闭在国内一些狭隘的学术领域内。可能现在我们的实践与经验还不足,但我们要勇于去研究,去进行新的思考。
(三)关注性暴力问题的背后原因
1.为何入罪
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发展的过程:扰乱秩序——侵犯财产——损害贞操(18世纪,维多利亚时代)——防止私生(19世纪)——伤害身体(20世纪50年代)——人身暴力(70、80年代)——人格尊严。
在整个趋势中,性暴力入罪的原因都越来越脱离具体行为。就好像,我们将“强奸(姦)”改为“强暴”,这也是我们对性暴力的更准确界定。最终,当上升到“人格尊严”以后,这项罪名的中心点已经不再仅仅以具体行为为标准,而是以伤害一个人的尊严为最严重的问题了。
而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同样可以窥见法律的发展阶段:
(a)道德论
(b)秩序论
(c)权利论(西方80年代开始):
保护论(例如,两年vs半年的限制时间)
选择论(“trans”)
拓展论(追凶过程中的“人权高于主权”)
在权利论的视角下,“人权”意识应当是贯穿全面环节的,也就是说,权利是一节一节的,不是一下子全都让渡出来的,而且将来会区分得的越来越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秉持的是“直说主义”与协商态度,反对的是“半推半就”等暧昧不明的态度。
2.判定问题
(1)谁来判定
给出以下四种判定情况:
(a)大清律中说“姦出婦人口”(一个出发点)
(b)可否“私了”?
(c)公权应当“知情即介入”吗?
(d)“知情不举”如何处理?
总的来说,判定“需证据、可辩论、得申诉”,这才是近现代的较为完备的法律逻辑,其特色便是一种光谱式的“明晰”。例如《党纪》中说“包养情妇”要开除党籍,可实际上这个概念字字都是片模糊。我们为了更好地判定,首先要明确什么叫“包”(一个月一次算不算包?);什么叫“养”(一个月给200算不算养?);什么叫“情”(有情了还处理,合不合适?)什么叫“妇”(包男人算不算?女同性恋者包养女性呢?)
为了更好地说明,我们以最近广受讨论的李某某案说起。通过反思被告一方给出的种种辩护词,我们可以首先指出其几点错的最离谱的地方来进行思考:
(a)卖淫中就没有强暴发生吗?(被告的辩护是努力把受害者归入“卖淫女”)
(b)好人就可以强暴坏人?
(c)以前,我们在判定过程中的标准是“没说不愿意,就是愿意”,可是现在,正确的是“没说愿意,就是不愿意”,李案中决不能以受害女子的沉默为借口。
(d)弱者的举证责任更轻吗?
(2)何时判定
我们判定一起性暴力事件,首先可以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a)事后多久可以开始判定?
(b)出现“实为反悔”的情况怎么办?
(c)这起性暴力事件的意义改变了怎么办?
总的来说,排除诬告、证据为准,判定还是应当在这两个前提之下。
(3)判定标准
我们判定一个性暴力事件的性质,按照恶果来衡量是否完全正确呢?是“恶果必然”还是“罪孽可消”?其实我们要面对的是两个矛盾,一是“因人而异”与“法无例外”的矛盾;二是“情感可变”与“法不容情”的矛盾。面对这些判定中的矛盾,我们应该明白,法律仅仅是舟,文化才是海;法律是人创制的,那么它就可以改变。西方的陪审制和法官自由量裁权的出现,就是为了弥补一下这些矛盾造成的缝隙。
(4)立法的时代性(特殊背景):
中国50-80年代的司法实践中有“猥亵罪”与“强奸罪”两种罪名,规定没有插入阴道就只算猥亵罪;只有被插入阴道,然后射精才叫真正地“被强奸”。这样的判定并非是为强奸犯开脱,而是为了“救命”,为了挽救受害女性的生命!
为什么呢?因为那个年代女性贞操观念严重,如果告诉她“被强奸”了,那么这个女性非但没被保护,反而往往会自杀来证明自己的“清白”,或者不愿意被人歧视一辈子而自杀。现在这种情况当然少了,可是你不能因此就批判当年的做法啊。所以说,我们探讨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历史发展过程。
3.价值取向的排序
(1)惩罚罪恶
(2)帮助被害:例如在“校长开房”案例中,叶海燕打出的标语是“开房找我”,而不是“杀掉校长”,就是这种价值取向,而且恰恰是身为“小姐”的女性才能提出这样的口号,其意义十分重大。
(3)避免悲剧
(4)减少危害
还有一种看法,是将这四种价值取向进行逆向排列(即最重要的是减少伤害,而惩罚罪恶相对次要一些)。
这四种价值取向,其实也是四种女权主义的原则。在生活中,这四种女权主义关注的方向不同,但一定是可以并行不悖、分工合作的。
4.社会历史思考
综合来看,思考和处理性别暴力问题时,我们要面对的也是一个“光谱”。一个人,他是生物人,个体人,权利人,家庭人,还是社会人?
当今中国社会之“人”,又从什么变成了什么?
一个人有着他的多重身份,我们思考他的行动,应当是思考他的不同特质之间的关系。例如一个人从他个体讲可能会倾向于采取一个行动,可是在亲情之下,当他在他父亲面前时,他还有可能这么做吗?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提问与补充环节
1.潘老师,您在与黄老师合作的《21世纪中国的性骚扰的调查实证:话语介入与主体建构之悖》中末尾说到:“中国目前的反对性骚扰的话语,远远没有跟上时代的发展……,而任何标靶不清的、抽离细节的概念或口号,已经很难再产生它所预期的社会效果了”。我相信以这种话语为标准,我们进行的研究也很难再有足够的价值。那么请问现在中国社会之下,我们应当提出一个什么新的口号?
答:新口号就是我刚刚提到的【人权道德】。孔夫子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我觉得太消极了,因此加上“无损他人,随心所欲”。
我最喜欢讲的一个故事就是:1993年,在美国的一个色情书店里,我发现所有的杂志都套着一个透明的塑料封皮,不能打开看。我以为这是为了迫使顾客不得不买;可是售货员却解释道:你有看(它)的权利,我也有不看的权利,因此咱们取一个中点:你别当着我的面看,我也不会不卖给你。
这就是人权道德: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唯一界限是不得损害其他人的同样的权利。如果出现矛盾,只能平等协商,绝不可以用自己的权利去压制别人的权利。
作为“文革”的过来人,我常常想告诉大家自己的切身体验。红卫兵究竟错在哪里?不仅仅是政治主张,更是相信了所谓的“革命理论”:因为我是正确的,所以我就拥有天然的权力,去消灭错误的你。
现在,我们更应该寻找朋友,而不是去发现敌人,更不应该制造敌人。我们不能再做红卫兵,这样下去只有“革命的轮回”。
我们当然应该坚持自己的主张,但是不应该仅仅鼓吹对抗性,时时刻刻做战士,时时刻刻盯着敌人,和他们做战斗。那些对立式的宣传听起来很过瘾,但实际上很糟糕。不是效果的糟糕,而是你一开始就没有把反对你的人当做平等的人,剥夺了人家反对你的权利,那么你自己就首先违反人权了,还谈什么自由和民主?
2.还是根据您的论文里的数据,美国的性骚扰主要掺杂权力不平等的关系,而中国的性骚扰主要出现在平等关系之间,是真的吗?那为什么我在网络上看到最多的是职场女性反映自己被上司性骚扰呢?
答:这个问题提的好。
在美国,公共场合的性侵犯早已经被立法惩罚;所以他们现在所反对的,主要是在工作关系中的、上级滥用职权对于下级的性骚扰。可是在中国,普通民众对于“性骚扰”的主体建构,更多的是被传媒主导,常常缺乏具体场合的界定,甚至把公共场所的“耍流氓”也给算进去了。
那么,为什么我们看到网络上最多的是女下属被上司性骚扰呢?其实,这仍然与主体有关,能经常上网的女性是什么人群?有意识地将自己受侵害的事,写在网络上发表的女性是什么人群?我们目前在互联网上有机会看到的只是白领女性的发声,她们确实是按照美国的定义来诉说的,但是社会的一般大众却并不是这样认为的,我的论文中,讨论的就是一般大众的看法,也就是中国普通人的主体建构。
其意义在于:我们所反对的,究竟是按照美国定义的性骚扰,还是中国大众所定义的性骚扰?为什么我们对“反对性骚扰”这样的“话语”缺乏反思?只不过如果我这么写,刊物就没办法发表了。
3.请问您如何看待婚前性行为?
答:婚前性行为,其实历史上是从来不那么反对的,老百姓说“生米做成熟饭”,《西厢记》里说“一个新罗帐,两个旧鸳鸯”,可见反对得不那么厉害。其实所谓“贞操问题”,从五四运动起开始讨论了,为什么到现在它还成为一个问题?为什么2013年的年轻人还在讨论贞操的问题?这才是一个问题,真问题。
对于个人生活来说,我认为,任何人都不应该根据社会概率来决定自己的命运。既不应该是因为大家都不那么做,我就不那么做;也不应该是大家都那么做,我也那么做。
4. 您刚刚在讲座中说到:处理艾滋病问题需要主体发声的论点,请问艾滋病真的是个问题么?
答:我首先想问问大家,中国现在的流行病很多,慢性病就更多,可是有哪一种疾病会像艾滋病这样,把国家最高领导人和全社会都给动员起来?这又是为什么呢?难道其他的流行病和慢性病就不会死人吗?
我刚刚说,我自己不愿意参加那些不讲艾滋病感染者权益的活动,不是说主办者错了,而是希望提醒大家:我们真正应该关心的是什么?许多人关心的只是防止艾滋病传播到我身上来,有些人实际上是要“防止坏人传染好人”;这就是一种划线式的歧视。那我们把艾滋病感染者都杀了不就完了?还预防个屁!
所以说,艾滋病问题的重点有两个。第一是,艾滋病患者是第一批受害者,而不仅仅是“传染源”;第二,为什么我不断地强调自主性?因为我们要维护的不单单是我们自己的健康,还有他们的人权啊!
凡是不说这两点的活动,我当然不认同,当然也不参加。
5.您认为性工作者应不应该合法化?
答:同学,你的问题没有问到根上。
卖淫是性行为吗?我和我的团队访谈过1100多个“小姐”,她们基本上都说,在卖淫过程中自己根本就没有任何性反应。这说明了什么?说明了对“小姐”来说,基本上没有快感,根本不是“性”!嫖客买到的确实是“性”,可是“小姐”卖的却不是性,更不是“淫”,卖的只是身体的暂时租用权。就像在实际生活中,任何工人阶级对自己的工作都毫无兴趣一样,劳动就是劳动,工作就是工作,它只是生活中不得已的一部分而已。所以从本质上说,卖淫连“性工作”都不是,就是工作,就是普普通通的工作。区别只在于小姐与顾客有身体接触,可是这样的工作还有很多啊。护士是不是?经常需要跟别人握手的领导,是不是?
从这个“根上”来看,“卖淫合法化”还是一个问题吗?
6. 您怎样看待现在同性恋的人群越来越壮大的现象?
答:呵呵,不是同性恋者增加了,只是同性恋者出柜的越来越多了。他们自己出来表达自己,是必要的一步。我们在“听说”的环境中受到误导。其实我们应该加强互相了解,我们越了解,就越容易成为朋友。左撇子和右撇子的故事,就是如此。今天还有谁看到左撇子会大惊小怪呢?
说白了,男同性恋者最不同的不就是“肛交”么?可是男女之间的肛交少么?男女肛交的比例在美国是四分之一还多,在中国也有10%左右。说到底,都是摩擦产生性高潮,和充气娃娃都可以做,为什么同性就不可以呢?
可是,我建议大家在本科阶段,先别去研究“你为什么会成为一个同性恋者”这样的问题。为什么呢?因为这样的研究在客观上就形成了歧视,因为你自己也不知道“我自己是怎么变成一个异性恋者的”。反过来说,如果你真的懂了这个问题,那还用得着去研究“同性恋”吗?
这里面也有一个“话语介入”的问题。例如,以前我们小的时候听说过“同性恋”这个词吗?没听说过,因此根本就谈不到是支持还是歧视。可是现在,知识分子读到一个词,自己就被改变了;当这个词成为“话语”之后,这个世界就被人为地划开了!我们将同性恋等“性少数”划分出来,究竟对谁有好处呢?他们因此就平等了,还是因此才被歧视的?请不要忘记,是《圣经》开始这样划分的,可是中国古代却从来没有这样一个“话语”!
我们应当拓展视野,要反对的是“对于一切人的一切歧视”,而不仅仅关注那些“被划分出来的部分”。在1980年代,少数群体的地位都是相通的,因此那时仅仅反对歧视“性少数人群”就足够了。可是今天,我们需要反思“反歧视”这个“话语”背后的东西。如果再像过去那样按照“身份”来划分人,甚至刻意制造出某种新的“身份”,那我们就是在加剧歧视了。
其实在最近几十年间,我们在生活中可以发现,男女之间的差异在日益减少,同性恋和异性恋也是一样。那么,究竟是我们的生活错了,还是原来的“话语介入”错了?别忘了我一开始讲的“生活第一性”啊。
当然,如果你说,划分出同性恋更有利于他们的独立自主,那就是一个现实政治的问题了,那就要讨论利弊得失了。
7.您认为卖淫合法化能不能减少性犯罪?
答:这要看是什么样的性犯罪。
最严重的是那种“拦路暴力强奸”。强奸者在施暴过程中,要满足的是他的征服欲,因此才会使用暴力强迫对方屈服。他最大的、最根本的罪恶不是使用暴力,更不是“性”,而是没有把对方作为一个平等的人,所以侵犯了对方的人格尊严和最起码的人权。
这样的犯罪,即使是“小姐”合法化了,就会减少吗?我非常非常怀疑。首先,找小姐不可能满足强奸犯的征服欲;其次,即使他们去找小姐,也照样是强奸。所以从整体上看,强奸犯罪并没有减少,只不过小姐被当做“良家妇女”的代用品。这难道就是一个好的法律吗?这还是一个适合人类居住的社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