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明怀:西部12省(市、自治区)2012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的歧视内容分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95 次 更新时间:2013-12-01 20:15

进入专题: 西部12省(市、自治区)   大学生村官   就业歧视  

郑明怀  


摘要:2012年西部12省(市、自治区)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中就业歧视现象比较明显,其中年龄歧视、学历歧视、文凭歧视、健康歧视非常普遍,阅历歧视及政治面貌歧视比较普遍,性别歧视与地域歧视相对较少。但“中共党员、涉农专业和回原籍优先”的原则,因其符合大学生村官岗位的内在要求,并不构成歧视。

关键词:西部12省(市、自治区);大学生村官;就业歧视


一、引言

就业平等权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志。然而,自高校扩招以来,高校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大学生就业总量逐年增加,就业形势日益严峻,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往往遭受各种各样的歧视。在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指出就业歧视是“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原因,具有取消或损害就业或职业机会均等或待遇平等作用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为了保障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2006年我国正式批准和实施《1958年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此外,我国在反就业歧视方面也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尽管我国有禁止就业歧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遗憾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对就业歧视的界定比较抽象,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学术界也对就业歧视的含义、影响等方面展开了大量研究。有学者认为“就业歧视是指无法律上的合法理由,基于个人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出身、学历、身体健康等与工作职责无关的因素,而作出的区别、排斥或优惠。”[1]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用人单位基于性别、宗教信仰、体貌、血型、姓氏等因素故意实施不正当的区别对待,进一步加剧了大学毕业生就业歧视,而学术界一般认为“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遭遇的歧视主要有性别、户籍、地域、毕业院校、外貌、学历层次、社会关系以及经验歧视等。”[2]另有学者对大学毕业生遭遇就业歧视的影响进行了精辟分析,认为就业歧视直接影响毕业生的就业率,阻碍了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和安定,[3]就业歧视甚至侵害公民劳动权,影响社会效率。[4]针对严重的就业歧视,如何消除就业歧视、实现就业平等也受到学界的高度重视,具体建议包括通过建构高效率的救济制度以保障劳动者平等就业权[5]、颁布实施反就业歧视法等。

就业公平与就业歧视是对立的概念。就业平等权是一种具体平等权,“是指劳动者在整个就业过程中享有权利的平等”,[6]不仅包括形式平等,还包括实质平等。但凡有招聘条件,就意味着不符合条件的求职者被排除在招聘范围外,要求用人单位毫无条件地一视同仁对待所有求职者,既不可能,也不现实。将就业歧视无限泛化,并不利于真正的公平就业。允许对公民的平等就业权作出差别对待主要包括三大类: 一是为了增进公共利益的政策目的;二是为了追求实质平等的目的;三是特定职业的内在需要。[7]不能把所有招聘中要求的资格条件视为就业歧视,也不是说用人自主权就是不受任何限制,用人自主权应当以保障社会的就业平等为前提。

二、2012年西部12省(市、自治区)大学生村官选聘中的就业歧视类型及其表现

报考大学生村官是大学生就业时的重要选择,自大学生村官计划实施以来,各地选聘大学生村官人数不断增多,尽管竞争远不如公务员激烈,但随着招考和报名人数的增加,各地也采取了多种措施,其中就包括对资格和条件等方面的限制。实际操作中,由大学生村官主管部门发布选聘公告是限制大学毕业生报考大学生村官的主要形式。公告主要根据中组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组通字〔2009〕21号)、中组部《关于做好2012年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1〕61号)的精神,但各省委组织部、人社厅等负责发布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的部门并没有对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具体解释,也没有指出报名条件和资格的法律依据。从形式上看,公告中对条件的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本质上看,以年龄、政治面貌等为条件的设限是一种歧视。就业歧视包含三个核心要素:一是大学毕业生具有某些个人特质;二是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对参加选聘的大学生实施了限制其参加选聘、拒绝录用等行为;三是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在公告中设定的各种资格条件是基于大学毕业生而做出来的。

2012年重庆市、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和青海六省以及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五个自治区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中的相关规定也存在比较严重的就业歧视。其中年龄歧视、学历歧视、文凭歧视、健康歧视非常普遍,阅历歧视及政治面貌歧视比较普遍,性别歧视与地域歧视相对少见,如表1所示。

三、2012年西部12省(市、自治区)大学生村官选聘中的就业歧视分析

1.年龄歧视:“年轻是个宝,太大不能考”

“我国就业中最常见、最普遍、最重要的是年龄歧视”。[8]尽管年龄歧视司空见惯,但《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对年龄歧视语焉不详。西部12省(市、自治区)2012年公布的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中对报考者的年龄要求并不一致,但报名资格和条件都设定年龄上限。广西、云南、青海、新疆、甘肃、宁夏、贵州、陕西省的选聘对象及条件的年龄上限是30周岁,甘肃对研究生学历的报考者在年龄方面没有特别的要求,在年龄限制方面最为宽松的是重庆,重庆规定35周岁以下都可以成为选聘对象,四川也对报考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的选聘对象放宽至35岁,最为严格的是内蒙古,内蒙古规定选聘对象应是26周岁以下的本科生或28周岁以下的研究生、博士生。

政府对就业平等权的保护并不是指政府保证每个大学毕业生都能成为大学生村官, 但却要求政府采取适当的措施为毕业生在报考大学生村官时创造条件使其有报考的机会。从目前的实际来看,尽管大学毕业生越来越年轻化,本科、硕士毕业生一般在30岁以下,但也有少部分年龄超过30岁,甚至超过35岁。“年龄歧视应作为我国当今劳动权平等保护的首要内容。”[9]设定报考年龄的上限与宪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格格不入,剥夺了大龄毕业生被选聘大学生村官的权利,甚至会影响到这个群体的生存和发展。对年龄的要求不具备大学生村官岗位职责和劳动能力要求的因素,是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2.学历歧视:“名校上岸,普通滚蛋”

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对学历的要求相对较低,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以上学历均可报名,不过贵州和青海还将学历与生源地等因素结合起来考虑报名条件,如贵州规定如果不是贵州籍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外省籍的毕业生只有985院校本科以上学历才有报名资格。而广西、云南、四川、重庆、内蒙古要求相对较高,都要求选聘对象是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四川对报考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的考生降低至大专学历。广西规定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考生, “211”院校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不含二级学院和独立学院的毕业生)经学校推荐,通过网络报名、资格审核后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西藏对学历的要求比较高,明确规定“报考大学生村官的,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历文凭歧视妨碍了不同学历、不同院校之间的大学生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将低学历和一般院校的学生排斥在“门槛”之外。[10]具体而言,学历歧视和文凭歧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歧视非全日制的学生。“公平就业是指所有的人都有以业绩、能力和潜力为基础去工作和发展的权利。”[11]而将大学生村官的选聘对象局限在全日制大学毕业生,将职大、电大、夜大、函大、业大非全日制毕业生拒绝在大学生村官的大门之外, 使这些大学生失去服务农村的机会。

第二,学历越高越受青睐。“硕博多多益善”现象比较普遍,学历越高,在报名时受到的限制就越少,而且在最终录取时也会受到优先考虑。

第三,挑了学历挑学校。我国高等院校有重点、普通之分, 很多人认为名校毕业生在基础知识、研究和创新能力等方面比一般普通高校的毕业生强。“所属高校学历层次也是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因素。”[12]虽然“211”、“985”高校毕业生并不一定适合大学生村官岗位的要求,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对名校毕业生总会给予明里暗里的特殊关照,甚至在选聘公告中以政策的形式对名校毕业生予以倾斜,“名校上岸,普通滚蛋”这是典型的院校歧视。

3.健康歧视很普遍

   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健康或者劳动者自身生命健康,地方组织人事部门对报考者不得患有岗位所禁忌的特定疾病是必要的。健康歧视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之外,基于个人的健康状况,对履行大学生村官岗位所需要的身体状况而做出的区别及排斥。西部12省(市、自治区)2012年公布的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中都没有一个专门针对大学生村官选聘通用的体检标准。其对身体要求标准均是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要求执行。而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存在许多不合理的限制或要求,如各种急慢性肝炎等疾病视为体检不合格。健康歧视的本质,就是拒绝录用那些不符合体检标准的报考人员,从而使这些达不到体检标准的考生失去成为大学生村官的机会。事实上,有些疾病不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也不表明其在身体、心理方面不能胜任工作,而且这些疾病通常可以通过药物控制,并不直接影响大学生村官履行工作职责,因此笼统地将其排除在大学生村官选聘之外,造成了健康歧视。

4.阅历歧视:“学生干部的好处”

大学生村官选聘中的阅历歧视并不是要求大学毕业生有一定期限的工作经历,阅历歧视主要是对大学毕业生在校期间是否担任团干、班干和学生会干部等方面的要求。青海、贵州、陕西、甘肃在阅历方面没有任何的要求。而西藏、广西等地规定如果不是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那么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报考,新疆明确说明“以应届大学生党员、优秀学生干部、本科以上学历为主”,内蒙古也将“原则上应为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学生干部作为选聘的重要条件。”选聘条件的要求,这预示着大学生村官选聘也看重毕业生在校期间实践能力的锻炼,尽管班干、团干、学生会干部在任期间,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组织能力、人际沟通能力等能力也相对较高,但社会经验与学校中的锻炼是不一样的。对报考者在学校担任班干部、学生会干部经历的限制,是对不同条件的毕业生进行的分类和差别对待,人为设置与大学生村官履职无关的入职障碍,是对大学生村官岗位内在要求无关的因素做出的排除和限制。

5. 政治面貌歧视

在我国,政治面貌是从事各种社会活动、政治生活的资格和条件。西部12省(市、自治区)2012年公布的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中政治面貌歧视比较普遍。贵州、宁夏、内蒙古、青海规定大学生村官选聘对象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但贵州、西藏也同时规定即使不是中共党员,只要大学期间获得过校级以上表彰或系(含校属学院)级“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荣誉的也可参加选聘。广西还规定选聘的大学生村官中中共党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而甘肃在政治面貌上并没有硬性规定。“政治面貌为非党员的毕业生在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弱势地位。”[14]事实上,中共党员这样的政治面貌对于服务农村不是不可或缺的,不是大学生村官工作岗位履职的基本要求。将政治面貌作为报考大学生村官的资格进行限制,将非中共党员排除在外,这是在政治面貌上的歧视。此外,规定中共党员选聘的比例,这种歧视是以鼓励中共党员报考,从而间接性排斥非中共党员,不是中共党员的毕业生也会因这些暗示放弃报考,而在最终录用的环节,本属于非中共党员的选聘机会,也会因选聘比例失去被录用的机会。

6. 性别歧视:“宁选武大郎,不选穆桂英”

平等就业权是妇女劳动权的首要权利,是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人权。根据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关于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中的规定,性别歧视就是基于性别的任何区别、排斥或优惠,其后果是取消或损害就业方面的机会平等或待遇平等。《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性别歧视主要是对女性的歧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男女平等思想深入人心,女性在就业机会等方面和男性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但由于受传统性别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在当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女大学生就业时的性别歧视依然存在。我国女性就业歧视主要表现为“就业门槛高、工资收入低、发展机会少以及下岗率高、再就业难。”[13]西部12省(市、自治区)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中,对性别基本上没有明确的要求,只有广西在录用这个环节提出“男性比例不低于50%”。规定男女选聘的比例,并没有说只招男性,不招女性,与硬性条件仅限男性报考的条件相比,这种歧视是以建议男性报考,从而暗示、排斥女性报名的隐性方式出现。女大学毕业生会因这些暗示放弃报考,而且在最终录用环节,也会因这样的选聘比例使得本属于女生的选聘机会通过所谓比例最终被男性享有。

7.地域歧视并不明显

画地为牢的户籍歧视和地域歧视饱受批评。基于地域和户籍的歧视主要体现在以本省省内高校毕业生以及生源地为必要条件。在西部12省(市、自治区)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中,地域和户籍的歧视并不多见,青海、陕西等大部分省份都没有这方面的的要求。只有贵州要求外省生源必须是985院校毕业生才可以报名,这种要求就是对外省生源非985院校毕业生的一种歧视。

四、“中共党员优先、涉农专业优先、回原籍任职优先” :岗位资格条件的合理要求

1. “回原籍优先”:爱家乡,奉献家乡

2012年中组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规定大学生村官选聘坚持“回原籍优先的原则”。西部12省(市、自治区)2012年公布的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中,内蒙古、新疆、宁夏、四川、云南、广西均鼓励高校毕业生回原籍应聘,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新疆还规定“汉族大学生到少数民族聚居村任职,少数民族大学生到多民族或汉族聚居村任职的大学生优先选聘”,“原则上按照服务地或生源地就近选聘”,“鼓励高校毕业生回原籍应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符合大学生村官这个岗位的特殊性,并不构成歧视。第一,回到原籍工作的大学生,对家乡有着浓厚的感情,这是大学生村官扎根农村的重要条件。第二,熟悉家乡的风俗习惯、且懂方言,容易被乡亲接受,有利于工作的深入开展。第三,回原籍村工作,可以吃住在家,有利于生活的安排和工作的持续性。

2. “党员优先”不等于“党员必先”

在西部12省(市、自治区)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中,四川、重庆、云南、新疆、广西规定在同等条件下,坚持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优先选聘的原则,但党员优先则不等于就业歧视,“党员优先”只是在其他条件大体相同的情况下,党员才能被优先选聘,“党员优先”不等于“党员必先”,党员身份只是选聘的一个参考依据,并不等于被选聘。地方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党员优先”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强调“党员优先”表明大学生村官选聘不仅看重大学生的专业素质,也注重选聘人选的思想政治素质。第二,中共党员的身份在职务安排时有更多的选择性。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如果是中共预备党员或非中共党员的,只能安排担任村委会主任助理职务,如果是中共正式党员的,则可以安排村党组织书记助理等职务。

3. “涉农专业优先”:农村非常需要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推进,农村对涉农专业毕业生的需求也进一步凸显,各地大学生村官的选聘也根据农村的这种需求进行了一些相应的调整。在大学生村官选聘中越来越重视涉农专业的毕业生是各地的一个突出特点。2012西部12省(市、自治区)的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中,陕西、新疆、贵州等地在资格条件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涉及到专业,西藏更是明确表示专业不限,只有四川和广西在毕业生的专业方面稍有涉及,四川规定对农村紧缺专业、广西规定涉农专业的毕业生优先选聘。

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选聘的涉农专业的大学生村官相对较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双敏教授在2011年通过对湖北大学生村官做的一项调查发现“文科生占50.5%,专业为‘农、林、牧、渔’的只占7.1%。”[15]“涉农专业优先”并不是说非涉农专业就不能报考,只是其他条件大体相同的情况下,涉农专业的考生被优先选聘。农业经济、畜牧、兽医、园林、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木材加工、农产品加工等涉农专业毕业生回到农村担任大学生村官,更能学以致用,在技术与信息上可以依托母校,通过发展高效种养业和农产品加工贸易,带动农民致富奔小康。农村缺什么人才就引进什么人才,从农村发展实际出发,以农村人才需求为导向,选聘大学生村官,这样也有利于大学生村官发挥自己的优势。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优先聘用涉农专业的学生是必要的,是大学生村官这个岗位的内在需要,这种差别的对待有合理的依据,属于专业技能方面的合理职业资格,并不是对其他专业毕业生的歧视。

五、小结

大学生就业是否公平,关系到大学毕业生对中国未来发展的信心,关系中国社会健康发展的方向。当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感觉自己受到公正对待时,他们就会对社会充满信心和希望,从而增加对制度的认同感和社会的信任度;而当他们在求职过程中遭遇就业歧视时,就会感觉委屈和失望,甚至产生对社会的怨恨和仇视。

参加大学生村官选聘依然是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重要途径。大学生村官选聘中存在的就业歧视现象给大学生村官计划的实施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想对就业歧视“零容忍”,在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也不现实。尽管不能完全杜绝就业歧视现象,但在大学生村官选聘过程中,政府和社会各界还是可以通过努力尽可能减少就业歧视现象的发生,或减轻就业歧视现象的程度。

消除大学生村官选聘中的就业歧视现象,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第一,加强顶层设计,将消除就业歧视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大学生就业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大学生就业事关高等教育的发展、社会稳定,必须从战略层面加以谋划。“做好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工作,就是要继续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放在就业工作首位,畅通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区、不同单位、不同行业之间的职业通道。”[16]从战略层面着手,立足于全局,站在国家层面总揽全局,加强顶层设计,以国家力量消除就业歧视。第二,加强立法,强调以法律为依据消除就业歧视,依法消除就业歧视才是根本。法律是消除就业歧视最重要的途径,也是就业平等权的重要保证,消除就业歧视早已是各国立法的重点,相比之下,中国在反就业歧视立法方面还需进一步跟进。不论是在反就业歧视立法还是执法力度方面,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应尽快颁布实施《反就业歧视法》,以有效消除大学生村官选聘中存在的年龄等方面的歧视。第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正视大学生村官选聘中的就业歧视现象,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今后大学生村官的选聘中,修改相关选聘资格和条件,建立选聘中的就业歧视审查机制,以积极的姿态消除就业歧视。第四,政府在消除就业歧视中担当起重要职责,在运用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的同时,也要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和大学毕业生等多方协调合作的机制。如“建立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监督机构,扩大劳动监察部门对就业歧视行为的处罚范围,并提高处罚额度等措施”[17]。第五,大学毕业生应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参加选聘大学生村官的权利,大学生就业平等权的实现应成为“公平中国”的表率。第六,政府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织者,转型时期的政府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加强反就业歧视的宣传和教育,消除就业方面的传统偏见与不良观念,在全社会形成就业平等的良好氛围。

[基金项目:本文系作者主持的2012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村干部行为与出入机制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12XZZ014)系列论文之一,也是2009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新型村官与完善村民自治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C810007)的阶段性成果]


郑明怀:广西科技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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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蔡定剑、刘小楠.反就业歧视法专家建议稿及海外经验[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1-22.

首发《中国青年研究》2013年05期p10-14


1 西藏没有单独的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2012年4月5日西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公开考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西藏自治区2012年高校毕业生第一批公开考录公告》将大学生村官的选聘与招考基层公务员等一起进行。大学生村官招考部门类别属于基层行政单位。重庆也没有单独的大学生村官选聘公告,《2012年重庆大学生到乡镇基层工作简章》将大学生村官的选聘与招考基层公务员等一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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