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顾:韩国如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67 次 更新时间:2013-08-20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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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顾  

腐败一直是韩国历届政府领导人关注的焦点。从朴正熙政府的“庶政刷新运动”、全斗焕政府的“社会净化运动”到卢泰愚政府的“新秩序、新生活运动”,他们都致力于反腐败。到金泳三总统执政期间,韩国的反腐败运动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在就职演说中,金泳三宣布要通过全面改革建立一个所谓的“新韩国” ,而根除腐败是建立“新韩国”的先决条件。于是,金泳三把根除腐败作为主要施政目标,通过施行公务员财产登记和政府官员财产的公开、“金融实名制”、《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等措施,惩处了一批腐败官员,许多政界高官(如前国会议长金存淳、朴浚圭,前国防部长李钟九、李相熏,大法院院长金德柱等) 纷纷中箭落马。为了彰显反腐败的政治意志,在就任总统后的第一次国务会议上,金泳三表示,反腐败要从自己做起。第二天,金泳三就向社会公开了他和他的直系亲属的财产:他和夫人孙命顺、父亲金洪祚、长子金恩哲、次子金贤哲的不动产、汽车等价值为 17亿韩元,约 225万美元。他宣布,在 5年任期内决不接受企业和个人提供的一分钱的政治资金。为了进一步推动反腐运动,金泳三促使国会于1993年5月20日通过了《公职人员伦理法修正案》,根据这一法律,从总统、政府总理,到各部长官、国会议员、地方议会议员、四级以上公务员、警长以上警官、校官以上军人、法院和检察院负责人和各大学校长等 3万多名国家公职人员,必须于7月12日至8月11日一个月内进行财产登记,其中1100多名公职人员不仅要进行财产登记,还须将财产公之于众,须登记和公布的财产主要项目包括房地产、现金、存款、股票、证券和金银首饰等。但到了执政后期,金泳三推行的“清除腐败运动”也避免不了虎头蛇尾的命运。金泳三的儿子金贤哲在父亲任期末的1997年被查出受斗阳集团等企业的委托,并以活动费等名义收受 66亿韩元,并逃掉 14亿韩元赠与税,因此被检方起诉,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无独有偶,继任总统金大中虽然力主整肃吏治,但他的三位“太子”也都以腐败而遭到调查。金大中有三个儿子,长子金弘壹2002年因收受1.5亿韩元非法资金的罪名被判有罪;次子金弘业2002年7月因涉嫌收受20多亿韩元非法资金和逃脱赠与税等罪名被拘留;2002年,三子金弘杰因涉嫌收受15亿韩元贿赂而遭到韩国汉城地方检察院关押候审。

韩国在曲折、漫长的反腐败进程中,经历了运动式治理和制度建设两个阶段。政府越来越重视权力运行的制度建设。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公职人员行为准则和反腐败立法。

韩国自 1981年制定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韩国公职人员道德法》以来,先后于1987年、1988年、1991年和1993年分别进行了四次修订。该法使公职人员、公职候选人的财产登记和财产登记公开予以制度化,同时对外用公职取得财产、申报礼品、退职公职人员的就业制定限制性的规定,目的是为防止公职人员不正当的财产增值,确保公务的公正性,确立公职人员的道德准则。该法第二章为财产申报公开,第三章为礼品申报,第四章为限制退职公职人员就业。主要内容是:第一,明确规定申报义务主体。该法将财产申报主体称为“申报义务者”,表明该法列举的十一个方面的国家公职人员有向有关部门进行财产申报是应履行的义务,带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这些公职人员主要包括:总统、国务总理、国务委员、国会议员等国家政务的公职人员;地方各级政府首长和议员;四级以上国家和地方公务员;四级以上外交和国家安全企划部公务员;法官和检事;上校以上军官及与此相当的军务员;大专以上大学正副校长、院长;总警以上警察公务员等;政府提供经费的机构正副首长等;

有关机关、团体中的高级职员以及根据国会规则、大法院规则以及总统令所指定的特定部门的公务员和公职有关团体的职员等。第二,明确规定登记对象及需登财产范围。登记对象即登记义务者,包括本人、配偶、本人直系亲属(已出嫁的女儿除外);关于明确需登财产范围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转卖权;矿产权、渔业权以及其他有关不动产规定所确定的可以使用的权利;动产、有价证券、债权、债务以及无形财产权。第三,明确规定登记时间和财产登记机关。一是公职人员在成为登记义务者后的一个月内,应登记成为登记义务者时的财产。二是法定登记机关共分十三种类型,例如:议员及国会所属公务员的登记机关为国会事务处;法官及法院所属公务员的登记机关为法院行政处;地方各级政府所属公务员的登记机关为各有关的地方政府等。第四,依法成立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依法分别在国会、大法院、宪法裁判所、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以及地方政府等设立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道德委员会依法对财产登记对象的财产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并对其审查结果进行处理。第五,财产登记的公开。一是公职人员道德委员会对管辖下的登记义务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财产登记或变动事项的申报,应在申报期限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在官报或报上刊载,予以公开。二是欲成为总统、国会议员、地方自治团体首长、地方议员的人员,向所属选举管理委员会提出申报财产的申报书,所属选举委员会在候选人登记公告中,公开候选人申报的财产。关于礼品的申报,该法第三章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务员、公职有关团体的任员和职员,接受外国或与其职有联系的外国人(含外国团体)的礼品,必须立即向其所属机关、团体的首长申报,并上交礼品。他们的家属接受外国或与公务员、公职有关团体任员、职员有职务上关系的外国人的礼品,按同样规定申报。规定申报的礼品,应立即归国库。

2001年 7月,韩国通过《反腐败法》。该法的宗旨是“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腐败行为,以便营造廉洁的公务和社会环境”。由于预防腐败是全社会的工作,需要明确社会各方在预防工作中的作用,才能收到实效,为此该法第 3条至第 7条规定了预防腐败工作中的各方面责任,包括公共机构的责任、政党的责任、私营企业的义务、公民的义务和“公职官员的净手义务”。公共机构的责任,包括四个方面:各公共机构应该履行职责,努力预防腐败,以营造良好的社会道德;基于教育和公开性之类的合理措施,各公共机构应该尽力提高雇员和公民的良知,以杜绝腐败;各公共机构应该主动地开展工作,以促进旨在预防腐败的国际交流;如果某公共机构认为,为了预防腐败,有必要消除法律上、制度上或行政措施上的不合理成分,或者改善其他事项,就“应当立即改善或纠正前述内容”。由于政党资金筹集和选举活动中的问题较多,政党在预防腐败方面关系重大,为此《反腐败法》第4条规定了在预防腐败中“政党的责任”:其一,按《政党法》登记的诸政党及其所属的党员应该努力营造廉洁和透明的政治文化;其二,政党及其所属的党员应该培植正当的选举文化,以身作则,以透明的方式筹集和使用政治资金。此外,还专条规定“私营企业的义务”:私营企业应该建立良好的贸易秩序和商业道德,并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各种腐败。同时规定,每个公民都应全面配合公共机构及其所采取的预防腐败的对策措施。在“公职官员的净手义务”中,规定各公职官员应遵守法律和附属法规,公正地、热情地履行其职责,杜绝任何时期腐败或使其丧失人格尊严的行为。并提出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主张,认为应当禁止和限制公职官员接受任何与其职务有关人员的娱乐安排、金钱、物品等,禁止和限制公职官员利用职务之便,干预人事安排或特许事务,或者进行斡旋或游说他人进行斡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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