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后,理论界展开了热烈讨论。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中央为什么要提出“以人为本”,“以人为本”的含义是什么,“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提法有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以人为本”的理念怎样才能贯彻等等。本文试就这些问题作一简述。
提出“以人为本”的背景
“以人为本”是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提出的。为什么要提出科学发展观?它的背景是:在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同时,存在着某种对发展问题的片面认识,认为发展就等于经济的快速运行,发展就等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高速增长。这种认识上的片面性如不克服,就会造成严重后果,就会导致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失衡,导致人和环境、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协调。从实际情况看,某些后果已经出现了。例如,由于一些地区和部门缺乏环保意识,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追求高速发展,其结果生态急剧恶化,环境严重污染,达到令人触目惊心的地步。据有的国际组织统计,我国的环境质量排位靠后,这和我国经济高速发展,GDP、外贸进出口、外币储备等多项指标名列世界前茅的情况形成很大反差。这种现象如再继续,不仅会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全局,影响其他事业的进展,甚至会影响人自身的生存。又如,近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特别是矿难频发,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已造成严重损害。产生矿难的原因很多、很复杂,有的因为根本不具备开采条件而违法开采所致,有的则因设备陈旧、管理不善、开采不当等原因所造成,但也确有一些矿难和片面的发展观有关。有的煤矿,不顾自身的能力和条件,一味追求开采数量和掘进速度,加之安全制度、设备和措施不到位,终于酿成严重矿难,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蒙受重大损失。所以,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有很强的针对性,就是针对那种只顾追求发展速度而不及其余的片面的、不科学的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以人为本,二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了使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化,中央又提出了五个统筹的战略,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有人说,科学发展观包含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五个统筹的内容,这好理解,和那种片面的、不科学的发展观正好形成鲜明对比,但把“以人为本”引入科学发展观则似乎有些多余。其实这恰恰是要害所在。形成片面的、不科学的发展观,表面看来是那种只顾发展速度而不问其他的形而上学思维方式在作怪,但其深层原因则是因为忽视广大人民的需要和利益,不懂得我们的发展,包括经济高速运行和GDP快速增长,归根到底都是为了满足最广大人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五个统筹回答的是怎样发展,以人为本回答的则是为什么发展。无视或者模糊以人为本这个发展目的,恰恰是形成片面的、不科学的发展观的根本原因。因此,把以人为本引入科学发展观是题中应有之义,是十分必要的。以人为本正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
“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提法有没有实质性的区别
如果不是从字面上而是从实质上理解,应当讲,“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这两个提法没有原则上的区别,二者都是“立党为公”的宗旨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体现。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组织,代表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党的这一性质决定了从它建立的第一天起,就始终为实现中国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英勇奋斗。“立党为公”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也是中国共产党先进性的根本标志。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社会主义建设年代,还是改革开放年代,虽在实现这一宗旨的形式和方法方面有所不同,但党的这一根本宗旨始终没有变。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成了执政党,肩负着执政兴国的历史使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立党为公”的宗旨就具体体现为“执政为民”,“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基本理念。“执政为民”就是指,党在执政条件下,无论是制定路线、方针、政策,还是通过国家机关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制定各项法律和法规等等,一切都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衡量我们党执政成败得失的标准,就是看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否得到实现、维护和发展。
对“以人为本”的理解也应当同党的性质、党的宗旨、党的历史和传统联系起来。“以人为本”和我们党的“立党为公”的宗旨、“执政为民”的理念,和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体现“立党为公”精神的一些提法如“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是一脉相承的。对“以人为本”的理解,决不能在字面上纠缠不清,决不能望文生义,非要在“人”和“民”两个字上做文章,或者认为“以人为本”的提法没有和西方人本主义划清界限,主张弃之不用,代之以“以民为本”;或者认为既然中央都认同“以人为本”的提法,可见马克思主义和西方人本主义有某些相通之处,有意无意模糊马克思主义和人本主义的界限。这些观点如不纠正,就会造成对“以人为本”、对科学发展观以至对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解上的偏颇。“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没有实质上的不同,这样的理解符合中央精神。温家宝同志在今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任务,表达了我们党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反映了十几亿中国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共同愿望。”这段话清楚地表明,“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的含义实质上是一样的。
既然二者实质上一样,那么为什么还要在执政为民之外又提出以人为本?对此,前文其实已经有所论及。以人为本是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提出的,针对的是忽视人民的需要和利益,一味追求高速增长的片面的、不科学的发展观,这种发展观的实质就是一种见物不见人的“以物为本”的发展观。“以人为本”对应的是“以物为本”,它的含义非常清楚,用词十分确切,不应当引起歧义,也决不能加以混淆。
“以人为本”的理念怎样贯彻
执政理念明确后,有一个怎样贯彻、落实的问题。执政理念是精神的东西,精神只有转化为物质,理念只有转化为实践,才具实效性。因此,我们决不能把“以人为本”仅仅变成一个宣传口号,而是要切切实实地把它付诸实践。缺乏执政理念的执政实践是盲目的;而缺乏执政实践的执政理念则是空洞的。执政理念和执政实践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在实际生活中,有没有把执政理念和执政实践割裂开来的现象呢?有的。比如,有的领导干部,不顾人民群众是否赞成,是否支持,在所领导的地区大搞徒具形式、毫无实际意义的“形象工程”,这种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不但无助于该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反而造成了很大的负面效果,严重损害了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的执政实践就完全背离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又如,有的领导干部虽有贯彻党的执政理念的愿望,却没有实现这一愿望的能力,以致在实践中力不从心,碌碌无为,不仅如此,他领导的地区或部门差错不断,事故频出,对工作造成很大损失,对党的形象造成严重伤害。这说明,尽管有良好的愿望,但如果缺乏正确的决策、得力的措施和有效的实践,这种愿望只能化为泡影。
怎样才能贯彻党的执政理念,是一个很复杂、涉及许多方面的问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的钥匙,这就是: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全会不仅提出使我们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而且要求把我们党建设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为在新时期把我们党建设成什么样的执政党指明了方向。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使党的执政理念能够贯彻、执政实践不致偏离、背离执政理念的根本保证。
什么是科学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科学执政就是,结合中国实际,不断探索和遵循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以科学的思想、科学的制度、科学的方法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科学执政包括科学决策和对科学决策的实施。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科学决策具有决定性。但光有科学决策而不去组织实施,决策再好也无济于事。科学决策和对它的实施缺少其中一项,都会使我们的事业遭到严重损害。无论是科学决策,还是对科学决策的实施,都必须从实际情况出发,做到实事求是,力戒主观武断。在这方面党中央为我们做出了表率。党中央近来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如提出科学发展观,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推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决定在全党范围内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倡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等,都是在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基本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反复论证而做出的,是科学决策的典范。这些决策正在实施当中,从目前情况看,已显示出明显成效,随着实践的深入,必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如果说科学执政的关键是遵循规律,尊重科学,那么民主执政的关键则是依靠人民,尊重民意。民主执政就是依照人民的意愿,倾听人民的呼声,把来自人民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形成决策,并动员和组织人民加以实施。我们的党植根于人民,我们的政权也植根于人民。必须懂得,离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我们将一事无成。因此,一切为了人民和一切依靠人民都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原则和最高准绳。为了人民和依靠人民是一个整体,二者的统一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核心内容,又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本质特征。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试金石。”
民主执政的出发点是充分相信人民,坚决依靠人民,这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最本质的东西,但是民主必须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有效实现。因此,要搞好民主执政,就必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就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我们党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合作;就必须扩大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政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制度等等。通过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党的民主执政才能落到实处,党的执政理念才能得到贯彻。
民主和法治不可分割,在实行民主执政的同时必须实行依法执政。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依法执政也就是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它把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法治国的方略为党的执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依据新的形势、新的经验和新的需要,坚持和完善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这方面提出了若干重要原则,包括: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使全党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司法公正为目标,逐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形成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法制保障。只要我们把这些重要原则切实贯彻到实践中去,我们的依法执政就一定能取得日益显著的成效。为了党在新时期能更好地担当起执政兴国的任务,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大决策。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包括许多方面,但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是其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一定要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认真学习,反复实践,不断总结经验,在依法执政的实际过程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把我们党的执政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是我们党长期执政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实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的必由之路。党的先进性不仅表现在“立党为公”和“执政为民”的宗旨和理念上,也表现在实现这一宗旨和理念的实践过程中。认真贯彻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并不断向前推进,正是实现党的先进性的一个重要方面。
出处:《求是》2005年第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