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依据的三次全国调查
在潘绥铭教授的主持下,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于2000年、2006年和2010年4月到9月完成“中国人的性”总人口随机抽样调查。
调查对象是中国境内18到61岁的[1]、会讲汉语、能识汉字的总人口。以城乡差异、人口规模与离婚率等国家统计数据为分层指标进行多层等概率抽样。
初级抽样单位(PSU)为县级地理区域。终端调查点为城市社区与农村的行政村。在每个终端调查点中,按照居住者的总名单进行等距抽样,在按照地理位置抽样法抽取流动人口。
由于性调查的高度敏感性,笔者采用了如下实地调查方法:
不进行“入户抽样”,不在家中访谈,而是直接抽样到个人,邀请被访者到笔者事先准备好的访谈室来。
在封闭空间中访谈:保证每个访谈室中只有调查员与被访者两个人。
同性别、一对一地访谈:禁止调查员访谈异性。
调查员与被访者素未谋面:组长上门动员、预邀而且不进行访谈;调查员不可能知道被访者的情况。
获得被访者的“知情同意”:在访谈开始之前就明确告知被访者,笔者要询问性生活的问题,而且允许拒绝回答任何一个问题或者中途退出。
使用电脑问卷进行访谈:把调查问卷制成电脑程序,调查员携带笔记本电脑到当地,在调查员教导之后,由被访者通过按键盘来独自完成问卷。这是目前国际公认的最接近真实的方法。
交换性伴侣
在当今中国,这常常被叫做“换妻”或者“换偶”,但是在这种性活动中,相互交换的往往不一定是妻子或者配偶,也可能是偶遇者或者性工作者;因此笔者使用“交换性伴侣”这样一个相对更加严谨的称呼。
在2000年,由于这种情况还没有引起社会关注,笔者也就没有调查。随后,在2006年和2010年的问卷中是这样提问的:有些人互相交换配偶(或者性伴侣)来过性生活。您有过这种情况吗?(1.有过;2.没有这样做过;3.我看不懂这个问题。)
在暂不分析非完全异性恋者的条件下,2006年总共有1.5%的人有过交换性伴侣;男人与女人相等;到了2010年总计为2.0%,而且男人和女人也几乎相等。这两次调查的结果没有构成统计上的显著差异,也就是说,基本持平,未见增长。
从总体上来看,在交换性伴侣的诸多影响因素中,在30到39岁的男女中最多(2.0%),18到29岁的和40到49岁的都只有1.3%,50到61岁的则只有0.7%。这已经构成了显著的统计差异。
其他因素的作用比较复杂,需要男女分开来分析。
男性分析
根据省略的Logistic回归分析[2],笔者发现:
首先,男人发生交换性伴侣行为的可能性,与任何商业化的性行为都没有出现显著的相关。这表明,交换性伴侣更多地发生在普通人中间,而不是在性产业当中。但是男人接受三陪例外。这很可能是因为交换性伴侣的双方,往往是在娱乐场所中相会或者一起娱乐,因此才可能出现和接受三陪,甚至可能包括三陪者在内。
其次,对男人发挥作用最显著的社会因素是上学的年数,但是却是呈现为反比例的趋势。在上过大专或更高的人里只有0.6%,在高中的人里是1.0%,初中是2.2%,小学与以下的人里则是3.3%。这主要是来源于“性的爱情控制”,也就是受教育越多的人就越相信爱情的存在及其对于性行为的制约作用。
其三,“在婚或同居”发挥了显著的作用,表明男人们所交换的性伴侣,有更大的可能性就是他们自己的配偶或者同居者,而不是临时的性伴侣。虽然如此,但是那些不在自己家中居住的男人,发生交换性伴侣行为的可能性也显著地更大。这里面的自相矛盾之处,笔者目前还无法给出满意的解释。
女性分析
女人的交换性伴侣行为,发生的机制与男人有很大不同。根据省略的Logistic回归分析[3],发挥了显著影响的因素是下列这些。
首先,每天抽烟20支或更多的女人,发生交换性伴侣行为的可能性增加2倍。这与生理因素可能无关,而是因为女人抽烟多,很可能是我行我素而且交际广泛的重要表现之一。
其次,有过一夜情的女人,发生交换性伴侣的可能性增加1.6倍。这表明这两种性活动的共同特征就是冲破“性的爱情控制”,而且尤其对女人有效,因此才会相互产生显著的关联。
其三,发生率最高的是30到39岁的女人,达到2.9%,而18到29岁的和40到49岁的女人则都只有1.6%,50到61岁的更是少到0.7%。这应该不奇怪,笔者就不再赘述。
其四,对于女人发挥了显著作用的社会因素,比男人要多一些:“每周社交一次以上”、“不是收入最高的女人”、“不是流动人口”这三个因素,都使女人的交换性伴侣的发生可能性增加84%到112%。这说明,与男人相比,女人交换性伴侣这种行为,受到的社会制约更多,而不是随便什么女人的率性而为或者胆大妄为。
群交
群交,在一些人中间也称为“3P”,就是至少三个人在一起性交的意思。
在2000年的时候,这种现象还没有引起社会的注意,因此笔者也没有调查它。到了2006年,它已经浮出水面,因此笔者开始调查而且在2010年继续调查。
问卷中的提问是这样的: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性活动,就是三个人在一起过性生活,或者更多的人在一起。您有过这种情况吗?(1.只跟“性服务”的小姐或者“先生”这样做过;2.与其他类型的异性,这样做过;3.跟同性别的人,这样做过;4.没有这样做过。)
群交这种现象在任何民族的历史中都并不稀奇,但是在中国却是最近十年以来才成为一种凸现出来的社会存在,而且开始有了自己的名称。但是“群交”与“3P”这两个词汇在普通大众中并不普及,更多的是地方性的或者临时性的称呼。例如在性产业中往往称之为“双飞”,一般是指两个性服务小姐同时与一个男客性交;两个男客同时与一个小姐的情况则很少。
2006年在完全异性恋者中,有过群交的人是1.8%;2010年是1.5%。也就是说,群交在中国总人口中是小概率现象,而且在4年期间并没有显著地增加。
分性别来看,两次调查中女人有过群交的只占0.4%;而男人则是2.9%。因此笔者下面只分析男人的情况。
在有过群交的男人中,只跟性服务的小姐这样做过的占52.1%,与其他类型的异性做过的则大体上是半对半。可是这种简单的百分比并不能发现更加深入的情况,因此笔者进行回归分析。
表43-1:男人有过群交的Logistic回归分析[4]
分类 |
自己情况 |
显著度 |
估计值 |
社会阶层 |
上学年数 |
.009 |
.887 |
个人特质 |
从不外出过夜 |
.001 |
.283 |
|
情绪良好程度 |
.005 |
.327 |
商业化 |
有交换性伴侣 |
.000 |
8.424 |
性行为 |
找过职业“小姐” |
.001 |
3.639 |
|
以利换性 |
.004 |
5.114 |
|
接受过三陪 |
.005 |
2.834 |
多伴侣 |
有其他长期性伴侣 |
.014 |
2.228 |
|
(截距) |
.809 |
1.182 |
从表43-1中可以看到,就社会阶层而言,其他因素都没有发挥显著的作用,只有男人的上学年数例外。其中,发生率最高的是上过初中的男人,达到6.4%,而小学及以下的男人和大专及以上的男人只有4.8%和4.9%,已经构成显著的差异。至于为什么会这样,笔者目前还不敢妄加评论。
从个人特质来看,在众多的相关因素中,只有从不外出过夜和情绪良好这两个变量会减少发生群交的可能性。也就是说,群交更可能发生在那些外出过夜的、心情不很好的男人中间。
更加显著的作用来自商业化的性行为。找过职业小姐的男人,发生群交的可能性增加2.6倍;有过买性(以利换性)的则增加4.1倍;接受过三陪的增加1.8倍。
此外,有过交换性伴侣的男人,发生群交的可能性增加7.4倍,在诸多因素中发挥了最显著的作用。双因素统计表明:在调查之前的12个月里,发生过交换性伴侣的男人中,有87.8%也发生过群交;反过来则是60.3%。这就是说,这两种行为相互促进,而且两者都发生过的可能性很高。或者说,在现在的中国社会中,多人的性交是一道坎,一旦跨过就很可能是左右逢源、来者不拒。
“多人”的意义
在经典的或者普通的性行为中,人们之所以赞美一对一而谴责多人在一起,并不是简单的性嫉妒的问题,而是专偶制的历史文化的沉积使然;就像饮食中的各种地方风味一样。
可惜,使用问卷调查的方法,笔者不可能知道当事人为什么会投入交换性伴侣与群交,也不可能知道双方之间的权势关系与互动过程,更无法知道其结果与后续作用。同时,也是因为问卷调查本身就不太适用于分析任何一种小概率的现象。
可是,如果因为群交与交换性伴侣都是小概率现象就斥之为道德败坏,那也就不需要任何社会科学了。反之,尤其对于大众传媒来说,如果夸大其规模与社会影响力,那也与社会科学不沾边了。
我们需要的是首先承认现实,首先进行事实判断,然后再去讨论任何一种实践或者主张。我们更需要反思,需要坚定地说出自己独特的意见,才能够推动社会不断走向“和而不同”的多元化存在。
讨论:异性专偶制的苛政
在笔者看来,一切人类活动都有两种存在方式,一个是“生活实体”(人们自己的生活实践),另外一个是“制度设置”(政权对人们的要求)。在性方面,人们按照自己的意愿与别人有了性生活,建立了某种性关系,这就是生活实体;而“法定婚姻”则是政权对于人们的性活动的强制管理,这就是制度设置。这两者不一定处处势不两立,但一定时时迥然不同。
研究者究竟是要研究生活实体还是制度设置,究竟把谁视为第一性,究竟为谁说话,这不是一个操作方法的问题,而是价值立场的体现。本书义无反顾地站在生活实体这一边。
专偶制度的来历
人们惯用的“一夫一妻制度”这个术语,早在1980年代之初就被中央马列著作编译局改译为“专偶制”。笔者不纠缠于此,而是希望说清楚:它在中国究竟是怎么产生的?
在全世界的历史上,这种制度仅仅存在于基督教统治的那些地区和时期。非洲没有,印第安人没有,伊斯兰文化没有,印度没有,中国也从来没有。即使是欧洲自己,在古代希腊罗马时期也没有。中国到了清朝的中后期,文学中才开始出现才子佳人小说,开始显露对于一夫一妻状态的追求。但是请注意,那是“才子佳人”的要求,至少也是丰衣足食的自耕农的要求(例如“牛郎织女”的传说),与社会阶层的两个极端或者性取向不同的人们毫无关系。
到了“五四”时期,当时的西化的知识分子把“性”给高度地政治化了,把以往那种可纳妾的婚姻制度丑化为“陈规陋习”与“丑恶现象”,把它归结为近代中国一切民族灾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反之,他们把一夫一妻制度美化为“精神文明”的内容之一,似乎只有实行这个东西,才能建立新政权,汉民族才能复兴与崛起。结果,他们一方面高唱“妇女解放”,另一方面却志在剥夺小老婆、小姐、同性恋等一切边缘人群按照自己意愿去生活的权利。
1949年以后,这种理想扩大地实现了,而且一直持续到今天。一夫一妻制被政治需要搞成了一种大一统的、绝对的、制度的苛政。所谓“男女平等”变成了良家妇女、大家闺秀与贤妻良母与她们的“成功丈夫”之间的平等,而小三儿、二奶、小姐与“红杏出墙”的女人们,以及一切非完全异性恋的人们,不但被当作道德上的罪人,而且被当作政治上的敌人,甚至越来越试图把他们变成《刑法》惩罚的犯人。
社会性别分析
作为一种制度,所谓的一夫一妻,从字面上就确立了异性恋的霸权,排斥了任何一种其他性别结成合法性关系的权利。他们(她们)从来就被认为是违反法定婚姻的“另类人”,甚至根本就被禁止结婚。
在现实生活中,无论女人、男人还是同性恋、跨性别等等,任何一个社会性别都可能冲决专偶制。男人也可以作“二爷”或者“鸭子”;女人也可以主动发起非婚性行为;而其他社会性别更不用说。问题仅仅在于:为什么大众舆论总是偏偏揪住小三儿、二奶、小姐这些身份的女人,而且乐此不疲呢?为什么它们往往把实际情况偷换为“两个女人之间的争斗”呢?为什么还有人贬斥那些并不希望争取结婚权利的同性恋者呢?
为什么强求白头偕老?
在中国,专偶制里还有一个本来与它毫无关系的因素,那就是对于白头偕老的强求。
在发达国家中,越来越多的人早就想清楚这个问题了,表现为离婚和再婚的比例越来越高,一生中多次结婚的人越来越多,但是在每一次婚姻中双方都可以做到专一。这就是所谓“连续婚姻制”,其实就是“一次式专偶制”:虽然一生是多偶的,但是随时都是专偶的。
可是在直到如今的中国,白头偕老却是一种强制的道德评判标准,甚至往往被搞成了“终生唯一专偶制”。
如此糊涂的想法,其实来自农业社会,仅仅是因为农业生产的周期至少需要一年,经验与财富的积累则更是需要一生一世。结果,中国人的婚前恋爱时间也是平均大约一年(统计数字见本书第24节),以符合春种秋收的农业生产周期。然后,一旦结婚则都企盼白头偕老,以适应农业社会的生命周期;往往即使双方打得头破血流,也不肯离婚再生。[5]
这也无可厚非,但是这遮住了国人的双眼,看不到“一次式专偶制”的最大好处:极大地减少了婚外恋。这是因为,一旦不再强求白头偕老,那么如果爱上婚外之人,自然就是解除原有的婚姻,再与那人结婚;根本就缺少偷偷摸摸搞婚外恋的需求。
当然,这必须来自法律上与生活中的充分而且现实的离婚自由。中国实际上仍然缺乏这个,因此至少有一部分人之所以不离婚而是搞婚外恋,很可能并不是有意为之,而是无奈之举。当事人不愿、不敢、无法为“毁约”而付出应有的代价,只好采取“两害取其轻”的生存策略。这其实也是专偶苛政的必然产物。
结果,笔者的调查数据表明,当今中国的婚外恋比例高于一些被认为是“性混乱”的发达国家。这,究竟是谁更“纯洁”呢?为什么人家就能做出如此明智的选择呢?
专偶,不应该是制度,不应该是前提
以上谈的都是社会的问题。可是其背后有着强大的个人情感动力的支撑,因此需要搞明白下述的生活哲理。
第一点,专偶是一种生活状况,就是专一地爱一个人而且生活在一起。它是一种生活实体,是个人自主选择的结果,而不应该是一种排他的、强制式的法律制度。
例如在中国的某些婚外恋中,在婚的那一方其实已经全身心地投入对情人的爱,在婚内只不过是在履行婚姻义务,甚至连夫妻性生活都没有了。这难道还不算专一?仅仅因为这种专一的爱情越出了婚姻之轨,才会被专偶制破口大骂。
第二点,对于个人生活来说,专偶这种状况说的其实是“爱情终归会走向专一”这样一种人类现象。也就是说,一夫一妻的实现和保持,只是爱情的结果而不是爱情的前提。
如果双方真的爱得死去活来,那么想不专一都很难。反之,越是把专一变成一种制度,越是首先就用这种制度来约束对方,往往就越是容易损害爱情。通俗地说就是:忠贞无大用,不爱必移情;只有爱得深,专一才成真。
错的不是专偶,而是苛政
说到底,专偶苛政仅仅是为了保护那些有资格有能力获得与维系一夫一妻婚姻的人,却断绝了其余所有人的生路,更消灭了一切非完全异性恋的性关系的存在理由。说白了,这其实就是政权对于所有“异己”的政治压迫,只不过集中于“贞节”对“放荡”的镇压。
尤其重要的是,在中国历史上,对于一夫一妻制度的需求之所以会出现,主要是因为人们更加推崇一对一的爱情,而不是为了剿灭异端。可是,在后来直到如今的专偶苛政之下,爱情恰恰是最没有地位的,被紧紧地套在婚姻的框框之内。司空见惯的是:未婚者如果不以结婚为目的,那么他们的爱情就会被认为不是恋爱而是“乱爱”。在法律上,结婚登记并不需要爱情的存在,离婚诉讼又很难证明它的消失。尤其是没有几个人会承认婚外恋也是爱情。这些都表明,专偶制不仅没有张扬爱情,反而把它的生存空间给人为地大大压缩了。
例如,日渐浮出水面的“同妻”(同性恋男人的妻子)问题,其实就是因为在专偶制之下,夫妻双方都是既不能或不愿寻求真爱,也不能或不愿拆散婚姻,这才会形成一个烦恼,然后才被作为一个问题。反之,相当多的“同妻”并不这样处理生活,结果也就没有烦恼,更不会成为问题。
有些人认为,二奶或者“二爷”或者非异性恋的一方,是侵犯了夫妻互有的“专有权”。可是这恰恰证明了专偶苛政的必然恶果:婚姻本来主要是“共同生活的义务”,却被错误地扩大为“对于配偶的整个人身的占有权”。它的逻辑错误在于:如此说来,一方提出离婚,不也是破坏对方的“专有权”吗?法律为什么还要允许离婚呢?
举一反三,几乎任何一种涉及到法定婚姻的性关系悲剧与性行为焦虑,莫不来自专偶制对于天下有情人的绝无例外的统治。
因此,笔者并不是要否定一夫一妻这种性关系本身,而是反对把它变成天下一统的、绝不通融的、法网恢恢的社会制度,更反对它成为凶残的苛政。
笔者主张它必须网开一面。也就是说,这个社会可以提倡所有的人都应该做到异性专偶,但是同时也必须宽容那些实在做不到的人与根本就不愿这样做的人;不仅包括这样的女人或者男人,还必须包括任何非完全异性恋的人。社会可以劝导他们,却不应该压制他们,更不能惩罚他们,反而应该保护他们所拥有的获得更好生活的天赋人权。
人定胜天?
无论对于社会制度还是对于个人生活来说,专偶的性关系(哪怕是终生的)这样一种生活状态,如果没有被制造成一种法律制度,如果没有变成排他的苛政,如果不加上惟异性的条件,如果听任人们自由选择与变更;那么只要爱情还存在,大多数人在现实生活中终究还是会去建立与维系专一。
专偶的事实,本身是众望所归;但是把它绝对化与制度化,那就是某些人居心叵测;再用它来清除异己,那就绝对是另有所图了。史实如山,不言自明:土地革命时期以来,每一次新政权建立之初,百废待兴之关头,连《刑法》都还没有之时,婚姻法却总是被最先制定出来。
问题仅仅在于;为什么一建政就首先用专偶制来“移风易俗,改造中国”呢?它瞄准的究竟仅仅是性关系,还是个人的全部私生活?笔者懒得再说下去了,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