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良灿:缓解农村贫困问题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54 次 更新时间:2013-08-08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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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良灿  

大力推进农村扶贫工作,使贫困群体早日脱贫致富既是国家与社会的发展目标,也是广大农村贫困群体孜孜以求的梦想。然而在项目制背景下,由于各类扶贫项目被地方各种权力与利益关系所绑架,使其已经远远背离了国家的初衷与贫困群体的需求。如何打破扶贫项目中被各种权力关系所掌控的利益链条,如何使农村贫困群体从扶贫实践中获得真正的实惠,成为了新时期推进和提升我国扶贫工作必须应对和解答的问题。

首先,应当重建贫困群体在扶贫项目中的主体性地位,赋予其作为扶贫主体的权利。扶贫项目的最大受益主体应当是农村贫困群体。然而,在扶贫工作实践中,贫困群体由主体变为客体、由目的变为工具,这种角色的倒置使其陷入了各种社会“褫权”的困境中,被排斥在扶贫工作的大门之外。而要使贫困者摆脱褫权困境,就应当通过赋权的方式来为他们争取机会,将他们的需求转化为权利,恢复和重建贫困者在扶贫中的主体性地位。通过主体性重建,使贫困者在扶贫决策、扶贫过程与扶贫参与中能够充分表达其所是、所为、所愿、所思和所信,成为扶贫项目的决策者、执行者、参与者和最终受益人。

其次,应当修复和重建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并通过社区组织建设来提升农村社区能力建设,实现社区主体与资源主体的直接对接。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是指社区共同体基于血缘、地缘、宗教、文化以及邻里关系等原生性情感而形成的乡村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村落共同体存续和延展的灵魂,是农民参与社会交往、实现社会互助与自助、维护社区共同体利益、维系社区关系和社区秩序的组织保障,也是链接村民与村民、社区与社区、社区与社会、社区与政府之间关系的重要纽带。在农村反贫困过程中,应当将内生性组织建设视为扶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通过提升社区的组织化水平,来实现贫困群体与资源主体之间的直接对接,实现农民与国家间的良性互动,进而避免和减少中间环节对扶贫过程的过度介入和干预。因此,我们应当将社区内生性组织视为农村贫困群体生存与发展的组织基础,赋予该社区组织更大的生存与发展的制度空间。

最后,在扶贫项目中,县、乡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转化自身的角色与身份,由执行主体、参与主体和受益主体转化为贫困群体与国家之间的沟通者、协调者和合作者。农村贫困大众应当是扶贫项目的主要参与者、执行者和最终受益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积极转化自身的角色和身份,在扶贫过程中积极为贫困群体提供各种组织协调方面的服务,并尊重贫困者的主体性地位和诉求,放下官架子,做贫困者的贴心人。这要求基层政府转变自己的扶贫观念和思路,不要将各种宝贵的扶贫资源和贫困群体视为自身塑造政绩的工具和手段。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根除自上而下的科层制权力体系对扶贫项目的主导,如何使基层地方政府转化其角色和身份,如何打破基层政权之间盘根错节的权力与利益关系,成了扶贫攻坚工程能否取得重大突破的关键因素。

总之,要达到扶贫项目真正惠及贫困大众的目的,就应当打破由各级政权所建构的权力利益结构之网,重建贫困者的主体性地位,加强农村社区内生性组织,并通过社区组织建设来提升社区能力,实现国家与社会、资源主体与贫困群体的直接对接。只有这样,才能使贫困群体成为扶贫项目的真正受益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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