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荣杰:为什么官员受审可以不穿囚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29 次 更新时间:2015-01-15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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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荣杰  

暑期回到川中某小城,住在法院附近,便经常过去旁听案件。一周之内连续开庭的两个案件,却总让人心生感慨。

一个是诈骗案,被告人是两个20来岁的农村青年,采取打电话到打工子弟家里,冒充他人子女的方式,先后骗取数十名被害人十余万元。

一个是受贿案,被告人系该区前国税局长,被控在办公楼修建工程中收受施工方7.5万元。

两个案子都有律师,也都有不少亲属前来旁听。纯粹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两个案子定罪都没有问题,争议只在于数额多寡,以及与此关联的量刑幅度。然而种种细节显示,尽管同样作为刑事被告人,“农民”与“官员”在法庭上的待遇,依然有着不小的差别。

首先看看“不言自明”的形式差别。俩农村娃受审,身穿囚衣,直挺挺站了几个小时;没有审判长许可,步子都不敢挪动一下。回答问题犹如士兵对军官,恭敬、干脆且带着怯意。前国税局长受审,不仅不用穿囚衣,而且一进法庭就坐在椅子上(似乎本来是法警的席位),从头到尾就没站起来。庭审对话虽然尽力谦恭,但似乎并无胆怯之意,而且多次打断公诉人甚至审判长的发言。农村娃的家属,全部被从第一排旁听席撵开,不得靠近被告人;前国税局长的亲人,却可近距离与其耳语,庭审中甚至不时递过矿泉水。两者一比较,还真感觉后者是“虎落平阳、官威犹在”啊!

其实,两个案件都无关暴力,被告人脱逃或伤害他人的危险性都不高,惯例不必严加戒备。两者的差别,可能在于农村娃正处身强力壮之时,而前局长已经年过五十,因此对前者可能多加小心,后者则可稍加优待——比如允许落座等。但是不管如何,在囚衣、家属等方面,似乎不应有如此明显的差别待遇。毕竟在旁人看来,法院难免有“欺软怕硬”、“官官相护”之嫌。

不过,形式上的差别待遇还是小事,而且法律上似乎也并无禁令。但“农民”与“官员”的最大差距,可能还体现在法官和检察官的证据处理和法律判断方面。

第一个案件,检方指控诈骗十几万元,依据是被告人家中搜出的几张银行卡,账户交易记录显示,前后共有十几万元汇入并被迅速取走。但是被告人辩称,其中九万元属于其师傅——另一名尚未归案的嫌疑人——诈骗所得,自己只是在“出师”后借用这些银行卡另行诈骗而已。鉴于检方未能提供其他任何证据——比如监控录像、声音辨认等——证明该九万元与被告人的关联性,辩护律师认为不应将其纳入诈骗金额。

第二个案件中,被告人承认收受施工方8万元,行贿方的证言也能印证。有意思的是,由于被告人有一车库长期由行贿人免费使用,控方主动以租金名义将受贿金额扣减5千元,仅指控7.5万元。至于行贿人是否有此意思表示,笔者未曾看到相应证据。

笔者并无刑辩之专长,仅凭课堂上的区区积累,大概可以判断:第一,诈骗案的9万元,应当适用“孤证不能定案”规则,不予认定为犯罪事实。第二,受贿案的5千元,如果行贿人仅有“感谢照顾”的意思,从未表示属于支付车库租金,则控方也不应主动扣除。

巧合的是,两个案件的辩护律师之中都有同一个人。私下聊天之中,笔者问及对案件结果的预测。律师的回答很有意思:对于诈骗案的9万元,控辩审三方都觉得证据过于薄弱,但是肯定会予以认定,顶多在量刑时稍微从轻——正所谓“疑罪从轻”!。至于受贿案的5千元,既然检察院如此指控,法院肯定照单全收。

笔者又追问一个问题:如果诈骗案的9万元出现在受贿案中,基于同样的证据,法官不予认定的可能性是否大很多?律师的回答是肯定的。再假如受贿案的5千元出现在诈骗案中,公诉方主动扣减的可能性有多大呢?我估计也几无可能!

其实这是一个普遍现象:职务犯罪案件因为证据问题导致无罪或从轻处理的比率,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最近十数年,超过半数的贪官的结局都是缓刑甚至免处,以致最高检不得不专门发文关注,要求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一审判决进行双重审查。

反之,一些毫无背景的普通刑事被告人,尤其是农民、打工者等相对弱势的群体,往往成为冤案或恣意司法的牺牲品。已逝者如聂树彬、杨佳,苟活者如佘祥林、赵作海,乃至许霆等人,如果换成一个有权有势者,案件结局可能真不一样。

何以如此?!贪官污吏者,本如过街之老鼠,人人喊打。贩夫走卒者,生活艰辛,铤而走险抑或见利忘义,似乎多少情有可原。可是到了法院,前者不仅在形式上多受礼遇,在法律适用上亦更显谨慎和宽大;后者往往只见衙门森严,即便法律上有回旋余地,也多半于稀里糊涂间被迅速定罪,送进监狱了事。“农民”和“官员”之间,似乎总是存在鸿沟!

原因之一,也许在于金钱的力量。不可否认,相比普通农民,贪官们更有能力、也更有渠道聘请更为优秀的律师。律师的介入,一则可以为被告人辩护,二则可以适当监督法检两家,避免过于明目张胆的枉法行为。当然,金钱的效力不仅限于律师,它还可以在适当的时候直接“开路”。

原因之二,也许在于贪官的社会关系。为官之人,总不免拉几条裙带,或巴结几个领导,或关照几个下属,或与同僚互通有无。如果一朝落难,虽然少有人两肋插刀,但是顺水人情总要做做,于是打招呼者总不在少数。检察官法官虽不敢堂而皇之放纵罪犯,但必要的面子总要给的。于是在法庭之上,可以适当礼遇被告人,还可美其名曰“人性化”。至于法律适用方面,如果控方证据本就存在较大漏洞,加上外人“做工作”,自然可以借“严格适用法律”的名义,适当给予被告人优待。

原因之三,可能在于法官和检察官的“自省”,也就是自我约束、自我限制。一方面,面对一个前官员,即便无人打招呼,法官和检察官也不敢太出格,毕竟“在道上混的人”,都知道每一个官员背后都有错综复杂的关系网络,有些人虽然没有直接出面搭救,但是如果有人故意“整人”,或者过于“作践”被告人,保不准哪天会瞅准机会加以报复。所以对法官检察官而言,既然被告人与自己无冤无仇,首先是没有必要“使坏”,其次还应当适当礼遇,这才是明哲保身之计。另一方面,法官和检察官也不是什么安全的职业,锒铛入狱者其实也不在少数,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今天自己“黑整”他人,说不定哪一天“风水轮流转”,自己也成为阶下之囚。由此看来,今天台下的贪官,总归还是“自己人”,是“我们”圈子的兄弟;至于那些农民、打工者,则理所当然属于“他们”,因为我法官检察官再不济,似乎也不至于再回到农村或者车间。所以设身处地想想,最好还是“兔死狐悲”一下,对今天落马的官员礼貌一些,也为自己留一条后路。

由此看来,“官员”和“农民”之间,即使一同走到法庭之上,成为“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被告人,似乎也一样难免高下之分。官员的“官威”,即使在那惊堂木之下,甚至在牢狱之间,也是会闪闪发光的东西。

幸好,我和那位律师还想起一件事,如果两个农村青年犯的是死罪,按照当下死刑案件的谨慎态度,那9万块钱,多半是不能认定为诈骗金额的。而这一“幸好”,其实都多亏了聂树彬、佘祥林、赵作海等人的前车之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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