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远煌 操宏均:恶性暴力犯罪的发生机理与防控对策反思

——以周克华系列持枪抢劫案为视角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74 次 更新时间:2013-11-11 20:35

进入专题: 恶性暴力犯罪   周克华案  

张远煌   操宏均  

 

【摘要】周克华系列持枪抢劫案虽已告破,但留给人们的思考与反思却不会因此中断。对类似周克华案件的恶性暴力犯罪发生后,不仅媒体上充斥着带有“天生犯罪人”倾向的种种预断,而且在相关理论研究中,也未能摆脱以“犯罪人为中心”来看待犯罪的视角局限。这阻碍了人们对这类犯罪的正确认识,更不利于揭示其中所蕴含的刑事对策反思价值。本文力图通过深刻剖析周克华系列持枪抢劫案的发生机理,具体阐明恶性系列暴力案件的发生除了犯罪人自身的反社会人格倾向外,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其情境因素和被害人因素也息息相关,以此矫正人们对犯罪的认识误区与偏见,并为犯罪防控对策的改进提供理论反思和实践参考。

【关键词】恶性暴力犯罪;发生机理;情景预防;被害预防

 

就在南京“1.6”持枪抢劫案带给人民群众的恐惧感还未减轻时,在千里之外重庆的一声枪响,再一次将“爆头哥”推向舆论的焦点,随着“爆头哥”身份的不断揭秘和公布,“周克华”成了一个让人不寒而栗的代名词。一时间人们在茶余饭后谈论最多的就是这个血债累累的冷血杀手了,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为什么要犯罪?他是如何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成功逃亡的?如此等等。就在警方将其击毙之后,一系列疑问和谜团仍在不断地激发着人们的好奇心。媒体和网络上的持续发酵,使得周克华更加传奇化,有关周克华犯罪原因的各种探讨成为舆论焦点,周克华系列持枪抢劫案也由一个普通的刑事个案上升为社会广泛关注和网络空间热议的公共事件,其意义已经超越了个案本身。无论是周克华跨越苏湘渝三省的作案过程,还是周克华违法犯罪的前科记录,以及历经8年的逃亡与警方在大规模围捕过程中突然将其击毙之间所形成的时间上的强烈反差,[1]都注定了此案有被作为范本进行剖析的价值。

为什么我们的社会中会出现周克华这种人?还会不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甚至更多的“周克华”?我们在何种程度上可以有效防控这类恶性案件?对这类公众关注的专业性问题,“就事论事”地着眼于作案人心理方面的解读或个体人格方面的分析,都难以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越。只有通过对周克华的个人经历及全案相关信息进行系统梳理,认真审视这类恶性系列案件的生成机理,才能有助于矫正人们对犯罪的认识误区与偏见,并为犯罪防控对策的改进提供理论反思和实践参考。

 

一、警惕刑罚适用的负面效应

对犯罪原因的解释,无论是18世纪的古典学派基于“自由意志”而进行的“快乐和痛苦”的功利性权衡的论断,还是19世纪的实证主义学派基于“行为人中心”将注意力集中于犯罪个体的探索,都只具有历史沿革上的意义而已。因为“犯罪学的现代学派在对犯罪行为作出反应方面开拓了新领域,发现了罪行被害人及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社会监督,并且不仅仅看到社会监督的犯罪预防任务,而且也对它们所起的促使犯罪的作用作批判性评价”[2]。于是,探索具有主观评价的“社会反应”与作为社会事实的“犯罪行为”间的相互关系成为一种潮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社会反应犯罪学理论[3]有力地揭示了不当的刑罚适用对一些恶性犯罪的生成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了在刑法框架内单纯以作案人为中心、沿着“行为人—环境”的路径来解释犯罪,进而得出来的结论更加倾向于“天生犯罪人”,然而事实表明,不当的刑罚适用会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的“那颗邪恶的心”产生共鸣,进而爆发出更大的危害性。

毋庸置疑,对犯罪进行刑事处罚,并不仅仅停留在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层面,更为重要的是评价主体希望通过自己的这一否定性评价激起行为人人性中所固有的“羞耻感”,从而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反社会性”,以及希望其他社会成员引以为戒,进而达到救赎犯下罪行的人和有犯罪倾向的人的目的。这种带有先天人性善色彩的假设,固然会强化评价者的信念,但事实表明,在具有偏执型认知导向下的非理性的刑罚适用往往会适得其反。因为对犯罪进行刑事处罚,需要借助于刑事法设定的“犯罪圈”、犯罪定义、犯罪构成等方面的标准来进行认定,然而这种具有“抽象性”的标准会因司法人员认知上的差异而结果迥异,甚至会导致犯罪情况恶化,所以我们在肯定适用刑罚具有预防犯罪和正义报应的优良品质时,还需认识到它的不足[4],否则就会导致认识上的“晕轮效应”。周克华案等恶性案件无不说明了这一点,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刑罚适用的负面效应在这些恶性案件中是如何发生作用的。

(一)周克华案中刑罚适用的负面效应解析

既然刑罚适用实际上是对“人”和“行为”的评价[5],那么我们不妨回归到周克华案,来看看周克华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又实施过哪些“行为”?

从官方公布的信息来看,其自有不良记录到实施系列犯罪前后时间跨度很长,而且不良记录数量较多:周克华,1970年2月6日生,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二塘村坪上组人。1986年3月起,因调戏妇女被治安拘留14天;1991年9月,在沙坪坝区盗窃猎枪1支;1993年3月,持盗窃的猎枪流窜至湖北武汉,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分局抓获,劳教两年;1997年夏天,在云南边境购买“五四”式手枪;2005年10月,在云南曲靖宣威火车站被查获非法持有“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6发,被昆明铁路法院判刑3年,于2008年4月出狱。[6]我们不能孤立地看待周克华系列持枪抢劫案,必须将周克华作案前后一系列的客观事实予以系统考虑,才能真正解读其犯罪的原因。

由此可见,在16岁的时候周克华就有“进班房”的记录,当然对于当年“调戏妇女”的事实我们不得而知,是否达到必须将其“关几天”的标准在时隔27年后的今天我们也很难想象。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对一个未成年人实施带有人身监禁性质的治安拘留,这无疑是给他贴上了一个“坐过牢的人”的标签,这种标签一旦形成将直接引发行为人的自我角色定位,进而促使行为人实施一些与其角色相匹配的“越轨”行为,因为“越轨不取决于一个人行动本身的性质,而是他人执行规范和判断的结果。因此,越轨者是被他人成功贴上越轨标签的人,越轨行为也是指被冠以类似标签的行为”[7]。紧接着,在1991年周克华又盗取他人猎枪,并于1993年因为携带猎枪被警方劳动教养两年,可以看出1993年警方对周克华作出劳动教养处理决定,无不是对“坐过牢的人”这一角色的进一步强化,尤其对这次“坐牢”,周克华是“不服的”,[8]两年的人身监禁却并没有换来周克华良心上的自我谴责,反而激荡了他那颗仇恨的心,催发了他要变本加厉的念头。一方面,当时对周克华作这种处理固然与那个时代的背景有关,那就是恰逢“严打”政策在中国的全面实施。然而事实表明,“严峻的刑罚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法。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9]。退一步来讲,“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入怯懦的残忍循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10]。所以,严刑峻法并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良策,这种在严厉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适用也就必然带有一定的偏执性,导致重刑主义的复活。另一方面,针对周克华当时表现出来的“不服”,我们的办案人员尤其是代表正义化身的司法工作人员,却未能对这种“不服”给予周克华合理的解释,仅仅是从法律文本上来探寻正义真谛,那么他们对正义的诠释也就只能停留在法律文本的层面,因为“正义不仅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11]。长期以来,裁判者一直以“蒙着双眼”之神著称,因此在其视野中只存在“一个人实施了什么样的犯罪”,而不会看到“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实施了犯罪”。然而事实表明,不仅每个人实施犯罪的原因不尽相同,而且每个人的人格倾向或反社会倾向性也是大不相同的。就如同列夫·托尔斯泰曾经说的,“幸福的家庭都一样,而不幸的家庭却各有不同”。因此,这样的裁判无疑是将活生生的行为人作为一个罪名适用的标本来看待。

另外,更为令人担忧的是,一旦当局贴在行为人身上的这种“标签”与行为人的其他一些不幸遭遇交织在一起,如周克华20岁左右的时候曾经想入伍但是未能如愿;[12]2002年周克华跑客运出车祸导致婚变和负债,[13]于是行为人就会感到“事事不如意”,就会使行为人产生挫折感,所以“当指向某一特定目标的行为遭到阻碍,无法继续进行时,这种唤起程度便会增加。同时,人们会感到一种驱力,促使他们采取一定的行为去降低这种唤起状态,此时,行为不仅被激活了,更重要的是,由这种行为所导致的唤起反应的降低使得行为本身得到了负性强化”[14]。

从周克华案来看,其后期实施的系列持枪抢劫案无不与之前的这些经历相关,尤其是其青少年时期由于违法行为“受过处理”的经历。因此,对违法犯罪人的初次处罚如果不当,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演化成为行为人情感上的“反叛”和催生行为人进一步实施危害性更为严重的行为来回应当局的这种“标签”或是自我角色定位宣示。

(二)刑罚适用负面效应规避对策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应当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人格特征,如此方能使处罚具有正义性并发挥处罚对行为人的自我救赎功能。否则,行为人会对裁判者的裁决心存不服。无论是在2006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还是在2011年7月1日《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都重点谈到“要妥善处理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等,所以一旦刑罚适用不当就会给我们的社会增加不和谐因素,激化矛盾纠纷。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通过完善相应的机制体制来规避刑罚适用的负面效应,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方面:

1.应当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刑事处罚的个别化。具体来讲,就是对违法犯罪人作出裁决时应该充分考虑行为人的个体差异,尤其是对违法犯罪原因方面的考虑。对行为人所判处的刑罚应该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现代法治已经表明,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并不是终极目标,更为重要的是矫正违法犯罪人的不良人格倾向,使其改恶从善、回归社会。因此,如果机械地理解或者运用“罪刑法定原则”而对行为人仅仅进行简单的类型化处理,就会导致处罚的终极目标因为没有兼顾行为人的人格特征而难以实现。形式上的平等却并不等同于实质上的平等,因为“就行为人而言,对这种实质的不当的正常反应之一,就是因自己的切肤之痛引发对法律的不信任和对社会的仇视,使其不良人格倾向进一步恶化,其结果或者是原有犯罪动机得以强化或者是新的犯罪动机被诱发”[15]。

2.对于“初犯”(包括违法者和犯罪人),在进行制裁时需要慎重,应该尽量避免“标签效应”。一旦给行为人贴上“违法犯罪分子”的标签,就标志着他们是我们主流社会的“局外人”,在日常生活中,如人学、就业、参军甚至结婚等方面,就会遇到比常人更大的困难,于是他们就会因“违法犯罪分子”的标签而产生社会对其不公的感受,在无法通过正当途径来实现个人愿望时,就会将这种“违规”行为自我“合理化”进而成为他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另外,对“初犯”进行制裁时,必须考虑后续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如监禁过程中的交叉感染、监狱中的亚文化现象、再社会化问题,等等。

3.应该摒弃严刑峻法思想,贯彻刑事法治的谦抑性思想。刑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以自由保障为宗旨,就决定了并不需要对一切“反社会行为”都进行刑事规制,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刑法的谦抑性”[16]。实际上,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其本身就体现了较其他部门法更为慎重、严肃的精神,而这种谨慎、严肃精神本身就焕发出一种威严感,给人以震慑。同时,国家有关部门通过慎重的刑事立法活动以及严格刑事司法活动又进一步强化了“犯罪是很严重的”这样一种观念,进而阻断人们犯罪的意念。所以如果频繁地适用刑罚,不仅会削减它本身的这种“威严”,而且还会导致更为严重的后果,因为“暴力的回报只能是暴力,残酷行为的回报也只能是残酷行为,不会有其他的回报。经历过刑事司法机关的人越多,我们的社会成为健康社会的机会就越少”[17]。另外,据我国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目前的再犯罪率已达到30%以上,许多重大案件都是由曾经受到打击的人重新犯罪,这既说明刑罚的威慑作用有限,也说明监狱的矫治效果有限。[18]

总之,对罪犯适用刑罚应该保持应有的理性和克制,特别是不能因为这种处罚而产生次代危害。处罚畸轻,会在一定程度上放纵犯罪,降低了行为人的犯罪成本,损害了法律的权威,给社会上的危险分子实施犯罪变相提供了原动力。而处罚畸重,会在一定程度上埋下再犯的祸根,因为行为人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就会增强其对法律的抵抗心理,不真心悔罪,不安心改造,仇恨心理和反社会倾向萌生,一旦刑满释放就会变本加厉地实施犯罪,进而最终陷入严厉刑罚的运用与犯罪形势的恶化的恶性循环中。因此,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时只有建立在恢复社会秩序和矫正犯罪人相统一的基础上,才能将刑罚适用的积极作用真正发挥出来。

 

二、预防犯罪应重视情境预防

行为人实施某一具体的犯罪行为总是离不开一些特定的情景,因为“它同其他任何社会行为一样,是个体人格对外在情境的一种具体应答,也遵循着‘刺激反应’的一般社会心理模式”[19]。所以一旦这些情境因素让行为人产生一种“优越感”,就会“刺激”其产生将犯罪动机外化为现实的侵害行为的冲动。同样地,在周克华案中,银行的监控系统(电子摄像头)、银行的保安人员、光天化日等情境因素构成了该案件的一个犯罪情境。通常来看,这些情境因素应是不利于实施犯罪的。因为基于理性犯罪人的假设,在该情境下实施抢劫犯罪“风险要大于收益”,即行为人因为实施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机率较大。但是周克华就是在这样的一种犯罪情境中多次成功作案并逃脱。这些外在情境是如何“刺激”周克华实施抢劫和逃避打击的呢?或者说,这些外在情境因素是如何影响周克华实施犯罪的呢?为此,我们有必要对这些外在情境进行分析。在犯罪学中,对这些外在情境进行研究属于犯罪情境和情境预防理论[20]范畴,所以我们将借助于犯罪学中的犯罪情境和情境预防理论来剖析周克华案中的相关问题。

(一)周克华案中的情境因素解读

情境预防是指“一种优先选择的手段,它不依赖于对社会及其机构的改善,而仅是致力于减少犯罪的机会……它包括了这样一些减少犯罪机会的措施:(1)针对高度具体的犯罪形态;(2)对该类犯罪发生的直接环境的管理、谋划或控制越是具体和持久,效果也就越明显;(3)通过增加实施犯罪的难度和风险,使众多犯罪人感到犯罪收益的降低,从而减少犯罪”[21]。不可否认的是,为了减少或是阻止抢劫银行顾客的犯罪行为的发生,在犯罪防控方面,银行在人防和物防方面都做了一些部署:(1)在人防方面,银行配备了专门的安保人员;(2)在物防方面,银行在其建筑体里外都装有监控摄像头。固然这些情境因素对于预防和阻止犯罪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周克华对这些外在情境因素的理解与利用却“与众不同”,这个从其作案特点就可以看出。公安部首席特邀刑侦专家乌国庆根据警方先期提取的有关视频资料分析认为,“周克华的作案习惯是事先要踩点。他踩点的时候,不到银行里面,而是在外面看,寻找着作案的对象,现在银行的玻璃都能看见(里面)。他侵害的对象主要就是取款人员,他从外面看准谁取款,等他出来的时候慢慢靠近他,然后突然袭击,打倒了以后就抢。而且都是打头部这样的要害,打倒了以后拎起钱包就走,中间他还会换装。完了以后,坐公共汽车等离开。他往哪走?一般住的地方如果是在东面,他就往西面(走),搞声东击西。周克华作案后在走路的过程中,会特别敏感,他总是会回头看看有没有人跟着他,然后继续往前走”[22]。由此可见,银行的监控摄像还是起到了阻止周克华到银行里面实施抢劫犯罪的作用,因为如果他直接到银行里面实施抢劫犯罪会被银行的监控摄像捕捉拍摄,从而增加其身份暴露的风险;同时如果他到银行里面东张西望而又不办理业务,这样又很容易进入银行内部保安人员的视线,从而增加作案风险和难度。尽管周克华未到银行里面去寻找作案目标,但是他却多次成功实施抢劫,主要是他充分利用了银行的透明玻璃墙体这一情境因素:一方面透过银行的透明玻璃墙体,巨额的现金交易对于一个即将实施抢劫的人来说无疑不是一种巨大的诱惑,刺激着行为人的敏感神经;另一方面透过银行的透明玻璃墙体,他无需冒着暴露身份的风险就能够准确地锁定作案目标。另外,周克华成功作案的对象多为大量取现的银行客户,这样就不会出现扑空的情况。再者,他采用慢慢贴近并直接爆头的抢劫方式,使被害人先是放松警惕然后瞬间失去反抗能力,减少了犯罪的阻力。最后,通过换装和混入人群的方式为其成功逃离现场提供了便捷。正是这样一个又一个的情境因素不断地向其释放出“有利”的信号,加上屡次作案成功逃脱带来的心理上的“自信”,进而“刺激”其肆无忌惮地实施抢劫杀人行为。

(二)情境预防措施之完善

尤其是在一些恶性犯罪中,行为人之所以能够在屡屡犯罪后成功逃脱,在很大程度上他是充分利用了外界的“天时地利”,所以如果我们在解读犯罪原因时缺乏对外在客观的犯罪情境因素的考虑,就会得出诸如社会制度不健全和惩罚不到位等形而上的结论,进而在提出犯罪预防对策时就会陷入“社会—司法”二元犯罪预防模式。但是事实表明,尽管社会预防对犯罪固然有釜底抽薪之功效,但是“工程浩大”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司法预防因为重在防止再次犯罪,往往针对的是已然犯罪。于是人们不得不对这种二元犯罪预防模式进行反思:能不能设计出一种针对现实犯罪(或者说现行犯)的预防方案呢?正是带着这样的一种使命—铲除犯罪发生的现实土壤—弥补犯罪预防体系上的空白,犯罪情境预防应运而生。

由于犯罪前情境着眼于人类行为发生的一般机制,重在解决“在什么样的情境中个体最容易将动机转化为犯罪行为并促使犯罪的顺利实施”[23]。它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将我们从犯罪旁观者的角色转换为犯罪人亲身“体验者”的角色来认识犯罪的发生,这样做更加有助于我们全面认识犯罪进而提出具有针对性的犯罪预防对策。结合周克华案,不难发现在银行人防、物防齐备,并且“光天化日”极易暴露的情形下,周克华多次实施抢劫杀人犯罪却屡屡成功。因此,我们不得不对我国银行机构反犯罪机制进行反思:(1)在人防方面,银行安保人员往往只将银行玻璃门内部的范围列入其防备范围,忽略对外围的可疑信息的搜集和提炼。因为从案发后调取银行建筑体外附近的视频监控录像中,我们可以发现周克华在作案前多有其踩点蹲守的记录,如在银行附近来回徘徊、隔着银行玻璃墙体观看银行里面的相关情况等,然而银行的安保人员没有在第一时间捕捉到这些可疑信息。因此,有必要强化银行安保人员的专业水准,适当拓展其银行外围的监控范围,以及提高其对安保情报信息的捕捉与研判能力。(2)在物防方面,一是有些银行的监控摄像存在监控盲区、视频画面质量较差等问题。一旦监控留下死角就会被犯罪分子利用。二是我国银行建筑物多采用玻璃透视墙体,银行建筑体外面的人可以透过玻璃墙体清清楚楚地捕捉到银行里面的人物活动信息,如谁办理了巨额的现金业务等,这些信息为行为人寻找作案目标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三是我国的银行出人口多为单层门径,出入阻碍不大。根据笔者曾在法国的生活经历发现,法国的银行出入口多为双层门径,即在打开第一层门之后与打开第二层门之前有一个短暂的时间间隙,在这个时间段中安装在门上的摄像头将清晰记录进入者的相貌,待这一过程完成后,第二层的门才打开,而第一层门同时自动关闭,一旦银行内部发生不测,自动报警系统启动并将两层门锁闭。因此,可以想象一方面是巨额的现金诱惑着行为人,进而促使其产生“实施犯罪将会有巨额回报”的犯罪动机;另一方面银行监控系统的失灵以及安保人员的懈怠,又向具有人身危险性的行为人释放一种“鼓励”的信号,在这种“诱惑—鼓励”的信息传递过程中,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意念不断地得以强化。针对我国银行建筑体物防设计上的不足,可以有针对性地作出一些改进,如银行建筑墙体采用单向玻璃、门径采用双层模式,等等。

 

三、预防犯罪应强化被害预防

基于对传统犯罪学“犯罪本位”和“犯罪人本位主义”的反思,被害人学[24]使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通常情况下犯罪的生成表现为具有危险倾向的人在特定情境中遇到了适合的目标对象,即被害人。也许在将被害人视为弱者的语境下来探讨“为什么你会成为被害人?”这个问题会遭到大众的斥责,但是在加害一被害这样一对对立因子中确实存在着双方主体的互动关系事实,因此被害人因素对于犯罪的生成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部分。通过梳理周克华案,我们可以发现在这类恶性案件中,看似犯罪人侵害的被害人具有随机性,但是实际上被害人的某些特征(如需要经常携带巨额现金,需要深夜独自一人回家等等)就已经为其成为被害人埋下了隐患。[25]

(一)周克华案中的被害人因素分析

典型的抢劫要经历五个阶段:计划、共同在场(co-presence)、彼此抗衡(co-orientation)、取财、逃离现场。[26]在周克华案中,其完成这五个阶段的行为无不与被害人有密切的关系。其侵害对象多为从银行提取大额现金且刚刚走出银行的客户,并且其侵害的客户多处于两人同行或是一人独行的情形,以及被害人离开银行需要步行一段路程到达自己的交通工具所在地或是到公共汽车站。由此可见,在加害人一被害人的互动关系中,我们至少可以提炼出三个关键信息:(1)大额现金。对于加害人来说,抢劫怀揣巨额现金的人往往更容易实现其犯罪目的,这样持有大额现金的被害人很容易进人加害人的视野中。(2)防范被抢意识薄弱。从周克华案中可以发现,持有大额现金的随行人无论是在人数上还是在防范意识上都有所欠缺,因为从遭受行为人袭击的被害人的特点来看,要么是被害人过于自信认为不会有人敢在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抢劫,进而独自携带大量现金;要么是被害人疏忽大意,对周围的一些异常情况如被跟踪、盯梢等缺乏适当的注意义务,没有引起足够的警觉而放松了警惕;要么是被害人(两人同行情形)因缺乏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在面对加害人残暴行凶的一幕时出现思维上的短路和行动上的不知所措,进而或成为行为人的第二个加害对象,或失去抓获犯罪人、捕捉犯罪人相关重要信息的机会。因此,从加害方来看,对于被害人对其随身携带的大量现金缺乏相应的保护这一点他是十分清楚的。这样以毫无防备的被害人或是防备意识很差的被害人为作案目标往往成为他们的首选,因为这些潜在的被害人对加害人来说,无疑又是其实施犯罪的进一步心理鼓励和支持。(3)被害人携带现金离开银行不迅捷。从周克华案来看,遭周克华抢劫的被害人,在携带现金离开银行建筑体后,往往需要步行一段距离前往交通工具所在地,因此需要一段时间,而这个时间差为加害人接近被害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正是被害人以自己的行为方式不断地给加害人释放出这样一些有利于作案的信息,使得行为人在内心不断坚定实施犯罪的“信心”。相反,在加害一被害的互动关系中,如果被害方释放的都是阻止犯罪或是增加犯罪风险的信号,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影响加害人的行为决定的,甚至会出现另外一种结果。通过这样的提炼,我们就会有惊人的发现,周克华实施的这些犯罪行为简直就是安德鲁·卡曼教授“吸引度—距离度—易受攻击度”[27]理论的一个活体样本。

(二)防止犯罪被害发生的对策

从社会学的符号互动主义的角度分析,所有的加害人被害人之间的动作和回应都可以用一系列互补的角色来描述。抢劫者是发起者和进攻者,他们准备抢劫的对象往往是被动的,至少在初始阶段是被动的。但是,目标个体可以拒绝扮演“指派”的角色,拒演这一剧本,并推翻强加于己的场景;被害人甚至还有可能占到上风,转换角色,粉碎最后的结局或是使其以进攻者害怕的方式结束。换句话说,抢劫事件也可能不按照抢劫者的游戏计划进行。[28]因此,针对像周克华案这类恶性系列犯罪,提高被害人的主观能动性,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对于减少个人被害机率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讲,针对类似的犯罪,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被害预防。

一是减少大量取现行为,因为携带或是持有大量现金本身就意味着遭遇抢劫、抢夺或者被盗的风险。因此,一方面,需要我们提高这种风险认识能力。另一方面,需要金融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对当前这种电子化、无纸化的金融制度进行普及性推广,如推行刷卡消费积分奖励等,使更多的人既要熟练掌握无纸化、电子化背景下的相关操作技能,也要促进公众形成通过银行卡转账、划账更为快捷、安全的观念意识。

二是针对不得不大量取现的情形,一方面客户要有意识提高警惕,取现后应该迅速离开银行,密切注视周围的一些异常情况如被跟踪、盯梢等,并及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另一方面,银行在保护客户安全方面也应该尽到相关的义务,如建立顾客联系制度、派专门的安保人员接送携带大量现金的客户或是需要帮助的顾客等,做好现金交接安保上的无缝对接。

三是强化犯罪被害防范意识。在日常生活中,通过细节,有意识地培养犯罪被害预防意识,如减少与危险人群的接触、避免将自己置于被害时空环境中,等等。总之,应该综合运用多种途径减少自我被害的风险。

 

张远煌、操宏均,单位系北京师范大学。

【注释】

[1]周克华案件的基本案情:2012年8月10日9时34分,重庆市沙坪坝区凤鸣山康居苑中国银行储蓄所门前发生一起持枪抢劫杀人案。案犯打死1人(女,直接爆头)、打伤2人(一个被打伤手臂,一个被打中颈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抢走死者浅黄色女式单肩大挎包,逃离现场后,搭乘“摩的”逃逸。随后重庆警方根据目击证人以及长沙、南京警方先期掌握的信息,迅速将犯罪嫌疑人锁定为周克华。周克华系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案案犯,其在2004~2012年8年时间内,先后在重庆、湖南长沙、江苏南京持枪作案10起,打死10人、打伤6人,抢劫巨额财物和81-1自动步枪一支。公安部立即发布A级通缉令并悬赏10万元,公安部副部长张新枫受中央有关领导的指示亲临重庆现场坐镇指挥,随后警方共调集近万名公安、武警等精干警力,投入搜索犬117条、巡查车辆419辆开始了大规模的围捕搜山行动,在2012年8月14日早上6时50分,警方在重庆沙坪坝区童家桥一带将周克华击毙。案情介绍中的相关数据来源于2012年8月14日,公安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在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召开的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件侦破情况新闻通报会中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黄伟的讲话。

[2][德]汉斯·约阿希姆·施奈德:《犯罪学》,吴鑫涛、马君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页。

[3]当代社会反应犯罪学理论于20世纪60年代发端于北美地区,而后波及英国和欧洲大陆。社会反应(social reaction)亦称作社会监督(social supervision),一般北美地区国家多使用“社会反应”,而欧洲大陆国家多使用“社会监督”,两者实际上意思相同。所谓社会反应犯罪学理论,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犯罪学派,而是强调犯罪行为与犯罪组织、社会规则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以标签理论、权力冲突理论和批判犯罪学理论为核心的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理论的统称。

[4]关于刑罚适用的负面效应的详细介绍,请参见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145页,第406~432页。

[5]此处“人”和“行为”是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理解的,“人”,不仅仅包括犯罪人还包括具有犯罪倾向的人;“行为”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由于刑事法中的“社会危害性”是其自身的客观性与立法者主观认识相统一的产物,所以我们取犯罪学中“社会危害性”的理解,具体内容参见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32页。

[6]转引自2012年8月14日,公安部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在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召开的苏湘渝系列持枪抢动杀人案件侦破情况新闻通报会中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黄伟的讲话。

[7]转引自[美]霍华德·S.贝克尔(Howard S.Becker):《局外人:越轨的社会学研究》,张默雪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8]周克华于1993年3月20日至1995年2月20日在武汉汉南劳教所劳教,因劳教期间表现较好,提前1个月释放。据了解,当时的案情是这样的,周克华在重庆沙坪坝盗窃一支双管猎枪,携枪进入武汉。在江岸携枪时,遇到江巡逻民警盘查,周克华不服,朝地上开了一枪,随后逃跑。在武汉硚口区利北新村一带被硚口警方抓获。具体内容请参见高星王、雪万勤:《周克华曾在武汉劳教两年专家否认致其性情大变》,http://news.china.com.cn/live/2012-08/15/content_15685131.htm。

[9][意]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

[10]同注[9],第11页。

[11][英]丹宁勋爵:《法律的界碑》,刘庸安、张弘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1页。

[12]雷军:《重庆枪击案疑犯曾想当兵未通过体检》,http://news.eastday.com/c/20120812/u1a6777698.html。

[13]陈志强:《前妻徐蓉亲属:周克华1年前在家中每天扶前妻换药》,http://www.legaldaily.com.en/index/con tent/2012-08/14/con-tent_3768091.htm?node=20908。

[14][美]Curt R.Bartol,Anne M.Bartol:《犯罪心理学》,杨波、李林等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136页。

[15]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26页。

[16]有关刑法谦抑性的相关论断请参见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陈兴良:《当代中国的刑法理念》,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第140页。

[17][俄]谢尔盖·博斯霍洛夫:《刑事政策的基础》,刘向文译,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18]张中友:《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8页。

[19][法]西蒙·加桑:《犯罪学》,达罗兹1994年版,第380页。转引自张远煌:《论罪前情景》,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第103页。

[20]20世纪70年代,传统的实证主义犯罪学在理论和实践上遭遇了失败,因为“它既没有合理地解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经济迅速发展、生活日益富足的背景下,为什么犯罪率仍然不断攀升的问题,也没有设计出有效遏制这一上升趋势的措施”。(转引自[英]戈登·休斯:《解读犯罪预防—社会控制、风险与后现代》,刘晓梅、刘志松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0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开始对传统的“社会—司法”二元犯罪预防模式进行反思,发现社会预防对犯罪固然有釜底抽薪之功效,但是“工程浩大”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而司法预防因为重在防止再次犯罪,往往针对的是已然犯罪。于是人们就思考能不能设计出一种针对现实犯罪的预防方案呢?正是为了弥补犯罪预防体系上的这一空白,英国在其内政部的主导下首创性进行了情境预防,随后这种犯罪预防模式迅速传播到其他西方国家。

[21]See Clarke·R., Situational Crime Prevention:Successful Case Studies,New York:Harrow&Henson, p4.

[22]《专案组成员披露周克华作案特点:走路十步一回头》,http://news.sina.com.cn/c/2012-08-23/064925019437.shtml。

[23]张远煌:《论罪前情景》,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3期,第104页。

[24]一般认为,犯罪被害人学是一门研究犯罪被害人及其被害规律的科学。关于犯罪被害人学的一些理论、发展沿革等内容,请参见[美]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31页;任克勤:《被害人学新论》,广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9~48页;宋浩波、靳高风主编:《犯罪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0~170页;许章润主编:《犯罪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2~161页。

[25]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此探讨犯罪被害人因素,绝无贬低被害人和将犯罪发生的责任推卸给被害人的意思,而是纯粹从犯罪生成的角度来客观分析被害人因素在犯罪生成中的相关作用。

[26]Best,J.,&Luckenbill,D.(1982).Organizing Deviance.Englewood Cliffs, NJ:Prentice-Hall.转引自[美]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3页。

[27]吸引度,即一些人或物看起来“已经准备好被掠夺”;反之,有些人会给抢劫者带来更多挑战,使他们要么放弃念头要么承担被抓的风险。距离度,即犯罪分子能否靠近目标,指的是地理上的直接接触和社会上的互动。有些具有吸引力的目标,犯罪分子可能会很难接近他们或是进入攻击距离之内。易受攻击度,即潜在目标反抗攻击的能力:目标是保护良好,还是未加防范。这个理论强调三个变量的相互作用:具有犯意的犯罪分子,合适目标的可得性,缺少有效的保卫。具体内容请参见[美]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4页。

[28][美]安德鲁·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李伟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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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法治研究》2013年第8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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