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月琴 孙艺凌:转型期宗教慈善发展的困境及路径选择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37 次 更新时间:2015-01-18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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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月琴   孙艺凌  

 

摘要:宗教与慈善存在价值层面的一致性,这不仅使宗教慈善组织成为历史上慈善活动主要的担纲者之一,而且使其对于当代慈善发展亦有特殊意义。然而,由于宗教慈善组织身份的二重性、政府对于宗教意识形态化的管理以及公众对于宗教组织的认知偏见,宗教慈善组织在我国慈善事业恢复和发展的进程中面临诸多困境,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加强宗教慈善组织自身社会身份的建构,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以及推进慈善活动专业化发展则是我国宗教慈善组织走出困境的可行路径。

关键词:宗教慈善;发展困境;发展路径

 

无论从历史传统还是当代发展来看,宗教与慈善事业都存在密切关联。有学者以“宗教为慈善之母”喻指二者关系,认为宗教在理念与事实上都是慈善的源头。[②]随着我国慈善事业的恢复和发展,一度销声匿迹的宗教慈善开始为国家重视。如何发挥宗教慈善的积极作用也成为转型期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议题之一。2012年初,民政部、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旨在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推动宗教公益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然而,我国目前的宗教慈善事业虽然呈现出较为良好的发展趋势,但也面临诸多困境。因而,辨析宗教与慈善的深层关系,反思宗教慈善发展的困境,有助于探索激活宗教慈善组织活力以及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可行路径。

 

一、宗教慈善是慈善事业的有机组成

宗教活动与慈善事业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宗教组织作为慈善活动实际的担当者,而且根植于宗教与慈善相通的价值理念。慈善事业对个体利益的超越在本质上同大多数宗教所蕴含的“社会性”是一致的,许多宗教的箴言与教义往往同慈善的理念目标极为相似。历史上各类宗教组织也常常是慈善事业的重要载体,即便是在慈善活动日益理性化、制度化的现代社会,宗教因素仍然在慈善事业发展中扮演重要角色。

(一)宗教与慈善价值理念相通

宗教与慈善的关联首先体现在二者相通的价值理念。慈善事业所包含的利他、无私等价值诉求或多或少都可以在宗教中发现,其原因在于,宗教与慈善都是人类“社会性”的表现。在涂尔干看来,“宗教反映着社会的所有方面”,“宗教力就是人类的力量和道德的力量”。[③]可以说,宗教与慈善是水乳交融的关系,在互相交融中共同发展,它们之间的这种吸引力就来自于价值上的一致性。

首先,宗教教义中的价值取向与慈善的价值追求存在一致。虽然各类宗教千差万别,但教导人们怀善念、从善行,服务他人的价值取向,都能在各大宗教的经典中找到相关经文。贫弱者有衣食的天下大同往往也是宗教家的理想社会,而施舍财物、助人拔苦也常常是教徒修行或是抵达彼岸的必由之路。《圣经》中有:“神的旨意原是要你们行善”、“他施舍钱财,周济贫穷,他的仁义存到永远。”[④]《古兰经》中也能找到类似的表述:“你们应当只崇拜真主,并当孝敬父母,和睦亲戚,怜恤孤儿,账济贫民,对人说善言,谨守拜功,完纳天课。”[⑤]宗教教义在信仰与崇拜之外,让人们做一个乐善好施的“好人”,也是宗教的目标之一。而佛教的慈悲观念、民间道教的劝善思想则构成了我国古代慈善事业发展的思想基础。[⑥]

其次,宗教徒的实践伦理体现了诸多慈善精神。“对信仰虔诚的教徒来说,积极参加社会服务、向慈善事业捐赠自己的时间和金钱,是对宗教信仰和道德原则的最好实践。”[⑦]宗教不仅从精神层面教导人们,还对人们的世俗生活进行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与社会道德融合,共同规约人们的行为。妇孺皆知的“出家人慈悲为怀”即是指佛教徒应该具有慈善怜悯之心。佛教徒修行的重要法门——四无量心更是包含了丰富的慈善理念,将佛教徒的自我修行与大众利益有机地融合在一起了。[⑧]另外,我们也注意到,佛教“六度”中的布施不仅强调对他人财物的舍予,还包含了对他人超越物质层面的关爱。这样的慈善理念不仅具有宗教的一面,其对于转型期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启示。

总之,宗教与慈善的关系首先是价值理念的相通,宗教所蕴含的丰富的慈善观念对于当代慈善事业的进步与发展仍有其借鉴意义。而宗教与慈善这种天然的联系使得宗教组织在古今中外慈善事业发展史上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宗教组织参与慈善活动的传统也一直延续至今。

(二)宗教组织有从事慈善的传统

在世界历史上,以基督教、佛教以及伊斯兰教为代表的传统宗教都以各自的方式开展了大量的慈善活动。英国常被视为现代慈善发源地,而宗教因素的影响一直贯穿于英国慈善事业发展始终。“中世纪英国的修道院具有重要的救济功能,具体执行机构是隶属于修道院的施舍所,这种施舍所是英国乃至欧洲最古老的慈善救济机构之一。”[⑨]即使到了19世纪伴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私人慈善事业得以发展,教会依然在慈善活动中担当重要的角色,个人将财物捐给教会,再由教会组织慈善救济。[⑩]

我国的宗教慈善活动同样由来已久,同家族慈善、官办慈善共同构成了历史上慈善的主要类型。[11]早在汉代,佛教就开始从事一些慈善活动,“中古时期的中国寺院,实兼宗教与慈善团体于一身,其所兴办之慈善公益事业,对当时和以后之社会民生,均有极大的贡献”。[12]此后历朝历代,宗教组织都有开展兴办义学、开设义庄、造船义渡、修桥铺路等多种领域的慈善活动。佛教对于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意义不仅体现在其直接参与的慈善活动中,其“功德”与“业报”的理论对于中国人的慈善行为也有着深刻的影响,“行善积德”的观念可谓深入人心。

相对于基于血缘的家族慈善,或是基于国家权力的政府慈善,宗教慈善因其价值性和理想性而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在慈善的动机方面,宗教慈善虽然有其宗教扩张的一面,但从慈善的本质上来看,其同宗教的价值诉求有着更多的一致性,即对于宗教组织来说,从事慈善活动乃是其成员自觉的行为。此外,从慈善活动的具体展开来看,宗教组织的慈善实践活动,不仅包括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同时也关注对服务对象精神层面的抚慰。这样一种传统在当代宗教组织中得到了很好的延续。例如,有着佛教背景的“慈济基金会”在灾害救援中就坚持“安身、安心、安生”的理念,使受灾对象的衣食与心理都能得到救援。

(三)宗教因素对当代慈善事业发展具有积极影响

宗教随着现代性的扩展而无可避免地世俗化,对于社会生活的影响力在不断弱化,但对于现代慈善事业的影响却不曾减弱。以美国为例,基督教传统对美国的公益慈善事业发挥着无形的、不可忽视的作用,美国近代塞奇夫人、卡耐基、洛克菲勒等著名的慈善家也都是虔诚的基督徒。[13]布鲁克斯的研究也发现,无论在宗教性慈善行为还是非宗教性慈善行为评估中,信奉宗教的美国人比世俗论者更慈爱,捐赠更多,花费更多时间做义工。[14]

宗教组织在我国慈善事业恢复进程中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伴随中国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各类宗教慈善组织作为慈善事业的重要力量,主要表现为宗教在日常活动中对人的精神的关怀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投入和参与;此外,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宗教组织在捐助救灾的同时,以其独特的方式参与救助活动。在汶川“5·12”地震中,许多宗教团体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对灾民的救助,用宗教仪式告慰亡灵,安抚人心。台湾“9·12”地震中,有31个宗教团体参与救灾与灾后重建工作,宗教团体所募集的救灾资金占到了总额的一半以上。[15]不仅如此,一些宗教慈善组织还不断探索新的慈善模式,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注入了活力。开创我国社区服务社会化先河的上海罗山市民会馆,就是一个政府与基督教青年会的合作项目。

总之,宗教对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意义不仅表现在理念层面,而且也是慈善实践的重要担纲者。宗教组织参与慈善活动既有其历史传统,同样也是当代慈善事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

 

二、转型期中国宗教慈善发展的困境

我国的宗教慈善事业有着较为久远的历史传统,但也同其他慈善活动一样都曾一度被中断。宗教慈善的功能和意义直到近些年才为社会各界所认同,在其成长与发展中仍面临诸多困境。这些困境既来自宗教慈善组织定位的张力,也来自外部环境的阻力和障碍。辨析这些障碍性因素,则有助于探索激活宗教慈善组织活力,寻求我国慈善事业繁荣发展的可行路径。

(一)宗教慈善组织双重身份的内在张力

与一般的公益慈善组织相比,宗教慈善组织具有双重身份:一是从事社会服务的“社会身份”,二是以信仰为基础的“宗教身份”,这两种身份之间的张力构成了宗教慈善组织发展的特有困境。

宗教慈善组织与其他慈善组织相比,有一个重要的不同,即它是以宗教信仰为纽带形成的组织;而它的善款来源和服务对象,又超越其信仰,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分信仰的社会大众(既包括有相同信仰的,也包括有其他宗教信仰的,或无宗教信仰的)。这就使宗教慈善组织既与特定宗教的团体有关联,又与之有明显的区别。[16]

宗教慈善组织的特殊性也造成了其慈善活动开展的困境,在一些宗教慈善组织注册时就遇到了组织命名的难题。例如,天主教背景的“盛京仁爱社会服务中心”和佛教背景的“慈济基金会”在官方的命名体系中都被隐去了其宗教的属性。然而对于宗教慈善组织宗教属性的遮蔽实际上会影响到宗教组织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毕竟宗教慈善的基础主要来自于宗教徒对于宗教信仰热情及其通过慈善的方式对信仰的践行。

另一方面,对“宗教身份”与“社会身份”的不同倾向,导致不同宗教组织对慈善事业的不同态度。然而即使是积极认可自身“社会身份”的开放宗教组织,在实际从事慈善事业时,也会出现双重身份之间的角色冲突问题。其原因在于宗教界是以信仰为纽带从事慈善事业的,而具体的慈善行为是对信仰的实践。因此,宗教界从事慈善活动时,难免会或多或少带有自身宗教特质,不管是logo、口号,还是志愿者的语言风格和行为特征,都显现并蕴含了相应的“宗教身份”,通过这些细节潜移默化地将宗教带入了公众的视野,从而提高了宗教的形象、扩大了宗教的影响力。McCarthy的研究指出,目前国内一些宗教慈善组织实际上是以一种“化为己用”的方式来开展宗教慈善活动的,即通过对于宗教信仰变通的解释来实现宗教信仰与社会服务的统一。[17]然而,这样的方式往往因裹挟了太多宗教因素而偏离慈善活动本身所需要的专业性,宗教信仰尽管是宗教慈善的基础,但在一些情境中,宗教因素却又违背了慈善活动的本意。

总之,宗教慈善以宗教信仰为基础,但宗教信仰的神圣性与慈善活动的世俗性之间的张力在现代社会尤为明显。在慈善事业较为成熟的国家,宗教慈善组织宗教身份与社会身份的分离是解决这一矛盾的主要方式,将传教的目的从慈善活动中分离出去。然而由于管理体制的滞后以及慈善事业发展的不成熟,目前我国一些宗教慈善组织还难以做到这一点,因而造成了其发展的困境。

(二)国家制度层面的制约

受历史因素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建国以来我国宗教组织的发展一直受到严格的管理和限制。从1982年颁布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不难看出政府对宗教问题的慎重。文件要求各级党委,对宗教问题一定要采取如列宁所指出的“特别慎重”、“十分严谨”和“周密考虑”的态度。并且在文件最后还提出:“通过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逐步消除宗教得以存在的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绝大多数公民就能自觉以科学态度对待世界,对待人生,再也不需要向虚幻的神的世界寻求精神寄托。”对于宗教意识形态化的理解则导致了管理实践中对于宗教组织负面的判断,进一步也造成了对其发展的诸多约束。

从政策法规来看,一方面,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通过或者制定的处理宗教问题的综合性法律,对宗教行为的规定散见于各种法规文件、意见中;另一方面,有关文件对宗教活动的各种规定模糊不清。如在1982年的文件中规定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不能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正常”一词作为对宗教信仰和活动的界定是模糊不清的,也无法合适地规范宗教活动。再如,2012年国家出台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提出: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时不得传教。然而意见中既没有科学界定何为传播宗教行为,也未给出具体的判定标准。笼统的规定宗教界从事慈善活动不得传教,可能被扭曲理解而限制宗教慈善活动,因而不利于宗教资源的利用。

从组织监管来看,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面临更多难题。一直以来我国社会组织实行双重管理制度,使得许多民间公益慈善组织很难获得法律实体地位,这给民间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实现专业化和获得国家优惠政策造成了阻碍。在我们调研的公益慈善组织中,许多都受到注册问题的困扰。由于政府对民间性质的慈善组织采取较为严格的准入制度,大量民间的公益组织无法获得合法性身份,使得我国现有的具有合法身份的慈善组织大多是“官办”的,这压抑并阻碍了民间公益慈善组织的活力。宗教慈善组织特有的“宗教性”使其发展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更为艰难。宗教组织的活动被局限在国家认可的宗教场所内,并且宗教组织的人事管理、业务活动都在国家的管理和控制内,这不利于宗教组织独立自主地发挥作用和扩大发展。[18]

总之,管理制度的模糊和合法身份的缺失不仅限制了宗教慈善组织对于慈善活动的参与,也使得这些组织不得不以“化为己用”的方式来生存。这样一种方式又阻碍了宗教慈善组织宗教身份与社会身份相分离,从而难以使宗教慈善发挥其应有的效能与活力。

(三)公众对于宗教的误解

在新中国的话语体系中,宗教一度曾被视为落后的甚至是反动的旧势力而存在,“宗教是精神鸦片”的论断也被广泛接受。历史遗留的根深蒂固的误解以及个别宗教组织在当下自我定位上的错误,都影响了公众对宗教的判断、形成公众对宗教的偏见,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宗教界开展慈善活动。不仅如此,随着教育普及,公众科学素养有了很大的提升,而科学话语同宗教信仰直接的矛盾则加剧了人们对于宗教的误解与偏见。而当宗教与迷信、愚昧画上等号时,宗教慈善组织的发展则面临着更大的生存难题。调研中我们也发现,一些人一旦获知某慈善组织的宗教背景,则对其态度大为改变,避而远之。

人们对于宗教组织的刻板印象和偏见还来自于名义名号下的失范行为。从当下社会现实来看,几大宗教组织在我国都有较大的发展,不仅各类宗教组织种类繁多,而且信教人数也在急剧增长,这难免导致与宗教有关的负面因素被放大。原教旨主义和分离势力导致的新疆暴恐事件造成了人们对于伊斯兰教教义的误读,邪教组织在宗教信仰名义下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加深了人们对宗教的负面认知。不仅如此,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利用宗教聚富敛财,将宗教引向商业化、庸俗化的错误导向,使得宗教“被”成为“围墙”内的精神世界,“被”成为人文旅游景点,“被”成为烧香拜佛祈福的神圣场所。这种功利化的发展思路将宗教与世俗隔绝、将教徒与公众隔离,扭曲了公众对宗教的理解,不利于宗教自身的长远发展和宗教资源的充分利用。

公众对宗教慈善认识的偏差,不仅是对宗教信徒的一种歧视,同样也不利于宗教慈善组织开展活动和扩大发展。然而,打着宗教旗号失范行为并非宗教的宗旨,正如同以慈善名义的敛财行为也非慈善。因而如何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为宗教慈善正本清源,消除人们对于宗教组织的偏见和错误认知,则是我国宗教慈善发展亟需解决的问题。

 

三、宗教慈善组织发展的路径选择

尽管宗教力量是重要的慈善资源,但宗教慈善组织在当下的发展中却面临诸多困境。既有来自认识层面、制度层面的因素,也有来自组织自身的因素。如何突破上述困境,推进宗教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使之成为转型期慈善事业复兴的有益力量,则是本文试图探讨的另一问题。从宗教组织二重身份的矛盾以及宗教慈善管理体制滞后的事实出发,本文认为,加强自身社会身份的建构,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以及推进慈善活动专业化发展是我国宗教慈善组织走出困境的可行路径。

(一)加强自身社会身份建构

中国的社会转型与社会空间的拓展,为公益组织的生成与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伴随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权力下放,社会组织的发展有了诸多契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公益慈善组织的发展受到各方面的关注。应对现实中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态势,宗教慈善组织需要在慈善领域加强自身社会身份的建构,将宗教信仰活动与社会服务活动加以分离。两种身份的分离并非意在彼此取代,而是确立宗教信仰在慈善活动中的边界,使宗教信仰成为其慈善活动的基石而非羁绊。宗教信仰固然是宗教慈善开展的前提,但在复杂的社会情境中,二者的分离,不仅有助于其开展专业化的慈善活动,而且有利于规避人们对宗教偏见所带来的误解。对于许多宗教组织来说,在现行的公益活动中如何将宗教性与社会性加以分离,如何在从事公益慈善活动中避免双重身份的困境和难题,积极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服务中,还有待于去尝试和探索。国内外宗教慈善组织的诸多实践与探索已经积累了一些成熟经验和可行路径:

一是组织合法身份的获得。近年来,一些宗教组织为了获得社会的认同与合法性身份,通过设立非公募基金的方式注册基金会公益组织,拓展服务社会、利益大众的渠道与途径,涌现了一批如:爱德基金会、进德公益基金会、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仁爱基金会、庐同东林净土文化基金会、灵山基金会等有影响的慈善组织。他们通过多种形式和项目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实现社会公益理念并建构其社会身份,获得较好的社会影响。

二是组织活动内容和服务领域的与时俱进。从近代以来,中国的宗教慈善主要实施社会救助活动,主导于灾难和贫困的求助。伴随中国社会的变迁,慈善事业的主导由社会救助向社会公益拓展。一些宗教慈善组织确立公益服务意识,围绕社会需求开展公益服务项目。如:上海基督教青年会开展的社区服务,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开展的医疗、教育服务、环保和垃圾分类活动等等,将济世利人精神与社会公益实践有效结合,使组织的社会性得到彰显。

三是学习宗教慈善组织成熟的发展模式。美国宗教性非营利组织具有悠久的历史,并且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巨大影响力,其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发展模式,即不以满足宗教需求和劝人改宗为主要目标,在宗教组织直接的社会参与之外,丰富了“宗教”社会参与的途径。使得宗教信仰以要素化形式存在于这些专业从事社会服务的组织中,因而有效缓解了宗教动机与现代公益服务的专业化要求之间的压力。[19]

这些模式和经验,对于宗教慈善组织发展的一个主要启示在于,不囿于宗教慈善组织的双重身份而裹足不前,双重身份之间并不是绝对的二元对立,有些时候二者甚至是互促合作的关系。因此,只要在明确了组织的最高目的和追求是社会服务的前提下,全身心投身于为这一最高指导目标,同时把宗教视为一种要素、一种外在身份,这样一种宗教慈善组织的身份定位就可以恰当地协调双重身份问题。一方面,宗教可以通过公益事业重返公共领域,获得其生存发展的空间;另一方面,社会的公益事业也需要社会多元主体的参与和共谋。[20]

虽然宗教组织是以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为主导,但其宗教的社会性体现正是通过社会性活动的参与来实现。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宗教的神圣性仍然发挥着一定的威力,成为许多人的精神依托。但在现实层面,人们往往是将信仰与行为融为一体,以宗教非营利组织的形式来服务社会开展慈善活动,在社会实践中去践行他们理想和追求。

(二)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

尽管政府对于宗教慈善组织的管理体制的变革非一朝一夕,但中国共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治理体系创新则为宗教慈善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这不仅为宗教慈善组织在新的话语体系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也使得政府与其合作成为可能。大量的理论与实践已经表明,第三部门的健康发展有赖于其是否能够与政府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在第三部门的理论框架下,宗教慈善组织同样属于第三部门,同政府的合作不仅有利于增强自身发展的合法性,而且通过经常性的互动合作还有助于消除相互间的误解,建立与政府以及公众良好的信任关系。

综观各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往往都表现为政府与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合作。中国香港地区政府与宗教公益慈善组织之间的“伙伴关系”,提供了一种可借鉴的发展模式。香港宗教慈善事业的发达与政府的作用是分不开的。香港政府将宗教慈善公益活动纳入社会福利体系中,并利用税收豁免、财政津贴等政策优惠,积极扶持宗教慈善公益组织的发展,形成了所说的“伙伴关系”。而在具体的运行上形成一种政府提供财政资助、宗教慈善组织提供社会服务的合作模式。[21]

上海基督教青年会与政府的合作方式给予我们很好的启示。在20世纪90年代,上海罗山市民会馆的创办,开启了政府与宗教慈善组织合作的先河。它是由政府出资主导、上海市基督教青年会具体承办的一种全新的社区托管模式。罗山市民会馆的成功创办,从更深层的意义上,为宗教公益组织的未来发展提供了一种路径。一些学者已研究指出,宗教慈善组织建立与政府良好的合作关系,提供优质的社会服务,才能形成良好的社会声望。对政府来说,如果采用与优秀的非营利组织平等合作的方法,放手让他们承担社区的工作,给他们发展的空间,就可能在服务社区的工作中带出一批真正的非政府、非营利机构。[22]而我们对于慈济基金会在深圳的研究也表明,他们通过和地方政府频繁的互动合作,慈济不仅拓展了自身慈善活动的空间,也建立起和政府良好的信任关系,从而在地方慈善事业的发展中扮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

宗教慈善组织与政府合作不仅能够获得自身发展的空间,拓展慈善活动的领域,而且有助于其和政府、公众信任关系的建立;从而使其能够在我国慈善事业恢复与发展的进程中担当起应有的使命。

(三)推进慈善活动专业化发展

在明确自身定位、积极寻求与政府合作的基础上,宗教慈善组织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专业化技能的提高是其寻求发展的可行路径。社会服务的多元化,使得同类组织之间形成竞争关系,而专业化正是各个社团组织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不仅在单个组织生存上,专业化技能的培育至关重要,从整个慈善组织甚至公益社团的持续发展上看,专业化也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宗教慈善组织在选择的服务项目上加强专业化,形成领域中的优势特色,不仅有利于自身服务水平的提升,也有利于在全局上形成各个领域齐头并进的多元化发展势头,最终提升公益慈善组织的总体服务能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宗教慈善组织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不仅指组织结构专业化,如完善指导机构、劝募宣传机构和实施救助机构等;优势强化也是专业化发展的应有之意,宗教慈善组织独具的宗教属性,即宗教教义中的慈善价值应该被转化为组织专业化的活动。例如,宗教特有的一种无偏见的爱,使得受宗教熏陶的志愿者在面对艾滋病等特殊疾病患者时,可以更好地回避恐惧心理和主观偏见,以一种平和友善的方式照顾服务对象。另外,宗教特有的安抚心灵功能,可以用在老年人陪伴、临终关怀等具有独特需要的领域。如果宗教慈善组织加强针对这些特殊对象服务方面的技能培训,那么在特殊病、老年人陪伴以及临终关怀等领域很可能形成一套专业化的照顾模式。

专业化顾名思义要有专业的人才、对口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如针对人的服务即要有专业的护理人员、心理咨询师等;相应的对于“物”的服务如古建筑保护等,则需要专业的工程师、材料分析师等。在具备了专业人员之外,配合着专业的组织制度安排和监管,宗教慈善组织的专业化才算基本实现。如慈济基金会在专业化方面已经达到了较高程度,以环保项目为例,慈济注重环保并设置了一系列的环保活动,在全国各地大规模地持续定期组织环保知识宣传和相关活动,如“清除小广告还原小区美”、各地设置的环保站、环保亲子营、环保进校园等。专业化的环保活动不仅树立了一个现代公益慈善组织的形象,使人们摆脱了对于慈济佛教背景的偏见;也通过专业渠道的拓展,吸纳了更多有志于环保事业的专业人士。

总之,宗教慈善作为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在中国社会治理结构转型,公益慈善事业复兴并急待有序发展的背景下,分析宗教慈善发展的困境,探寻其出路,其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一方面,就新时期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而言,宗教慈善组织是一支不可忽视的社会主体力量,宗教慈善之于慈善事业发展的作用显而易见。如何激活其活力与效能,进而发挥其应有之作用是引导公益慈善健康发展的重要议题;另一方面,宗教慈善组织作为社会主体的自主力量,如何在有效激活的同时,从制度上合理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避免公益活动中的无序和冲突,也是理论和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难题。另外,从我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现状和全局来看,如何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宗教慈善的价值和意义,唤起公民的慈善意识,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也是我们思考的题中应有之意。

 

作者简介:崔月琴,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哲学社会学院博士生导师;孙艺凌,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研究生(吉林 长春 1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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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社会组织管理模式创新和推进路径研究”(12&ZD061)阶段性成果

[②] Moe, H. A., “Notes on the Origin of Philanthropy in Christendom”, 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Society, 1961, Vol. 105, pp. 141~144.

[③] [法]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401页、第399页。

[④] 毛丽娅:《浅谈〈圣经〉中的慈善思想》,《中国宗教》2008年第12期。

[⑤] 罗万寿:《试析中国伊斯兰教的伦理理想》,《西北民族学院学报》1993年第1期。

[⑥] 参见王卫平等《慈源善本的传统》,载杨团主编《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09)》,北京:社科文献出版社,2009年。

[⑦] 刘澎:《当代美国宗教》,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290页。

[⑧] 见心:《慈悲喜舍四无量心的现实意义和作用》,《法音》1989年第10期。

[⑨] 丁建定:《中世纪后期英国的民间慈善救济》,《学习与实践》2010年第9期。

[⑩] 周真真:《19世纪中期英国中产阶级慈善活动论析》,《史学月刊》2010年第3期。

[11] 梁其姿:《施善与教化》,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1页。

[12] 全汉升:《中古佛教寺院的慈善事业》,载张曼涛主编《佛教经济研究论集》,台北:大乘文化出版社,1977年,第 页。转引自秦晖:《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08页。

[13] 资中筠:《财富的归宿——美国现代公益基金会述评》,北京:读书·生活·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255页。

[14][美]亚瑟·C.布鲁克斯:《谁会真正关心慈善》,王青山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7~25页。

[15] 参见江明修等《台湾的宗教慈善》,载杨团主编《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13)》,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

[16] 郑筱筠:《“另类的尴尬”与“玻璃口袋”——当代宗教慈善公益的“中国式困境”》,《世界宗教文化》2012年第1期。

[17] McCarthy, S. K., “Serving Society, Repurposing the State: Religious Charity and Resistance in China”, China Journal, 2013, vol.70, pp.48~72.

[18]徐永光:《走出困境 回归民间》,《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1年第12期。

[19] 参见黄海波《宗教非营利组织的身份建构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3年。

[20] 黄海波:《宗教非营利组织的身份建构研究》,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3年,第42~43页。

[21] 陶飞亚,陈铃:《合作的慈善:香港地区政府与宗教慈善公益组织的关系及启示》,《东岳论丛》2012年第1期。

[22] 杨团:《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托管的新模式——以罗山市民会馆为例》,《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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