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长城:如何完善社会工作证照制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96 次 更新时间:2014-11-06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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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长城  

职业专业化、专业证照化是现代社会的重要发展趋势。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社会责任较大、关系公共利益的助人实践活动,社会工作从业人员需要具备独立从事社会工作的专门知识、技能和伦理操守。为了保障社会工作者的就业权益、促进专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提高、维护公众安全,各国纷纷致力于社会工作证照制度及其管理机制的建设。

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工作证照制度主要包括执照方式、授证方式和登记注册三种。它们在认证主体、资格审核、权益保障、管理目的、管制门槛等方面遵循不同的制度设计原则。执照方式一般由政府机构作为认证主体,为确保所提供服务的专业水平,必须在相应学历的基础上参加资格考试,无执照不得从事社会工作,并采用纪律处分机制进行管制;授证方式一般由政府机构、专业协会或鉴定单位作为认证主体,通过考试方式对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进行鉴定,合格者授予证书,采用投诉和纪律处分机制进行管制。登记注册包括强制注册和自愿注册两种,一般由法定的注册机构作为认证主体,资格主要依据学历水平,其受注册机构规章条例的管制,管制门槛最低。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的社会工作发展走上了职业水平评价与技能鉴定并存的发展道路。2004年7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订出台了《社会工作者国家职业标准》,从4个职业等级对社会工作者进行技能鉴定,实质上是按普通技能型人才进行考核鉴定。2006年7月,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印发了《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71号),首次从国家制度层面将社会工作者纳入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标志着我国向规范有序的社会工作证照制度迈进了一大步。当然,我国的社会工作证照制度建设刚刚起步,因此,应广泛关注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紧密结合国情,不断优化创新,积极构建统分结合、权责明确、运转协调、灵活高效的证照管理体系。

建立规范高效的社会工作认证机构体系,统筹协调社会工作者的证照管理工作。虽然世界各国推行和管理社会工作证照的方式各不相同,但大体而言无外竞争性分权管理和集中式非竞争性管理两种。前者由自由竞争产生的专业化水平较高的非政府性认证机构分工负责,后者由政府或经由政府授权的权威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考虑到我国社会工作领域广泛,人才分布分散,但民政部门是使用社会工作者最多的单位,为避免出现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的局面,应该以民政系统为主设立跨部门和综合性的社会工作管理机构,便于统筹安排和协调社会工作者的证照管理工作。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社会工作证照制度的法律保障体系。社会工作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往往通过制定社会工作者注册条例、颁行社会工作师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和约束社会工作证照取得的条件、方式和程序,从而建立起制度的权威性、普遍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从长远看,社会工作证照制度要得到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快推进社会工作立法进程,通过立法形式予以确认。以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证照的发放与管理工作。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开考时间不长,还需要做好一些基础性和技术性工作:要提升职业水平考试的科学命题水平,创新命题思路和考试方式,补充和完善命题规则、考试大纲、考试题库、培训资料等;要把好资格审查关,维护职业水平考试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完善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服务制度,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民发[2009]44号)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社会工作证照的申领、发放、登记和吊销活动。

严格社会工作证照准入标准,确保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社会公信力。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虽然各国的准入标准不完全一致,但一般都需要满足社会工作专业本科教育和完成一定学时的实习实践两个条件。我国的社会工作证照制度建设应该吸取这些经验。社会工作证照包括从业和执业两类资格的确认,目前只涉及社会工作者的从业资格,关于执业资格的问题应该尽早研究和解决。应当认识到,不管出台什么样的具体政策,社会工作执业资格的限制都应该比从业资格的门槛更高。

立足专业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教育部门、政府机构和行业自治组织的协同作用。在社会工作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教育部门、行政机构和行业自治组织能够紧密合作,使得教育培训、资格认证、招聘就业、职位晋升、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紧密配合、环环相扣、运转规范、协调有序。我们要从顶层设计、协作机制到具体制度等方面不断提高我国社会工作证照授予的质量。针对目前专业认同度不高和大量在岗人员专业素质偏低的问题,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要把开展以职业培训为主的继续教育作为社会工作教育的重要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有一整套的配套措施作为支撑条件和制度保障;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和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应积极参与,发挥应有的建设性功能。

推动专业分工,试行特殊专长资格证书,逐步完善社会工作证照体系。以美国为例,其不仅颁发社会工作执照,还授予“特殊专长资格证书”和“专业资格证书”。

其中“特殊专长资格证书”就多达七种,包括“学校社会工作师”“烟、药瘾社会工作师”“健康照护社会工作师”“学士级个案管理师”“硕士级个案管理师”等。我国目前还没有授予类似的特殊专长资格证书,可以先行试点,探索认证和颁发“青少年社会工作师”“医务社会工作师”“社区矫正社会工作师”等专业资格证书,为完善我国的社会工作证照体系积累宝贵经验。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工作证照制度研究:理论、实证与对策”〔编号:11CGL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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