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惠岩: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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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岩 (进入专栏)  

改革开放初期,我们党在认真吸取以往经验教训,分析新时期历史任务的基础上,郑重提出: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1980年,邓小平同志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就要严重地脱离广大群众。”(《邓小平文选》第2卷,327页)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1986年,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我们提出改革时,就包括政治体制改革。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的实现。”(《邓小平文选》第3卷,176页)从党的“十二大”明确提出要建立社会主义高度民主以来,党的“十三大”、“十四大”直到“十五大”都继续明确了这一伟大目标,这几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因此而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与法制建设道路上的重要里程碑。

然而,现在有些人对政治体制改革,或者说对我国政治发展道路的认识,依然存在误区。这主要包括两种思想。一种是西方国家中的一种敌对思想,他们把政治体制改革看作是实行西方的民主制度,如果我们不按照西方民主制度的模式去改,就攻击我们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另一种思想是国内的有一部分人,认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改革的步子不大。前一种思想是不懂得政治发展是分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发展道路是有本质区别的,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走一条不同于西方政治发展的道路,后一种思想则不懂得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是逐步进行的,任何超前、过急的做法都是不行的。

一、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理论

政治体制的实质是如何行使政治权力的问题。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行使政治权力不仅包括国家组织,也包括政党、政治团体。因此,政治体制是指一个国家为了行使政治权力而设置的政权组织、政治组织(包括政党、政治性团体组织等)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制度。具体地说,政权组织是指政权性质及形式,政治组织是指各种政治组织在政权中的地位与作用,这表明政治体制的结构;各种政治组织与政权组织的相互关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就是政治体制的运行制度。

政治体制的内涵是广泛的,它大体上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各种政治组织(政党、政治团体)与政权组织之间的关系及其运行制度。我国是以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个政权的性质就决定了代表工人阶级领导权的中国共产党在政权中处于领导核心地位,代表其他阶级、阶层、利益群体的政治组织处于被领导地位。这就是我国的政治总格局,或称人民民主专政体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个政治总格局不能改,不能变,改革了政治总格局就改变了政权性质。

政治体制改革在这个层次所要改革的是政治组织与政权组织之间的运行机制。具体来说,既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又要更好地发挥其他政治组织的传动装置作用。由于过去我们片面强调党的一元化领导,忽视其他政治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因而妨碍了这些组织所联系的广大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也就妨碍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这要求我们将改革和完善这些运行机制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持之以恒地进行下去。

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针对长期以来形成的各种弊端,明确提出了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发挥其他政治组织作用的改革方向,其实质是通过这些组织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是党领导和支持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真正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社会等广泛的民主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齐心协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第二层次,是政权的组织形式,或称政体,也称根本政治制度,它是体现一个国家如何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力结构。所谓权力结构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根本政治制度就是权力结构的表现形式。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体现民主集中制权力结构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由广大人民选举产生,这体现民主;由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行政与司法机关都必须服从它,这又表明集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是仅指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机构,而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之间关系的制度。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优越于实行三权分立权力结构的西方政治制度。首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程度高于三权分立的西方民主制度,因为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行政、司法两权,而三权分立权力结构中,立法权与行政、司法两权是平行制衡的。其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工作效率比西方民主制度更高。邓小平同志在对比这两种制度时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无非是多党竞选、三权鼎立、两院制。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没有那么多相互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同上书,240页)

在第二层次上改革就是要加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机关的自身建设使其充分发挥各自的功能,改革三种机关的相互关系的运行机制,也就是要不断地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层次,是政府(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这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行政体制。这个层次要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要求的政府职能转变而不断变化。

早在8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严肃地指出:“精简机构是一场革命。精简这个事情可大啊!如果不搞这场革命,让党和国家的组织继续目前这样机构臃肿重叠、职责不清,许多人员不称职、不负责,工作缺乏精力、知识和效率的状况,这不可能得到人民赞同的,包括我们自己和我们下面的干部。这确是难以为继的状态,确实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人民不能容忍,我们党也不能容忍。”(《邓小平文选》第2卷,396页)

“十三大”提出“合并裁减专业管理部门和综合部门内部的专业机构,使政府对企业由直接管理为主转变到间接管理为主。要从机构配置的科学性和整体性出发,适应加强决策咨询和调节、监督、审计、信息部门,转变综合部门的工作方式,提高政府对宏观经济活动的调节控制能力。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清理整顿所有行政性公司和近几年升格的机构,撤销因人设事的机构,裁减人浮于事部门的人员。”“十四大”把机构改革作为90年代改革和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单独提出来,表示“下决心进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切实做到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足见对机构改革的重视程度。“十五大”在机构改革方面提出了五项基本任务。一是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权力切实交给企业;二是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提高为人民服务水平;三是把宏观经济部门改组为宏观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四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法定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坚决裁减冗员;五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这五条阐明了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具体表现就是转变政府职能,把国家行政机构建设为精干、高效、灵活的行政体制,特别是要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国家公务员队伍,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更好地发挥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

行政体制改革在十几年间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有很大改变,但至今仍然没有很好地解决。机构改革未能取得突破性进展,不能适应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关键在于政府职能没有根本性改变。

政府职能,通俗地说则指政府应当做什么(范围)和怎样做(手段)。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职能非常广泛,包括运用行政指令对企业的管理,即微观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职能转变,即要求政府职能从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宏观管理,是指政府要管大事,在经济领域就是宏观调控,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的发展。而使用的手段主要是经济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政府的机构设置,是根据政府职能决定的。根据行政学原理,政府管什么事,就设立什么机构。既然行政职能转变,事管的少了,必须要求精简机构,这是明显的道理。但是以往我国进行的多次机构改革,因为没有彻底转变政府职能,所以始终跳不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着重指出,“这个问题亟待解决,必须通盘考虑,组织专门力量,抓紧制定方案,积极推进。”这次国务院所进行的大幅度的机构改革,就是贯彻十五大精神的。

二、政治体制改革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邓小平同志说:“政治体制改革同经济体制改革应该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邓小平文选》第3卷,164页)党的几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的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突出需要解决的问题,非常明显地表明了这种关系。

(一)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决定“十三大”面对的突出问题是政企分开

我国建国以后,是模仿苏联模式建立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经济体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这一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暴露出来,这就提出了改革的问题。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建设民主政治的过程。商品经济有两个特点:一是平等交换;二是自由竞争。这两个特点反映在政治上,就是要求平等、自由,平等与自由反映在法律上就是权利。而体现保障平等、自由、权利的形式就是民主。因此,商品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民主政治。这无论对于什么性质的商品经济,都是共同的。但是,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还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这是西方民主与社会主义民主区别的根源所在。

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时期的中心任务是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制约企业经营机制转换的主要因素来源于过分集中的权力体制,权力集中现象又突出表现在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方面,表现为行政、经济、文化组织和群众团体的权力过分集中于党委领导机关,表现在基层的权力过分集中在上级领导机关,所以,“十三大”把党政分开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

当时要求政治体制改革的直接因素是商品经济的主体——企业。企业是商品生产结构的细胞,细胞搞好了,整个经济才能搞活。当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基础),也是促使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根本的因素。厂长负责制的实质是要求内行领导企业,内行是企业家,不是官员。这个变化决定了工厂企业内部人际关系的改变,厂长不好,工人可以罢免;工人不好,厂长可以开除。树立厂长的中心地位,厂长就可以组阁,任命中层干部,这就打破了过去的劳动人事制度。厂长负责制的目的是搞活企业,这就必然要求给企业以自主权,即政企分开。政府的职能与手段都要转变,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党政分开,这是由党组织的性质决定的。党政分开因此成为政治体制改革的基础性环节。

(二)确立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十四大”面对的突出问题是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

行政体制与机构设置是由政府职能决定的。政府职能包括管理范围与管理方法两方面。机构改革的前提必须是转变政府职能。顺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政府职能应该由微观管理转变为宏观管理。政府宏观管理,管什么?是管决策、协调、监督、服务。怎么管?是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行政体制与机构改革就是要适应新的政府职能,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来进行。

进行机构改革,还要以行政管理的组织理论作为指导。机构改革通常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外延型,即以人——事理论为指导,有什么事设什么人,事多就增加机构,事少就减少机构,这是我国过去精简机构所运用的理论。另一种是内涵型,是指行政系统内部权力结构的调整。这种调整遵循两个原则,第一是行政距离要短,即行政权力对它的客体(管理对象)的距离,越近越好。组织原理最主要的一条是分层次行使权力,而每个层次所行使的权力的范围需要近。准确而快捷的信息,不仅有利于决策,也能得到迅速反馈。我们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弊端是权力过分集中,许多事情都是隔层管理,这是违反组织原理的。第二是行使权力的覆盖面要全,以避免多头领导,这就要求设综合机构,这种机构对它管辖的事物要有全部权力。总之,简政放权、机构改革不是单纯的精简机构和把权力下放到地方和企业,而是根据内涵型改革的两条原理,作权力结构的调整。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决定“十五大”提出的突出问题是依法治国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然是法治经济。过去的计划经济的各种经济关系是用行政指令指挥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市场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它的各种经济关系需要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势,调动人民群众勤劳致富的积极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十五大”报告把依法治国提到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高度,突出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括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中,进一步明确了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总之,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艰巨复杂的任务。建立社会主义的高度民主,需要具备强大社会经济基础,需要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高度发展。邓小平同志在1986年就说过,“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问题太困难,每项改革涉及的人和事都很广泛,很深刻,触及许多人的利益,会遇到很多的障碍,需要审慎从事。……不能一下子大干,那就乱了。”(同上书,176~177页)这说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最主要的是要掌握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度,这个度掌握好了,就能起到促进作用,掌握不好,就会起反作用。

三、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

(一)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民主是一种国家形态,它包含着民主性质、民主形式和民主运转三方面的含义。在民主性质方面,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最主要特征是,占居民绝大多数的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在民主形式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形式,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它按照广大人民意志行使权力,接受广大选民的监督,是高于“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形式。在民主运转方面,邓小平同志提出要解决好几个关系问题。他说“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对人民的民主和对敌人的专政结合起来,把民主和集中,民主和法制,民主和纪律,民主和党的领导结合起来。”(《邓小平文选》第2卷,176页)这就是说,解决好这几对关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运行。具体来说,民主与专政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只有加强人民民主,才能有效地对反动派实行专政;只有对反动派实行专政,才能维护和保障民主。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不仅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也是指导党的建设的主要原则。社会主义民主实质上是通过各种组织,动员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而各种组织都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活动。

从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形式和运转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社会主义民主的优越性,既表现在无产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性质上,也表现在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上。也就是说,无论就国体来说,还是就政体来说,我国的民主形态都优于资本主义民主。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同人民的要求是符合的,同整个国家的发展要求也是相适应的。这是国家实现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政治体制改革不能予以改变的东西。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几次代表大会都明确指出了这一发展方向。党的“十三大”指出,“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兴利除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建立高度民主、法制完备、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党的“十四大”指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绝不是搞西方的多党制和议会制。”党的“十五大”指出,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是“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从其它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的经验教训来看,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向是至关重要的。政治体制改革的第一、二两个层次是决定民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的,它确立了政治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发展方向。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之所以会翻车,其原因就是对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不明确,不清楚在政治体制的内涵中哪些能改,哪些不能改。苏联曾经提出修改宪法第六条,搞政治多元化,实质是社会主义国家取消共产党的领导,否定工人阶级领导权,就彻底改变了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由此,苏联与东欧发生演变就成了必然的结果。

在民主性质确定的前提下,还有一个民主程度的问题。任何一种性质的民主都有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是由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决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为生产力发展创造了条件,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必然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这就为提高民主程度创造了物质条件。

正因为如此,才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目的,总的来讲是要消除官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调动人民和基层单位的积极性。”(《邓小平文选》第3卷,177页)这意味着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是在不改变社会主义民主性质的前提下,提高社会主义民主程度。社会主义民主程度的提高,不仅依赖于生产力发展,也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既不能超越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不能低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否则会妨碍生产力的发展,这是由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决定的。

(二)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制度化、法律化

民主与法制是不可分的,没有法制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没有民主的法制也不是真正的法制。邓小平同志指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文选》第2卷,359 页, 146~147页)这是对民主与法制,法制与人治的最精辟的阐述。

首先,“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根据邓小平同志这种提法,法制是指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这说明法制是民主的体现。

任何社会,人与人的关系,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组织与组织之间的活动,都是按一定规则进行的,否则社会就是混乱的。把人们之间活动的规则固定起来,就是制度化;把制度用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规定下来就是法律化。其中的核心问题是,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则内容是反映谁的利益和意志。如果规则的内容反映的是一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和意志,虽然有制度有法律,也不是法制而是人治。只有规则的内容反映了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这种制度化、法律化才是法制。

在我国,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则内容反映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人民的意志就是民主,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必须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这就要求,不但全国的制度、法律要反映广大人民利益和意志,地方性制度也要反映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其次,制度化、法律化反映的广大人民意志必须是最高意志,有极大的权威,正像恩格斯所说的,它是“神圣的”,任何人都无权改变它,如果需要改变,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这才是法制。如果把法律不作为最高意志,有人可以不经法律程序随便改变它,虽然有制度有法律也不是法制,而是人治。这说明在法律之上还有更高的意志,这种意志不管是国王、君主或领袖的,都是把法律作为服从他个人意志的一种手段,他需要时就要法,不需要时就可以不要法。这就使我们更深刻地理解邓小平同志所说的“使这种制度和法律,绝不能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绝不能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句话的主要含义,其实质是指法制与人治的区别。

在这里,要正确认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要求坚持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制要求宪法和法律是最高意志,两者是一致的,必须统一起来。一方面,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使宪法和法律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使之体现社会主义民主,实现真正的社会主义法制,以为发扬民主、强调法制就不需要党的领导是错误的;另一方面,宪法和法律必须是最高意志,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经过法律程序,不能改变宪法和法律;党的政策主张只有经过法律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才能有普遍约束力。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党章也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实际上,宪法和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遵守宪法和法律与坚定党的领导是统一的。因此,党的领导是关键、发扬民主是基础、依法办事是保证,绝不能把三者割裂开来。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就是要强调依法治国,正如“十五大”所指出的,“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最后,实现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必须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过去有些人对民主与法制关系有误解,认为民主是指人民行使权利,法制是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约束人民。当然,国家机关运用法律惩治违法活动也是法制,但这不等于国家机关可以不遵守法律。因为法制的核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国家制定法律都是为了遵守和执行,否则,法律就变成了一纸空文。但不是所有遵守与执行法律都是法制,只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遵守和执行法律才是法制。因为平等的对立面是特权。法律上的特权是指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权利。在法律上有特权存在,就做不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能贯彻这十六字方针,就不可能做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它反映的是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即最高意志,这说明了法制的实质内容。依法治国、实行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即把体现民主的法律、制度付诸实施,是民主实现的形式,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然地包含依法治国,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必然要把实行依法治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始终都强调加强法制建设。“十三大”指出,“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一方面,应当加强立法工作,改善执法活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法制建设又必须保障建设和改革的秩序,使改革的成果得以巩固。”“十四大”则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四方面内容。一是抓紧制订与完善保障改革开放、加强宏观管理、规范微观经济行为的法律和法规。二是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罚代刑等现象,保障人民法院和检察院依法独立进行审判和检察。三是加强政法部门自身建设,提高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四是要把民主法制实践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更加突出地提出加强法制建设的任务。首先,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贯彻有法可依。其次,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再次,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这是贯彻有法必依。最后,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这是贯彻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政治体制改革与民主法制建设,一定要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在四项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因为没有政权就没有共产党的执政,没有党的领导问题,就没有社会主义道路问题,也不可能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旗帜问题。因此,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仍然是政权问题。我们的革命前辈对这一点都非常明确,在这个问题上绝不含糊。

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质,是如何巩固、完善和发挥社会主义政权的作用。从以阶级斗争为纲改变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社会主义政权的职能转变,而不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改变。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质是社会主义民主,而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目的,是在党的领导下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经济的改革与发展,文化事业的改革与发展,一个前提条件是社会稳定,是安定团结,是长治久安。而保障这个前提的最根本的是社会主义政权。没有社会主义政权什么也做不到。这是我们认识政治体制改革和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谁不懂得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性,谁就不可能理解政治体制改革的真正精神。谁不懂得社会主义政权的重要性,谁就不能正确把握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方向,就不懂得中国的政治发展。

政治体制改革体现了中国政治的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改革。”(《邓小平文选》第3卷,1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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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高校理论战线》(京)1998年09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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