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重:禁忌到理性——戒讼的社会变迁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56 次 更新时间:2014-11-06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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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重  

清代纪昀所作《阅微草堂笔记》中记载了一则关于戒讼的故事。明朝青县的张公,曾和乡人相约,联名控告县里的官员。在骑马前往的过程中,一阵旋风直扑马首,马受惊跳起,他被摔下地。回家以后寒热病大发,家人正要请巫师来禳解,张公忽然坐起,发出他死去父亲的声音:“你不要祈祷,扑你马的就是我。打官司没有益处,如果你没有道理,又有什么好诉讼的呢?假如你有道理,是非自有公论,人人都同情你,这就是胜利,何必要打官司呢?况且告差役告吏员,祸害尤其厉害,侥幸打胜了,做官的有来有去,他们的子孙肯定要报复,祸在日后,因此我来拦你。”随后张公躺下,汗流如雨,再醒来以后病就痊愈了。后来,其他联名上诉的人都遭了殃,才知道这不是胡话。此公终其一生恪守此训,再没有与人打过官司。
      这则故事的表现手法是神圣化的,它通过张公父亲的灵魂附体来教导张公一系列戒讼远离是非的道理。在传统中国社会,各种神话传说、怪志故事表达出对多元人格神的崇拜,这些人格神所惩治的行为便成为社会禁忌。对这些禁忌,民众大多抱有朴素的敬畏,包括很多封建士大夫在内的知识分子也常处于似信非信之间,而采取“敬鬼神而远之”,“祭在,祭神如神在”的态度。人们普遍认为先人去世后,灵魂脱离了俗世的肉体,会成为一种神秘而不可测知的神圣化力量。这种力量和逝者生前具有同样的性格、好恶,甚至同样的严慈,可以庇佑也可以惩罚世间的人们。承认了这种神圣性的存在,禁忌的作用就发生了。戒讼经由神圣化的力量附体表达出来后,能产生比普通成文法律规定大得多的消极禁止和积极制裁效果。一方面,被托梦附体者内心确信这种指引是神圣的,自己有足够的“宗教义务”来按照托梦者的要求行事,否则是不吉利的,将产生难以预知的恐惧后果,甚至发生“自我实现”的悲剧。另一方面,被托梦者周围的公众也期盼此人按照神示要求行事,否则由此带来的不幸将蔓延到整个家族。这种舆论进一步强化了被托梦者的内心确信,遵照托梦的要求戒讼不再是个体的行为准则,而成为社会强加给他的责任。当诉讼成为一种禁忌,戒讼成为一种神示时,滥兴诉讼,特别是民告官则变成一种使群体感到恐慌不安的行为或事件。

如果摒除神秘性因素,故事所揭示的要旨就是完全世俗化的。张公父亲托梦附体宣示的戒讼内容正是儒家社会治理要求——如孔子所言:“听讼吾尤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戒讼被披上了神圣化的外衣,但倡导的仍是儒家伦理秩序和道德观念。传统中国社会,在治国理念上,推崇“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的原则,主张通过调处息争、忍让息诉,达到“刑措不用”的“无讼”理想境界。在社会格局上,家国同构的宗法社会希冀通过家族的道德教化来解决社会矛盾,按照礼制所确立的尊卑等级各安其分、各行其是,将矛盾纠纷全部消灭在萌芽阶段。由此可见,倡导戒讼的目的完全是世俗社会治理的需要,本身并没有任何神圣性可言。而戒讼的现实理由也只是功利性的考量。曲阜孔庙中的《忍讼歌》对此曾有精辟的描述:“世宜忍耐莫经官,人也安然己也安然。听人挑唆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差人奉票又奉签,锁也要钱开也要钱。行到州县细盘旋,走也要钱睡也要钱。约邻中证日三餐,茶也要钱烟也要钱。三班人役最难言,审也要钱和也要钱。自古官廉吏不廉,打也要钱枷也要钱。唆讼本来是奸贪,赢也要钱输也要钱。听人诉讼官司缠,田也卖完屋也卖完。食不充足衣不全,妻也艰难子也艰难。始知讼害非浅鲜,骂也枉然悔也枉然。”《忍讼歌》几近直白地说明了戒讼的必要性,一是诉讼要花钱,维权成本高,经济负担重;二是诉讼得罪人,挨打受刑还要连累家人。这些理由都是世俗化的,其前提是认可缺乏公正、高效、廉洁的司法体系是正当而难以改变的——这并不足以赋予戒讼足够的权威性。

神圣观念和世俗生活是人类社会中的两极,通过神秘的禁忌宣示世俗化的戒讼,将儒家的政治伦理以近乎宗教的形式强加给社会大众,是禁忌巩固社会规范的基本方式。如涂尔干所说:“宗教力是被加到事物上去的”。在民众内心唤起的厌讼观念和感情基础,构成了内心的慰藉和依赖。当个体不依此行事,不仅要受到世俗的打击排挤,还要受到自己内心的煎熬和恐惧。而依此行事,远离诉讼,则能得到内心的安定和群体的接纳,顺利建立起与家族、社会认同的心理纽带,产生稳定的社会归属感。因此,传统社会中违反戒讼禁忌的成员是极少的,而且他们往往需要付出极高的代价。

但任何禁忌的存在和作用都与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相连。人类社会现代化的过程就是意识观念不断理知化的过程。马克斯·韦伯指出:“在任何时候,只要我们想了解,我们就能够了解;在原则上,并没有任何神秘、不可测知的力量在发挥作用;在原则上,通过计算,我们可以支配万物。”这一切所指的就是世界的除魅,我们再也不必像相信有神灵存在的野人那样,以魔法支配神灵或向神灵祈求,取而代之的是技术性的方法和计算。通过意识观念的理智化,一些以往的禁忌已经不再成为禁忌,而由这些禁忌所约束的行为则需要新的规则和观念来调整。

除魅的社会,重建共识的基础是理性。政治权力经历了神权、君权到民权的发展后,现代法治政府权力来自于民众赋予和“司法为民”已成为社会基本理性共识。诉讼不再具有不可测知的神秘后果,民告官也不再是一种可能亵渎神圣的禁忌,这便是当代社会法治领域“除魅”的结果。由此,戒讼与否不再是基于某种神秘力量的威慑作用,而是基于现实的理性考量。法治社会无需刻意戒讼,诉讼本身在维护合法权益、强化规则意识、树立司法权威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但也无需一味兴讼,诉讼应该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诉讼最终无法脱离司法成本与现实收益的平衡考量。美国法治发达,民众普遍健讼,结果出现诉讼爆炸,法院不堪重负,同样也产生了类似于“辩诉交易”、“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等“戒讼”替代手段。在较为完善的制度文明基础上,社会应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矛盾解决路径,由理性个体考量法治发展阶段、实际维权目标、公正效率的比值等因素选择实际维权的路径。

戒讼的社会变迁,是禁忌到理性的发展过程,也是法治文明逐步赋予个体选择自由的过程。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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