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发展历程回顾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经历了60年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初创、奠基以及恢复与发展三个阶段。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早在先秦的典籍《尚书》、《周礼》中,便记载了法制历史的事件,积累了丰富的资料。至汉以来,正史《刑法志》中虽以断代法制史为主,但也含有法制通史与法律文化史的内容,至于《通典》、《通考》、《通志》等类的志书中,更集中地收录了典章法制史料。1902年清政府颁布的《大学堂章程》中便规定“此时暂行摘讲近人所编《三通考辑要》”。1906年,《京师法政学堂章程》正式确定《中国法制史》为法政学堂基本课程,相沿至今,已逾百年。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制史学经历了60年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初创阶段(1950年至1961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国家观、法律观和方法论的指导下,中国法制史学开始新的创业。1950年6、7月间中国人民大学在苏联顾问的指导下确定法律系开设国家与法权通史课程。8月,招收第一批法制史学研究生,共四人,学习国家与法权通史、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历史,由苏联专家讲授。
1951年4月,中国人民大学成立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由华北人民革命大学调来刘琦任教研室主任,参与教研室成立者有系主任何思敬、历史学家尹达、民法学家李祖荫等,这是当时全国第一所法制史学的教学研究机构。
1952年第一届法制史学研究生毕业后,张晋藩、孙丙珠(后从事宪法学教学)从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完全阻断了清末以来中国法制史学的教学与研究的传统,既无导师也不得参阅已有的中国法制史著作,只能根据马列主义观点,以中国法制史料为对象,按照苏联法史教科书的模式,开始建立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体系,走着一条事倍而功半的道路。此后中国人民大学又招收了三届法制史学研究生,第二届中现有张希坡教授、杨堪教授、王召棠教授,第三届中刘和正等四人均未从事法制史学的教研工作,第四届中现有邱远猷教授、薛梅卿教授。
1953年至1957年,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开始编写现代法制史,由张晋藩负责南京国民政府及抗日根据地部分,其余由张希坡负责,并打印成册,以供讨论。是为新中国编写中国法制史教材的最初尝试。
1956年,国务院参事室的一位老先生建议改“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课程名称为“中国法制史”。为此进行过一次小规模的讨论,但多数意见仍主张采用“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的名称,理由是没有国家,何来法权?!
1956年4月间法制委员会就华东政法学院杨兆龙先生提出旧法继承性问题,组织讨论。与会者基本同意旧法可以批判继承。但至1958年掀起批判旧法观点运动,法律继承性遂成为批判的重点。此后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对古代法制全面否定。
1958年在“大跃进”运动中,科学研究也采取群众运动的形式,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以学生为主体编写建国10周年献礼项目——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这个“大跃进”的产物谈不上任何科学性,这份材料曾保留在笔者手中,“文革”中散失。1960年又展开对资产阶级法制观点和修正主义观点的批判,由学生对教师的讲稿进行大检查。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法制史学的教学时断时续,研究工作基本中断。
奠基阶段(1961年至1966年)
1961年春,《人民日报》发表《大兴调查研究之风》的社论后,各高校开始稳定教学秩序,恢复科研计划。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组织编写了《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讲义》,第一分册“古代部分”由张晋藩撰写,第二分册“近代部分”由曾宪义、范明辛撰写,第三分册“民主政权”部分由张希坡撰写。第一分册于1963年出版,第二分册和第三分册至1965年相继出版。这三册讲义虽仍名为“中国国家与法权历史”,但在结构上已初步打破苏联教科书的四段论——经济基础、阶级结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体例,突出了法律制度的内容,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对此后中国法制史学的教材编写也有某种奠基的意义。
1961年,中国人民大学招收了唯一的一届法制史学研究生,由张晋藩任导师,研究生四人——刘海年、祝铭山、张天宝、冷玉金。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以后,各政法院系先后解散,教师和科研队伍流失,中国法制史学的研究遭受重挫。
恢复与发展阶段(1978年至今)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与科研开始恢复并走上发展阶段。其主要表现是中国法制史学会的成立、统编教材的编写、中国法制通史等一大批专著的问世,以及由博士、硕士组成的科研队伍。
1979年6月,在长春召开了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大会。这是改革开放后第一个全国性法学专业学术团体。会上集中讨论了学科的对象问题,一致认为应该以法律制度为对象,不能将国家列为对象,同时应恢复中国法制史的名称。会上还通过了由张晋藩提出的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的建议。此项建议的动因是此前海外曾召开过三次中国法制史的国际研讨会,但都没有邀请大陆学者参加,除政治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大陆学者的研究成果不为世人所知,因此希望通过编写中国法制通史多卷本使这一学科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正是怀着这种历史的使命感,会议一致通过了此项建议。
1980年召开中国法制史多卷本编写研讨会,瞿同祖、张友渔二老均参加了会议。由于当时从事中国法制史教学的教师全国仅十余人,而且都忙于恢复教学,资料也大量散失,因而不具备编写条件,研讨会最终决定推迟此项工作。
1980年起,由司法部组织编写法科大学统一适用教材。1982年7月,群众出版社出版统编教材《中国法制史》,由张晋藩主编,乔伟、游绍尹为副主编。此教材发行50余万册,获司法部优秀教材奖。
1978年春,中国人民大学招收首届中国法制史硕士研究生,张晋藩为导师。
1981年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召开第一届法学学科评议会,陈守一、王铁崖、韩德培、芮沐为正式代表,高铭暄、张晋藩为特邀代表(有投票权)。学科组会议全票通过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设法制史博士点,张晋藩为博士生导师,但学位委员会因张当时尚未评教授故未批准。1983年5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中国政法大学设中国法制史博士点,导师为张晋藩教授(时已评为正教授)。1984年6月开始招收第一届博士生,录取朱勇、怀效锋、郑秦三人,1987年三人通过论文答辩,成为新中国第一批法制史学博士。
1985年,编写《中国法制通史》获得国家社科基金支持,此项目遂正式开始,由张晋藩担任总主编,聘请各地专家担任分卷主编,于1998年12月全部出版,共10卷,500多万字。此书从提出到完成共历时19年,参加撰写的专家70余人,其中博士生15人,吸收了中国法制史学界研究累积的多种优秀成果,是中国法制史学的新的里程碑,该书获得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及中国图书奖,得到海内外法史学界的广泛认同。
60年五方面主要成就
中国法制史学经过60年的发展,其主要成就可以从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专职研究机构的建立、研究领域的扩展与成就、开展中国法制近代化问题研究,以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借鉴等五方面大体概括。
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
从20世纪80年代起,国家教委正式确认法制史为法学基础学科,纳入政法院校的教学计划,1988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制史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随着研究领域的扩大,除通史、断代史外,部门法史如中国刑法史、中国司法制度史、中国行政法史、中国监察法史、中国民法史、比较法制史,以及某些专题,如中华法系研究,均列为选修课,使这门学科总体上更加充实和丰满。除此之外,一些新的法制史的分支学科诸如法律文化史、法律考古学、法律文献学、比较法制史学、地域法制史学、少数民族法制史学等相继诞生,并在不同院校纳入必修或选修课的范围。与学科建设相适应,教材建设也呈现异彩纷呈之势,除统编教材、规划教材外,各校根据自己的特点也纷纷编写了法制史教材,为学生们提供了宽泛的、优秀的学习资料。
目前全国法律院校基本设立了中国法制史的硕士点。1990年以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相继建设了中国法制史博士点。仅中国政法大学已培养了100余名法制史博士生。从全国范围看,由硕士、博士组成了一支宏大的队伍,担负着发展法制史学的历史使命。
专职研究机构的建立及其研究方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制史教研室
1958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设法制史研究室,是法学所保持学科优势的研究室之一。专业研究方向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中国近现代法制史、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中外法文化比较研究。并拥有中国法律制度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两个硕士点。1978年以来,研究室学者在法律文献整理以及秦、汉、明、近现代法制史和中国职官制度研究领域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学术成果获多项国家奖和省部级奖。目前承担的重点项目有《中国法制史考证》(33卷本)、《刑案汇览》(8卷本)等。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1984年经司法部批准,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中国法制史研究所,时为全国唯一的中国法制史的专业研究所,成为国家级重点学科——法制史学的依托。2004年12月该所被评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遂更名为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其研究方向一为中国法制史,一为中国法律文化史,一为比较法制史。20余年来,研究院(所/中心)承担多项国家级重大项目、国家社科基金和省部级重大项目。出版了一大批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影响的研究成果,如《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中国近代社会与法制文明》、《清代宗族法研究》、《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清代少数民族立法》、《中国古代权力与法律》等。其中《中国法制通史》(10卷本)获“第十二届中国图书奖”和“第三届全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2003年7月)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
该院采取“任务编组机制”,即以具体课题为纽带,凝聚校内外学术队伍和资源,按照课题承担者在课题研究中所起的实际作用决定与课题相关的一切权益。该院虽然成立不久,但研究特色已日益显现。
除上述机构外,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院校,也成为中国法制史学科科研与人才培养的重镇,并逐渐形成了各自的学科特色和专业优势。各院校之间取长补短,优势互补,共同促进了法制史学的发展。
研究领域的扩展与成就
60年来,中国法制通史除了以《中国法制通史》为代表外,自2000年起《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也正式启动,现已出版4卷,计划于2010年底全部完成,全数10余卷,集合了全国各地各民族专家参加撰写,此书出版后对于弘扬各民族的法律文化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断代法制史,从古至今均有学者从事研究。就已发表的专著论文看较为集中于西周法制、秦汉法制、隋唐法制、宋代法制、明清法制、近代法制。随着地下资料的发掘和文献整理,断代史的研究不断深化,典型的例证就是秦汉竹简的发现,使秦汉法制史的研究跃上了一个新的层次。
由于传统的“中国古代只有刑法”的观点被打破,部门法史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果实。出版了一大批部门法制史著作,如《中国刑法史》(蔡枢衡)、《中国民法史》(叶孝信主编、孔庆明等编)、《中国经济法制史》(蒋晓伟)、《中国古代行政立法》(蒲坚)、《中国古代司法制度》(陈光中、沈国峰)、《中国监狱史》(薛梅卿)等。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也出版了《清代民法综论》、《中国民法通史》、《中国行政法史》、《中国刑法史稿》、《中国刑法史新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中国司法制度史》、《中国宪法史》、《中国监察法制史稿》、《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等。
专题法制史的研究,由于涉及面广,因此著作颇丰。既有关于法制人物和法学家的研究,也有关于法律形式方面的研究,如习惯法、民间法、宗族法等,还有关于中外比较法制史研究。其中杨一凡著《明初重典考》、朱勇著《清代宗族法研究》、梁治平著《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张中秋著《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等都具有代表性。
此外,对法律古籍的整理、典校、注译的研究与出版,也都取得了卓越的成就。
开展中国法制近代化问题研究
中国法制的近代化,不仅是学术问题,而且与当代法制建设联系至为密切。近年来,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呈现深化的趋势,围绕这一问题出现了一系列著作,如公丕祥主编《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卷,1991年)、《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1998年)、《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1999年)等,王人博著《宪政文化与近代中国》(1997年),朱勇著《中国法律的艰辛历程》(2002年),何勤华著《外国人与中国近代法学》、《传教士与中国近代法学》等。
随着改革开放与思想的解放,学者们还探讨了法制现代化的途径和经验问题,总结了沈家本、严复、梁启超、杨度、章太炎等人的法律思想与贡献,乃至洋务派、立宪派等也受到了学者们的关注。特别是对民国时期的立法与司法制度作出了新的研究与评价。
中国法制近代化的研究还涉及许多具体问题,如晚清修订法律馆的活动与作用,晚清为法制的近代化而采取的译书、派留学生出国、请外国学者讲学、建立法律学堂等等,都进行了研究总结和评述。有关中国法律近代化的论著组成了一个较完整的学术史体系,弥补了法律史学的空白。
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提供历史借鉴
法制史学的研究,不像清代考据学派那样钻故纸堆,为历史而历史,而是既要深入历史,又要跳出历史,站在法制建设的高度,科学地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和科学性的认识,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服务。这是法制史学生命力之所在。
1986年第一次普法期间,张晋藩应邀为中共中央书记处讲授法律课,题为“谈谈法制历史经验的借鉴问题”。1995年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律课,讲题为“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1998年再次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课,讲题为“中华法制文明的世界地位与近代化思考”。三次讲课题目不同,内容有异,但贯穿的主线则是一致的,即为当前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最近一段时间,中央有关单位召开两次少数法制史学者参加的咨询会议,探讨中外传统法文化的异同,与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问题,再一次表现了法制史学的价值。
未来法史学前景展望
回顾中国法制史学60年的发展历程,既经历了创建、发展和辉煌,也经历了顿挫、困难和危机。以60年的成就为一个新的起点,面对着新的历史背景下的各种挑战,法制史学者还需要进一步砥砺使命感与开拓进取创新精神,将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
60年来,中国法制史学无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还是研究成果等方面都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骄人成绩。以60年为一个起点,今后在新的市场经济的历史背景下如何展示中国法制史学的价值,推动中国法制史学走向新的高峰,则是一个现实问题。
为此,第一,需要深入发掘和弘扬中华传统法文化,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道路提供科学借鉴。中华法文化历史悠久、丰富也从未中断,在这座宝库中有许多跨越时空的民主性的因素尚待发掘,它是中华民族理性思维的成果和民族精神的伟大创造。法制史学者的任务就是充分研究、深入挖掘中华法制文明中有价值的成分,融入到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去。
第二,开拓中华民族自主创新的中国特色的法制之路。晚清修律以来的中国法制建设表现出较为浓厚的西方化形态,这在当时有其历史的必然性。20世纪50年代初期法制建设又经历了一面倒的学习苏联法制的过程。历史的经验证明,中国的法制建设要从本国的国情出发,要甄采中华传统法文化的精髓,要在借鉴吸收世界先进法制的基础上走自己的路。只有如此,中国法制才能自立于世界之林。中国古代法制曾经是东方世界的中心,法制史学者要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提供法文化的支持。
由于中国近代法学源于西方的法律知识体系,而且过于强调法学的普适性,使得中国法学越来越丧失自己的个性,成为西方法学的依附。如何探寻中国法学的民族性,增强民族精神,“为往圣继绝学”是中国法制史学者肩负的使命。
第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研究中国法制史。中华法制文明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恩格斯《自然辩证法》一文中提到:“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是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历史又像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一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同时要注意阐明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由于法律关系所反映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律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但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律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一般调整功能,是不全面的。
第四,研究方法不拘一格,要揭示中国法制史的本来面貌。新中国成立以来,在马列主义的指导下运用阶级分析和历史分析相统一的方法,剖析历史,占有史料,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所取得的成果说明这个方法是行之有效的科学研究方法。在今后的研究中,应该更多地利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人类学、社会学、经济史学等研究方法,要使静态研究与动态研究相结合。既见思想、见人物,也见事件、见活动。任何一个时代法制的兴革,除了物质生活条件所起的决定作用外,都是思想在主宰,人物在操作,是动态而不是静态的,是生动而不是枯燥乏味的。总之,研究方法不拘一格,只要能揭示客观事物本来面貌与发展的规律性,都可以尝试。
第五,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总的说来,法制史学还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所谓理论分析、抽象与结合,不是发空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法制史的本质及其规律性。理论需要与史料统一,否则易于流入空泛。重视史料也不是“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要对史料考证和理论构建二者给予充分的关注,既要系统地搜集史料,对史料进行严肃的整理分析,更需要在积累广博厚实的史料的基础上,对重大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作出前导性的研究。
回顾中国法制史学60年的发展历程,既经历了创建、发展和辉煌,也经历了顿挫、困难和危机。抚今追昔,感慨系之。以60年的成就为一个新的起点,面对着新的历史背景下的各种挑战,法制史学者还需要进一步砥砺使命感与开拓进取创新精神,将中国法制史学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