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睿骞:民主的宪法和共和的联邦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202 次 更新时间:2014-02-07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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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睿骞  

 

普布利尤斯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一篇中向纽约公民展示了当时前途未卜的联邦政府的宗旨:建立一个所有权力都来自于美国人民的同意的真正的共和国政府,"人类社会是否有能力依靠深思熟虑和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亦或者他们是否永远注定要将他们的政治制度依赖于强力和偶然之上"。这个假借一千多年前罗马共和国伟大政治家姓名的后辈政治学者,巧妙地运用修辞手法,以问句昭示了对上述两个问题他自己的答案:是和否。《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以下简称《合众国宪法》),不仅是美国自1620年五月花号登陆至1787年费城制宪约一百五十年间殖民地和后来的各州无数次民主政治经验的集大成,更是关乎于人类社会的政治可能的一次伟大尝试。这一伟大的尝试,不是来自于上帝的恩赐或君主与贵族的馈赠,而是来自于美国人民天才地深思熟虑和选择的能力。这奠定了美国宪法的本质:一部共和国的宪法。

普布利尤斯在后续的第十篇和第三十九篇中进一步展开了他的关于共和国的理解:在第十篇中,通过对比民主政体和共和国政体,他颇有新意的将共和政体建立在"更多公民"(the greater number of citizens)和"更广阔地域"(the greater sphere of country)之上:通过"稀释"(diffusion),代议制将民意"精炼"(refine)并"放大"(enlarge), 从而尽可能的减少利益团体和地方政治的偏见的不良影响。因此,共和政体最大的敌人,蛊惑民心的政客(demagogue),有相较小的民主政体更少的机会煽动非理性的激情,从而私用公器。而在第三十九篇中,普布利尤斯本人则针对共和国政体,从政治哲学的角度,给出了更为抽象却精确的定义:共和政体来自于作为整体的人民直接的或者间接的授权(原文中直接和间接都使用的是副词形式,在这里作者为了翻译的便利和语句通顺的考量采用了形容词)。而美国宪法所制定的不是一个纯粹的直接或者间接从人民获得权力的共和国政府,而是一个复合共和制政府(compound republic)。

然而,倘若如果仅从字面解释,普布利尤斯在这一系列负有说服纽约州公民地,甚至包括其他的大州的公民,例如弗吉尼亚,政治宣传任务的文章中所表达的对联邦宪法的赞美,不过仅是修辞技巧的结果,故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除非回顾自美国独立革命至联邦政府正式建立之间的重要政治文献,初次触碰美国宪政理论的学者极难理解这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赞美。

在诸多文献中,最为重要的莫过于《独立宣言》,而其中又以这一宣称最为著名:"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并被造物者赋予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这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则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破坏上述目的,人民就有权利改变或废除它,并建立新政府;新政府赖以奠基的原则,得以组织权力的方式,都要最大可能地增进民众的安全和幸福"(这一译文来自于维基百科"独立宣言"页面)。《独立宣言》的最主要作者,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毫无疑问受到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人人生而平等"这一教条绝不等同每个人理应享有同等的政治权力(political power)。政府存在的本身便意味着政治权力的不平等分配。因此,这一教条仅仅是从政治哲学的角度上指出了,在可以容忍的政治不平等中,每一个个体的共同体成员(根据亚伯拉罕·林肯后来的解读,由于《独立宣言》诉诸的权威,如同杰弗逊所说,是"自然法和自然的上帝",the Law of Nature and Nature's God, 这里的"all men are created equal"理应涵盖所有个体的人,包括当时的奴隶。)均天生具有相同的(不一定是数学意义上的)政治权利。而良好的政府则必须保证这些权利不够武断的,非理性的剥夺。在这些权利中,生命权,自由权和幸福权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任何政府都不具有无论何种方式剥夺的合法性基础,而这些权利也理应收到良好的保护。

虽然《独立宣言》这一文本,从政治哲学的角度上奠定了美利坚这一共同体(而非仅仅是联邦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却没有就政府该如何组建给出任何实践意义的指导。倘若把此段和《联邦党人文集》第一篇中提及的"深思熟虑和选择"联系在一起,佐以自《独立宣言》发表至费城制宪会议的召集之间十年的混乱的,甚至充满悲剧的,美国邦联政治史,不难看出在制宪者们(the Framers of the Constitution)在缔造一个复合共和政体时所做出的贡献。毕竟洛克的《政府二论》,他最重要的政治哲学思想集大成之作,所讨论的是如同英国那样的亚里士多德意义的混合政体(这个词也同样可见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以及《联邦党人文集》第三十九篇:君主代表行政权,议会的下院代表民主(或共和)政体,贵族院代表贵族政体)的合法基础。

回顾制定《合众国宪法》的主要原因,则在于旧有的,独立之后制定的《邦联条款》所造成的合众国政治的混乱。针对这一缺陷,詹姆斯·麦迪逊,《合众国宪法》文本的最主要起草者,在其撰写于制宪会议之前的一篇短文中,《美国政体的缺陷》(Vices of the Politic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总结了十二点邦联政体,以及各州民主试验的缺点和原因 。1 一言蔽之,邦联失败的原因在于两点:州政府对民意的依赖太盛,权力太大,因而太接近(而绝对不是)直接民主;而邦联政府(根据《联邦党人文集》里的观点,当时的国会根本不能够被称为政府,而仅是各州政府依靠友谊所缔建的同盟)权力太少,对各州政府的依赖却太盛,因而太远离共和政体。关于这一结论,根据赫伯特·斯通(Herbert Storing)的研究,无论当时倾向于宪法的联邦党人(而非后面由汉密尔顿组建的联邦党人),还是倾向于州权的反联邦党人,均同意《邦联条款》所建立的政体存在严重的缺陷,双方的分歧仅在于建立一个强大的,足以制衡各州的国家政府(national government)是否有助于改善《邦联条款》所造成的政治混乱,甚至灾难。

除此之外,联邦党人和反联邦党人之间还享有一个共同的,却未被言说的,政治立场:即人类社会必须通过政府来实现治理,良好的政治必须通过民主政府来实现。而双方的分歧也不过在与究竟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是实现良治之所在。毫无疑问,双方均对民众在诸多政治事务上直接自治的能力表示怀疑,而这一点的直接依据则来自于建国之初那十年失败的邦联政治史。

这里似乎出现了逻辑的矛盾,一方面《合众国宪法》的起草者对民众自治能力表示较大程度的怀疑,另一方面他们又将该宪法所欲建立的政体限制为权力来自民众的共和政体。然而,对这一字面上的矛盾的困惑或来自于对政治的无知。政治活动不过是复杂人性的写照。《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中提到:"如果人人都是天使,那政府便不是必须;倘若由天使来统治,则无论是内在还是外在的限制均不必要。"人性(Human Nature)是理性和激情的化合物,是无私利他和自私利己的巧妙结合。而政治行为,不过是从事政治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受到不同部分的人性驱动的产物。的确,在众多的公民中,有一些公民比他们的同辈"更加聪慧,更爱国,以及更爱正义" ,2 而这些人在联邦层面的选举中也更容易被民众选中作为代表。但是,他们本身也同样具有人性的缺陷,诸如野心。因此,在《联邦党人文集》第五十一篇中,普布利尤斯主张:"野心必须用来对抗野心,【政治中的】3 人的利益必须同宪法赋予其的权利相连。通过对人性的反思,这样【即权力分立】的制度设计由于其能够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而成为必须。" 宪法制定者的伟大在于他们意识到,在政府政治中,尤其是共和政治中,个体公民的美德和智慧虽十分重要,但绝不是良好政治的充分必要条件,"即便每个雅典人都是苏格拉底,雅典的民主也不过是一群乌合之众。"

对纯粹直接民主的,即公民无政府自治能力,怀疑绝不意味宪法起草者们对民主政治的拒绝。共和政府中必须包含民主政治的元素,否则共和便不是共和。倘若《合众国宪法》所建立的政体是共和政体,那问题便在不在于是否要一部民主的宪法,而是在于这部宪法有多民主。

普布利尤斯充分意识到《合众国宪法》不仅缔造了一个强大的国家政府,而且这个政府还必须受到已经存在的州政府的制约。如同托克维尔所说,乡镇先于州,州先于联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州拥有完整独立的主权(在这里,主权意味着立法权)。十三个州,是作为一个联盟,一个共同体一起从大不列颠独立出来的。即便各州在《邦联条例》时期分别所做的民主政治的试验或多或少均告失败,但这绝不意味着州的存在非法。州政府,和《合众国宪法》试图建立的国家政府一样,是共和政府。各州,对应独立之前的各个殖民地,地理环境,法律制度,民情均有所不同。因此,各州的人民首先是本州的公民,然后才是联邦的公民(而在第十四修正案之前,美国公民这个概念并不被广泛接受)。并且,各州政府离本州人民的距离相较国家政府更近。何况宪法旨在的国家政府并不从自然法上排除多层政府的存在。即使在君主制时期,各殖民地也有相对于英王独立的有限的立法权,而在新英格兰地区,也有数个镇政府,在保证自己对仅属本镇事务的排他治权之上,联合组建一个联合政府管辖几个镇的共同事宜的传统。基于诸多因素的考量,新建立的共和国政府"既不是完全意义的国家政府,也不是完全意义的联邦政府,而是一个复合的共和政体",换言之,是一个联邦制的共和政府。

《合众国宪法》之所以采取联邦制,不仅来自于本国历史和政治实践的考量,更基于制宪者对人类社会公众事务的深刻认识。地理环境,法律制度影响了不同地域的经济组成,而社会道德,宗教,以及人天赋的能力又影响了人类共同体之间的差异。譬如当罗德岛州忍受多数派的暴政(majority faction)之时,临近的马萨诸塞州的问题确是少数派的暴政(minority faction)。而独立后的十三个州,由于彼此相邻,十三个州共有的公共事务既有事关州际贸易等的内政也有关于共同防务等的外政。正是这些共同事务使一个强大有活力的国家政府成为必须,也正是本属各州,同外州无涉的地方事务,使一个有限的国家政府成为必要。而对于前者,制宪者意识到倘若不把国家政府置于个体的公民之上,使其的一部分直接对个体的公民负责,则国家政府不足以保证个体公民的权利不受本州政府或外国政府的侵犯;而倘若同时不把国家政府置于各州之上,使其的一部分对各州利益负责,便无法有效阻止国家政府对各州事务的武断干涉。前者乃是基于共和政体的一般原则,而后者则基于联邦制度和人类社会公共事务的紧密关系。

现在再次回到文章开头所引用的句子:人类社会是否有能力依靠深思熟虑和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深思熟虑意味着美利坚人民在充分考量了自五月花号登陆以来一系列政治试验的经验,人类社会公共事务的一般原则,以及自古希腊以降近三千年的跨越文明,地域以及时代地不同的政治经验,运用人类的理性做出冷静的判断,建立了一个复合的共和政体;而选择则意味着塑造了这一复合的共和政体权力的宪法的权力,则是来自于十三个州的被统治者,美利坚公民,的一致同意。因而,人类社会第一部关于国家政府的成文宪法,是一部民主政体的宪法。从这一角度出发,便不难理解在制宪会议行将结束之际,制宪者之一的马萨诸塞州代表Nathaniel Gorham先生会由衷的赞美新的联邦政府将是"一个完美的民主政府"。

注释:

1、文本的英文全文可在http://press-pubs.uchicago.edu/founders/documents/v1ch5s16.html这一网站上找到

2、The effect of the first difference is, on the one hand, to refine and enlarge the public views, by passing them through the medium of a chosen body of citizens, whose wisdom may best discern the true interest of their country, and whose patriotism and love of justice, will be least likely to sacrifice it to temporary or partial considerations.

3、方括号之中的部分为笔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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