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该怎样让黑心矿主“倾家荡产”?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503 次 更新时间:2005-08-13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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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  

123人生还希望渺茫、有生产许可证、接到过停产整顿通知书、50天前就有渗水现象、煤矿负责人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日夜抽水、中央派人调查……这些词汇构成了公众对广东兴宁特大矿难的大致印象。

实在没有合适的语言能表达对黑心矿主以及失职监管者的愤怒。或许,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的一句话能代表公众的心声,他说,对非法开采小煤矿的人,“要让他们倾家荡产,并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对,除了让黑心矿主坐牢,还要让他赔钱———他们不是爱钱吗,就让他“倾家荡产”,不能出现“坐牢出来依然是个富豪”的怪现象。

可是,我们能让他们倾家荡产吗?该怎样让他们倾家荡产?是事前防范、“罚”得他倾家荡产,还是事发之后他“赔”得倾家荡产?

不要以为这其中没有分别。事前防范,乃是发现有安全隐患,矿工生命安全处于危险境地时,无论结果是否发生事故,都严厉处罚,这种高额的违规成本压力可以促使矿主重视安全投入,消灭事故发生的可能;而出事以后再重罚,即使是黑心矿主赔偿遇难矿工而倾家荡产,但那些失去的生命谁能挽回、那些留给家属的痛苦多少钱可以补偿?

现在的问题是,我们重视了出事后的善后赔付,哪怕让矿主倾家荡产,而恰恰小看了事前检查时的处罚力度。发生事故,有关部门会对黑心矿主施以重处,但是对检查时发现的可能造成的事故隐患,却往往以“停产整顿”了事,即便是处罚,数目也少得很。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个煤矿来说,矿主得到的利润有多大?这点罚款能不能促使他增加投入、解除煤矿安全隐患?恐怕很难。前些时,有地方把遇难矿工的赔偿标准“提高”到20万元,有人高兴地认为这可以让那些矿主加大安全投资、矿工可以安全了,但现在看来,高兴得有点早了。单靠出事后的赔偿,哪怕会使矿主倾家荡产,他也会甘愿冒险,大凡赌徒,谁都会想到输钱后的不幸景象,但是,他照样会一掷千金。

黑心矿主和赌徒是一种心理,只不过赌徒扔到赌桌上的是筹码,而黑心矿主的“赌资”却是无辜矿工的生命。如果说对赌徒尚可以在事后严惩,对黑心矿主,必须在他“下注”前阻止他。

美国煤矿业也曾经历过事故多发期。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初期,美国每年有数千人死于煤矿事故。严重的煤矿事故频频发生促使美国采取坚决措施加强安全管理。美国煤矿安全部门对唯利是图、违反规定生产的矿主惩罚严厉,针对不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一般性违规行为,政府督察员“每次每项”罚款可达5.5万美元,曾经违反规定并承诺改正、但不守信用的矿主则将被加重处罚,而“可能”引起伤亡事故和危害矿工健康的严重违规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政府督察人员在进行初步调查后也将交由司法部门起诉审判———注重事前查处,美国的经验可供借鉴。

让黑心矿主倾家荡产,目前或许可看作是一句痛斥之语,但是,至少表明了一个要向黑心矿主出重拳的信号。不过,这重拳应该击中哪里,值得好好思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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