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培:多元社会才是希望的土壤——重读昂格尔的思考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32 次 更新时间:2013-06-18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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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培  

本文提要:西方的民主、宪政与法治的产生,是因为历史上存在着君主、贵族、工商阶级和教会组成的多元社会利益集团,和它们彼此之间的斗争、妥协与制衡机制。在这个过程中超验的宗教信仰和人文主义传统亦起了重要作用。中国自古以来是以政权为中心的一元社会,只有自上而下的层层统治与顺服,而没有平等协商妥协和制衡机制,这样的社会土壤不可能生长出民主、宪政与法治。当下政治体制改革最迫切的需要是开放社会控制,培育多元的社会结构。包括推进和保障企业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教育自由、新闻自由等,逐步由政府对社会的一元控制过渡到多元社会的自我调节秩序,实现整个社会的生态文明[2]。只有这样才能给子孙后代留下制度创新的希望,并且从根本上告别暴力革命。

为什么中国距离一个真正民主宪政与法治国家仍然遥远?为什么我们借鉴引进了大量国外的法律与制度却总是南橘北枳?为什么总有大量的潜规则阻碍着社会进步,甚至把社会拉向倒退?为什么一代代人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法治梦想总是落空?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存",我们的法治究竟缺少了什么支撑点?我们今后的方向又在哪里? 要回答上述问题,我们需要从历史上来看考察西方的民主法治是怎么形成的。并与我国的的历史与社会形态做一比较。

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 昂格尔[3]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一书中指出:西方现代法治起源于三个重要的基本社会条件:多元集团的社会结构,超验的宗教和自然法理论。他从上述三个方面彼此关联的角度对欧洲的现代法治形成原因做了深入分析。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是整理和重述昂格尔的主要观点。第二部分循着昂格尔所指出的"中国社会自我调节秩序从公元前三世纪起就被政治化"的思路,分析了中国的一元化社会结构、历史上专制皇权对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全面控制、以及不能产生多元集团和现代民主宪政与法治的原因。第三部分建议我国当下的政治体制改革应当从开放社会控制,构建多元社会,改良社会土壤做起。并建议这可成为评价政府功过是非的一个标准。

一.西欧的多元社会与制度文明

1.多元利益、妥协与民主

西方社会自从封建社会解体开始,就逐步形成了一个以君主、教会、贵族、第三等级(商人)四大集团所组成的多元社会。[4](其实社会中的利益集团还不止这些,可以说这几大集团是最主要的力量)。这种格局决定了西方社会的关系特征:没有哪个力量能够统治一切,必须彼此协商、相互妥协,大家才能都存活下去。于是整个社会的基本共识与基本游戏规则就被确定了:平等、协商、妥协。这种共识与规则在历史上起过神奇的作用:它使得每个利益集团都适当超越了自身的局限性,从而催生和逐步建设成了一个现代民主宪政与法治制度。

客观地说,西方的民主与法治不是单靠社会精英的理想建立起来的,而是社会多元集团在实力相当的情况下彼此妥协的产物。尽管历史中的精英会有超越自身利益的崇高理想,但是在实务中的社会利益集团都会本能地关注和谋求眼前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超出自身直接利益,去追求宪政与法治的直接动机。例如:君主只追求自身权力的绝对化,仅仅把法律作为稳固其地位和追求行政效率的工具。贵族关注的主要是维护他们传统的特权,包括不成文的惯例,而对抗法治的平等精神。第三等级商人集团关心的是市场交易的规则与惯例,有脱离国家管理自己事务的独立性倾向。而教会关注的是扩大教会的势力与影响,与君主、贵族争夺社会统治权。当然这几大集团中的任何一个都没有完全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们只能在彼此间不断地协调、妥协,以达到和平共处。

在多元社会结构中,西方的君主们并非不想搞独裁,而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因为他们必须要与其他利益集团妥协才能把君主做下去。在妥协中的多元集团都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既得利益,共同维系了多元的社会共同体。在欧洲历史上这类妥协的故事比比皆是。例如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就是由当时反对国王的贵族,联合了几位主教和若干中等阶级人士强迫约翰王签署的。在这个文件中约翰王不得不放弃了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地位和土地,承认了对贵族、教会和中等阶级权利的尊重。约翰王是在极其不情愿中签署的这个文件,故第二年就饮恨而亡了。此后在捍卫和执行"大宪章"的反复斗争中,逐步形成了人类历史上最早的议会 --- 1265年的下议院和1295年的"模范议会"。法国1302年的"三级会议"则是在国王与主教斗争的压力下召开的。在此后的几个世纪中"三级会议"与国王之间有妥协、有制约、有斗争,成为近代民主议会制度的前身。

中世纪的欧洲基督教会和国王二者之间的权力斗争是对君主专制制度的有力遏制。例如在十一世纪的教皇革命中,教皇格里高利七世禁止了世俗的国王或皇帝任命教职人员的权力,要求确立教会自己独立的"人事权"。这项改革直到格里高利七世死后三十多年,才以教会的胜利而告终。此后欧洲的最高权力始终是二元的,由君主掌管世俗的事务,而教会掌管着人们的灵魂。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有时哪怕是最自私短视的交易都可能具有重大意义。例如:法国的路易十四于1715年去世时,任命摄政王腓力辅佐年仅5岁的路易十五(路易十四的重孙)。为了获得社会上的支持,腓力与议会做了一笔交易:由最高法院公布其摄政,而摄政王授予议会否认皇家法令的权力。这项曾被被路易十四为了加强君主专制而收回的权力,从此就再也没有被君主收回过。腓力当时并没有认识到这一行为的历史意义。这就是多元社会平衡机制的功用.

欧洲的君主专制始终没有发展得像在中国那样绝对化,除了神权与君权的二元统治外,君主们还受着贵族势力、议会和"中间等级"等多方面的制约。欧洲中世纪晚期实际上是个民主政治萌芽和贵族政治并存,共和主义与君主政体并立的时代。路易十五在晚年分明意识到了新的力量的崛起对君主权力的威胁,却没有力量出手镇压,只能无奈地说"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5]

2.超验的宗教信仰、局限与超越

基督教信仰的历史作用是有力地遏制了君主专制的无限强化倾向。因基督教义主张世界与人类都是上帝按照人们可以理解的意志创造的。人是原罪的,需要耶稣的牺牲来拯救。神按照自己的旨意来管理自然和社会,神爱世人。这种信念无可检验,所以是超验的。这个信仰所带来的世俗的原则是:第一、人人生而平等,都是上帝的创造物。神的爱像阳光一样洒向所有的人。第二,神代表着至高的公义,社会是按照神的意志来管理的。任何地上君主必须遵从神的权威。

尽管宗教信念是超验的,教会却是积极入世的而不是消极避世的,这与基督教文化本身的二元论世界观有直接关系。特别是以达尔文为代表的新教伦理更直接与资本主义精神密切联系。马克思. 韦伯发现了早期资本主义社会的精英大多是新教徒,新教伦理中的苦修来世,世俗禁欲主义和极度虔诚的精神与积极创业、努力工作的资本主义精神彼此渗透和一致。宗教信仰为资本主义企业家提供了一种心理驱动力和道德能量,从而成为现代理性资本主义兴起的精神动力。

基督教信仰还以其他西方文化形态相结合,形成文化与制度的相互渗透。 据学者研究,西方文化形态建立在五大因素上: 1. 古希腊的哲学、民主制、科学和宗教;2. 古罗马的法律,私有财产的概念,人格和人文主义; 3. 《圣经》的伦理学和末世学革命;4. 中世纪"教皇革命"的理性主义,5. 启蒙运动的自由民主改革。[6] 当然还有其他重要因素,如文艺复兴的人文思想、普通法传统中对于公平的追求、宗教改革中的民主与人文主义等。 所有这些文化与制度元素都与基督教信仰相互渗透,互为表里,甚至无处不在,难解难分。

基督教自身也体现了多元性。 首先基督教承认上帝与世俗世界的两元性。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教会只能与社会的世俗集团(主要是君主)在斗争和妥协中生存与发展。其次,在欧洲历史上,超验宗教信仰被普遍接受,产生了独立的教士集团。创造了中世纪的神法和教会法院,形成了中世纪的二元司法体系。 神法和教会法院曾在西方法治史上起过重要的作用,尽管它们后来让位于世俗立法和法院。 此外在教会内部也是多元的。早在旧约中的圣职者即包括了祭司、君主和先知。先知是神的代言人,祭司执掌仪式,避免了由君主执教的"政教合一"。在经历了宗教改革与革命之后,各种教派林立,彼此共处。避免了宗教领袖的个人独裁。

但是无论是宗教团体还是多元利益集团,都不可避免地带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首先, 宗教团体会要求普遍而固定不变的教规,追求独立于现实政治。昂格尔说,假如整个社会仅靠牧师手中的神法来调控,"它就会因其不能灵活调和的僵化而痛苦不堪"。[7] 毕竟信仰只能解决精神归宿问题,无法应对全部复杂的社会实践问题。其次,多元利益集团本身也不会产生创造法治解决社会秩序问题的愿望。假如他们没有从自然法中汲取与生俱来的权利和法律的普遍性概念,他们就只会很实用很短视地选择能使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政体。在这种政体中,既没有对多数权利的限制,也没有本身就值得争取的形式平等概念。投靠执政者来获得最大特权和利益应是商人集团的本能选择。

然而,这种超验的宗教意识与多元集团的结合,就使得他们有可能各自克服上述的局限性,在只关注自身利益的境界上大大提升了一步,创造出"各自单独无法完成的伟业"。昂格尔将这个合力概括为以下三点:

首先,社会形成一个普遍共识:没有一个集团或个人,有超越宗教和道德真理的特权。进而否定了个人的至上权力,否定了个人或集团的专制,为民主奠定了前提;

其二,抛弃反商业的宗教禁令,克服了宗教的消极面;

其三. 形成了古典哲学的合题:现代自然权利理论与公共的自然法理论,强调高于国家权力的普遍的权利和规则。[8]

3. 自然法、高级法与现代法治

产生于欧洲的自然法观念有着其深刻的历史与精神渊源:其一是古代社会的习惯、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普遍行为原则,这些原则潜隐在不同的习惯和法律之后,例如古罗马的市民法、万民法,英国古老的习惯法。其二就是超验的宗教。即认为上帝根据自己的计划创造世界,在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规则都是上帝的计划中的一部分。早期自然法学家强调自然法理念形成后,立即被具有自由主义传统的多元社会集团所普遍接受,成为世俗法律背后的"高级法"。其三是启蒙运动后的理性精神,即近代自然法的代表孟德斯鸠、洛克等所主张的天赋人权、自由平等与法治观念。 自然法在其发展的每个阶段,都汲取了那个时代的人类文明的先进成果。始终保持着人性化的传统、神学对人性的超越、和人的理性自由与自然发展的综合特质。

具有宗教信仰背景的自然法主张法律应该是:第一,超越尘世统治者的命令,特别是遏制了任何个人的专制。除了神,在人世间没有更高权威。第二,超越利益集团的利益, 追求一种普遍的公平与正义,而不是特定利益集团的"工具"。第三,法律具有超越时空。超越社会、超越时代的"普世性"。因神的戒律适用于不同的社会和时代,可以成为普世价值。第四,超越人性的缺陷。因为基督教相信人皆是原罪的,假如没有宗教规则的制约,人在权力膨胀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很可能变成一群无法无天、争斗不已的动物。宗教信仰可以在精神上催人反省,制约人性之恶。 教会、法庭和法律可以在物质上制约人性之恶。

高级法理念的产生与普及化,使得整个社会向现代法治的方向大步迈进。具体而言,高级法决定了现代法治的三大基本特征:第一,法律的普遍性,通过不断对公平正义理念的永恒追求,法律有自身发展的规律,永远在不断完善中;第二,

法律的一致性,即法律的相对稳定性,逻辑上的一致性,并在社会上的普遍一致性,和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这一原则不受具体时代、地域实践的限定。因此法律不是统治者用于一时的权宜之计;第三,法律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即法律具有脱离政治和传统习惯的独立性。需要专门的司法机构、独立的职业集团和独立的推理模式,也就是法律本身的"自治性"。这个特征保证了法律在贯彻执行中的公平性、科学性与准确性。[9]

4.基本游戏规则:多元、妥协与制衡

观察西方社会,我们发现多元与制衡不仅仅表现在社会的大构架具有多元集团,而且是大大小小、无所不在。例如,在政治体制内部,有议会、政府和司法机构三权的分立和制衡,在议会内部,有多党竞争的制衡;在政府内部有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在司法体制内,有法官和职业律师的彼此监督即便在一个经济组织内部,也存在着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三者的相互制衡。整个社会还受着新闻媒体和舆论自由的监督。这种多元与制衡有利于克服人的缺陷,超越人的局限,建立起现代制度文明。当多元社会的利益集团为了生存,而不得不放弃一些东西和坚持一些东西的时候,人们能够接受的最大公约数就是民主、宪政,人权和法治,如同人的生存需要阳光空气和水一样。正如昂格尔所说的"法治,就像生命保险和自由主义本身一样,只是在恶劣的环境中做出的最佳选择的尝试。"[10]

二.中国社会的黄土板结

自上个世纪起,中国的学者就开始从整体上研究中国社会结构。其中沈大德、吴廷嘉夫妇合著的《黄土板结》[11]一书系统地从中国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教育等方面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 得出了如下结论:以自耕农为典型代表的小农经济、宗法家族制、大一统皇权极权专制、官本位制与以人伦主义为中心的礼文化等,以及上述因素的相互结合与相互作用的方式,充满了互补和流动性,从而形成一种"超强聚合社会机制"。他们把这种社会结构称之为"黄土板结"。其结构性变革的任务异常艰巨, 需要几代人的不懈努力。如今看来他们的这个思路、概念与结论对我们仍有深刻的启迪意义。

1.君权独尊的一元社会

在世界史上,中国是一个没有多元社会集团与超验的宗教的反例。历史上由于农业灌溉和军事自卫的需要促生了集权的君主制,而能与之相互制衡的社会集团始终未能形成。

首先贵族始终没有独立的政治地位。贵族的身份和财产是紧紧依附于皇权的,多数贵族产生于军功,依靠君王的加爵封禄,而不是经济上的经营与积累。此后错综复杂的政治斗争,农民起义的打击、每一次的改朝换代都摧毁一批贵族,包括他们的身份、财产和文化。例如秦始皇自消灭六国后,便下令迁徙关东六国富豪十二万户入咸阳,其中以齐楚两地出身的富豪为主。刘邦称帝后,也将六国的后裔和地方的名门望族共十几万人全部迁到关中居住,置于中央控制之下。连居住迁徙自由都没有的旧贵族当然不具备独立的政治地位。贵族无不随着政治斗争和改朝换代而起伏兴衰,"旧时王谢堂前燕, 飞入寻常百姓家"。

其次,中国的工商业者一直没有取得独立地位。由于历代统治者都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使得新兴的工商业者不敢做大做强,只有将积累的资本用于购田置地,回归他们认为最"安全"的农业。或买官购爵,渗透到政治势力中寻求特权与保护。工商、地主和朝官是最为理想的家族构成。没有保护网的工商阶级哪敢自由发展?若有私人财产达到富可敌国的程度,便随时有被抄家杀头的危险。《明史》记载:14世纪时,江南一个靠做海外贸易发了大财的巨商沈万三为求朝廷保护,主动为朱元璋造筑了南京城墙,还提出要出资为朝廷犒军。然而朱元璋却视"布衣犒军"为"不详",遂罗织罪名将沈万三发配云南充军。在朝廷屡次打击下,沈家最后家破人亡。 古人说"道德传家,十代以上, 耕读传家次之,诗书传家又次之, 富贵传家,不过三代"。说明了资本的积累在中国的困难,最经得起传承的只有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道德。

第三,中国的知识分子一直没有独立人格和独立思想。士大夫阶层是官吏的预备队,无不以进入官场为成功归宿。而没有进入官场的士子有义务辅助官吏治民,"士为齐民之首",在百姓中起着道德表率的作用。士子没有与政权抗衡的实力,敢于向朝廷叫板的"清流"或成为头颅掷地的悲剧英雄,如明代的东林党、李贽。或被皇帝感化而"大义觉迷",如雍正年间的曾静、张熙。中国的知识分子士大夫无论在精神上、文化上、人格上都没有独立地位,被挤压得只剩下最后一条路,就是在"皇权神圣"和"官本位"的螺蛳壳里诚惶诚恐地做忠臣。

第四.中国也一直没有独立的教会集团。 西方的教士集团是靠信徒的奉献和社会捐赠来养护的,独立于政权的社会是教士集团赖以生存的土壤。因此西方教会才能有很大的社会影响力和号召力,使得君主不得不刮目相看,恭恭敬敬地与之妥协。在中国由于贵族和商人集团对国家权威的屈从,使独立的教士集团无法生存。因为社会没有独立的力量和稳定的财富去供养一个独立、稳定、公开与合法的宗教集团。

因此,在西方历史上所出现的一切可以与君主抗衡的社会力量,在中国都是不存在的。中国的这种独特的历史与社会发展道路值得我们用独特的思路去理解、分析和研究。

2.被扭曲的儒学、政教合一与缺失的法制

孔子学说的本源是周礼,周礼本是起源于氏族社会的习惯与规则。中国文化中的"礼"是一个含义非常广泛的范畴,包括了祭祀仪式、社交礼仪、长幼尊卑家族关系、所有的习惯和习惯法、社会贵贱等级制度、观念层面的道德伦理、与身份地位相关的服饰器具等。这些原本起源于氏族社会的习惯充满了以血缘为基础的人道主义精神,从亲子之爱出发的孝敬父母特别符合中国人的心理与自然本性。儒家学说自然也继承了这个人道主义传统,从孔子的"仁者爱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到孟子"民贵君轻"的民本主义,就体现出这种人道主义线索的传承。

不幸的是,这个原本带有"自然法"特点的中华原始文化在秦、汉两代遭到了统治者的摧残与阉割。此后历代统治者去除了其中的人道主义元素,而强化了其中的等级伦理观念,并将其政治化。将孝父与忠君一体化,将家族的法规与国家的公共规则一致化。将其改造成为完全为君主政权与伦理社会服务的工具。使得儒学的面目越来越非人性化。以至于到宋代的程朱理学所主张的"存天理灭人欲",完全与人性相对立。

汉代以后,儒学被历代君王所推崇,逐步被宗教化,成为中国的国教。作为一种宗教信仰,儒教是内省型的而不是超验型的。这种内省精神与对王权、父权和族权的顺服和忠诚精神是完全一致的。通过政治力量的推广,儒学渗透到了政治、法律、教育和科举中,忠君孝悌的伦理观念成为维护整个家国体制的纲常。 处于这个纲常顶端的国君就成了这个信念的领袖,并通过他的基层政权和社会组织对平民进行"教化"。[12] 所以儒学实际上成了中国的"国教",政府对儒教的全面推广就是中国的"政教合一"。

经过改造的儒家思想观念也成为法律之后的"高级法"。 一方面中国的法律自汉代以后就开始了"儒家化"的过程,直到唐代完成。在唐律中可以看到礼的原则和规范全面地渗透到法律条文中,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的中华法系[13]。例如"谋反"、"谋叛"和"不孝"、"不睦"、"不义"被并列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儒学不仅渗透到立法条文中,也在官吏判读、乡里调解中得到进一步的全面发挥。不仅成为整个官僚体制的游戏规则,甚至成了宫廷内部政治斗争的旗号。[14]足见其影响之大、渗透之深。

除了儒教, 中国人的主要信仰还有佛教和道教。但是佛教和道教基本上是消极避世或依附于政权的,没有自身的诉求。唯一积极入世的儒教又将忠君作为首要信条。由于在信仰方面由于没有超验的宗教观念,即相信自然和社会都是由神的法则所创造和管理的,也就没有在政治上可以与君主抗衡的精神力量。更由于信仰中没有一种关于人格化的神,神爱世人和人值得尊重的概念,因此不能为人的独立性,人的权利提供神学理论上的支持。象西方国家那种可以对政权加以有效制约和支持人权的宗教学说,那种作为制约力量的先知预言和神职人员的传统在中国是不存在的。

由于上述社会条件的限制,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带有诸多缺陷。昂格尔从一个西方学者的眼光来观察,中肯地指出了下述问题:

第一,政府高度政治化的全面专制,遏制了社会自我调节秩序;

第二,行政命令和法律规则之间无明显界限;

第三,法律的普遍性,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权宜之计,用以确保政府对大众的控制,约束自己的代理人,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法律的普遍性和统一性没有被承认是实现正义和社会福祉的无条件要求;

第五,法律没有实质的、组织的、方法的和职业的自治性,没有独立的立法机构,没有独立的法院、没有职业律师、没有独特的推理模式的法学、政策制定者与职业法学家没有区别。

3.全面专制与社会自我调节秩序的破坏

昂格尔敏锐的观察到, 自三世纪起中国的执政者就开始"为把日益广泛的社会活动纳入自己的控制和指导范围之内而斗争,把从前被认为是社会自我调节秩序组成部分的领域政治化。"[16]这就使得中国的历史走上了一条特殊的道路,一条违法自然的、社会自我调节秩序的道路。一切都被政治所扭曲了,一切都变成了围绕着君主专制机制的有机部分。

首先在经济方面,历代政府均推行维护农业经济政策,摧残了手工业、商业和海外贸易的发展。中国的商业在原始社会晚期就已经有较大范围的活动。在此后几乎历朝历代都有繁荣的商业集市。然而封建王朝对商业的控制、掠夺与干预,使得商业一直没有健康发展的机会。历代政府都奉行重本抑末、重农抑商的政策:其一,政府就把盈利较大的工商业统统收为官府垄断,民间不得问津。如汉代的盐铁、唐宋的茶。其二,官营手工业的规模远较民间手工业为大,如冶铁、铸钱、制盐、制茶等。 往往与民争利,控制和压抑民营手工业的正常发展。其三,这种对工商业的摧残往往由于政府腐败而变笨加利。例如明代后期派出官员和锦衣卫特务四处采矿、征税、劫夺搜刮民财,使得工商业凋零破败,民不聊生。其四,清代实行闭关自守的"海禁"政策,致使中国基本上被排除在世界市场之外。所以中国近代的"资本主义萌芽"受到了政府政策、政权腐败和社会动乱等多种因素的反复摧残,始终是个畸形的、长不大的胎儿。

第二,在社会控制方面,禁止自由迁徙与结社。秦代首创户籍制度,五家为伍,十家为什,什伍内各家相互监督,连坐受罚。此后的历代政府均强化宗法家族制度和保甲制度。以宗法为经,保甲为纬,将人民牢牢地捆绑在土地上。地方官吏和士绅联手,负责纳粮收税,徭役征兵,宣德教化、旌表节孝、调节纠纷、维持治安,缉拿盗贼。维系着一种没有自由的低级秩序。

第三.在政治方面,不断地强化君主权力。不仅严禁人民参政议政,还残酷镇压一切与君主分权的势力。一部中国历史,可说是君权不断集中与强化的历史。从战国时孟子所主张独夫民贼人人可杀的民本主义,到宋代岳飞为昏君不惜弃军舍命的愚忠,说明君主权威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演变已经完全神化和绝对化了。这个过程中充满了血腥斗争:秦代建立由国家供养的官僚机器,坑杀了春秋战国留下的拥有自由思想的儒生。此后历代不停地打击镇压试图与皇帝分权的政敌,或大杀功臣、或打击地方豪强,或打击外戚,或打击地方割据势力、或打击权倾一时的宰相与宦官。每次斗争的结果都以皇权胜利而告终。到了明代皇帝已经权倾一时,特务遍布。清承明制,防范宦官、嫔妃干政和官吏内外勾结的法律密如罗网。 但是这种政治制度始终无法解决权力交接和腐败问题,所以在人事上极无规则和不稳定,只能或靠着权谋和刀斧决定着上台下台,或通过农民革命来改朝换代。

第四.在文化方面,中国拥有灿烂的古代文化,但是在制度上属于极端的文化专制主义。其特点是:第一,学术政治化,秦代专任法家,坑杀儒生,建立了短期的大一统王朝。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稳定和巩固了专制王权。 此后历代王朝无不取消学术争鸣,钳制自由思想。第二,利用科举考试,将学术与政治紧密结合, 培养民众特别是士大夫对封建政权的愚忠。第三,遏制自然科学和技术。具有官方学术地位的儒学的内容是哲学、经学、史学、政治学、伦理学合一,突出政治第一、思想第一、伦理关系第一,而视工商业者为贱民贱业, 视科技为奇技淫巧而加以鄙薄。 第四,文化专制制度充满着对自由思想和文化人才的血腥镇压。如明代多名东林党的著名学者被迫害致死,启蒙思想家李贽被定为"异端"而瘐死狱中,清代的文字狱更是株连甚广,令人谈虎色变。这种制度使得中国难以成长出象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式的人物。一些优秀思想家如黄宗羲、顾炎武、王夫之等,只能象在夜空中转瞬而逝的彗星。[17]

总之,历代皇帝的权力无边,从中央政府到家族保甲,从道德文明到风俗习惯,从学术文化到教育科举,无不牢牢地垄断在皇帝手里。历代皇帝还本能地遏制一切有可能威胁到自己地位的萌芽,专横残暴地扼杀了一切民间力量自由发展的机会。使得民间从来没有出现过另类力量能与之长期势均力敌,也从来没有理性妥协的精神。与一元社会结构相一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形态就是统治与顺服。民众不需要思考、不需要发言。一切听命于帝王。即便是最残暴、最愚蠢和最荒诞的帝王,对于臣属和百姓而言,服从便是美德,不忠便是死罪。象西方国家历史上出现的多元集团的协商、妥协与均衡机制,在中国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个制度是违反人的自然本性,违反社会自我调节秩序和生态文明的。

这种历史命运的形成不能不归咎到君主专制制度对于社会的控制与扭曲作用。专制制度成功地绑架了社会,使社会始终没有能够从国家分离。专制制度扭曲了经济、文化和社会的自然发展进程,破坏了社会的生态文明。从公元前的秦皇汉武起,中国帝王和谋臣们就具有超强的政治野心、政治敏感与政治权谋。这种政治文化世代相传,日臻完善严密。那层层相克的伦理制度, 无处不及的社会控制,对道德人心的征服垄断,对知识人才的网罗利用, 对于"异端"的残酷镇压,为集中与强化皇权的手段与权谋,以及德刑相辅,宽猛相济的驭民之术, 的确要令同时代的欧洲君王们望尘莫及, 查理一世和路易十六的祖先们当在地下汗颜。当然这也是中华民族的莫大不幸,正如梁启超所指出的:"我国万事不进步,而独防民之术乃突进于先进国,此真可为痛哭也。"[18]

三.多元社会、制度创新与告别革命

西方的多元社会结构可以比喻为土壤的团粒结构。 这是由若干土壤单粒粘结在一起形成为团聚体的一种土壤结构。因为单粒间形成小孔隙、团聚体间形成大孔隙。小孔隙能保持水分,大孔隙则保持通气,能保证植物根的良好生长,适于作物栽培。土壤的团粒结构是土壤肥力的重要指标。多元集团的社会就类似土壤的团粒结构,使得整个社会的生态文明保持良好,是民主制度与现代法治生长的最好土壤,也有利于经济、文化各项事业的繁荣。西方的社会结构不仅是多元的,而且是元中有元。在这大大小小的元中,形成了许多妥协、平衡和监督机制。像是一片松软肥沃的土壤,在这片土壤上长出了民主宪政与法治的参天大树,或者说,这不仅是一棵树而是一片常绿的森林。

中国的一元社会可以比喻为土壤的板结状态。板结的土壤没有空隙,没有肥力。整个专制制度就像一张坚固的地壳,压抑着无数充满生命力的萌芽不得破土。中国历史上的统治者,凭着他们特有的政治敏感性,总是不断地从经济上、政治上和文化上摧残多元的社会力量。这样做的后果是:社会中永远没有能够与君权抗衡的力量,平等共存、妥协制衡的制度文明永远没有机会建立,民主与法治的幼苗永远找不到植根的土壤,社会自我调节的秩序与生态文明的良性循环总也无法形成。直到农民革命推翻旧王朝,而改朝换代的结果只能建立一个新的专制王朝,即重新形成板结状态。

因此,当下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是要改造中国的社会土壤。将板结状态改造为团粒状态,将一元社会改造成多元集团的社会,建立社会生态文明,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家民族的命运。反之仅在上层建筑改革,只能半途而废或者移橘为枳。政治体制改革不一定非要立即做大"手术",最迫切的最根本的事,莫过于从放开社会控制入手,给民营经济、民办教育、民办科技、民办金融、民间宗教团体更多的自由空间,让万马齐喑的一池死水变成万马奔腾的活水, 让人民有机会在自由中学习理性、在真实中寻求良知,在平等的环境中学会彼此妥协和自我超越,逐步改变"官本位"所造成的单纯统治与顺服的关系,把政治制度的难题留给多元集团社会通过合作、协商、妥协、制衡去解决,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开放社会控制,推进社会多元化,也是预防暴力革命,力求和平变革的必经之路。诚如荣剑先生所指出的,要"找到足以替代革命的社会变革方式。其具体路径是:彻底改变中央纵向垂直的权力配置体系,改革国家主导的社会发展模式,建立宪政制度,积极培育公民社会,发展中间组织,鼓励社会协商和对话,形成社会不同阶层的良性互动,用民主和法治的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民主和法治,是控制专制和革命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19] 其中培育公民社会,发展中间组织,首先就要开放社会控制,推进社会多元化,包括推动和维护企业自由、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教育自由、新闻自由、经济自由等,通过多元利益集团之间的协商与对话来促进社会沟通,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广大民众的理性思维和自我利益超越能力,培养新的政治文明,为子孙后代留下制度创新的社会土壤。

由是观之,我们评价一个人或一届政府的功过是非就有了一个更加明确的标准,这就是看它是推动了社会多元化,还是强化了国家的一元化。是为改良生态文明做出了努力,还是进一步破坏了生态文明。这一点应该成为我们今后监督和评价政府历史功绩一个标准。例如西方国家历史经验证明,只有政府穷,民间富才能够催生民主与法治。国富民穷必然威胁到民间权利。[20] 倘若政府利用权力占有与垄断资源,推行国富民穷的政策,强化经济上的国家垄断和削弱民营工商业,所带来的政治制度后果必然是加强了政府权力而威胁到自由、民主与法治。因为太有钱的政府可以不需要向市场借贷、不需要靠纳税人来养活。因此就可以谁的话都不听,甚至可以肆无忌惮地利用手中资源去镇压民众的诉求。我们应该要求决策者具有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理性与自觉,而不是只看到眼前利益,而置全局与长远利益于不顾。

解开历史的千年死结不可能是一代人的一蹴而就。这个过程必然充满矛盾、曲折甚至痛苦。将来倘若出现了一个敢于首度开放社会控制的政府,这毫无疑义将是中华民族之大幸。然而若以"维稳"或"GDP"的眼前利益来考核政府的政绩却很可能不足以彰显,甚至会因为打破了旧的机制、诱发了诸多难以解决的矛盾而遭到非议。所以还需吾等大众增强理性放远目光,给予历史的破冰者以更多的理解与支持。毕竟妊娠的阵痛无可避免,打破黄土板结的功绩虽不显赫一时,却将永存于千秋万世。进一步而言,怎样有理有序地由一元社会转化为多元社会?如何解决社会转型中的诸多具体矛盾? 如何规范多元利益集团的行为与利益?如何发掘中国原始文化资源,找到中国特色的"自然法"?如何形成中国社会的自我调节秩序和生态文明?上述这一系列的问题,可能还需要几代人不断地探索和实践才能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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