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双彪:边界司法的司法边界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6 次 更新时间:2013-10-15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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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双彪  

 

或许缘于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从未像今天这样受到关注、质疑和反思。一些社会矛盾尤其是深层次矛盾以案件等不同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使司法定分止争的价值不仅仅体现在个案处理的公平公正上,更多的是体现在如何实现人们预想和需要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上。司法不得不在本身功能和承载期盼中步履蹒跚,在精英判断和民众诉求中取得衡平,在两难中踯躅前行。

边界司法,是因为转型期的社会处于变动的边界。这个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异常复杂,人们诉求多种多样,价值观念多元多变,对司法处理是否公正的观点各异,对进入司法领域案件的处理预期林林总总,如果处断与人们预判差距较大,那么无论是否“有理”,人们对司法都难以认可。如果还存在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司法专横等问题,人们很容易对司法产生质疑和不满。一言以蔽之,社会螺旋式上升之前的边界,司法必然承受不能承受之重。

司法之重,不在司法本身,而在社会需要什么样的司法,国家构建了怎样的司法,司法从业者是否具备了应有的素质。一些不公正个案的处断,就是普通人本着良心都能判断是否公允,而结果却让集体“愤慨”,司法者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职业良心荡然无存。而有时司法无论如何处理,总是难以平息由于诸多不满积攒而导致的普遍不信任,司法公信力始终在低位徘徊。司法个案和司法系统的“风吹草动”,总是成为关注的焦点。这种聚焦包含了人们对可能遭受境遇的深切关注,也折射了社会变动时期各种复杂因素相互交织的缩影。从中,可以看出司法的“两难”,难就难在承载着太多期望和追求,却又无力实现;难也难在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所有问题堆积而至,最终要靠这道防线来固守,成为不能承受之重;难还难在司法本是一个不能常用或者说最终才用的手段,却成了推动社会运转的最关键齿轮。

司法有时虽然难免陷入“两难”境地,但仍然应恪守边界,这条边界就是公平公正。现如今,一些突破司法边界的情形屡见不鲜,最典型的表现为司法腐败,但还有一种突破边界的司法行为表现为顺应公众情绪而导致法律职业精神的丧失,而这更加可悲——即为了迎合所谓“大众”的要求,迎合平息众怒的期待,而对违法者处以超出法律边界的重责。在普遍同情弱者的情况下,这种处理因为有了“多数人”的正义,极大抵消了个案中对犯罪者的非正义。久而久之,这种逞一时之快的“报复”被认为是正常的。只要人人喊打,而你打了,就是司法的职责,就是法律的“良心”。事实上,在群体传播的新时代,有些舆论传播的不是准确、客观的信息,而是一种情绪,一种不满,一种发泄。此时的“舆论”未必是事实上多数人意见的集合,而可能是感觉上多数意见的汇总,不一定是大多数民众的期许,而可能仅仅是有话语权人的发声。

舆论监督的作用毋庸置疑,甚至可以认为舆论的监督和支持是司法公平公正的最重要保障,但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司法不能被民意裹挟,更不能被舆论左右。保障人权不仅要保护受到伤害的人,也要给伤害他人的人一个基本的尊重。犯罪者固然应受到惩处,但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则,

不能因为大众的情绪而给予其超出法律规定的处罚。虽然在转型阶段,人们呼吁加大对司法运行的监督制约,此时即便是“过激”的监督,囿于人们对公正的渴望也会被理解,为了“矫枉”允许“过正”。但对已经偏离轨道的权力运行,不能用另一种偏离来纠正,否则我们永远无法在正轨上行走。

 固守司法边界,给司法者提出了很高要求,很关键的一条就是司法者必须有担当。囿于现在执法环境的复杂,司法者除了要担当法律上的执法责任外,很可能要承担一些超出职能的外在压力。比如,当舆论高度关注或者对一些案件已经形成了倾向性意见时,如何敢于、擅于坚持司法的底线,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就是极大的考验。社会“集体预判”会对司法者产生巨大影响,使其在案件处理时衡量与舆论意见不一致可能的后果。这种压力下,从功利主义出发,司法者会更多顺从、偏向舆论的意见,从而消弭大家对个案处断的质疑,使案件达到很好的“社会效果”。此时,司法者的处断未必经得住历史的考验。没有担当而屈从于社会关注作出的处理一时可能“风平浪静”,但终究不能持久,终究会让司法蒙上些许污垢。

无论何时何地,公平公正是司法和司法者都应固守的司法边界。坚持以法律精神处断案件,即使一时得不到理解,终归会得到历史的公允评价;而违背法律的原则作出的判决,即使让人暂时“解恨”,却难以经受住时间老人的岁月敲打。让民众对司法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的目标,也是司法的边界,不仅需要司法者的智慧和谋略,更需要司法者的责任和担当。


出处:检察日报 201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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