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圭武:权力均衡:改革的实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823 次 更新时间:2005-08-14 21:50

宋圭武  

什么是权力?权力(power)一词,在英语中通常用作能力(capacity)、技巧(skill)、或禀赋(talent)的同义语。

韦伯说:“权力是处于适当位置的某一社会成员不顾一切排除阻力来贯彻自己意志的可能性。”①

政治学家罗伯特•达尔认为:“A驾驭B的权力达到这样的程度:他可以让B做他本来不愿意做的事。”②

社会学家罗伯特•比尔施太特赞成把制裁作为权力定义的一个核心要素:“权力本身是一种实施暴力的倾向或先在的能力。只有拥有权力的集团才能用暴力进行威胁,而这威胁本身就是权力。权力是使用暴力的能力,而不是暴力的实际使用;是使用制裁的能力,而不是制裁的实际使用。权力是把暴力用于社会范围的能力,它是暴力的引入,……权力象征着在任何社会范围中都可行使的暴力,象征着对权威的维护。因此,权力既不是暴力也不是权威,在某种意义上,它是两者的综合。”③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定义权力为:“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④

伯特兰•罗素(Bertrand Russell)认为,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⑤

笔者认为,权力主体为什么喜欢拥有权力,根本目的是获取利益,所以笔者更倾向于托马斯•霍布斯的权力定义;权力的本质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

权力存在的形式是广泛的,如:某人身强力壮,武功高强,也可视为一种权力的表现形式。但从社会现实看,权力主要表现为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等方面。

什么是权力均衡,其实质就是权力运用的合理化,而合理化的核心原则是公正。

权力均衡是任何社会改革都应体现的基本原则,其本身就是改革的实质所在。

首先,任何社会改革都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以直接改变财富占有量为目的改革,最终实现财富的重新分配和重新占有。这种改革本质是对原有财富存量的一种再分配,是财富从有产者向无产者,从多产者向少产者的一种转移。二是以直接改变财富获取手段为内容的改革,最终实现财富获取机会的重新调整。这种改革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的改革,因为权力本身就是财富获取的手段。这里,权力改革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有效实现权力的均衡化,即有权者与无权者,权力小者与权力大者,都能在公正原则指导下获取社会财富。权力改革的着眼点是在财富的流量,而不在财富的存量方面。

其次,对社会而言,从长期来看,就直接改变财富存量本身和改变财富获取的手段两方面比较而言,后者更能体现社会的理性原则。因为若不改变财富获取的手段,只改变现有的不合理的财富存量格局,从短期来看,也许能体现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获取财富的不合理手段仍未改变,其最终结果只会导致又一个不合理财富存量格局的出现。所以,改革财富获取的手段,从长期来看,社会成本更小,其意义也更深远。

再次,从财富占有主体角度看,直接改变财富本身的存量格局与改变财富获取的手段相比,后者也更具合理性。因为对现有财富占有者而言,其原有财富的来源是多渠道的,所以直接改变其财富占有量的做法本身就包含着一定程度的不合理性。而后者的改革不然。因为任何问题都是制度问题。好的制度可以将鬼变成人,不好的制度可以将人变成鬼。为什么有些人能占有大量的财富,而有的人终年辛劳,最终仍是一无所有,根本原因是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所致。而制度就是获取财富的手段,就是权力的具体运用规则。所以,改变财富的获取手段就直接改变财富本身的存量格局而言,前者更容易使财富占有主体接受,相应受到的阻力就更少,同时也更具合理性。

第四,权力的所有者也是“经济人”,其运用权力的最终目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在改革进程中,追求权力的均衡不仅是重要的,而且是必须的。不管是政治权力主体,还是经济权力主体或文化权力主体,其运用权力的最终目的都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里存在的主要区别是各主体的利益偏好结构会有所不同。政治权力主体可能更偏好选票、民意等;经济权力主体可能更偏好利润方面;而文化权力主体可能更关注声望、科研成就等方面。

权力如何均衡?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权力分立是产生权力制衡的前提条件,权力制衡是权力分立的必然要求,二者是一个配套餐。

权力分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及文化权力之间应互相独立运作。当然,三者要完全分立是不可能的,但在具体操作时,应尽可能坚持分立原则。因为若不分立,就可能存在强势权力对弱势权力的利益侵蚀。在现实世界,一般来说,政治权力相对处于强势。这时,在政治与经济及文化不分离的情况下,一方面政治利益主体会利用自己的强势侵占一部分经济利益主体的合理利益;另一方面,政治权力主体会有意压抑文化权力主体的创新性,使其尽可能为政治权力主体服务。二是在政治权力、经济权力及文化权力内部尽可能坚持权力分立。

权力分立不是目的,是手段,权力制衡才是真正的目的。但权力分立是产生权力制衡的必要前提条件;同时,权力分立也内在着对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

权力制衡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之间应相互制衡,社会应形成三者之间相互制衡的有效运作机制。要尽可能回避政治精英、经济精英、文化精英三者同流合污,共同对付社会弱势群体的局面。二是要在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内部应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为此,对于政治权力而言,应积极推进民主化、法治化;对于经济权力而言,应积极推进竞争化、法治化;对于文化权力而言,应积极推进多元化、竞争化等。政治权力均衡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好社会公正、反对特权和腐败等问题;经济权力均衡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好竞争、效率、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文化权力均衡的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好创新、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问题。

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应同步进行。若只在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系统内推行分立和制衡原则,而保持政治权力“一股独大“,其最终结果只会造成政治权力对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领域更加有力的扩张和利益侵蚀。这样,对下一步政治权力的分立和制衡将会带来更大的难度;同时,对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长期的合理成长也极为不利。

当然,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若同步进行改革,有可能会引起社会的整体失序,造成社会较大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若在改革的起始能拿出一套较为理想且符合实际情况的方案,则改革成功的可能性就较大;反之,则社会风险较大,因为靠自发演进有可能使社会整体陷入,“囚徒困境”之中。一种较为稳妥的方案是:先改革较为强势的权力体系,其次改革较为弱势的权力体系。一般来说,政治权力相对处于强势,所以,可先改革政治权力体系,使之向均衡化方向发展,然后再改革经济权力和文化权力体系,从而使社会权力体系整体向均衡方向变革;反之,若先改革较为弱势的权力体系,则有可能造成强势权力对弱势权力的乘机侵蚀,从而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导致社会权力体系更加不均衡,其结果会使社会不公正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弱势者非常希望改革,但自身又无力推动改革;另一方面强势者虽然有能力进行改革,但为了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又不愿推动改革的深化。所以,这种先弱后强的改革有可能使社会陷入“低水平陷阱”而不能自拔。较之全面改革和先强后弱的改革方略而言,这种改革结果可能更糟。

总之,笔者认为,社会改革不仅要实现无财产者对有财产者的改革,更重要的是应实现无权力者对有权力者的改革;不仅要实现财富占有量上的均衡,更重要的是应实现财富占有机会和手段的均衡,即权力的均衡。权力均衡才是任何社会改革的灵魂和实质所在。

注释

①《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的理论》1947年纽约版,第152页。

②《政治权力》1969年纽约版,第80页。

③《美国社会学评论》1950年版,第733页。

④ Thomas Hobbes, Leviathan, Parts I and II(Indianapolis:Bobbs-Merrill,1958),P.78.

⑤Gilbert Ryle, The Concept of Mind (New York :Barnes and Nobel,1949),P.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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