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转型期社会性怨恨的形成
(一)作为负面社会情绪之典型的社会性怨恨
社会情绪是有一定共同特征的个体性情绪的总和。它是一个社会运行良性与否、和谐与否的晴雨表。综合对各种社会现象的考察,笔者认为,社会性怨恨已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一种显著的、很有代表性的负面社会情绪。如果这种情绪长期得不到宣泄、疏导、消化,极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比如一个看似偶然的诱因、看似微不足道的事件——发展成为破坏性的力量。通过对近年来频发的多起群体性事件的考察可以发现,怨恨等负面社会情绪在其中起了促进事件发酵、升级的作用,是破坏性后果的心理基础。
舍勒(Max Sheller)从历史社会学的视角探讨了怨恨产生的社会结构性因素,认为“怨恨是一种有明确的前因后果的心灵自我毒害。这种自我毒害有一种持久的心态,它是因强抑某种情感波动和情绪激动,使其不得发泄而产生的情态”[1]。怨恨形成的最主要的出发点是报复行动,而且报复本身已经是一种体验,是一种基于无能体验的体验,是“弱者”所处的一种情状。正是报复欲与无能感的同时存在,使得怨恨得以形成。怨恨可能表现在特定的个体身上,也可能表现在特定的人群和阶级身上,还可能是包含在特定的社会风气之中。
怨恨爆发的最直接体现是泄愤行为的发生。从行为主体的性质来看,泄愤行为可分为个体泄愤事件和群体泄愤事件两类。学界针对前者的研究多局限在心理学、犯罪学的研究范畴之内,一般将后者称为社会泄愤事件或笼统地称为群体性事件。比较有代表性的个体性泄愤事件如频发的校园系列杀童案、厦门公交车爆炸案;而石首事件、瓮安事件等是典型的社会泄愤事件。这两类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事件的心理基础是相同的,即都源于怨恨心态的滋生与最终爆发;群体行为是诸多个体行为的集合,是众多的具有某些共同特点或诉求的个体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地点因为某一缘由而做出的具有一定共同指向性的行为。如果没有最起码的类似的心理基础,这种行为也不可能从个体行为发展成为集群行为。从所能产生的不良社会影响来看,社会泄愤事件及其心理基础——社会性怨恨的危害显然更大、更恶劣。
(二)社会性怨恨形成的原因分析
诚如有学者指出,自改革开放到现在,中国社会经历了一系列情感基调的演变,其中最为明显的社会情感变化是由初期的嫉妒成风演变到目前重重郁积的怨恨。[2]怨恨,特别是群体性、社会性的怨恨,既然是社会性的、超越于个体心理的存在,就必然有社会性的因素使然,而绝不仅仅源于个体的心理失衡。对于在短短30余年间经历了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所有方面重大变革的中国社会来说,怨恨心态的产生有深刻的社会结构性和变迁性原因。这表现为怨恨在社会结构中的分布并不是均匀的,“怨恨的社会分布同社会结构具有高度的相关性”[3]。归纳起来,产生社会性怨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平等的诉求与不平等的现实之间深刻的矛盾诱发怨恨。舍勒认为,怨恨的积聚有两个社会学要素:一是在实际的政治权力、经济资产发生社会位移时,这些政治权力与经济资产的拥有者的身份与既定社会评价的实际差距;二是天赋社会平等的文化制度的出现;而其最终原因在于社会经济、政治秩序的变动导致的传统评价体系的失序。[4]怨恨产生的社会机制是追求平等和比较。中国传统文化中就存在深入人心的平等诉求,建国后意识形态的宣传更将平等制度化。平等这一通过启蒙运动及后来的资产阶级大革命而被发扬光大的诉求,不仅包括对权利平等的追求,也包括更深层次的伦理诉求,已经成为一种普世的价值追求。中国虽然没有西方那样的天赋人权的平等观念,但由于建国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数十年的洗礼,这种追求已上升为意识形态与政治制度的诉求,成为广大社会成员理所当然的权利要求。另一方面,中国式的平等不是像西方那样是承认他人相应权利上的平等,而是别人不能超过自己的平等。在一个人人都喜欢同他人相比而实际上又不堪相比的社会中,怨恨也就成为文化中如影随形的构成部分。[5]这类强调平等的文化制度以及人们对平等的强烈追求与现实生活中不同社会成员之间存在的较大的差距——这种种差距,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地位等的差距在短时间内不仅没有缩小的可能,在尚不健全的制度下反而有继续拉大甚至出现代际传递的可能——构成舍勒所说的怨恨形成的两个社会学要素,当这两个要素都具备时,怨恨的滋生与积累就是不可避免的了。
2.不均衡、不公平的利益结构导致怨恨的产生。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分配不公是怨恨产生的根本原因。利益矛盾是人类社会最根本的矛盾。社会变革带来的是社会成员经济地位、政治地位、社会地位的巨大变化以及巨大落差与差距的出现,这激发了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感与相对剥夺感。比较一致的共识是,20世纪90年代之前的改革是普惠性、共享型的,社会上几乎所有群体都能从改革过程中获益,所以社会满意度比较高。90年代之后的改革逐渐陷入瓜分型改革的怪圈当中,即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获得是以牺牲另外一部分人的权利和发展为代价的。在这一过程中,利益受损群体就容易形成相对剥夺感和强烈的不满,进而产生怨恨心理。现阶段最受关注的不公平是贫富差距的扩大和收入的悬殊。在当下的中国,怨恨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利益分配结构的不合理、不公正。这既体现在初次分配上,也体现在二次、三次分配阶段。劳动收入在分配中所占比重过低,以致主要靠劳动收入为生的大多数普通社会成员所能够支配的收入有限;本应为公民提供无差别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产生出不均衡、不公正的结果,甚至加剧了因初次分配造成的不公现象,以致没有起到应有的调节效果,致使收入差距进一步固化为生活差距,加剧了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感和怨恨心理。
在人们的诉求已经从政治激情转向实际经济利益的今天,经济利益的重要性被摆在了首位,同时也成为很多人判断成功与否的最重要的标准。如舍勒所言,现代社会的人们需要通过与其他社会成员进行比较确定自身价值。遭受利益分配不公的弱势一方在与获得更多利益的社会成员进行对比时,会产生强烈的不平衡感、被剥夺感。舍勒提出了一条关于怨恨的社会学定律,一个群体的政治、法律或者传统的地位与其实际的权力越是不一致,则怨恨扩散的心理动力就越强。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宣传深入人心,理论上提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是消除差别,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人与人是平等的。但是,实际上社会成员所分享到的实际利益与权利是很不均衡的,基尼系数甚至比一些资本主义国家还要高。这种情况下,怨恨的产生与扩散不仅有了一定的心理基础,而且有了一定的政治合法性。
3.转型期原有价值观念受到冲击,价值结构发生变化是怨恨产生的心理基础。舍勒认为,怨恨的产生缘于终极现实的崩塌。传统社会的中国没有像西方那样追求个人救赎的全民式的宗教传统,起到类似作用的是以儒家学说为核心的封建礼教传统。它以三纲五常为教义,讲求的是封建人伦秩序和等级秩序。经过新文化运动的洗礼,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统治地位的合法性已经被严重动摇。新中国建立后,随着马克思主义作为意识形态而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成员的价值观进一步被重塑。在国家负责承担个人大部分生活风险的计划经济时代,个人无需、当然也没有资源和可能为自己负太多的责任。但是,当社会进入转型期后,个人被甩入社会变革的大潮,失去了原先的保护,整个社会经历的不仅仅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进一步现代化历程,更有价值结构的剧烈变动。这具体体现在情感结构的不稳定与社会认同体系的不合理两方面。这两方面是怨恨产生的心理基础。一方面,30余年的社会变革所带来的变化不仅体现在经济结构、阶层结构、家庭结构等显性化方面,也体现在情感结构上。核心家庭比例的升高、邻里关系的疏离、单位制的解体、职业竞争的加剧、社会流动性的增强导致可以获得的情感支持来源大幅度减少。社会组织的欠缺,限制了社会成员像西方国家社会成员那样可以从社会中寻找到情感支持的可能。在已经发生的个体性泄愤行为中,比如最典型的校园系列杀童案、厦门公交车爆炸案中,作案者多是疏离于社会的边缘人群,个人生活中长期以来遭受挫折却缺乏足够的情感支持、心理支持与疏导,导致对社会产生怨恨,最终发展为针对社会的泄愤报复行为。另一方面,社会认同标准单一。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惯于通过比较来获得个体性认同与社会承认的社会成员所能够获得承认的渠道太单一,成为“成功者”的难度太大,易令人陷入无能感、自卑感与挫败感中。作为导致怨恨的必要条件之一——无能感,恰是长期遭受蔑视的产物,是不获得承认的结果。当下的中国社会,经济上的成功几乎成了唯一的评价标准。即使是官员的贪腐行为,其最终目标指向也是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够获得这样的成功。当大多数社会成员都不能获得这种成功而又难以改变现状时,怨恨的产生就只是时间的问题了。
4.制度性壁垒的存在使得社会流动的空间变窄,向上流动的机会减少,激发了社会成员的怨恨情绪,甚至使他们产生绝望感。制度壁垒实际上是在制造一种制度性排斥,各种制度壁垒就是制造社会排斥的温床。社会排斥是一个累积性的过程,遭受某一维度的社会排斥可能会引发另一维度的社会排斥,导致社会不公现象愈发严重,社会融合的难度加大,社会的“凝固”加速。平等的权利诉求与现实的巨大差距加深了社会成员的无力感和无能感,特别是对于初涉社会的年轻人来说,在艰难的求学之后,想寻觅到一份满意的工作和通过自身努力获得不断晋升与改善生活条件的梦想在制度性壁垒、所掌握的社会资本匮乏的状况下难以实现,“毕业即失业”成为许多大学毕业生面临的尴尬与无奈。曾经跟随父辈或中小学毕业后进入城市的所谓“二代农民工”,向往城市的生活,试图享受与城市年轻人同样的优越生活与发展机会,却游离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缺乏被认同与自我认同,被诸如户籍、社保之类的制度壁垒阻挡在主流城市生活之外。巨大的差别具有了代际传递的制度性条件。在“拼爹”成为个人之间竞争的重要砝码,甚至最重要因素,当“官二代”、“富二代”、“农二代”、“贫二代”等成为常规现象时,处于弱势与边缘的群体就容易成为怨恨心态滋生的主体。
5.利益表达机制的缺失,部分社会成员对政府,特别是对基层政府缺乏最起码的信任,以及公权力运作中普遍存在着体制性迟钝和官僚式麻木是怨恨产生的政治诱因。利益分配不公易导致仇官仇富之类怨恨心态的滋生;而政府公信力的下降、领导干部贪腐行为的频发,直接导致社会成员对政府管理部门信任感的缺失,严重影响到政府执政的权威性与合法性,容易导致仇官之类的怨恨心态产生。中国社会最大的伤害源是没有有效限制与制衡的公权力。“在社会的各个层面,但凡远离权力中心的人群,更容易在维护自身权利和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受到挫折和伤害而又无计可施,只能隐忍,甚至陷入绝望。他们自然也就成为怨恨的高发人群。”[6]从已经发生的很多社会泄愤事件来看,事件的参与者虽然多是无直接利益相关者,但往往是潜在的拥有共同“集体心理”的人群,即处于底层的、弱势的、拥有怨恨心态的群体,而冲突的矛头最终多指向了部分官员和当地政府。即使是无直接利益关系的普通社会成员也可能在极短的时间内被动员起来参与打、砸、抢、烧等暴力违法活动,而打、砸、抢、烧的对象多是地方公安机关、基层政府办公地点、政府机关等政治象征性很强的场所。
二、新媒体时代社会性怨恨的传播
社会性怨恨的形成已经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在信息技术长足发展、新媒体的影响已经渗入到社会方方面面的今天,怨恨的传播,个体性怨恨发展成为社会性怨恨,除了社会结构的根本性原因之外,新媒体的被广泛应用也成为社会性怨恨形成本身及其所引起的各种破坏性力量与现象的介质和加速器。
(一)新媒体在怨恨传播过程中的作用
1.新媒体与新媒体时代。怨恨心态的扩散与传播离不开一定的载体与媒介。综观怨恨爆发的集中体现——社会泄愤事件,情绪的感染、信息的传播、事态的扩大化等都离不开新媒体作用的发挥。新媒体已经成为怨恨心态广泛、迅速传播的重要媒介。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是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是利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移动技术,通过互联网、无线通信网、有线网络等渠道以及电脑、手机、数字电视机等终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娱乐的传播形态和媒体形态”[7],如数字杂志、数字报纸、数字广播、手机短信、移动电视、互联网、桌面视窗、数字电视、数字电影、触摸媒体等,具有交互性与即时性、海量性与共享性、多媒体与超文本、个性化与社群化等特征。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等新技术被广泛运用,新媒体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日益彰显的情况下,可以肯定地说,从传播学的意义上讲现在的社会已经进入新媒体时代。
2.新媒体的作用。社会泄愤事件的参与者与围观者通过手机短信、微博、电子公告牌、博客、播客、电子邮件、即时聊天工具、网站等多种手段传播真实信息、虚假谣言,传递、渲染、发酵各种非理性的、负面的情绪,既方便快捷,又影响广泛,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聚集起大量的围观者和参与者,导致影响的扩大与事态的升级。这种串联与动员一旦从网上发展到网下,在怨恨的驱使下就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影响社会稳定,乃至政治稳定。在无国界的、全球范围内的虚拟世界中,互联网等新媒体还容易为其他国家或组织的政治势力利用,对某一国家进行意识形态的渗透和鼓动社会动乱。最为典型的就是发生在中东地区如2011年埃及的政治变动。
由于制度性渠道的缺乏,互联网等新媒体在中国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西方发达民主国家不同,它被赋予了更多的责任与使命,同时也对中国人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普通社会成员通过新媒体进行政治参与、社会参与,表达民意,影响政治决策、社会公共决策,推进民主化进程等,是新媒体的积极作用,也是社会成员对新媒体的正面利用;通过互联网等新媒体散布谣言和不良情绪,进行串联、动员参与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活动等,则是其消极作用。
新媒体突破了原有的社会交往方式,极大地扩展了人际交往范围与影响。在没有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之前,人们的交往仅限于通过血缘、地缘、业缘、趣缘关系连结而成的实体性网络,范围有限,即使进行串联与动员,影响也相对有限。但是通过新媒体,人们完全可以突破原先交际网络的限制,将各种信息、观点传播到其他群体、地域中去。并且,在网络传播过程中,通过图片、视频、评论等立体化的信息展示,也更容易引起人们的心理共鸣,形成集体心理,引发与个体行为迥异的集体行动。法国心理学家勒庞说:“一个心理群体表现出来的最惊人的特点如下:构成这个群体的个人不管是谁,他们的生活方式、职业、性格或智力不管相同还是不同,他们变成了一个群体这个事实,便使他们获得了一种集体心理,这使他们的感情、思想和行为变得与他们单独一人时颇为不同。”[8]互联网等新媒体在此过程中起到的是类似于广场效应的传播信息、扩散情绪、引发共同行动的作用。它强化了怨恨心态,易造成心理的共鸣和行为的模仿,并促使怨恨从一种心理现象转变为实际行动,进而引发破坏性事件和破坏性后果。
(二)新媒体时代社会性怨恨传播的机制
以社会泄愤事件为例,我们可以发现,怨恨(以及类似的、其他的负面社会情绪)是通过以下步骤借助新媒体得以传播的:
1.第一步是不公正事件的发生,这包括现实中事件的发生与升级和现实事件跃升为网络热议事件两个步骤。网络是现实的延伸,某些事件则是一定情绪、社会心理借助发生的载体。这类事件的发生使得潜在的、隐性化的怨恨情绪有了发泄的渠道和载体。网络上热议的事件必然也是现实世界中人们比较关注的话题。媒体对不公正现象或某一具体事件的报道或网民通过新技术手段发挥自媒体作用进行的“爆料”,容易激发互联网上的网民及其他各种新技术使用者讨论的热情,而这些事件参与者的自发讨论起到了明晰化和相互激励的作用。
2.第二步是网络热议和话语建构过程。一方面,集群行为、社会事件的成势,必不可少的一个条件就是话语的建构。有了话语的支持才能够成功地进行资源与成员的动员。而话语及话语权争夺的背后反映的往往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对利益的争夺。长期感受到不公正待遇或相对剥夺感的社会成员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无力改变现状,产生无能感与挫败感,于是,对社会资本、政治资本和经济资本要求度较低的新媒体成为其发泄怨恨情绪的场所。他们在其中进行议论、讨论,建构相关的话语,既发泄情绪,也在进一步地传播信息。另一方面,话语建构的过程就是情绪渲染、扩散和强化社会心理的过程。布鲁默(Blumer)的循环反应理论认为,集群行为的聚众形成的社会心理学过程可分为集体磨合、集体兴奋和社会感染三个阶段。新媒体正是为这三个阶段的发生提供了很好的场所。
广场效应是指在人群聚集的公开场合,人们往往会表现出与日常生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相反的言行,这种心理多数时候使群众的群体道德水平比个人道德低下。新媒体的开放性、共享性、交互性、匿名性等特点具备广场效应发生的一切条件。事实上,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无边界的广场和公共空间。它们可以向一切能够触及到新技术的人提供参与的机会,令参与者在匿名的、不需要太高门槛的状态下,受较少的限制,却“自由地”发言和宣泄。在这个过程当中,人们抛弃了现实生活中社会角色和社会规范的束缚,畅所欲言,甚至可以表达突破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的话语,为集体磨合、集体兴奋和社会感染的顺利进行创造了良好的发酵条件,也成为各种非理性、负面社会情绪的集散地和传播源。在这个场域中,怨恨等负面社会情绪可以轻松跨过地域、阶层、甚至国家的限制,信息传播的范围大大扩展。参与者越多,怨恨情绪被调动起来的程度就愈深,可能引起的影响也愈大。在这个过程中,资源的动员与利用也是必不可少的。任何一个网络事件要想发展成为集群行为、群体性事件等能够影响现实的行为,就需要进行人员的动员和资源的动员。
3.第三步就是付诸于现实行动。社会心理因素在整个过程中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事件的发生、发展也是社会心理和社会情绪扩散、传播的过程。社会事件(包括充斥着怨恨情绪的泄愤事件)动员的核心是情感的动员。当情感、心理被调动到临界点时,行动也就自然而然地发生了。
正是因为新媒体提供了广场效应、群体极化等直接将心理性因素转变为实在力量的过程的所有必要条件,它才可以在怨恨等负面社会情绪传播的过程中起到如此巨大的作用,并且常常能够突破技术的限制,使心理层面的社会情绪转化为实实在在的具有破坏性的力量。
怨恨的普遍存在并不利于公民有序参与政治和社会生活,在一定的条件下,怨恨会导致社会与政治的不稳定。亨廷顿总结出可以表现现代化转型与不稳定之间因果链的三个公式,即社会动员/经济发展=社会挫折感,社会挫折感/流动机会=政治参与,政治参与/政治制度化=政治不稳定。他解释道,首先,社会动员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差距,使现代化对政治稳定产生一定的冲击。其中,社会动员的不稳定作用甚于经济发展。其次,在流动机会不多的情况下,社会挫折感所产生的政治参与的急剧增长会引发政治不稳定。第三,由于国家政治制度化程度很低,对政府提出的要求很难或不可能通过合法渠道来表达,也很难在政治制度内部得到缓解和聚合,因而人们参政意识的超前与政治制度化的滞后就造成政治不稳定。
亨廷顿所提及的关于政治稳定的六个自变量在当下中国都能找到相应的表现形式。首先,新技术的普及和新媒体时代的来临令社会成员有了打破对原有制度化路径的依赖、通过新媒体进行广泛的社会动员的可能,这种通过网络、手机等传播而达到的动员甚至比原先方式所能达到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其次,30余年经济的快速发展虽然提高了国家的实力,但也造成了包括贫富差距过大等严重的社会问题。第三,各种社会不公造成社会成员强烈的挫折感,导致社会怨恨蔓延。第四,社会发展的同时是社会流动机会的增加,人们逐渐突破地域、户籍、出身、职业等因素的限制。第五,随着受教育水平和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社会成员政治参与的意识觉醒,通过互联网等新技术途径进行网络监督、网络问政的行为时有发生。但是,政治制度化的程度尚未跟上社会发展和人们参与政治生活的步伐。这种种矛盾如果处理不好,极易引起政治不稳定。其中,新媒体可能会在其中发挥传播各种信息、动员社会成员、扩大影响等巨大的作用。
三、新媒体时代对社会性怨恨的治理
有论者对怨恨结构的层次作了划分,认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怨恨的浅层结构,怨恨指向具体的人;怨恨的中层结构,指向政府及其运作过程;怨恨的深层结构,指向的是制度的价值体系。虽然近年来中国泄愤事件频发,体现为仇官、仇富、仇腐等情绪中的国民的怨恨心态只增未减,但是通过考察怨恨的集中爆发即诸多泄愤行为的发生与特点可以发现,现阶段怨恨所指还限于浅层结构和中层结构的阶段,尚未发展到深层次的阶段。社会性怨恨的存在,虽然在某些具体的时空条件下会威胁到局部社会的稳定,但由于民众的怨恨情绪还未普遍积累到质疑、反对制度的价值体系的程度,加上执政党和政府向来强大的社会控制力,当下的中国并不会发生威胁到政治稳定的事件。执政党和政府要相信自身的执政能力和对社会的控制力,无需轻易将所有矛盾扩大化、政治化。但这并不是说可以忽略怨恨这类负面情绪的破坏性。如果不从制度方面进行一定的改进,怨恨的累积会愈益加深,它所可能引起的危害可能就不止是泄愤行为这类相对容易处理的事件,而可能是社会骚乱和政治动荡,不仅威胁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威胁政治稳定。
如上文所述,导致社会性怨恨等负面社会情绪产生的原因很多,在新媒体时代的今天,社会性怨恨等负面社会情绪的传播更是便捷,可能造成的影响也较之前更大。所以,无论从防止社会性怨恨产生的视角出发,还是从阻断社会性怨恨的发展与传播的角度来看,对社会性怨恨的治理都有很多的方法和路径,可以说,这是一项综合性工作。
针对怨恨产生的结构性原因,笔者认为以下思路对化解这一矛盾有益。
1.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缩小贫富差距。利益矛盾是造成怨恨的根源,要想消弭这种消极心态,首先要改变不尽公平与合理的分配机制。中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但是显示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比很多资本主义国家还高。普惠性的平等与实际生活中存在的大量不平等现象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存有差距,这不是改革开放的初衷。必须使广大社会成员获得应有的、真正的实惠,才能抚平怨恨等负面情绪。
2.加强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建设,弥合初次分配不公带来的消极影响。确切地说,这也属于利益分配机制的范畴,但由于中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工作还有太多亟待完善之处,以及其在民生问题解决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有必要单独提及。基本公共服务涉及到的都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是关乎生存权、基本发展权的问题,往往也是最容易引起社会不满的问题。中国的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这是不容置疑的,但社会建设没有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也成为制约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短板。完善公共服务制度既是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也是改革向更高层次推进和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3.健康国民心态的培养与多元认同体系的建立。社会急剧变革的30余年中,经济社会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大幅度提高,但与此相伴的却是道德的滑坡和各种不健康心态的生发,如拜金主义、权力至上、漠视社会道德与法律的约束等。健康的国民心态是一国发展和进步的重要指标。在强调竞争和市场经济的今天,对道德水准的要求不是低了,而应当更高。同时,健康国民心态的培育与多元化的认同体系是密不可分的。评价标准的多元是一个社会开放和进步的象征。多元化的认同体系可以使更多的社会成员获得认同感、成就感,而不是无能感和屈辱感。它为社会成员创造了更为宽松的、人性化的成长环境,使人存在的价值更为多样化,不再局限于某一个标准的衡量与判断,是人得到解放及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标志。大多数的社会成员都能找到自身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就不会陷入因标准单一造成的大范围的无能感和自卑感之中,怨恨产生的可能性也就会减小很多。
4.必要的监管。在保护社会成员正当权利的前提下,注重对以互联网为主要代表的新媒体监管,避免个体性矛盾发展成为群体性冲突,防止局部矛盾扩散。作为社会的一部分,网络社会已经形成,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网络虚拟社会中的关系本质上也是人与人的关系,是权力关系,社会控制不仅适用于现实社会,也适用于虚拟社会。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出现,“不仅仅是传播手段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它代表了一种新的社会状态——网络社会的来临,也直接导致了网络公共领域的产生”。网络公共领域可以发挥表达民意、监督公权力运作等积极功能,但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便利性、互动性、匿名性等特点,新媒体也常是大量虚假信息、暴力、色情内容、反政府、反社会言论的集散地,是谣言大范围传播的重要渠道,也是不法分子进行串联、动员、形成集群行为的重要场所。在维护个人权利与自由、新媒体健康发展的前提下对新媒体进行必要的监管,以阻断谣言等不实信息和暴力、低俗文化的传播,防止社会性怨恨通过新媒体发展为网络暴力和现实中的暴力行为,可以说是社会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重要领域。
注释:
[1] [德]马克斯·舍勒《价值的颠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7页。
[2] 成伯清《从嫉妒到怨恨——论中国社会情绪的一个侧面》,载于《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10期。
[3] 成伯清《怨恨与承认——一种社会学的探索》,载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4] 刘小枫《现代性理论绪论——现代性与现代中国》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67页。
[5] 百度百科“新媒体”词条,http://baike.baidu.com/view/339017.htm。
[6] [法]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8页。
[7] 郝宇清《必须高度关注和化解怨恨情绪》,载于《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9期。
[8] 敬海新《网络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当代发育形态》,载于《理论研究》2008年第2期。
(作者单位:中央编译局马克思主义研究部)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