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丹 :目光投向失败者——读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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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丹丹  


凡研习美国宪法者,莫不研习《联邦党人文集》⑴,因为联邦党人之主张乃美国宪法思想精粹所在。联邦党人中声名最著者,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约翰·杰伊(John Jay)与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1787年5月至9月,应邦联国会之邀请,北美各州派出代表讨论《邦联条款》⑵(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的修改,经过激烈之讨论,会议废弃了原有的《邦联条款》,代之以《合众国宪法》。按会议决议,新宪法由各州代表大会审查批准,若获九个州代表大会之批准,新宪法即可生效。彼时各人对新宪法之态度迥然有异,有积极支持者,有激烈反对者。支持新宪法者自命为联邦党人,而名其辩论对手为反联邦党人。联邦党人赞成新宪法之主张,多由上述三人撰写文章,发表于1787年10月至1788年8月间,并于1788年由汉密尔顿编辑出版。《合众国宪法》的最终生效,实际标识联邦党人之胜利,麦迪逊诸人亦被视为宪法之父而名垂青史,《联邦党人文集》亦从此风行于美国及世界。而反联邦党人对宪法之反对,自被斥之为保守迂腐,其主张只有作为批判鹄的之价值,其声名自然湮没无闻。1963年11月,美国芝加哥大学政治学教授郝伯特·J.斯托林致信该校出版社,建议编辑出版反联邦党人之著作。1977年斯托林将其编辑的反联邦党人文集(《反联邦党人全集》)交付出版社,尔后于当年去世。《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乃斯托林为反联邦党人文集所著导论,亦有单行本行于世。斯托林教授一反传统观点,对反联邦党人给予深刻之同情,且力主反联邦党人之历史地位应与联邦党人等齐,当同为美国的建国之父。此书一出,人们不得不思考,为何在近两百年后,斯托林会极力为反联邦党人正名,宪法研习者的目光不同寻常地投向了一群辩论失败者。

 

一、目光投向失败者

(一)何谓反联邦党人

联邦党人与反联邦党人的分野在于对“联邦主义”的态度,联邦主义(Federalism)则源自《邦联条款》。为了统一协调独立战争,大陆会议通过了邦联条款,经过各州批准后,《邦联条款》于1781年3月1日生效,大陆会议也改称“合众国国会”(The United States in Congress Assembled)。《邦联条款》实际上是美国第一部成文宪法,其核心内容是确定各州之间的法律关系。《邦联条款》第1条将各州联盟定名为“美利坚合众国”(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第2条宣布各州保留自己的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一切权力,司法权和(其他)权利;第3条宣布邦联是一个为了共同防御和保护自由,为了相互之间共同福利结成的坚固的友谊性联盟[1](p76—77)。由《邦联条款》的内容确定了“联邦主义”的特征,即各州权利地位平等,在州与联盟的关系上,州权优先,州拥有国家权力的主要部分。

因此,当1787年制宪会议提出新的宪法草案时,就遭到一些人的激烈反对。为了回击这些反对意见,消除公众对新宪法的疑虑,汉密尔顿与麦迪逊等人才撰写报刊文章,并称自己为“联邦党人”,而将反对新宪法者名之为“反联邦党人”⑶。反联邦党人是些什么人呢?在《联邦党人文集》里,反联邦党人是一些鼠目寸光,斤斤计较于个人得失的斗屑之徒。汉密尔顿在第一篇论文中就形象地描绘了宪法反对者:“在新宪法必然会碰到的最大障碍中,可以很容易地发现下列情况:每一州都有某一类的人,他们的明显利益在于反对一切变化,因为那些变化有可能减少他们在州政府中所任职位的权力、待遇和地位;另外还有一类人,他们出于不正常的野心,或者希望趁国家混乱的机会扩大自己的权力,或者认为,对他们来说在国家分为几个部分邦联政府的情况下,要比联合在一起有更多向上爬的机会。”[2](p4)这是一种极其模糊宽泛的指责,联邦党人将对手的政治主张与个人利益挂钩,轻易地使对手的政治主张失去道德支点。并且这种指责并无具体指向,对手纵欲辩解也难以对号入座。

近二百年后,斯托林却决心为“反联邦党人”正名。斯托林在其书中谈到:所谓的“反联邦党人”之所以反对新宪法,是因为新宪法的内容是反联邦主义的。所以,反对新宪法的这些人实际上是联邦主义者,他们才应当被称为“联邦党人”,而支持新宪法的汉密尔顿等人应当被称为“反联邦党人”。可是等他们反应过来,汉密尔顿等人已经盗用了联邦党人的名号,并拒绝将这一名号还给他们。而之后的历史学者以讹传讹,遂将持联邦主义思想的反对新宪法者称为“反联邦党人”[3](p13)。从《联邦党人文集》我们也可以看出,汉密尔顿党人的主张是建立一个“坚强有力的政府”[2](p6),他们的主张实际上更接近“国家主义”或“民族主义”,而非联邦主义。⑷

(二)反联邦党人的思想

斯托林著述最大的贡献,在于其对反联邦党人的思想进行了梳理,以一种系统化、理论化的姿态重现,让人们得以认识反联邦党人思想的重要价值。斯托林注意到,反联邦党人本身并非一个固定的政治团体,各人的主张不尽相同,甚至他们相互之间也有争执。然而,透过繁杂的表象,斯托林还是发现了反联邦党人的一些共同的思想。(1)保守主义思想。斯托林发现,反联邦党人基本上属于保守主义者,主张维持现状。对于新宪法草案,反联邦党人不抱好感,他们认为既然有了《邦联条款》,就不必要改弦易辙。退一步言,即使大家认为《邦联条款》不如人意,亦应当对其进行修正,而不应当全部废弃《邦联条款》,另起炉灶。再退一步言,即使要修改宪法,亦应当按《邦联条款》规定之修正程序进行,绝不应该视《邦联条款》之修正程序如无物。反联邦党人明确指出,如果《邦联条款》的修正程序不被尊重,则新宪法也会被随意修改。此外,对于州与合众国的关系,联邦党人名之为双重主权,称新宪法缔造的是一个部分全国、部分联邦的政体。但保守的反联邦党人认为,双重主权可能并存于一时,但不可避免会倾向于某一方,从而导致国家饱受主权纷争之苦[3](p9—24)。(2)小共和国思想。反联邦党人反对新宪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他们心目中的理想国是州,是一个规模较小的共和国,而不是联邦党人想要建立的巨大的国家。反联邦党人认为,太大的国家会存在太多的差异,为了行政方便,只能制定一些粗糙的一致性规则管理国家,这会导致不公和局部的困难。而在一个小共和国里,人民会自发地依恋政府和服从法律,政府也会真正履行对人民的责任,而且只有这样的小共和国才能产生维系共和政府的公民。⑸(3)对联邦政府权力的高度警惕。反联邦党人认为,宪法拟议的政府权力是比政府组织形式更为核心的问题。联邦党人最引以为豪的是创立了三权分立的政府形式,以为这一形式就能保证公民的自由。可是反联邦党人却没有如此乐观,他们对新宪法条文中的“至上条款”、“必要和适当立法”条款十分不满,认为联邦政府因此可以为所欲为。⑹反联邦党人普遍怀有对权力的悲观态度,主张应该小心翼翼地授权,始终对统治者保持警惕;从这个意义上看,反联邦党人比联邦党人更像孟德斯鸠的忠实信徒。由于新宪法没有在州政府与联邦政府之间进行全面而精确的权力划分,反联邦党人感到很不安全。詹姆斯·门罗(Monroe)就此批评道:“不应当留下任何差异或者说干涉的可能空间,否则就会有冲突产生,冲突则对两个政府来说可能都是致命的。”门罗的话语完全是在对美国内战的提前预告。(4)对权利法案(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的坚持。联邦党人认为权利法案是不必要的,因为在一个民主自由政府里,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法律。而反联邦党人则提出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以及防止这种暴政的必要性,反联邦党人阿格里帕(Agrippa)宣称,在代议制政府中,权利法案是保护少数人,防止多数人的篡权和暴政所必须的。[马里兰]自耕农更是强调:“个人权利常常和多数人的明显利益相冲突——因此,政府形式中,政治自由的比例越重,权利法案的必要性越为突出。”反联邦党人在权利法案的问题上,表现出毫不妥协的偏执,一位反联邦党人写道:“我认为,一个国家的自由并非取决于有关政府架构的设计,这种设计不过是确定权力以及对权力进行划分;而是取决于对这些权力规定的限制,并在正义原则的基础上来建立这些限制”[3](p126)。反联邦党人坚持没有《权利法案》就没有宪法,这一观点得到民众的认同,也最终赢得联邦党人的妥协。所以,在宪法批准后新政府的头等大事就是制定宪法修正案[3](p68—74、121)。(5)对统治者的不良推定。反联邦党人抱怨道,参议员、总统与联邦大法官们都有贵族化倾向。反联邦党人杨·威廉姆·西姆斯(Young William Symmes)就预感到宪法不明确的授权将成为总统权力扩张的基础,他质疑道:“可有一种像对我们总统之授权一样简洁、概括的授权?我们能够确切指明,所谓的忠实执行法律能够扩张到什么程度吗?”[3](p91)反联邦党人布鲁图斯(Brutus)也预见了最高法院未来的扩权:“如果……立法机关制定任何法律,和法官们所认为的宪法意思相冲突,法官将会宣布该法律无效;就此而言,法官的权力高于立法机关的权力。”[3](p93)对于反联邦党人的抱怨,联邦党人宽慰道,相信你们的统治者,他们是好人。联邦党人坚持认为,对统治者要有一定程度的信任。而反联邦党人则断言,1776年革命的精神不是对统治者的信任。反联邦党人艾尔布里奇·格里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宣称:“信任是走向专制的路线图”[3](p95—96)。

反联邦党人的思想不胜枚举,斯托林的书里还提到他们主张简单政府,认为只有在结构简单的政府中,民众才能监督责任的履行,才能快捷地分辨权力滥用的根源[3](p105—106)。反联邦党人还十分注重财产权,提出在所有的代议制或者权力授权的政府中,财产都是由确定和永久的法律所保障的,一方面保护它们免于民众的狂热,另一方面保护它们免于君主的专制……[3](p108)。斯托林的目的是希望读者通过阅读七卷本的《反联邦党人全集》,了解反联邦党人的真实思想,并从而认识到反联邦党人“合当侧身于建国之父的行列,接受研究,并分享建国之荣耀。”[3](p2)更为重要的是,通过研读反联邦党人的文集,斯托林认识到,是反联邦党人的言论,而不是人们一向认为的联邦党人的言论,构成了美国宪政思想最核心的部分:“如果说美国政体的基础是由联邦党人奠定的,那么,反联邦党人的保留则回荡在整个美国历史的上空;而且是在这种对话中,而不是在联邦党人的胜利中,我们得以发现这个国家的原则。”[3](p133)美国宪法得到各州批准而生效,联邦党人的主张终于实现,反联邦党人则作为这场辩论的失败者留在了历史书里。但历数美国宪政史,我们会发现,反联邦党人的思想与精神在之后的年代会反复地出现。

 

二、南方法理派与反联邦党人

美国内战(the Civil War)发生前,南方与北方曾经围绕宪政问题进行过激烈辩论。口头的辩论没有达成妥协,最后只能诉诸武力。南方人在战争中失败,他们之前的宪政主张也被斥之为荒诞的奴隶制梦呓,被毫不留情地扔进故纸堆。受斯托林著作启发,我们再次将目光投向这群失败者,因为在他们的主张里,我们再次看到了反联邦党人思想的烙印。

(一)内战前南北争议的焦点

内战爆发之前,美国南北双方争论的焦点为:公民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各州与联邦的法律关系。

1.关于公民财产权利的宪法保护。在美国内战发生之前,联邦的疆域不断向西扩张,对于新加入州是否允许实行奴隶制,南北双方发生了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是,在新的路易斯安那州、德克萨斯州等西部地区,是否应该允许奴隶制合法存在?北方人普遍认为,“奴隶制直接违背了崇尚自由平等的美国价值,不可能被纳入美国自由主义的大框架中,它在这一文化中毫无合法性可言,并随着时代的进步,日益成为美国人的难堪。”[4](p41—42)因此,北方的结论是,奴隶制是与美国立国宗旨相悖逆的,绝对不能允许其范围再扩大。而南方也意识到,如果奴隶制不能扩展到西部,南方必将萎缩,建国初期的南北势力平衡必将彻底丧失[4](p42)。当然,这只是双方利益的考量,在美国的宪政框架下,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必须选择正确的方式和场所。在这个问题上,代表南北双方的议员在国会达成妥协,史称“内布拉斯加法案”。⑺1854年7月4日,前众议员亚伯拉罕·林肯说道:“内布拉斯加法案的精神和1776年的精神是完全背道而驰的……我们正在一点一点放弃原有的信仰,代之以新的信条……我们的革命是以宣告人人平等开始的,而现在,我们从那个起点一直堕落到另一个宣言:一些人奴役另一些人成了‘自治政府的一项神圣权利’。”[5](p22)由于林肯对奴隶制坚定的反对态度,在林肯刚一参选之际,南卡罗来纳州就发出警告,一旦林肯当选,该州就会退出联邦。

在奴隶制的存废问题上,南北双方的争议越来越激烈。但双方的争议焦点却出现了错位,北方的观点立足于道义,南方的观点立足于法理,于是出现了自说自话的辩论场景。美国历史学家C.凡·伍德沃德总结道,导致内战的根源在于两种极端主义思想,北方是“道德极端主义”,而南方是“法学极端主义”。北方的废奴派自居道德高地,拒绝容忍对奴隶制的任何妥协,合法程序与多数同意都成为他们眼中的法律障碍。南方人所持的是“宪法至上”的观念,他们要求恪守宪法规定的法律原则,无条件地据守宪法原则逻辑出的法律结论,而不管这一结论是否符合道义[5](p249)。南卡罗来纳州人民代表会议通过的脱离联邦宣言表示:联邦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财产,但是北部各州通过制定法律,取消了国会保护财产的立法,或者使国会的立法无法执行。北部的行为,就是对宪法的破坏。⑼

2.关于各州与联邦的法律关系。在各州与联邦政府的法律关系问题上,南方人普遍持“契约论”观点。1831年10月,时任美国副总统约翰·卡尔霍恩发表了“福特小丘演讲”(Fort Hill Address),阐述了南方关于州权的宪政思想,他认为:根据“肯塔基决议”和“弗吉尼亚决议”的精神,州有权宣布侵害其权利与自由的联邦法律无效;多数统治并非是一种自然权利,多数同意的法律可能是不公正和荒谬的;宪法只是一个契约,是由拥有主权的各州同意而签订的;在联邦制下,州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州已经从独立主体被贬低为依赖性团体;某州人民认为联邦法律侵害其利益,可以通过选民代表大会宣布其无效;如果某州宣布联邦法律无效却无法得到其他州的支持,则该州有权退出联邦[1](p194—196)。约翰·卡尔霍恩的言论代表了当时南方政治人物的宪政思想,并成为其后诸多事件的理论依据。1832年到1833年,发生了南卡罗来纳州关税危机。当时,南卡罗来纳州的棉花出口量下降并导致经济衰退,该州将其归罪于联邦政府的高关税法,一些州议员召集州选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州议会宣布联邦关税法在该州无效。到后来,南卡罗来纳州威胁退出联邦,总统杰克逊被迫与该州达成折中关税,方才避免了国家分裂。但是,“契约论”的巨大影响仍在,每当南方对北方不满,他们就会反对联邦法律,甚或要求退出。由于“契约论”是殖民地人民反抗英王的理论武器,是合众国成立的理论基础,占据无可置疑的道德高地,所以,南方各州一直理直气壮地捍卫州权直至武装独立,而捍卫联邦的北方也难以找到有力的理论驳斥南方,最后,双方只能用武器的批判代替批判的武器。实际上,退出联邦的想法可以一直追溯到建国之初,在讨论某些问题时,常常有利益受损的州议员表示,如果有人背叛了开国先贤制定的宪法原则,他的州就有权退出联邦。1812年战争期间,新英格兰诸州就因为战争对其经济造成影响,以退出联邦作为威胁,拒绝参与那场战争[5](p19—20)。另外,美国内战前,南方各州宣布退出联邦还有一个重要的历史因素,那就是,在最初加入联邦的时候,各州均对其今后可以退出联邦深信不疑,否则,他们当时是不会加入联邦的。所以,当南方各州想退出联邦时,他们均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5](p170)。

面对南方以“契约论”为依据的州权理论,北方的反驳意见同样是依据宪法原则。合众国宪法确定了“至上条款”,即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的:“本宪法和依据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的……所有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均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针对南卡罗来纳州宣布联邦关税法无效的行为,总统安德鲁·杰克逊指出“一个州僭取权力以否定联邦的某项法律,乃是与联邦之存在相违背的,是与宪法的内容明显地互相抵触的,是宪法精神所不容许的,是与宪法所根据的每一项原则不符合的,而且对宪法的伟大目标具有破坏作用。”⑼安德鲁·杰克逊指出,宪法建立的是一个政府,而非一个联盟,联邦政府代表全国人民,并直接向每个公民行使权力。从立约的那一刻起,各州就不再拥有任何退出的权利。退出联邦不是在破坏一个联盟,而是在摧毁国家的统一,联邦政府对此具有制裁权[4](p50)。

北方最重要的理论依据还是“人民主权论”,早在制宪会议阶段,联邦党人就确立了这一理论。在各州参加制宪会议代表签字后,根据宪法第7条,宪法需要至少联邦3/4以上州批准才能生效。麦迪逊等人坚决反对由州议会批准,为了体现主权在民的思想,他们坚持联邦宪法通过“人民的最高权威”来批准,为此各州专门召开宪法批准代表大会。批准大会的代表由各州选民推选产生。合众国宪法的批准程序,表明宪法权力的来源是各州选民(人民)而不是州议会,批准宪法的程序将各州人民置换成为主权国家的公民,并人为地赋予各州选民创造新的中央政府的权力。在宪法批准程序中,抽象的人民主权概念转变为现实的宪政方案[1](p118—125)。在1861年7月4日给国会的特别咨文中,林肯总统进一步明确提出“人民主权论”,他在咨文中提出:“这个问题牵涉到的不仅仅是联邦这些州的命运。它向人类大家庭提出了一个问题:一个宪法规定的共和国或民主国——一个由人民管理的人民政府——到底能不能够抵挡住它自己内部的敌人而维护领土完整。……这实质上是一次人民的斗争。”在咨文里,林肯还敏锐地指出,南方邦联新通过的所谓宪法,在序言中将“我们,人民”删去了,而代之以“我们,有主权的独立州的代表们”,这是故意取消人民的权威[6](p8—9)。

(二)法理派与反联邦党人

在整理南方法理派的观点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法理派的一些宪政思想和反联邦党人一脉相承。其一,法理派与反联邦党人同是“联邦主义”的拥趸。“联邦主义”思想源自《邦联条款》,主张各州权利地位平等,在州与联盟的关系上,主张州权优先,州拥有国家权力的主要部分。前文已经述及,斯托林研究反联邦党人言论后发现,反联邦党人才是真正拥护“联邦主义”的一方。南方人约翰·卡尔霍恩在“福特小丘演讲”中宣称,州有权宣布侵害其权利、自由的联邦法律无效;宪法只是一个契约,是由拥有主权的各州同意而签订的。南方人之所以宣布脱离联邦,乃是因为他们自始至终都相信各州有权退出联邦。其二,法理派与反联邦党人一样,都有“反民主”的宪政思想。在制定联邦宪法时,基于民主政治思想,联邦党人认为权利法案是不必要的,因为在一个民主自由政府里,多数人的意志就是法律。而反联邦党人则提出多数人暴政的可能性以及防止这种暴政的必要性,反联邦党人坚持宣称,在代议制政府中,权利法案是保护少数人,防止多数人的篡权和暴政所必须的。可见,反联邦党人是不赞同简单的民主制度或者说多数统治的。在美国内战爆发前,南方人认为他们正面临着多数的暴政,因为占据美国人口多数的北方反对蓄奴制,按照民主的立法程序,北方迟早会在国会通过法律废除蓄奴制的。南方法理派的态度是,绝不接受这样的结果,一位南方人的信件很好地诠释了法理派的思想。约翰·H.柯克兰在致母亲的信中表示,他拥护宪法,要求得到宪法保证的权利,如果维护这些权利非得离开联邦的话,他赞成脱离联邦。柯克兰写道:“虽然不追求这种选择,但是,数字意义上的多数统治是最大的暴君,作为自由的人民,我们不会屈服于这个最大的暴君夺走我们的权利。”[7](p98—99)其三,法理派对公民财产权的执着与反联邦党人相同。反联邦党人十分注重财产权,认为所有的代议制或者权力授权的政府中,财产都是由确定和永久的法律所保障的,一方面保护它们免于民众的狂热,另一方面保护它们免于君主的专制。南方人继承了反联邦党人的精神,将财产权的重要性上升到一个无以复加的高度,在南方人的心中和言论中,财产与自由几乎是同义的,是值得为之流血牺牲的。因此,南方人自以为他们是宪法原则的守护者,是1776年革命精神的继承者,南方是在为自由而战。

法理派最难以自圆其说的是,他们将权利主张建立在对黑人奴隶无情剥夺的基础上,将多数国人对正义的呼唤视作民主制下施行的暴政。这场辩论的结局早已注定,法理派的逻辑终点是蓄奴制应当保存,这无异于道德自污,蓄奴制的非人性使法理派的所有论点必然归于失败。但从宪政思想的一致性和精神气质上看,南方的法理派完全是反联邦党人的继承人。另一相似之处就是他们均是辩论中的失败者,其思想一直被历史忽略。史学著作在提及法理派时,屡屡在其姓名前冠以奴隶主字样,使法理派的观点总是遭到鄙夷。而细数法理派的观点,发现并非均为荒诞不经之辞,其对州权的主张、对财产权的坚持和对多数暴政的反抗,有着合理甚至光辉的一面,与美国建国之父的宪政思想交相辉映,当同为美国宪政思想的重要内容。

 

三、保守主义者与反联邦党人

自20世纪30年代始,美国社会出现重大问题,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新自由主义成为美国的主流思想,与之同时,美国断续出现了一些保守主义者,其对新自由主义的攻击可谓不遗余力,而其宪政思想与精神气质也与反联邦党人十分吻合。

(一)“新政”与新自由主义思想

1929年,美国出现了股市崩溃和经济大萧条。1929年10月24日到29日,各种股票价格急剧下跌,股市市值损失数十亿美元。随之而来的是经济大萧条,1930年春,失业人数达到400万,到1933年全国失业率达25%。全国1/4的银行在此间倒闭,谷物价格在1930年至1931间又下跌30%,成千上万的农民四处流浪[8](p498)。1933年,在大萧条造成的巨大危机中,富兰克林·德·罗斯福以极大优势击败前总统胡佛入主白宫⑽。“新政”的第一个阶段目标是复兴经济,在其上任后百日之内,罗斯福向国会提交了15个法案并获得通过。在这个期间,罗斯福采取的主要手法就是由联邦政府动用紧急措施,对金融、银行、工业和农业进行强制管理。其中值得注意的法案是:(1)全国工业复兴法。该法要求各行业制定由总统审查的公平竞争的规则,反对在生产和贸易中的垄断行为,总统认为企业违反行业竞争规则时有权取消其执照;允许劳工和雇主进行集体签约,总统有权干预最低工资、工时和工作环境等问题。根据该法联邦政府成立了全国复兴管理局,负责调整企业与劳工之间、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2)1933年《农业调整法》,目的是维持农业生产和消费之间的平衡。依据此法成立了农业调整局,由其对农作物的生产、价格和定额进行调整,使农产品的价格维持在一个合理水平。为此,农业调整局要求农户按照定额进行生产,对减产的农户予以补助,销毁多余的农产品。(3)联邦政府主持社会救济和再就业项目,1933年5月,联邦政府成立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由联邦政府出资在田纳西河流域修建大批电站和防洪设施,提供了大量工作机会;此后,国会还拨款5亿美元,部分用于紧急救济,部分用于全国性的公共事业,如修建公路、水坝和公园等,用创造工作机会的方式解决失业问题[1](p421—426)。1935年到1938年,“新政”进入第二个阶段。当大萧条到来时,失业人口剧增,企业和慈善机构根本无力应对,在民众的大力呼吁下,为了防止失业等问题对社会造成巨大冲击,罗斯福决定建立社会保障制度。1935年国会通过了《社会保障法》(Social Security Act),自此以后,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在广度和深度上不断发展,为美国进入福利社会奠定了基础。1935年7月,国会通过了《全国劳工关系法》(National Labor Relations Act)(又称瓦格纳法),并依据此法成立了全国劳工关系局,负责保护劳工权益。该法规定,雇员有权组织和加入工会,可以就工资、工作条件等问题与雇主进行集体谈判,联邦政府负责保护雇工的谈判权利。该法还禁止法院对工人罢工发出禁令,允许工人组成跨行业的工会,由此使美国工会会员人数剧增。1938年的《公平劳工标准法》设立了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时制(每周不超过44小时),还规定禁止使用16岁以下的童工。

要真正了解“新政”,必须首先了解新自由主义思想。在英国的“光荣革命”中,形成了两种宪政思想,一为保守主义,一为激进主义。英国早期的保守主义力主稳重守成,反对激进的政治变革,主张保留英国传统政治中的合理成分,保守主义者将“议会的正当特权和自由”作为传统予以坚守。埃德蒙·柏克是英国保守主义的代表人物,他对法国大革命非常反感,主张好的政体一定要保持传统。柏克将英国的法治和自由视作传统,认为“光荣革命”实际上是对传统的恢复。柏克的保守主义并不一味反对变革,但要求变革只能是局部的,限于必要的部分,且不能瓦解原有的政治制度,而应当从旧制度中发展新秩序。英国的激进主义思想注重平等、公正和正义观念,并常以此类观念观察社会,由此得出社会必须改革的结论。托马斯·潘恩是英国激进主义的代表人物,潘恩对英国的宪政制度持完全否定的态度,对法国大革命十分赞同。潘恩呼吁一人一票的代议制民主,提出社会福利的构想,希望通过激进的革命来达成理想的社会[9](p172—219)。

在英国工业革命前期,保守主义思想占据社会主流,但到了后期,随着各种社会问题的凸显,平等和正义的理念开始被人们认真思考,并由此产生了新自由主义的学说。托马斯·希尔·格林(Thomas Hill Green,1836—1882),是新自由主义学说的代表人物。英国工人的困苦境况使格林们对古典自由主义学说产生了怀疑,他们发现社会并未向古典自由主义者所描述的那样,在每个人追求幸福的同时,自然而然地实现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幸福。自由放任的结果是贫富的两极分化,社会成员丧失共同的道德准则。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格林提出了积极的自由观和积极的国家观。格林主张,政治理论、意识形态和道德信仰应该建立在一种永恒的伦理原则上,这种伦理原则就是共同之善(Common Good)或曰公共福利。格林的积极自由观批驳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思想,古典自由主义认为自由的对立面就是政府权力,要实现自由就是要控制政府的权力。格林认为,自由是去做值得去做的事情的自由,而这值得做的事就是共同之善;并且自由是积极的,是有权做某事,而这种自由需要通过国家才能得以实现。古典自由主义对国家持批评态度,认为国家是迫不得已的恶,因此政府最好是小型的,少干预社会和经济。格林的积极国家观认为,国家对于实现个人幸福和共同之善都是必不可少的,国家的职能不应限于保障人身安全和保障契约自由,国家应该为实现个人自由创造条件,为追求个人幸福创造条件,对于妨碍个人追求自由、幸福的贫困和无知等因素,国家有义务予以排除。格林还对私有财产神圣的观点提出异议,他认为对私有财产的运用要以是否有利于公共福利为标准[10]。由此可见,美国的新自由主义宪政思想与英国早期的激进主义思想一脉相承,罗斯福“新政”正是格林新自由主义思想在美国的具体实践。

(二)“新政”的永远反对者胡佛

相比于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机变灵活,胡佛总统可谓是20世纪美国政坛最顽固的政治家,他对“新政”的反对就从来没有任何保留。在其四年总统任期里,胡佛总统一直拒绝由联邦政府直接救济失业者,面对质疑他表示:“这不是一个是否叫美国人民挨饿或受冻的问题,这完全是一个采用最好的方法来防止人民挨饿受冻的问题。问题在于,究竟是由美国人民通过自愿的赠予和地方政府的职责来保持仁爱和相互的自助的精神呢还是由联邦财政部拨款用于同一目的,这是有区别的。我自己坚决相信,假如我们破坏了在国家困难时期我国每个人对个人的和相互的自助慷慨好义的责任感,而且,假如我们开始这种性质的拨款,我们就不仅危害了美国人民生活中极其宝贵的品质,而且打击了自治的基础。”[11](p488)1932年7月,大批退伍军人来到华盛顿请愿,他们因为失业而陷入困境。在华盛顿,这些退伍军人纪律严明,遵守法律,在政府门前扎起营房,准备长期抗议。胡佛总统派军队去驱逐他们,结果造成两人被枪杀的悲剧。⑾

罗斯福的“新政”遭到胡佛的严厉批判,某些批判甚至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在执政的前3个月,罗斯福新建了两个机构,其中之一是“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胡佛称其是一个“共产主义部门”;另一个则是“全国复兴管理局”,被胡佛认为带有“法西斯主义”色彩。胡佛于1952年评价道:“与控制通货一样,新政使美国人看到法西斯主义控制商业、劳工和农业的境况。”[8](p532)胡佛总统信奉的宪政思想被称为“保守主义”,其在经济领域的主张是:有限政府与自由竞争。胡佛在其题为“美国个人主义”的演讲中阐述了自己的宪政理念,他认为美国的成功源自于美国人倔强的个人主义,欧洲人的失败在于他们的家长制和国家社会主义。胡佛还提出,美国的政治体制强调自治,因此权力是分散的,而经济管理却需要集中权力才能提高效率,所以民主政府绝对管不好经济。并且,胡佛还指出,如果政府真的要接管经济,势必建立一套组织,形成一个庞大的官僚迷宫,促使中央集权,一切竞争也将宣告结束,而没有竞争的经济不可能有活力。更有甚者,经济自由的丧失最终必然危及人民的其他自由和自治权利[4](p90)。胡佛总统还尖锐地提出:“真正的自由主义不在于努力扩散官僚主义,而在于努力限制官僚主义。”[8](p502)胡佛的《向自由挑战》一书中包含了他对“新政”的最重要指责:政府的政策整个地和毫无保留地是非美国的,弃绝了民主制度而采用了官僚主义的管制[11](p593)。

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面前,作为总统的胡佛进退失据,大失民心,而他的对手富兰克林·罗斯福挽救了美国经济,让民众得以温饱,其声望如日中天。可是胡佛不管这些,以一种蚍蜉撼树似的勇气坚持批评“新政”,直到去世。细究胡佛的宪政思想,我们又再次地发现了反联邦党人的身影。胡佛的宪政思想里至少有三点是与反联邦党人一致的:其一,保守主义思想。胡佛终其一生信奉“有限政府与自由竞争”,坚守传统的宪政原则,反对在任何情况下作出改变,即使碰到前所未有的经济危机也不愿有所通融,其顽强的保守主义精神直追其先辈反联邦党人。其二,联邦主义思想。胡佛在任总统时,面对大量失业人员,反对联邦政府予以救济。其实胡佛不是反对救济,他是反对由联邦政府进行救济。⑿胡佛实际上是秉持反联邦党人的思想传统,在州政府与联邦政府的权力界限上尊重宪法,对于救济之类传统上属于地方政府管辖之事,胡佛坚决不愿联邦政府越权过问。胡佛还特别看重美国人的自治精神,他担心政府广泛的社会保障会销蚀这一珍贵品性。其三,对政府权力的怀疑态度。反联邦党人习惯于对政治人物作不良推定,坚决以不信任的态度看待政治家。胡佛完全是反联邦党人的忠实信徒,不管是作为总统还是前总统。作为总统,面对经济危机,胡佛拒绝动用联邦政府的力量解决经济问题,拒绝动用联邦政府的力量解决救济问题,胡佛对于总统权力始终持极端克制谦抑的态度。作为卸任总统,他始终不放弃对“新政”的批评,对“新政”导致的联邦权力日渐扩大深表忧虑。虽然,在连续四次当选总统,获得人民无限爱戴的罗斯福面前,胡佛对“新政”的反对无异螳臂当车,但其“自反而缩,虽千万人吾往矣”的勇气也让人十分景仰。在岁月流逝,尘埃落定之后,回头审视胡佛对“新政”的批评,其中确有不少真知灼见,不容否认。由此可见,反联邦党人及其精神后裔,不乏审慎思考之士,绝不会轻易地以众是是之,或以众非非之。

 

结语

《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一书,最浅近的意思乃是彰显反联邦党人有资格享有建国之父的荣光,再就是揭孽美国宪政思想真精髓之所在。确如斯托林氏所言,“反联邦党人的保留回荡在整个美国历史的上空”,细考每一时代,都能发现反联邦党人的思想承继者。反联邦党人对美国宪政的影响绝不仅仅停留在制宪会议上,他们的思想已经融人美国宪政史,并书写了其中重要的一部分。然而,斯托林氏此书更幽远的意义似乎在于,强调在宪政制度之下,反对派的声音不可轻易抹杀,失败者的诉求未必全然无理。正如大法官霍尔姆斯(Holmes)所言,宪法第1条修正案并没有区别正确或者错误言论,而是针对所有言论的保护规定。⒀反联邦党人及其思想继承者在很多时候都是失败者,其思想也常属非主流,其中往往还包含一些明显的谬误。可是在美国的宪政制度下,反联邦党人的思想也能得以保存,或且有发扬光大之一日。1960年代是美国社会激烈动荡,各种政治思想冲突纷扰之际,斯托林氏于1963年提议出版反联邦党人文集,其中或者大有深意。本书的读者也许最终能够明白,美国宪政最有价值之思想,不尽在联邦党人,亦不尽在反联邦党人,而在于其始终允许反对派之存在,并对政治斗争中的失败者予以大度的宽容。

 

【本文原载于《政法论坛》第2014—2期】

 

【作者介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史专业博士研究生,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

⑴[美]汉密尔顿等著:《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就联邦党人的政治主张,刘晨光亦曾发表文章指出,联邦党人主张的宪法其目的并不在于限制政府的权力,而在于树立联邦的权威。具体参见刘晨光:“美国共和政制:形式与目的的统一——重读《联邦党人文集》”,载《政法论坛》2011年第6期。

⑵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或译为《邦联条例》。

⑶汉密尔顿等人发表的论文均为标题,仅冠以“联邦党人第××篇”字样,参见[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出版说明第3页。

⑷国家主义(nationalism)是近代兴起的关于国家主权、国家利益与国家安全问题的一种政治学说。在本质上,国家主义就是一种研究治国之道和治国之术政治哲学学说。国家主义认为国家的正义性毋庸置疑,并以国家利益为神圣的本位,倡导所有国民在国家至上的信念导引下,抑制和放弃私我,共同为国家的独立、主权、繁荣和强盛而努力。民族主义(同样使用nationalism)起源于18世纪的欧洲,是在打破神权和封建主义的运动中兴起的一种民族认同运动。在此之前,人们首先认为自己是基督教的教徒,其次是某一地区的居民,然后才说自己是法兰西人或英吉利人。一般认为,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是民族主义发展史上的里程碑。

⑸反联邦党人对大型国家的忧虑其实可以理解,在以欧洲为中心的文化圈里,历史上只有古代希腊、罗马的小共和国比较民主、自由,而大型的国家几乎都是专制国家的典型。[美]郝伯特?J.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25—41页。

⑹美国宪法确定了“至上条款”,即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的:“本宪法和依据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的……所有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均应受其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再有,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以列举方式授予国会诸多权力,其中第18项被称为“弹性条款”,授权国会“制订为行使上述各项权力和由本宪法授予合众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官员的一切其他权力所必要和适当的所有法律”。

⑺1854年,美国国会允许新加入联邦的堪萨斯州与内布拉斯加州自行决定是否采用奴隶制,史称内布拉斯加妥协案。

⑻《南卡罗来纳宣言》(South Carolina Declarations),载《美国年鉴》第9卷,207—209页。转引自王金虎著《南部奴隶主与美国内战》,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85页。在南方人看来,奴隶是受宪法保护的财产,可是北方的自由州藏匿逃亡黑人奴隶,不积极协助遣返逃亡奴隶,就是在蓄意侵犯南方人的财产权。当时的《逃亡奴隶法》要求联邦警员协助逮捕逃亡奴隶,协助奴隶逃亡的人将被处以2000美元罚金和6个月监禁。在芝加哥,市参议会通过决议,宣布《逃亡奴隶法》违背宪法和上帝的法则。参见[美]乔弗里?瓦德:《美国内战》,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⑼Marquis James, Andrew Jackson,Portrait of a President,New York:Grosset & Dunlap, p. 313(1937).转引自钱满素:《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63页。

⑽赫伯特?克拉克?胡佛(Herbert Clark Hoover, 1874年8月10日—1964年10月20日)美国第31位总统(1929年3月4日——1933年3月3日)。

⑾[美]德怀特?L. 杜蒙德:《现代美国(1896—1946)》,宋岳亭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489页。1934年,面对因为同样原因进行请愿的退伍军人,罗斯福下令送去食物衣物,还派夫人慰问,乐队助兴,退伍军人大受感动,自动撤离。他们说道,胡佛派来军队,罗斯福却派来夫人。参见钱满素:《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96页。

⑿在一战后胡佛曾经主持欧洲的难民救济工作,并因此获得极高的声誉,可见其并非是救济活动的反对者。

⒀Holmes,The First Amendment recognizes no such thing as a“false”idea,in Hustler Magazine,Inc.et al.v.Jerry Falwell.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作为权利法案的第1条,这也是反联邦党人的政治遗产。

[1]王希:《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3][美]郝伯特?J. 斯托林:《反联邦党人赞成什么——宪法反对者的政治思想》,汪庆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钱满素:《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

[5][美]乔弗里?瓦德:《美国内战》,王聪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

[6]王建华主编:《美国历届总统执政和告别演说精选》,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7]王金虎:《南部奴隶主与美国内战》,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8][美]威廉?A.德格雷戈里奥:《美国总统全书》,周凯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

[9]钱乘旦、陈晓律著:《在传统与变革之间——英国文化模式溯源》,浙江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0]杨龙:“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转折点——托马斯?格林的政治哲学”,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

[11][美]德怀特?L. 杜蒙德:《现代美国(1896—1946)》,宋岳亭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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