佟德志: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当代可能性——读郁建兴教授近作《马克思国家理论与现时代》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8 次 更新时间:2014-06-30 10:55

佟德志 (进入专栏)  


无论是政治哲学关于国家“应该是什么”的追问,还是政治科学关于国家“应该如何组织起来”的研究,国家理论都处于政治学理论研究的核心。对国家理论的思考超越了亚里士多德与阿尔蒙德之间的时空阻隔,成为从政治学理论到政治科学绵延不绝的一条主线索。

在这条主线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当属马克思的国家理论。这不仅是因为其建立于国家与社会两分基础之上的宏大国家理论体系,更因为其对当代中国的巨大影响。这就使郁建兴博士这本《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与现时代》不仅具备了丰满的学术内涵,而且创造了充盈的实践价值。

该书是郁建兴教授多年学术成果的结晶。其间,作者不仅在《中国社会科学》、《哲学研究》等国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20多篇论文,形成了丰富的前期成果,而且,该书几经修改,十年磨成一剑,不但经历了国家理论的最新发展和演变过程,而且也融入了作者多年研究的心血。正因为如此,作者才得以高屋建瓴,统筹全局,不但在篇章结构上形成了完备的体系,而且在学术创新上达到了一个较高的境界,这都使该书成为研究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上乘之作。在此仅就阅读谈几点学习心得。

当时间再次跨过千年,带我们步入21世纪时,作为19世纪经典政治理论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的深层追问可能在于:

马克思主义能否为我们提供一个建设性的理论体系?

不但德拉—沃尔佩学派的继承人鲁希欧·科莱蒂(Lucio Colletti)一口认定马克思主义缺少真正的政治学理论[①],而且,法兰克福学派的第二代领军人物尤尔根·哈贝马斯(Jurgen

Habermas)亦批评马克思主义缺乏一个令人满意的法学传统,存在“法学空区”。哈贝马斯断言,马克思除了“预计在‘过渡时期’将不可避免地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以外,他无法想象别的建制形式”。[②]

马克思突出了阶级、国家、革命等要素在政治中的地位,这毋庸置疑。然而,据此认为马克思主义的政治理论仅限于革命的理论,存在“法学空区”,缺乏建设的内涵显然并不全面。然而,全面地挖掘马克思的国家理论,从而发现其当代性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这可能正是郁建兴教授该作的初衷。

与“回到马克思”和“马克思仍然是我们的同时代人”等种种主张相呼应,作者对马克思国家理论的深入挖掘就是既看到了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历史性,又注意到了其与现时代的耦合,成为中国学者对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空区”的一种回答。郁建兴博士对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剖析则是从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入手,既完整系统地还原了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基本内容,又回答了马克思国家理论在当代的可能性。同时,更难能可贵的是,作者在这一基础上考察了当代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变化以及当代中国的国家建构与公民社会的发展,进一步验证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当代解释力,并探讨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在全球化时代的新形态。

通观全书,我们发现,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实质和方法并没失去其现实意义。作为马克思国家理论基本判断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分离不仅仍然是指导中国国家建设与政治发展的基本思想,而且在分析当代西方的国家理论,如福利国家等理论时仍然具有分析意义。通观全书,我们不难发现,马克思国家理论的当代可能性就在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的理论内涵及其研究方法。

实际上,正是从市民社会的角度出发,马克思找到了理解包括法、国家形式等政治现象的钥匙。马克思明确指出:“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③]因此,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学、法学理论就是建立在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从政治方法来看,市民社会理论融合了马克思经济分析的方法、制度分析的方法、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为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分析方法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成为马克思国家理论的起点和基础。诚如作者所言,马克思“把市民社会归约为经济关系,其目的恰恰不在于把政治意义、法权意义上的‘资产阶级社会’剥离出来,而正是为了说明政治意义、法权意义上的‘资产阶级社会’,存在于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结构之中。”[④]

推而广之,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马克思政治理论的起点和基础,它全面地规定了国家的特征。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是民主与法治既对立又统一的基础,这是它对政治制度的规定;同时,这一分离又划分了人作为市民与公民的双重角色,并以人权和公民权表达了人的二重化本质。因此,抓住了市民社会,就抓住了马克思主义政治学的关键。事实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不仅是认识国家、认识政治的基础,同时,也正是从这一起点出发,作者找到了我们理解马克思理论当中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政治解放与人类解放、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利、公共事务管理和阶级暴力统治等一系列两分法之间存在张力的根本原因。

就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来看,作者为我们描述了几个基本的图式。比如,洛克式的分离,即肯定、扩大市民社会,警惕、限制国家权力,使国家成为“最终意义的国家”;一是黑格尔式的分离,即用国家来克服市民社会。马克思则以历史唯物主义来考察社会的发展,将市民社会和国家都归结为阶级,并从人类解放的高度指明了其发展的道路。

正是从这一点出发,作者认为:“马克思通过真正社会概念的制定,实现了对全部政治思想发展史的总结和超越”。[⑤]在作者看来,这个真正的社会概念就是“自由人的联合体”。正是因为这样一个“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概念,马克思在个人、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显得格外清晰和超脱,即不同于把个人视为原子,机械地以个人组成社会、国家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也不同于把国家视为神祇,把个人视为社会和国家附属物的国家主义,从而真正地理顺了政治主体的基本关系。

通过继承并改造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马克思找到了国家产生的动力,并理解了他的本质。同时也正是因为能够摆脱这种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分法,马克思能够在政治解放之外提出人类解放的概念,这构成了“马克思全部政治思想的主题”,这种人类解放的目标,是一种超政治、超经济性质的目标。作者指出,在马克思那里,人类解放本身就是对“市民社会”的扬弃,它在扬弃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与交往关系的同时,也是对一切旧的生产关系与交往关系的最基础的扬弃,从这个意义上,它成为超经济的;这种真如经济的目标又决定了其真如政治的目标,即为了克服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国家必须消灭自己。事实上,正是因为作者抓住了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离这样一个基本点,作者进一步将马克思国家理论中人类解放的概念容纳进来,并做出了独到的解释,从而在解释了国家的产生之后成功地解释了国家的消解。

我们看到,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的基础上形成了马克思国家理论是一个宏大的体系。如果我们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理论,我们能够很清楚地发现,当马克思从物质生活关系的总和去理解市民社会时,他已经开始到政治经济中去寻找对市民社会的解剖了。其他如人权与公民权分离、人的二重性等等理论均可以在这里得到验证。

由于作者本书涉及到的领域存在着很多争论,这使得作者的某些论断仍有可商榷之处。例如,作者在论及霍布斯的社会理论时认为,霍布斯将国家主权或政府的力量看成是绝对的,因而只有政治理论而没有社会理论。[⑥][⑦]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过分夸大了霍布斯政治哲学中的绝对主义成分,而忽视了霍布斯主张经济自由的反专制一面。实际上,是霍布斯第一次试图“把国家权力限制在政治活动的领域,而把经济领域作为自治的领域留给个人”。[⑧]



[①] Lucio Colletti, From Rousseau to Lenin, New York: Monthly Review Press, 1972, p.185.

[②] Jürgen Habermas, What does Socialism Mean Today? The Rectifying Revolution and the Need for New Thinking on the Left, New Left

Review, Sept./ Oct., 1990, p.12.

[③] [德]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1-42页。

[④] 郁建兴:《马克思国家理论与现时代》,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7年版,第103页。

[⑤] 郁建兴:《马克思国家理论与现时代》,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7年版,第115页。

[⑥] 郁建兴:《马克思国家理论与现时代》,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7年版,第88页。

[⑦] 实际上,与此相同的观点还有邓正来。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一文中,邓正来亦认为霍布斯模式因其主权论的观点而在国家与社会分离方面不具有代表性。参见邓正来:《市民社会与国家—学理上的分野与两种架构》,载邓正来、[英]J.C. 亚历山大主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学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第82页。

[⑧] 佟德志:《在民主与法治之间—西方政治文明的二元结构及其内在矛盾》,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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