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几何时,孔子的得意门生子贡请教孔夫子如何才能治理好一个国家,孔子说:“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追问,如果三者不能兼顾的话,可以放弃哪一项呢?孔子答道:“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
在孔子看来,一个国家可以没有粮食,没有兵丁,但是如果失去了人民的信任,这个国家便难以维系。确实,按照现代国家观念的理解,社会公众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诚信是维系这一关系的首要原则,而腐败是一种公共权力行使者利用受托的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并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是政府对于诚信义务的违背,而财政腐败是整个政府腐败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
财政腐败是财政领域中权力行使者利用其财政管理权力谋取私利,并导致财政资金流失或低效、无效使用的各种行为,是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利用人民委托的财政预算和决算权力,为自身或者特殊集团利益服务。现代公共预算的核心问题,便是保证公款的安全与有效使用,制约和监督公权力领域的受信人滥用受托的财政管理权力。
一般而言,财政管理权力包括预算权力、预算外资金权力、税收权力、国有资产管理权力等方面,而财政领域的腐败则表现在税收中的腐败行为、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预算体制中的腐败行为以及转移支付中的腐败行为等等。这些财政腐败行为不仅扭曲了正常的财政和税收秩序,影响了市场对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使社会公众丧失了对国家与政府的信任。正如培根的一句名言:“一次政务失信比多次社会失信后果严重得多,因为这些社会失信不过弄脏了水流,而政务失信则把水源污染了。”
美国学者爱德华曾经这样讲,特权往往会唤醒腐败的幽灵,而特权滥用则是政府罪恶。确实,国家权力一旦产生,必然会形成一股超越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形成如霍布斯所说的利维坦,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它甚至会借保护社会个体的权利、打击损害个体的行为之名来侵犯社会个体的利益。因此,要对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将权力关进笼子,而在财政反腐领域,控制政府权力边界的最可靠方式便是通过公共财政、公共预算来保证公款的安全。
根据透明国际2008年发布的全球180个国家和地区的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位于比较清廉之列的12个国家和仅有轻微腐败的40个国家,几乎都建立起了现代预算制度,而预算国家的基本特征便是集中统一管理的完全预算、未经议会批准国库不得收付和部门预算信息与部门职能行为信息的吻合。与此同时,在82个存在比较严重腐败的国家和46个极端腐败的国家中,虽然这些国家的政治体制千差万别,但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社会公众对政府预算的控制能力极度匮乏。
不得不承认,我们国家在通过公共预算来约束政府权力的问题上,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仅以2008年国家审计署对中央49个部门的2007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为例,当年共发现了26类预算失规现象,主要包括:不纳入预算管理;不及时清理结余预算;闲置预算;无预算支出经费;预算外收入;虚报预算;长期不办理决算;超预算使用经费;虚假报销、冒领、套取资金;不细化预算;挪用预算、公款(包括挤占公款和自行调整公款用途);预算收入(包括非税收入)不上缴;向非预算单位或个人拨款;不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公款私存(包括账外存款和公款转移)、公房私租、违规收费;向非预算单位借款、营利性投资;债务长期挂账;扩大开支范围或超范围支出;预算编制或申报不合理,导致大量资金结余;违规列支费用;决算不实,资产、收入少计或多计等。据不完全统计,涉嫌违规的各类资金高达251.44亿元。
除此之外,近年来在专项资金使用问题上出现的财政腐败,也必须引起重视。专项资金是财政分配用于专项事业的资金,是公共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项资金运作中扩大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改变项目资金和资产使用用途,乃至虚报投资额或净资产规模等违规做法,在各地并不鲜见。更何况,我国目前的专项资金管理还长期存在着“重分配、轻监管,重申请、轻绩效”等亟待解决的制度性隐患。在2009年的审计报告中,项目预算未细化是最重要的腐败隐患,它是挤占、挪用等其他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所在,更为严重的是,这一问题几乎同时存在于每个政府部门的预算之中。
而且,专项资金一般都是面向经济发展、社会民生、环境建设等重点领域,数额之巨大远超已经被广为诟病的“三公”经费。据统计,2011年中央部门支出出国(境)经费为19.77亿元,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为59.15亿元,公务接待费为14.72亿元。相比之下,仅仅在北京,设立的大额专项资金在2011年的预算资金安排就高达175.2亿元,2012年的预算资金安排更是高达270.8亿元。可以想见,一旦专项资金的财政行为运转出现违规操作,其间可能夹杂的财政腐败数额将更加巨大。
没有监督的权力是极易被滥用的,而且只要拥有权力,这个权力主体都会尽可能把它用到极致。因而,在财政反腐的制度设计上,应从预算控制、绩效预算、提升财政透明度等方面,加强人大对政府的财政监督,建立财政公开制度,健全公务员财务、财产公开制度,网络反腐制度,举报人保护制度,媒体和公众监督制度等,落实财政问责机制,真正落实各级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职权,积极增进社会公众对于政府预算的外部监督力量。
政府的公职人员作为一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在腐败的成本很小而收益很大的情况下,是很难抵挡腐败的巨大诱惑的,如何处理公权力持有者的自由裁量权与规则和程序之间的替代关系,如何处理权力持有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价值与其所享有的权力之间的关系,进而从财政制度、财政法律的角度最大限度地防治腐败的产生和惩治腐败,为防范财政腐败提供可靠的制度供给,在公共权力行使者的私人利益和其掌握的公共权力之间设置“防火墙”,阻断二者可能的联系,真正制约和监督公权力领域的受信人滥用受托权力,是我们必须正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