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1.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由于大量农民工向城市转移,我国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供大于求的状况,在市场对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单个劳动者难以对抗资本,工资不断被压低到低于合理水平。因此需要不断改善工会职能缺位的现状,建立健全工会组织,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提高劳动者在集体谈判中的地位,通过平等集体谈判提高企业工资福利。
2.规范初次分配的劳动法律法规。根据行业和地区设定最低工资指导标准,并督促各企业遵照行业工资标准协商履行,保障职工收入水平,法律中必须明确劳动者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对于恶劣工作条件和超时加班必须给予员工相应的工资补偿。
3.完善劳动力要素参与分配机制。通过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平衡好企业与劳动者关系,是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的重要手段,最终平衡初次分配中劳动力和资本的相对价格。通过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业、鼓励技术创新分成、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机会公平和控制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等手段,促进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提升。
二、深化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着力增加农民收入。
1.全面开展以“还权赋能”为目的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权进行确权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2.大力推动农村产权流转。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积极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探索农村房屋产权流转的办法和途径;搭建农村产权流转平台,建立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建立完善产权流转市场硬件和软件设施,建立城乡一体的要素流转市场,确保农民分享农村产权流转收益。
3.加快推进用地制度改革。积极改革农村土地参与市场交换的方式,鼓励支持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集体土地的开发经营;完善征地补偿办法,约束征地行为,充分保障土地的财产属性;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民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依法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积极探索用好用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方法,让农民更多地获得土地开发利用的增值收益,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三、完善政府政策,缩小收入分配差距。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建立户籍和居住的一元化管理制度,有利于消除城乡、地区和行业之间的劳动力流动障碍。在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进一步规范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流动性将带来同质劳动者之间的收入均等化,从机制上创造收入持久性增长的源泉,进而缩小城乡、地区和行业间的收入差距。
2.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利用税收手段,通过结构性减税使居民的宏观税负回到合理区间。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逐步向综合所得税制过渡,调节过高收入,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改变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比重过低、税制不具有累进性质的问题,减少税收对市场的扭曲,形成有利于结构优化、社会公平的税收制度。
3.引入竞争机制打破行业垄断。要放宽门槛坚决打破行业垄断,让民间资本更多参与进来,增强行业竞争力,降低垄断及国有企业对中小民营企业的挤出效应。继续完善国有资本的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提高垄断国有企业利润上缴水平,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适度降低垄断国有企业的薪酬水平,从而缩小行业收入差距。
四、深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改革,缩小“福利差距”。
1.进一步深化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加大对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公共财政支出向农村倾斜力度,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的直接支出和转移支付力度。
2.集中更多财力用于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按照党的十八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的要求,扩大公共财政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支出范围,促进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建立起城乡居民平等享有就业、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医疗、住房保障、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平等享有社会基本公共服务。
3.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建立中央、地方、企业、集体、个人各种形式的社会保障体系,鼓励农民、个体劳动者、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通过立法手段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其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专门的社会福利管理机构,制定统一的福利标准,对标准线以下的人员进行补贴,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福利差距”,从而提高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