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子:乡土纠纷的解决与正义供给——来自赣南宋村的田野经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752 次 更新时间:2014-08-05 23:00

 

内容提要: 乡土纠纷研究的既有进路对纠纷事实的阐释有力所不及之处,视纠纷本体为社会事实的“村庄的纠纷研究”成为可取的探究路径。从常人方法学的认识论出发,村庄社会关系的差序均衡构成了村庄内生秩序的微观机制,村庄客居主体社会关系失衡后,村庄边缘人对其进行具有反制意涵的公然侵犯的原因,在于客居主体的依附性生存结构、乡土社会变迁中民间权威的消失与乡村治理转型背景下村庄体制权威的式微,由此引发的主体安全感危机系侵犯性纠纷所产生出的社会心理事实。在正义供给体系无法有效回应乡土社会秩序需求的前提下,纠纷主体借助国家法律机关的出场来维护自身生活利益的实质是对“社会一法律”系统张力的能动整合。

关键词: 乡土纠纷;索引事实;差序均衡;选择性越轨;正义供给;纠纷本体论

 

一、问题、进路与方法

(一)问题的提出

乡土纠纷解决的研究主要在法学界展开,较早的视角主要从对现代国家法律的反思切入。在本土资源论视角中,纠纷解决中正式法律制度对村庄社会关系和村落共同体中人际问的生活预期具有一定的破坏力,[1]因此这种理论进路更注重社会自身对纠纷解决的方式和规则,但问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习惯与惯例在达致国家法的过程中不仅会遭遇到地方规则多样化与法律规则的普适主义两者间的强大张力,而且两者之间也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连接桥梁。也许是为了突破前者对纠纷解决之道的理论不足,一些学者运用“过程一事件”的社会学分析模式,[2]通过纠纷事件中法律、人情、理、面子等因素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来考察纠纷的解决是如何可能的,并进而反思国家法律在乡村社会中是如何实践的。[3]然而,“过程一事件”分析模式所展现的更多是事件之中的纠纷,其关注的是纠纷解决中的社会要素,纠纷本身并没有被放置于村庄社会结构中进行剖析和透视。除此之外,纠纷解决理论中的多元论则实现了对相对单一的纠纷解决法律中心主义的超越,其主张“纠纷解决机制的生态平衡和社会治理的良好效果,以缓解法制现代化与本土社会和传统文化之间的冲突,促进社会的自治与和谐发展。”[4]然而,即使是这种已经具备足够的纠纷经验包容度的法律理论依然不可避免地具有强烈的制度主义倾向。法律力量的局限性决定了单单依靠法律系统的运作,乡土社会中的纠纷并无法得到有效解决,但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实际上也是一种制度建构。这么说并非是对制度的否定或解构,而是意在表明乡土纠纷解决理论的预设前提至少是制度性的,这里可以理解为是法律理论从制度层面对社会秩序需求的某种回应。

与纠纷解决研究不同的是,纠纷的村庄研究则主要在社会学范畴内进行讨论,其更侧重于将制度层面的理论思辨进行暂时的悬置,在村庄社会的具体语境中来研究纠纷事实本身,进而探讨纠纷自身的逻辑以及对纠纷进行化解的社会机制。既有的纠纷的村庄研究主要有两种研究路径:一是将村庄中的纠纷视为法律现象,通过法律民族志的“深描”来透视乡村社会秩序维系中的情、理、法与力,来观察乡村社会中内生秩序的变化,以此来反思传统时期的乡村秩序机制和“小政府一大社会”的乡村秩序建构取向,进而将乡村社会秩序建构的方向指向国家。[5]这种研究认为,相比于费孝通时代的“乡土中国”,现在的乡村社会与法律具有了更多的亲和。在乡村内生秩序瓦解甚至崩溃的“结构混乱”时代,国家权力(不仅仅是国家法律)应该成为乡土秩序重建的主导力量。[6]二是从村庄纠纷本身出发,对纠纷的性质、频次和解决方式进行细致分析,以展现乡村社会性质的变迁和社会交往规则的变化,从而探究纠纷发生的村庄社会特征。[7]这种研究并没有前者那么大的理论抱负,而更多的是一种不超越村庄本身的研究。

纠纷的村庄研究对纠纷的既有研究进行了有力的突破,将更多的以往时常被认为没有理论价值的细微纠纷及其法律社会学意涵的诸多面向呈现出来,并在村庄社会结构中展示了对纠纷事实及其本土解决方式的在地化理解。但是,这种研究并没有真正地深入“纠纷”,纠纷仅仅成为了理解村庄社会本体的参照指标。

如果说纠纷解决的研究是以纠纷来思考社会秩序问题及国家权力对村庄的社会控制,而纠纷的村庄研究以纠纷来解析乡村社会性质变迁及其秩序控制机制,那么在本文看来,纠纷则是一种人类社会无法消灭的“社会事实”,它“普遍存在于该社会各处并具有其固有存在,不管其在个人身上的表现如何”。[8]如果摒弃社会纠纷为社会秩序的对立面的观点,这种纠纷事实不仅能够作为乡土社会的构成,而且在整个乡土社会结构中,作为乡土社会秩序整体有机构成的纠纷也必然会参与社会事实的再生产。[9]如此,将纠纷作为社会事实的研究就有可能成为中国乡土纠纷研究中的学术生长点,这种纠纷本体的研究成为了超越“左”与“右”的“第三条道路”——村庄的纠纷研究。

村庄的纠纷研究力图将村庄纠纷作为独立的社会现象来进行探究。作为一种乡土社会中的社会事实,乡土纠纷应该被视为一种正常的社会形态。如果说村庄纠纷的解决研究常常在自上而下的制度主义视角中认为最后需要国家法律的出场,又或者因国家法与村庄规范之问的张力而深感焦虑;而纠纷的村庄研究不仅更关心村庄社会本身,而且善于从村庄社会内在的秩序机制来分析纠纷在村庄中的具体过程,还注重考察村庄社会秩序对国家权力的内在需求程度。那么,本文将纠纷作为正常社会事物的认识方向便有可能拓展对纠纷的理解,深化对纠纷解决实践的认知。因此,本文的理论追问在于,村庄社会纠纷的发生在日常社会关系、村庄治理秩序与国家基层治理转型三个层面是如何成为可能的;作为参与社会再生产的纠纷事实在社会生活中的生产性事实是如何表达的;由乡村社会内生秩序机制与国家法律系统共同构成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乡土正义供给中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对纠纷主体为了实现权利救济而进行的社会行为又该如何理解,这些都是村庄的纠纷研究所力图回应的问题。

(二)方法与进路

将纠纷作为社会事实来进行研究,需要将纠纷还原到社会本身之中,而不是将纠纷作为一种治理事件,也不是将其从社会中单独抽离出来,进行田野文本的深度反思。纠纷研究需要秉持一种村庄本位的视角,但这种视角在有效地转化为一种操作方法上却时常面临着无法进行“彻底解释”的困境。00]社会理论中的常人方法学注重对生活世界的研究,其更加注重社会行动的局限性、情景性、索引性和反身性,“因为索引性的特点就是‘无尽的索引性’,一项表达(或行动)的意义必须诉诸(即索引)其他表达(或行动)的意义才可理解,而这些被涉及的表达(或行动)本身也具有索引性,这样,从根本原则上讲,任何一个表面上孤立的‘表达’与‘行动’都是一个‘无穷无尽’的‘索引链’上的一环”。[11]在具体的研究方法上,常人方法学注重通过“描述”来“回到事情本身”,力图根据社会现象的自身特点来采取研究的方法,这样就能“使方法与研究对象统一起来”。[12]

这样,常人方法学对村庄的纠纷研究无疑具有认识视角更新上的启发意义:村庄的纠纷研究需要深入挖掘纠纷背后的索引性事实,其目的不在于对原因的无限追溯而在于从中找寻纠纷生成的社会机制。也只有如此,纠纷解决机制的理论建构才可能真正做到对症下药。具体而言,蕴藏于纠纷索引事实之中的纠纷生成的社会机制,在村庄语境内便可以从纠纷主体的结构性位置与社会控制机制两方面展开搜寻,而这种索引在社会秩序机制方面则可以进一步扩展至国家法律系统层面。纠纷的索引事实并不是纠纷事实本身,而是一种从纠纷表层事实向微观秩序机制、社会控制方式、社会结构特性以及治理结构层面进行适度索引后发掘而出的有利于解释纠纷何以生成的“总体性社会事实”。[13]

为了更好地走出个案,本文将采用扩展个案方法来对纠纷案例进行分析。扩展个案方法可以从拉长个案的历史线条与拓展微观个案的宏观基础两个角度来进行理解和使用,这种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强调个案产生的社会脉络与社会情境,而且特别注意个案的前历史与个案身后的社会后果,同时也十分注重在微观个案与宏观社会系统之间的不断往返并追求对问题本身的深入理解。[14]就本文而言,扩展个案方法实现了方法与对象上的某种统一。

本文将首先从纠纷案例的社会文本着手,来分析村庄内生秩序的基本原理并以其为参照来分析纠纷发生的微观机制;其次,文章将从村庄内生秩序结构层面讨论村庄中的越轨行为并从社会控制方式转型的角度来分析纠纷主体所遭遇的正义救济困境;再次,文章将从纠纷主体生存结构的角度对乡土纠纷的社会后果进行阐释并将分析指向实现权利救济的正义供给体系命题。最后,文章将对乡土正义需求与国家法律系统的正义供给之间的张力进行简要分析,并对纠纷主体的应对行为进行不同于“理性选择”式的深化解读。[15]

本文的研究以2013年江西赣州宋村的田野调查为基础,并以具有村庄社会整体关照的“村治模式”为经验支撑,[16]村庄的社会结构、社会生活、风土人情及国家政策在村庄的运作机制、过程及其社会政治后果均构成了本文写作的经验基础。

 

二、宋村社会与侵犯性纠纷个案

(一)宋村概况

宋村位于江西省南部,所在县是国家级贫困县,宋村以宋姓为主,始迁祖于明朝末年,由山东迁入,至今已有22代。宋村现有22个自然村,10多个村民小组,从宋族四房的人口规模来看,二房占宋族的80%。虽然经历多次现代性冲击,宋村依然具有较好的宗族文化和宗族认同,是典型的宗族性“团结型村庄”。[17]宋村内部的宋氏村民均为宋族的二房,在各房之下再分为数个太卡,太卡之下的最小的宗族单位为小卡,卡卡相连构成了宋村社会中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宗族组织结构。08]同卡之内的村民在血缘上最为接近,以小卡为基本单位,宋村村民进行日常的生产、生活和娱乐,小卡构成了宋村村民最基本的人情单位和互助合作单位,并具有村落家族文化的血族性、聚居性、等级性、礼俗性等基质特征。[19]小卡和以其为基础的自然村是一个社会团结程度较高的熟人社会。宋村的宗族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完成了从行动单位到认同单位、从具有司法功能的治理主体到治理对象的历史转换。[20]尽管宗族在村庄治理中依然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是宋村的宗族早已成为去政治化的宗族文化体,而非宗族政治实体。

(二)侵犯性纠纷个案呈现

1990年代以来,随着打工经济的兴起,宋村内部的常住人口不足一半,纠纷总量剧减,且多发生于年末,这些纠纷因为其突发性、发生时间的集中性和纠纷涉及人数较多而往往成为村干部和乡镇治安机关的重点治理对象。但本文所关注的却是村庄日常社会生活中的常态纠纷,如下事例:

宋村三组的宋金贵现在修建的房子是以前自己家的祖坟,后来迫于宅基地的紧张而将祖坟迁走后用于建设新房。宋金贵家以前的厨房是用黑瓦盖起来的,面积较小使用不便,2012年为了将厨房面积扩大并增建卫生间,宋金贵家便和另一卡的宋小兵通过置换的方式将厨房之后的土地变为自己的宅基地。在宋金贵家拆掉原来的厨房开始新建时,宋小兵突然过来说原来厨房后的土地应归自己所有并坚决不让其施工。宋金贵当时找自己人宋定贵前来调解,宋定贵却劝金贵暂时不要动工,最好去村里将扩大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手续补齐。宋金贵找村委会调解,但“人怕强来不怕弱”,村里也调不动。宋小兵让金贵给5000元做土地补偿费,因为厨房必须要马上建起来,再加之宋小兵是个无后之人,金贵认识到他其实就是空手要钱,于是就找自己的妹夫借钱,给了小兵4000元算是拿钱消灾。

村民宋金贵虽然姓宋,但并不是土生土长的宋村人,而是由养父宋长斌从外村收养。养父宋长斌在房卡内德高望重,受到村民的广泛拥戴,而且还一直是自然村上牌村的村长。宋金贵不是血缘意义上的宋族人,但是依靠其养父的庇护,金贵也是祖荫下的一份子,在上牌村内几乎与天然的宋村人一样,共拜一个祖先,共上一个族谱。然而,其养父母的先后去世使得金贵不再能享受庇佑。于是,宋村的外卡人便来找金贵的麻烦,上述纠纷显然并非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或是“土地规则之间的竞争”,[21]而是发生于熟人社会内部的对生活利益的公然侵犯。在村庄语境内,金贵显然早已在符合乡土惯习的情况下完成了土地的调整,而小兵的行为也显然违背了村庄社会规范,其行为实质上是利用国家法律来谋取私利。金贵找不到有效的化解纠纷的途径,只好花钱买平安。可是好景不长,最后自己人也欺负到头上来,如下例:

2012年9月,宋金贵觉得家事不兴,便请风水先生来看家宅风水,风水先生看过后觉得应该将门前的晒谷场围起来,不然家里守不住财。宋家门前的晒谷场原本是集体时代村里供生产小队晒稻谷之用,晒谷场一直由小卡里的人共同使用。分田到户后,村里将面积仅40余平米的晒谷场分给同卡的9户人家(50多人),后因晒谷场面积过小轮流使用不便而且卡里不少农户都另外修建了自己的晒谷场,宋金贵门前的晒谷场便成为了自己家门前的围场。但由于一卡人对这个围场都有份,所以在准备将围场用水泥墙围起来前,金贵专门请村民来家里吃饭,以完成对门前围场的实际占有,当时在场的宋华云没有表示异议。金贵知道华云惯于出尔反尔,便专门去华云家送过一条香烟和一袋芝麻以确定土地的归属。后来,宋金贵花了8000元将水泥晒谷场围了起来,可谁知没过几天,宋华云便过来说自己对晒谷场有份,不能给金贵建围场,华云还表示,金贵如果要建就需按当初分地时的份额给自己几万块钱,不然就会把金贵建好的围场拆掉。当时村里人都指责华云,但华云表示只给金贵两条出路,一是找政府来解决,二是让华云自己拆掉,而且还要向华云倒贴劳务费。2013年1月,华云继续让金贵赔钱,并发出狠话,说不赔钱就直接将其围墙拆掉。金贵的妻子说自己现在整晚失眠,总害怕自己家的房子有天突然塌下来。

这里显然只是对纠纷事件中的表层信息和利益冲突面向的概略式介绍,上述两起纠纷实际上都是村庄中的边缘人对村民生活利益的直接侵犯,考虑到这种纠纷更多的是一种侵犯而不是侵害,本文将其指称为侵犯性纠纷。在我们调研期间,华云并不在村中,房卡内的头人、村民小组长和村干部对这起纠纷的解决均无能为力。

需要说明的是,近20年来,随着乡村社会开始加速变迁,城市经济高度发展所带动的农村劳动力就业使得村庄常住人口总量大幅度减少,同时在农村人口频繁流动的作用下,开始深入村庄的城市文明,成为催化村落共同体瓦解的重要外力因素。相比于全国大多数农村而言,宋村社会依然具有较好的村庄共同体形态,在村庄社会结构和秩序机制特征上也更接近传统时期的中国农村;不过,选择宋村乡土纠纷进行分析的一个重要原因还在于,宋村社会变迁的过程形态更具有历史脉络中的对比性。正是因为传统权威与现代秩序、国家力量与社会权力之间的相互交织在宋村的法律生活中得到了鲜活的体现,文中的侵犯性纠纷案例便具备了充分的乡土经验复杂性和理论解释空间。

 

三、内生秩序原理与乡土纠纷的微观机制

(一)从“差序格局”到差序均衡

在乡村社会快速变迁的当下,村庄中的“差序格局”对于理解和分析纠纷的解决依然具有较强的解释力,村干部通过对自己人的“举例说明”,在村庄的纠纷调解中还原一种自己人的社会情境,便可利用村庄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差等序列来强调各自的义务,以此来恢复村庄内部的秩序。[22]纠纷主体则通过主动建构并利用作为符号的自己人,以实现自己的纠纷利益。[23]

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虽然将传统中国村庄的社会结构精妙地表达了出来,即:“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24]但“差序格局”却无法有效解释同一“圈子”内的村民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构成机制和同一“圈子”或同一村庄内人际之间具体关系的变化对社会结构的影响。也就是说,费孝通虽然看到了乡村社会结构的差序性,但却没有对差序格局中个体所处的关系结构进行进一步的发掘。被费老所忽视的是同心圆“圈子”中及各个“圈子”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均衡性问题。

60多年前,林耀华先生在《金翼》中曾指出:“我们日常交往的圈子就像是一个由有弹性的橡皮带紧紧连在一起的竹竿构成的网,这个网精心保持着平衡。拼命拉断一根橡皮筋,整个网就散了。每一根紧紧连在一起的竹竿就是我们生活中所交往的一个人,如抽出一根竹竿,我们就会痛苦地跌倒,整个网便立即松弛。”[25]如果说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注重的是村庄社会中以己为中心的人与人之间的差序性,每个人均在这个差等有序的关系结构中来为人处世,村庄纠纷的解决也受制于这个社会关系网络,进而以此为基础来形成一种纠纷解决的处理原则,即纠纷的解决更多的是利用差序格局以实现道德教化之后的礼治秩序;那么林耀华先生则看到了村庄内社会关系的均衡性,即村庄内生秩序的发生不仅仅是因为村庄内部每个人之间的差等有序,而是人与人之间所保持着的结构性微观均衡,这种关系上的均衡在村庄社会的差序格局中便在总体上形成村庄社会关系的差序均衡形态。

一旦个人所处的关系结构发生变动,自己在原先的差序格局中的社会地位也必然会发生相应的改变,有可能原先的自己人情景便难以快速恢复而使得纠纷无法有效解决。也许更为根本的是,正是个人关系结构的变动构成了纠纷发生的微观动因。如果说费孝通刻画出了乡土社会的结构性静态特征,那么林耀华则对乡土社会进行了更富经验性的动态解析。正是村庄内部社会关系结构的差序性和均衡性才使得村庄社会秩序成为一种可能,村庄的内生权威也由此产生,村庄社会关系结构的差序均衡不仅可以成为理解传统乡村内生秩序的社会原理,也可以成为理解当代中国村庄内生秩序的理想参照类型。因此,在理解当下村庄的社会秩序与纠纷事实时,不仅需要考虑到村庄社会结构上的差序性,而且需要认真对待社会结构中社会关系的均衡性。

(二)嫁接血缘的祖荫庇佑

在血缘关联浓厚的宋村,享有宋氏一族的血缘显得尤为重要,否则毫无血缘关联的村民便会沦为村落中的外人。宋村内的杂姓村民在村庄内地位低下,他们做人不得不处处小心谨慎,尽管如此也还会受到欺负和排挤,例如:

清水潭村的黄大龙是还在襁褓中时随母改嫁入村的,但是黄大龙却并未改姓,后来继父与自己的母亲又生了两个儿子,虽然同为一家人,但是黄大龙和自己的异姓兄弟之间却是外人与自己人的天壤之别。黄大龙从小便要看人脸色行事,平时小心行事、忍气吞声,从来都不敢得罪他人,就连现已25岁的儿子也说自己是被宋族的孩子欺负着长大的。黄在宋村结婚后一直没有建新房,2008年,准备盖新房的黄大龙在建房之前特意向村委会提出了关于宅基地的申请。交完700元的土地管理费后又到县土地管理局反映,说自己没有房子住,在得到土地使用证后,黄还请镇里的土地管理所来丈量土地。但是,在房子建到一半的时候,位居自己新房之后的宋长清便说黄大龙家的位子对自己祖宅的风水有影响,硬是不让黄家建房并向土管所举报以制止黄的建房行为。

在地缘关联更强的村庄,成为事实上的“外人”的社会门槛往往比地缘关联主导的村庄更高,也就是说,地缘关联主导型村庄的“外人”实际上更容易成为建构性自己人。自己人之间的标准并非生硬的社会规范,而是后天建构的结果,费孝通先生曾指出,成为村子里的人的标准在于土地和婚姻,只要在村子里有土地并且进入到村庄的亲属网络中来,才可算是在村庄里扎下根。[26)在地缘关联主导型村庄,村落中的“外人”往往是后天进入村庄或通过购买房屋和土地进入村庄的外地人;而在宋村,即使是如黄大龙这种依靠上一辈的婚姻关联在村子内从小长大并获得自己的婚姻关联的村民也是事实上的“外人”。

宋金贵的人生际遇要比黄大龙好得多,金贵不仅改了姓氏人了宋氏族谱,而且因为养父在村庄内部的地位和威望,金贵可以在寄养嫁接血缘的意义上成为宋村内的自己人。[27]金贵养父在世时,老村长对村庄的边缘群体构成了强大的压制力量,因而华云至多是在村庄生活中蛮横无礼但不敢直接侵犯村民的权益。金贵养父在村庄社会关系结构的差序均衡中具有双重意义:金贵养父是村庄社会关系的结构性均衡力量,他在“公”的意义上构成了村庄内生秩序的维系性力量;同时,金贵养父也构成了血缘关系“差序格局”中的关键一环,是金贵个体所处的人际关系均衡网络中的“竹竿”。

正因如此,在人际关系上兼具差序性与均衡性的金贵在宋村才能够以“自己人”自居并积极地参与村庄和宗族中的公共事务。金贵不仅从小便参与房卡内的人情互动,成为事实上的宋氏房卡一员,而且在房卡内男性村民的支持下逐渐成长为新的房卡头人。金贵依靠养父的宗亲血缘不仅处于村庄社会的“差序格局”之中,与宋村的血缘脉络直接连接起来;而且在上牌村的人际关系中始终能够处于一种均衡的结构位置。就在纠纷发生不久之前,金贵刚刚成为房卡里的“管局”并帮助自己人顺利地完成了两次乔迁之喜的操办。[28]但是,金贵毕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宋村人,金贵之所以能够在房卡内获得极高的威望,养父的时刻庇佑及其依靠嫁接性血缘获得的社会身份正当性是最为重要的基础。

(三)内生秩序裂缝与纠纷生成微观机制

在上文所述的纠纷中,一个关键的社会事实是金贵养父母的双双离世。小兵在与金贵的争吵中经常提及的一句话便是,“以前是以前,现在是现在”,其中暗指的便是金贵从此没有了养父母的庇护,即使上牌村的村民一如既往地支持金贵,但村庄或房卡内的边缘人物却敢于直接冲击金贵的社会位置。养父母的去世使金贵所依赖的嫁接血缘发生断裂,其所处的人际关系均衡遭到巨大的破坏,村庄的内生秩序在金贵所处的社会关系中便出现了一道秩序裂缝。

在金贵的社会关系网络中,自己的妻子、儿子、父亲、朋友等都是其关系网络中的“竹竿”,这些竹竿在整体上构成了一种均衡的网络。按照林耀华先生的人际关系均衡理论,每一个竹竿的抽离都会使这个网络发生巨大的变化,甚至使得整个网络发生解体。金贵养父无疑是金贵所处的关系网络中最为重要的一根“竹竿”,这根“竹竿”的意义在于,它构成了关系均衡网络中的差序性,使得金贵能够在房卡分层、伦理有序的宋村宗族网络中找到自己所处的差序位置,正是如此,金贵才得以获得基本的宗族认同和宗族身份,由此才可能获得一种在宋村的存在感,才可能获得自己生活的主体性以及以其为基础的主体安全感。

金贵养父去世后发生的侵犯性纠纷表明,正是人际关系之间的差序均衡构成了村庄内生秩序的微观机制,宋村的人际互动、长幼有别、伦理有序的秩序景象都暗藏着一种以人际关系的差序均衡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均衡。一旦村庄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某一根“竹竿”被抽离,就会导致差序均衡的动摇甚至丧失,此时作为社会适应过程的纠纷就有可能出现,这种在差序关系失衡中出现的纠纷是村庄社会的主动调试,是一种关系结构通过纠纷来适应社会的过程形态。

 

四、边缘人越轨与内生社会控制式微

(一)主流秩序文化与边缘人越轨

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秩序的特点是“皇权不下县”。依靠士绅的非正式权力,地方社会的秩序不仅能够得到良好的维系,而且使得基层社会的公共建设得以展开。[29]村庄中强大的舆论力量和社会控制权威,使得村庄的边缘群体的越轨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和治理。在解放前的宋村,宗族往往成为村庄治理中的主体力量,房卡内的长老具有极大的治理权威,村庄中的个体均服膺于长老权力的统治,村庄中的小辈对老人都十分尊敬,就连平时在一起走路都会长幼有别,年轻人走路需要超过老人如果没有向其说明,则会被宗族处以十分严苛的惩罚,有时会被拉去吃牛粪甚至被挖掉眼睛。总之,那时的纠纷不仅能够得到良好的调解,而且更重要的还在于,正是地方性秩序的强大和长老权威的存在而使得边缘人的越轨行为难以发生,村庄的日常生活都会受到地方性规范和宗族社会民间法的控制与规训。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对宋村的宗族进行了彻底的铲除,祠堂被全部拆毁,宋族最大祠堂成为人民公社时期的会堂和电影场,拜祭祖先的行为也被官方严厉禁止,作为治理主体的宗族被国家的现代性力量彻底瓦解。但是,尽管如此,作为治理资源的民间长老权威在村庄的日常治理中依然发挥着强大的作用。分田到户之后,尽管宗族文化开始复兴,但宗族势力在村庄治理中不再具有体制性位置,村庄的主流文化秩序受到国家权力的有力改造,不过上牌村的头人在纠纷的调解中却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多数纠纷都能在房卡内部有效化解。但是,1990年代以来,宗族性村庄开始发生巨大的社会变迁,熟人社会开始成为“半熟人社会”[30]或“无主体熟人社会”,[31]费老60多年前所刻画出的乡土中国早已成为社会深度转型时期的“新乡土中国”。(32]村庄的社会交往规则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接触性纠纷减少而侵犯性纠纷大量增加。[33]村庄内部社会控制结构的不断松动为村庄边缘人的成长提供了社会空间,这些边缘人开始不断在村庄中进行越轨行为。

但是,金贵的养父2009年去世,金贵2012年修建房前的围场实际上得到了上牌村村民的共同认可,并按照人情互动的方式,通过请相关村民吃饭来完成集体所有权的私有化让渡,这种方式实为宋村土地所有权转让的地方性规范,是一种土地产权转移的习惯或惯例。也就是说,金贵所处的人际关系结构的失衡并没有使其面临一种彻底意义上的生存危机。毕竟金贵在上牌村生活了30多年,平时积极为村民做事,在2012年还成为了上牌村里的管局。养父的去世虽然使其血缘基础发生动摇,但是金贵毕竟已经成家立业,也有了宋族的后人,所以在宋村已算有所根基。金贵在纠纷中的遭遇表明,尽管边缘人开始对其进行侵犯,但普通村民还是积极地支持金贵,金贵所处的总体秩序环境还算尚好。

从纠纷的控制机制来看,宋村内部的边缘群体往往是村庄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无后的小兵实际上在村庄中毫无社会地位可言,其之所以敢于侵犯作为村庄潜在精英的金贵,不仅在于金贵养父的去世,还在于村庄社会本身已经丧失了对村庄边缘群体的治理权威。华云对金贵的侵犯也是如此,在上牌村几乎无人与之交往的华云对村庄事务毫无话语权,甚至被排斥在人情互动之外,毫无社会地位可言,但是却依然敢于对金贵进行侵犯。也就是说,金贵可进行依附的血缘力量的丧失使得其所处的人际关系格局处于失衡状态,这会直接影响到其自身在村庄社会中的社会位置,但村庄一般意义上的人情、面子及社会舆论等乡土逻辑依然构成了宋村日常的社会规范。事实情况是,一般的村民不可能毫无顾忌甚至蛮不讲理地去侵犯金贵,反而是积极地支持金贵作为房卡的精英人物和公共份子。尽管金贵遭遇村庄边缘人的越轨行为,但是村庄的主流秩序文化实际上为金贵的生活秩序裂痕的修复提供了有利的社会空间。

(二)选择性越轨与内生秩序式微

如果村庄社会的秩序环境真的良好,那么金贵应该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生活利益和修复自己失衡的社会关系结构。在村庄社会规范更为强有力的宋村,社会中的边缘性力量不可能主动对普通村民进行侵犯。不过侵犯行为一旦发生,在村庄内生惩罚性力量丧失合法性的情况下,基于民间权威的调解将无法发挥原有的功效。所以金贵只能任由小兵和华云欺负自己,村里人看在眼里也毫无办法,村干部对此也只能束手无策。也就是说,村庄社会控制结构的松弛使得主流秩序文化式微所导致的边缘力量开始崛起,这些乡土边缘势力的选择性越轨是金贵这种特殊村落个体所必须遭遇的不可承受之重。金贵的打算是:“等着华云来砸自己家的围墙,这样就可以找派出所进行调解,到时只要对华云的土地进行赔偿,就可以使围墙保住也不会受到华云的敲诈,以后华云也不会再来麻烦自己了”。

从金贵的无奈语调中,我们感受到了他心中的深层焦虑,原来自己在村庄内生活了30多年,一旦自己的父亲去世,就连村庄里的绝后户和无赖都可以来欺负自己,而自己却一点办法也没有。在纠纷的解决之中,金贵的生活利益不断地受到侵犯而毫无解决之道,处于渴望正义而不得的境况之中。

宋村日常生活的秩序机制在于,村民之间的利益摩擦,通过宋村头人的讲理明利,便可利用自己人的情景来恢复一种内部秩序,这样地方性规范不仅可以得到维系,也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这种地方性规范,而身处其中的个体也会继续按照这种地方性规范进行村庄生活的展开,村庄的社会秩序也正是在这种逻辑中得到维系和再生产的。也就是说,乡土社会中民间权威的调解实际上是一种对村民的教化而非惩罚。然而,面对村庄的边缘性力量,自己人调解的教化功能不可能发挥作用,因为以往村庄中的边缘力量根本无法生活在村庄秩序规范结构范围之内,所谓的礼治秩序其实并未将边缘人纳入进来,传统社会中的边缘人倒常常是乡土横暴权力压制的对象。

尽管宋村的社会结构虽然开始出现明显的松弛,原有的村落共同体开始慢慢瓦解,但是,宋村的边缘性力量无法成长为原子化村庄的狠人或湾霸,更不可能成为控制村庄社会秩序的灰色力量。[34]绝后的小兵和“赖扫街”华云在宋村实际上是被嘲笑和讽刺的对象,他们只会进行选择性的越轨,即只可能对金贵这种人际关系结构出现严重失衡的个体进行侵犯;而一旦金贵实现对关系结构裂缝的弥合,使自己在上牌村处于真正强势的地位,像小兵、华云等边缘性人物可能也不再敢对其进行欺辱和侵犯。

1990年代以来,宋村社会变迁不断加速,2000年之后宋村的民间权威丧失殆尽,房卡中的头人在纠纷的调解中不再发挥以往的作用,村干部成为宋村里几乎唯一能够进行纠纷调解的力量,于是村庄里的纠纷便大量汇集到村级组织和乡镇一级。纠纷的社会控制单位被快速地扩大到村级组织,原本能够进行有效的纠纷控制的房卡不再构成纠纷的控制单位。通过民间权威人物的社会控制手段的消解使得宋村的各个房卡出现了权力真空,内生秩序的不断式微使得原本被压制的边缘性力量开始向社会控制区域的中心发起反击。

(三)越轨的反制意涵与乡村治理转型

内生秩序式微为村庄边缘人进行选择性越轨提供了社会空间,但更为根本的原因在于,小兵等社会边缘群体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受到更多的社会控制的制裁,因为“社会边缘者的行为更有可能从一开始就被界定为犯罪或违法”,[35]他们的日常生活行为更有可能被视为越轨,在以往的社会控制模式中,他们可能受到了大量的社会控制甚至是不公正的社会惩罚,“不论什么地方出了差错,那些处于社会生活边缘的人都更可能受到指责。总之,他们的行为更有可能被界定为不轨,他们不论干什么都更严重。”[36]因此在原有的社会控制体系松动之后,边缘群体开始向所谓的正义体系发起一种通过越轨的社会控制。

宋华云60多岁,一辈子在村里就没做好事,大家都叫他“赖扫街”,他蛮不讲理,整日泼皮耍横。宋金贵的父亲在世时就很瞧不起华云,以前金贵父亲曾将村里的鱼塘让别人做房子而没有给华云,这点华云一直记在心里。2011年,和宋金贵一个卡的宋华云找金贵,想要金贵在国道旁大概80平米的耕地上开鱼塘养鱼,金贵一口回绝,说是留给自己年幼的儿子以后建房子用的。2012年,村里的老管局头人宋定贵最近将管局让给金贵来做,华云就说金贵是在拍村里头人定贵的马屁,让金贵做了村里的管局。

华云在村庄社会属于典型的边缘人,具有“刁”与“赖”的行为特征。[37]华云在村庄不仅毫无名声,而且在争取村庄的各种利益中总会受到村庄主流文化的冲击与打压,金贵的养父在世时是村庄精英,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村庄社会资源的配置权,面对华云的生活利益诉求,老村长不仅不予理睬,甚至反唇相讥。几十年来,金贵的养父一直是村子里的政治精英与文化精英,华云长年来饱受着村庄主流文化的压制,其行为早已被标签化和污名化,连正常的生活利益诉求都会受到社会资源分配机制的排斥。但是,随着宗族从治理主体到治理资源和治理对象的转变,村庄内部的社会秩序机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内生型的社会控制机制不断减弱,老村长的去世实际上标志着上牌村民间权威秩序时代的终结。华云在村庄社会生活中主要是无赖而不会侵犯大多数人的利益,只是其行为往往处于主流村庄文化的边缘。老村长的去世使得村子内部的内生权威进一步弱化,加之金贵的父亲生前是村庄内部正义力量的代言人,其父亲生前对小兵与华云等村庄边缘人物进行了更多的社会压制和体制性惩罚。华云对金贵的侵犯实际上是村庄边缘势力向主流秩序符号的某种反制,更何况金贵现在成为了村子里的管局,以后极有可能成长为村庄的政治精英。在华云的行为逻辑中,正好利用老村长的去世来对村庄中的主流人物进行反制和冲击。

在宋村的社会秩序结构中,民间权威、乡村体制权威与国家的乡村治理无疑都构成了形塑村庄社会控制机制的重要力量。1980年代以来,乡村社会与国家治理发生双重转型,其后果便使得宋村的社会控制随之发生巨大变化。村庄共同体的日益开放与市场经济因素的不断渗入使得民间权威日益解体以至消失殆尽,乡村体制权威则随着全能主义政治的终结与农业税费取消而不断式微,而国家对农村政策从汲取型向供给型的总体转变则使得被重塑后的乡村治理结构无法为化解乡村纠纷提供有效的治理资源。

从乡村治理的角度来看,村庄治理的转型成为金贵所处的纠纷无法有效解决的直接原因。在税费时代,村干部手中掌握着大量的治理资源,村干部遇到类似的纠纷可以通过税费收取的权力来获得调解的权力。税费取消之后,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改变,国家不仅“悬浮”于乡村社会,[38]而且国家力量的不断后撤使得村干部不再可能通过国家给予的对村庄资源进行汲取的权力来获得村庄治权。[39]作为“国家治理体制”的项目制, 的推行不断重构乡村治理的结构,[40]村级组织的治理重心发生了从在村庄社会中汲取资源到向国家进行资源争取的总体性转移。在纠纷调解中,村干部仅会主动地去处理如宗族械斗、村民打架等综治维稳层面上的事件性纠纷,而这种日常生活中最普通甚至是处于亚纠纷状态的社会冲突则难以进入村级治理的中心。

因此,村庄社会不仅无法为金贵提供有效的正义供给,反而使其处于焦虑和主体安全感危机之中。如此一来,国家的正义供给就显得尤为重要。从金贵自身的正义需求来看,国家正义供给对金贵的首要意义在于,金贵在自身的关系均衡恢复之前能获得一种确保安全感和权利不受侵犯的制度保证。

 

五、主体安全感危机与“乡土正义"差序供给

(一)依附性生存与主体安全感危机

在宋村,宋族是村庄的结构性血缘组织,只有在宋族的血缘脉络中才能找到自己的社会位置,也只有在这种结构性的社会位置中才可能获得生存下去的社会资格,才可能在宋村社会的差等序列中生活安逸、行动自如,由此才能积极地参与到房卡的公共事务中来,进而获得在村庄社会中的主体安全感。主体安全感是指村庄生活中的个体在村庄日常生活中所能感受到的具有实质意义上的安全感,这种安全感的基础是对村落中“历史感”与“当地感”的获得,“历史感”是指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村庄社会记忆和村庄生活能够为农民提供个体生命所必须具备的纵向想象,“当地感”则是指农民在村庄中所获得的主体性。[41]主体安全感的本质是一种在村落中的生存意义感获得,因为主体安全感关乎生存价值与生命意义,于是成为村民在宋村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生活利益。

对于宋村男人而言,只有具备了充足的血缘身份,才算是获得了参与村落社会事务的资格与合法性,否则便只可能是村庄中的“外人”,只能过着高度核心家庭化的生活,村庄中与宗族有关的一切社会公共活动都不可能有权参加,而且在村庄的一般性事务中也无法享有话语权,甚至在日常的村庄生活中都会受到排斥和欺辱。金贵所遭遇的纠纷实质上表明其生存结构的依附性特征,这种依附性生存结构不仅使其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受阻,而且使其很难获得主体安全感。这种事实上的依附性生存状态不仅表现为生存主体的社会行动上,而且表现为生存主体的心理认同和心理结构上。具体来说,这种依附性生存状态包含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身份的依附性获得。在宗族性村庄中生活的外人进入村庄社会的方式主要包括随母入村、过继入村及外迁入村。过继入村的金贵在宋村没有“合法”的血缘基础,因而只能通过嫁接过来的血缘获得基本的生存资格。金贵虽然获得了宋族的认同,但是他从小便知道自己在宋村宗族社会关系中的差序位置来源于养父的血缘关联,为了加强自己在上牌村中的社会身份合法性并克服自己形单影只的生活状态,金贵从小便在村庄中积极做人,在日常生活中不断地构建自己的人际关系以获得村民的认同。金贵虽然获得了一种嫁接性的血缘关联,但是自己本质上无法归属于宗族的差序格局之中,因而金贵便通过自己的社会行动来完成“外人”自己人化的社会过程,以获得自己的差序均衡的社会关系并将自己纳入村庄的社会秩序网络之中。

第二、依附性生存结构的强化与再生产。宋村中的依附性主体的依附性位置决定了个体位置的不稳定性,为了加强或延续自己的可依附性,他们必须不断强化和生产出新的社会依附网络。金贵为了扩大自己的可依附性,在少年时代便拜认一位地位较高的村民为干兄,以使自己在村庄内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金贵的这一做法也使得自己的社会关系更为稳定和多样化,自己的社会位置也能够更加固化,使得自己人的身份色彩更为浓厚。不过与黄大龙类似的是,即使是在不断地扩大自己的可依附性,但这种主动建构出来的社会关系并没有成为他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有效支持力量,不管社会关系如何建构,都不可能与结构性的宗族血缘关联相抗衡。

第三、主体安全感碎片化。一般而言,村庄中的男性依靠血缘的绵延便天然地获得了在村庄中的主体安全感。金贵依靠嫁接而来的直系血缘和主动建构而来的宗族血缘关系才被纳入到宋村的集体“历史感”与“当地感”中来,因而可以获得一定的主体安全感。但是,这种主体安全感实际上来源于一种主体的依附性生存结构,一旦这种结构关系失衡,则会引发巨大的安全感震荡,严重的关系失衡甚至会使其主体安全感彻底丧失。所以,处于依附性生存状态的金贵始终无法获得完整而彻底的主体安全感,这实质上是一种主体安全感的碎片化。

综上所述,宋村的客居主体本质上还是村庄中的外人,他们无法彻底获得村庄的“历史感”与“当地感”,因而只能按照一种栖居的生存状态来展开自己的生命历程。在依附性生存状态中,宋村的客居主体所获得的主体安全感极为脆弱且不具稳定性,其所处的差序均衡状态极易因依附客体的抽离而遭遇结构性关系失衡。以此来看,侵犯纠纷不过是因为,金贵所处的均衡关系网络发生重大变化引发了其依附性生存结构均衡的破坏,村庄中的边缘人物便从利用秩序结构的裂缝进行具有反制意涵的选择性越轨,于是直接导致了金贵主体安全感的危机,而这种危机实质上是纠纷生产出来的社会心理后果。

(二)“差序正义”与正义供给的尴尬

金贵所遭遇的侵害性纠纷虽然具有社会关系结构变动所带来的客观性,但是在社会内生秩序良好的村庄,村庄社会的内生权威可以成为维护村民权益、守卫乡土正义的社会控制机制。也就是说,金贵自身所处的依附性生存结构使其在自身的人际关系失衡之后更容易成为边缘人侵害的对象,但是如果宋村的内生秩序尚存,则村庄和宗族房卡内的内生权威可以为金贵进行基础性的正义供给。然而,村庄内生秩序为村庄个体提供正义供给的地方性规范取决于个体在村庄差序格局中的具体位置;但是金贵的社会身份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在村庄差序格局中的位置并不稳定,因而金贵的生活利益在其人生关系失衡之后往往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小兵与华云对金贵的公然侵犯,不仅表明村庄内生权威无法为村民在人际关系失衡后提供有效的正义补缺;而且表明村庄正义供给机制本身的差序性:一旦金贵的人际关系处于失衡无序的状态,其自身不仅极易成为侵害的对象,而且在遭受侵害之后,村庄的正义供给机制无法对其实现有效的权益维护。这种正义供给机制类似于一种费孝通意义上的“差序正义”。[42]在宋村社会关系的差序格局中,金贵是一种依附性血缘意义上的自己人,小兵和华云则是天然的自己人。在金贵养父去世之后,金贵的社会身份不断去自己人化,随着金贵在关系结构中位置的变化,作为纠纷调解者的宋定贵和村干部与纠纷双方的关系距离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因而可能在纠纷的调解中迫于自己人的“社会引力”而对小兵和华云进行某种程度上的偏袒。[43]金贵找自己人宋定贵前来调解,希望民间权威能够帮助自己找回正义,但是宋定贵却反过来劝金贵在修建厨房中暂时停工,金贵去找村干部,希望村干部能主持公道,但村干部却置之不理。

对村干部而言,金贵受到欺负固然需要由村里来主持公道,但金贵私自扩大宅基地的行为本身是违法行为,在乡村社会去政治化的背景下,村干部不仅不可能进行依法调解,也无法按照治理的逻辑来进行村庄政治层面的调解。[44]不过,村庄内能够进行调解的房卡头人和村干部与纠纷双方并没有直接的亲属关系,基本上都只是一个房卡里的,在血缘上都出了四服,这样一来,作为调解人的第三方仅仅可能形成一种“冷谈气候下的弱派别性”,[45]即使调解人对双方的纠纷置之不理,也不会帮助其中的一方来欺负另一方。

在宋村,尽管国家送法下乡20余年,但是国家法律所主张的权利与乡土社会秩序的维系之间并非实现了完全的亲和,在婚姻、田土、宅基地等方面,宋村几乎都实践着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46]金贵通过土地置换获得宅基地的方式在村庄内普遍盛行,是一种土地获得的习惯法;而金贵通过乡情互动来确认自己的土地产权并完成集体产权集中化和私有化的方式都得到了村庄社会层面的广泛认同。尽管从国家法的角度看来,金贵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但是在村庄内部的视角看来,金贵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在“地方性共识”指引下的“地方性规范”的地权实践。[47]在金贵维护自己的土地产权的救济选择中,金贵不可能直接寻求国家正义,因为他自己的行为本身就不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是国家眼中的违法者。因此,就金贵而言,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只可能是依靠民间权威和村干部来解决,而民间权威的式微和村干部治权的不足使得金贵所需要的正义迟迟不能到来。

(三)乡土正义的差序供给困境

从费孝通的“差序格局”出发,赵旭东建构出了一种理解乡村社会正义秩序的理想型概念并称之为“差序正义”,其核心在于村庄社会对涉及正义是非的事件所作的评价的依据,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差等亲疏,这便是村庄中的“差序格局的公平原则”。[48]金贵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所遭遇的“自己人”的疏离便体现了这种乡土中国特有的正义观。但是,本文所要提出的正义供给的差序格局并不直接对等于费孝通意义上的“差序正义”。“差序正义”本质上是费孝通所指的差序格局在村庄社会秩序中的体现,受到人与人之间关系远近的影响,差序格局便成为纠纷解决中的本土资源与社会制度环境,传统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便依靠差序格局来实现乡土社会秩序的可能。

然而,随着国家治理与乡土社会的双重转型,费孝通所指的乡土中国在理论与经验基础上都与当下中国乡土社会有巨大差异,[49]乡村社会中的纠纷已经无法依靠民间权威来进行解决,村庄纠纷的解决需要放置于“权威多元的场域”之中才能得到更好的解决,[50]这种多元的权威总体上被进一步的研究划归为“纠纷解决中的双重秩序”。在村庄生活理性的指引下,村民往往倾向于通过对纠纷解决路径的选择来实现自己生活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生活利益的最大化追求便是当下中国村庄内部独特的“乡土正义”。[5l]乡土正义不仅与司法正义相对应,而且与传统的乡土中国正义观也具有明显的差异。这种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的乡土正义具有高度的整合性,其正义的内涵往往与村民自身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但是这种分析视角只能看到村庄纠纷解决中内生秩序与外在秩序的互动和交织,身处其中的村民则将两者作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种选择性“资源”。[52]

宋村的纠纷及其解决困境则表明,乡土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考虑具有独特内涵的“乡土正义”和纠纷解决中的“差序正义”与“权威多元”,更需要将纠纷解决的分析指向村庄正义的供给体系。纠纷的解决不仅关涉到村庄社会对本土资源的使用和纠纷主体对纠纷解决路径的选择性利用,而且更是关乎到正义的供给系统。无论是社会还是国家,都不仅仅是纠纷主体可供选择的解纷资源,而原本就是一种乡土正义供给体系的组成部分。从赣南宋村的金贵在遭受侵犯性行为时所面临的正义供给体系中,我们可以将“乡土正义”供给的体系大体分为内生自发型正义供给体系、内生体制型正义供给体系和官僚型正义供给体系,其所分别对应的纠纷解决主体是民间权威、村干部和国家机关。民间权威包括房卡头人、管局者、长老人物、理事会骨干等民间精英,村干部主要是指村组现任干部和退休老干部,国家机关则是指乡镇党委政府、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基层国家机关。如果以纠纷主体为中心,这三个正义供给体系便构成了“乡土正义”供给中的差序格局。

本文的纠纷案例显示,金贵的依附性生存状态和乡村治理转型中内生社会控制机制的松动,决定了在金贵的社会关系失衡之后由于“差序格局公平原则”“乡土正义”供给差序格局中内生自发型正义供给体系失灵的必然性;而村庄治理的转型中内生体制型体系的不作为和无法作为也难以为金贵的正义需求提供必要的救济。村庄内生秩序的失控使得金贵只能需求国家权力的庇护,但是金贵在村庄所遭受的侵犯不仅在法律上不可调在司法上不可诉,其生活利益无法转化为受法律保护的法权利益,而且金贵的正义主张和国家的法律原本就具有内在张力,因此,最后依靠国家强制权力的官僚型体系也无法对独特的“乡土正义”提供有效的回应。由此,金贵便只能承受在乡村转型过程中具有某种必然性的侵犯之痛和难以化解的主体焦虑。

如果说1990年代国家法律的下乡使得乡土社会原有的社会交往规则受到了某种破坏,使得村庄中出现了无数的“秋菊的困惑和山杠爷的悲剧”,[53]但是随着农村社会发生的巨大变迁,村庄社会内部自生的秩序变动也使得先前的社会预期变得难以维系,于是乡村社会内生出了对现代法律的需求。[54]但是,宋村的乡土纠纷及其解决实践则表明,尽管村庄社会内生秩序的式微使得原有的社会控制机制消解殆尽,但仅依靠国家法律并无法有效回应乡村社会的秩序需求,而一种可能的原因在于,乡村社会中的秩序需求具有社会利益层面上过去与现在的重叠和传统与现代的交织,单纯的现代法律资源在乡村社会秩序供给中总是会遭遇“最后一公里”的困境。[55]

显然,乡土正义本身的整合性使得当代中国农村社会的正义供给面临巨大挑战:随着农村社会秩序紊乱的加剧,大量的社会利益冲突涌现出来,而这种利益冲突无法转化为现代法律系统所擅长应对的普世的权利裁判命题,现代乡土正义的差序供给的理想类型也许能使得不同的利益纷争在不同的供给体系中得到化解,但宋村社会纠纷在正义供给体系中的遭遇表明,中国农村社会当下最为显要的法制问题或法制形态特征并不在于现代法制对乡土社会的破坏或乡土社会与国家法律的内生性亲和,而在于对现代秩序(很大程度上并不一定是法律秩序)具有强大需求背景下的乡土社会与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系统张力。

 

六、“社会一法律"系统张力与纠纷主体的能动整合

在法律的实践过程中,法律系统往往对纠纷事实进行法治化的转化,[56]或是进行法律文本的虚假叙事,[57]通过这种“模糊的法律产品”的生产,[58]被裁剪出来的法律事实不断地为法律的成长提供了力量的积蓄和话语的合法性。然而,如果将法律作为一种为普通村民提供正义以维系乡村秩序的社会控制方式来看,法律系统必然需要认真对待纠纷事实以及制造纠纷的结构性索引事实,因为这不仅关乎到现代法律正义所看重的高度格式化的“是”与“非”,而且更加关乎到普通村民非格式化的生活利益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乡土正义”需求。由于乡土正义中所关涉到的乡土利益与国家法所支撑的法律权利利益存在着结构性的对接困境,法律系统的无奈在于其所能提供的正义产品与乡土正义需求之间可能存在的格格不入,这种现状实际上是乡土社会结构与法律系统之间的系统张力。吉登斯认为:“对特定抽象系统的信任或不信任的态度,很容易受到在抽象体系人口处的经验的强烈影响,??在交汇口的糟糕经验可能会导向某种听天由命式的玩世不恭,或者,只要有可能,就脱离某个抽象体系。”[59]在本文的纠纷案例中,作为基层法律系统接点的派出所便成为了村庄社会最终有可能与法律系统对接的一个模糊的“抽象体系入口处”。

乡土正义的维系与救济需要社会权力、村庄体制权力与国家权力系统不同层级的有力保障,但问题在于,村庄正义供给体系式微后,村民以追求生活利益为核心的权利救济之路往往无法走向法律之门。正因为那法律的门槛,金贵才最后指望利用华云对自己围墙的拆除来寻找纠纷解决之道。

金贵认为只要华云砸了围墙,在当下基层治安110制度的运作下和警务督察的压力下,遵循“有警必出、有难必帮”执法原则的派出所民警一定会下乡办案,[60]这样就可以惊动国家,也就有足够的理由来借助国家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来找回自己的正义。然而,国家所秉持的法定权利正义与金贵所需要的“乡土正义”之间本质上存在着某种难以调和的隔阂。尽管金贵并不指望派出所的调解能够为自己的权益提供保障,而是期望国家的调解能够帮助自己通过支付合法土地费用的方式来确保对村庄边缘力量的暂时控制。但问题在于,华云如果拆除围墙,派出所也只可能在自己的执法权限范围内就事论事,而不太可能对纠纷的具体问题进行实质性的解决,这种在缺乏村庄内生正义供给体系辅助之下的调解最终可能会流于“表象”。[61]

也许身处纠纷中的金贵意识到了这一点,所以他并不指望派出所能够为自己“维权”,而是寄希望于在华云砸掉自己的围墙后通过缴纳一定的罚款来确定门前土地的使用权。在金贵所处的纠纷事实中,不论是找民间权威、村干部调解还是向国家寻求救济,都已不是简单的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问题,更重要的是,金贵的策略行为包含着对国家正义供给体系与乡土正义需求张力的某种整合。值得注意的是,金贵的能动行为实际上可以视为一种中国人的生存式智慧和“日常计谋”,[62]这种日常计谋在乡土权利救济或社会利益争取中往往发挥着巨大的功用,可惜这一点在既有的乡土纠纷研究中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金贵的谋略表现为对国家法律系统资源的改造性利用,他并不指望基层治安机关能够解决纠纷,而是希望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社会利益。实际上,金贵的这种谋略并非“弱者的武器”,[63]而是具有中国本土色彩的社会“维权”行动。因此,在法律系统与社会的交界之处往往存在着广阔的张力域,身处于这种张力域之中的纠纷主体实际上也能动地参与到社会一法律系统张力的整合中来。金贵在宋村的生活预期长远,其在纠纷处理中所考虑的远非当下的现实利益。对于金贵而言,保住围墙不仅有关家财风水,更关乎到自己子孙血脉绵延中的长久利益,正因如此,金贵才在纠纷的解决中积极寻求救济的途径。从某种意义上讲,能够保住围墙也有利于防止更多的边缘人对自己进行侵犯。尽管金贵充满着主体焦虑,但其言行却毫不妥协,而是静静地等待着华云的归来与国家的到来。

 

七、迈向纠纷本体论的乡土纠纷法律社会学研究

从社会理论常人方法学的认识视角出发,本文展现出乡土社会是如何逐渐与法律系统开始接近并最终发生关联的,本文通过一个宗族性村落的侵犯纠纷个案的呈现,揭示出侵犯性纠纷索引事实的社会构成:侵犯客体的个体关系结构的均衡性、侵犯主体的边缘性位置和村庄社会控制机制的有效性。个体关系结构的均衡使得宗族性村落中的客居者能够依靠血缘关联的嫁接和依附性生存结构的再生产而获得一定的社会身份合法性;但这种均衡的关系结构本身极为短暂和脆弱,因此一旦关系结构失衡,而村庄的正义供给机制无法对其关系的恢复进行有效的正义供给,那么,村落边缘群体不轨行为的兴起不仅会使村庄客居者遭受侵犯,而且会使其遭遇深刻的主体安全感危机。即使国家从村庄外部输入正义,也至多只能保障其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而其主体安全感的重新获得则依赖于村落正义的恢复和个体对关系结构失衡后的有效弥补。

对纠纷索引事实进行分析的目的并不在于对纠纷事实及前因后果的无限回溯和延伸,而是希望通过对纠纷事实内在生成机制的探究来为纠纷解决和社会控制机制研究做好铺垫。以往纠纷解决研究的局限性可能来源于对纠纷本体的忽视,因此关于纠纷的诸多研究应该立足于一种对纠纷索引事实的认识,而这种以纠纷事实及其解决实践为对象的法律研究领域可以被称之为乡土纠纷研究中的本体论。纠纷本体论不仅包含了纠纷发生之时的运作逻辑,而且重点在于讨论纠纷生成的社会结构事实,使得纠纷事实与村庄的“时一空”关系能够有效地关联起来,[64]从而使得纠纷事实所涉及的时间、结构与空间能尽可能地在村庄语境中得到完整的呈现,进而通过纠纷索引事实的探究来实现一种对纠纷的真正理解。尽管纠纷本体论所注重的是纠纷事实,但纠纷的本体论研究实际上最后将纠纷的分析指向了村庄社会秩序机制与村庄社会变迁、国家治理转型与正义供给机制、纠纷主体的策略行为的能动性等法律社会学理论问题。当然,随着乡土社会的加速变迁,乡土纠纷经验的复杂程度远远大于本文的理论呈现,加强对纠纷本体的深度理解,在村庄社会变迁、国家治理转型的基础上来理解处于法律系统与乡土社会张力场域的村民的日常生活、社会行为是一种进行乡土纠纷的法律社会学研究的可取路径。

 

注释:

[1]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l页。

[2]孙立平:《“过程一事件分析”与当代中国农村国家农民关系的实践形态》,载谢立中主编:《结构一制度分析,还是过程一事件分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32-154页。

[3]强世功著:《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245页。

[4]范愉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1页。

[5]参见陈柏峰著:《暴力与秩序——鄂南陈村的法律民族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6]董磊明、陈柏峰、聂良波:《结构混乱与迎法下乡——河南宋村法律实践的解读》,《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第87-100页。

[7]杨华:<纠纷的控制单位:私的程度与私的身份问题),《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年第7期,第106-111页;杨华:《纠纷的性质及其变迁原因——村庄交往规则变化的实证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2期,第110—113页;杨华:《自己人的调解——从农村纠纷调解过程中的“举铡说明”谈起》,《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192—198页。

[8][法]迪尔凯姆著:《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赐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4页。这里我在一种广义上对社会事实进行理解和使用。

[9][英]吉登斯著:《社会的构成:结构化理论大纲》,李康、李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89-90页。

[10]朱晓阳著:《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页。这里是在一种研究目的的意义上进行表达,而非指“彻底解释”的方法。

[11]李猛:《常人方法学四十年:1954-1994),《国外社会学》1997年第2期,第19页。

[12]李猛:《常人方法学四十年:1954—1994),《国外社会学》1997年第3期,第60页。

[13]这里受到莫斯“总体的社会事实”概念的启发。参见[法]莫斯著:《礼物:古式社会中交换的形式与理由》,汲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页。

[14]卢晖临、李雪:《如何走出个案——从个案研究到扩展个案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118—130页;有的学者称之为“延伸个案研究”,参见朱晓阳著:《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法律出版社2010

年版。第36-45页。

[15]栗峥:《乡土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与正义表达》,《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第303页。

[16]贺雪峰著:《村治模式:若干案例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55-365页。

[17]贺雪峰:<论中国农村的区域差异——村庄社会结构的视角>,‘开放时代)2012年第10期,第124页。

[18]卡一般是指由共拜一个高祖的村民所组成的基本社会单位,同-d,卡的村民具有高度的自己人认同。对自己人的研究,参见杨宜音:《“自己人”:一项有关中国人关系分类的个案研究》,载《中国社会心理学评论》(第1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205页。

[19]王沪宁著:《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26页。

[20]对宗族的“司法功能”的研究,参见林耀华著:《义序的宗族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56-57页。

[21]张静:《土地使用规则的不确定——一个解释框架》,《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第119-120页。

[22]杨华:《自己人的调解——从农村纠纷调解过程中的“举例说明”谈起》,<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第192页。

[23]陈柏峰:《村落纠纷中的“外人”》,《社会》2006年第4期,第119-123页。

[24]费孝通著:《乡土中国>,江苏文艺出版社2007年版,第27页。

[25]林耀华著:《金翼:中国家族制度的社会学研究》,庄孔韶、林宗成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2页。

[26]费孝通著:《乡土中国》,江苏文艺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

[27]许娘光著:《祖荫下:中国乡村的亲属,人格与社会流动》,台北南天书局2001年版,第205-211页。

[28]宋村每个房卡内都有自己固定的负责操办自己人红白喜事的当家人,当地村民称其为“管局”。“管局”不仅统管仪式,而且负责主家红白喜事期间的一切开销,因而成为“管局”的村民必然在深得自己人的信任同时,也能享受村庄社会内最大程度上的社会性面子。

[29]瞿同祖著:《清代地方政府》,范忠信、晏锋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2-301页。

[30]贺雪峰:《论半熟人社会——理解村委会选举的一个视角》,《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4期,第64-66页。

(31)吴重庆:《无主体熟人社会》,《开放时代》2002年第1期,第121-122页。

[32]参见贺雪峰著:《新乡土中国》(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33]杨华:《纠纷的性质及其变迁原因——村庄交往规则变化的实证研究》,《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110-111页。

[34]陈柏峰著:《乡村江湖:两湖平原“混混”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8-134页。

[35][美]布莱克著:《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36][美]布莱克著:《法律的运作行为》,唐越、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2页。

[37]吕德文著:《乡村社会的治理》,山东人民出版社2013年版,第71页。

[38]周飞舟:《从汲取型政权到“悬浮型”政权——税费改革对国家与农民关系之影响》,《社会学研究》2006年第3期。第36页。

[39]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K镇调查为例》,《开放时代》2011年第2期,第90页。

[40]渠敬东:《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第118-121页。

[41]杨华著:《隐藏的世界:农村妇女的人生归属与生命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3-34页。

[42]赵旭东著:《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中国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5-180页。

[43][美]布莱克著:《正义的纯粹社会学》,徐昕、田璐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24页。

[44]贺雪峰:《乡村的去政治化及其后果——关于取消农业税后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个初步讨论》,《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l期,第38-39页。

[45][美]布莱克著:《正义的纯粹社会学》。徐听、田璐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32页。

[46]参见[美]埃里克森著:《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7]陈柏峰:《地方性共识与农地承包的法律实践》,《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第298-301页。

[48]赵旭东著:《法律与文化:法律人类学研究与中国经验》,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6-167页。

[49]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建构》,《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第36-38页。

[50]赵旭东:《习俗、权威与纠纷解决的场域——河北一村落的法律人类学考察》,《社会学研究》2001年第2期,第81页。

[51]粟睁:《乡土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与正义表达》,《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第316页。

[52]吴艳红、李红琼:《中国农村的纠纷解决:资源与可及性——以湖南一个村落的研究为例》,《中外法学》2007年第3期,第360-363页。

[53]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39页。

[54]陈柏峰著:《乡村司法》,陕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68-191页。

[55]“最后一公里”指的是乡村水利供给中农业水利资源与千家万户小农对接的问题,这里用于比喻国家的法律资源下乡难或下乡无效的问题。参见贺雪峰、罗兴佐等著:《中国农田水利调查——以湖北沙洋县为例》,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56]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208页。

[57]赵晓力:《关系/事件、行动策略和法律的叙事——对一起“依法收贷案”的分析》,载王铭铭、王斯福主编:《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37页。

[58]杨柳:《模糊的法律产品》,《北大法律评论》(第2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9版,第208-225页。

[59][英]吉登斯著:《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79页。

[60]林辉煌:《法治的权力网络——林乡派出所的警务改革与社会控制(2003-2012)》,博士学位论文,华中科技大学社会学系,2013年5月,第296-299页。

[61] 栗峥:《转型社会中乡土纠纷的变迁》,《学习与探索》2012年第12期,第58-59页。

[62]这种认识受到了本土社会心理学的启发,这里并非在社会心理学的范畴内对“谋略”进行理解和使用。参见翟学伟:《关系与谋略:中国人的日常计谋》,《社会学研究》2014年第1期,第82-103页。

[63][美]斯科特著:《弱者的武器》,郑广怀等译,译林出版社20007年版,第35页。

[64][英]吉登斯著:《历史唯物主义的当代批判:权力、财产与国家》,郭忠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28-33页。

 

出处:《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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