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玉启:群众工作思维与邻避型群体事件治理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711 次 更新时间:2013-05-30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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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玉启  

英文中“邻避”的原意是“别在我的后院”(“Not-In-My-Back-Yard,“NIM-BY”),指具有一定潜在污染威胁或心理影响的设施,这类设施可能会给周边居民带来负面效应或潜在风险,导致对方产生敌视态度,从而引发邻避疑虑甚至冲突。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邻避现象成为世界性的共同问题,不仅发生在发达国家,也逐步在发展中国家显现。

我国近年出现的邻避型群体事件,呈现出参与人数众多、态势难以预测、事件扩散性强、亟待系统解决的显著特征,对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心理有着明显的影响,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积极预防、妥善处置邻避型群体事件,不仅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对我们党驾驭复杂局势、提高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运用群众工作思维应对邻避型群体事件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积极回应民众关切,努力析事明理、解疑释惑,着力疏导情绪、化解矛盾,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是群众工作的应有之义。邻避型群体事件一般属于直接利益诉求型事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围。群众工作因其固有的特点和优势,可以也应该在其中发挥自身独特的作用。

毛泽东在1956年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的一段讲话就是涉及邻避型群体事件及群众工作的。他说,“早几年,在河南省一个地方要修飞机场,事先不给农民安排好,没有说清道理”。“那个地方的群众布置了三道防线:第一道是小孩子,第二道是妇女,第三道是男的青壮年。到那里去测量的人都被赶走了,结果农民还是胜利了。”“后来,向农民好好说清楚,给他们作了安排,他们的家还是搬了,飞机场还是修了。”类似的事情“如果不搞好,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末,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我们一定要警惕,不要滋长官僚主义作风”。

党的群众工作传统告诉我们,充分尊重群众的所思所想、密切联系群众的生产生活、从百姓的具体问题着手开展工作,是可以较好地解决邻避型群体事件的。面对目前邻避型群体事件频发的新情况,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是对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水平、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的重大考验。

邻避型群体事件处置原则

积极主动介入。用群众工作思维介入邻避型群体事件的应对与处置工作,应在做好平时的矛盾化解、情绪疏导、舆情监测等工作基础上,在邻避型群体事件发生和应对的各个环节,都做到“见缝插针”,寻找着力点,做到不回避矛盾、不推诿责任。积极发挥消除不满、误解和疑虑的作用,增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理解及信任,实现对抗变对话、无序变有序、失控变可控。而疲于应付、推卸责任或避重就轻“绕道走”,不仅不能解决群众的思想疑惑,反而可能使群众产生错觉,造成群众的反感,使事件变得更加复杂。

坚持人民为本。各级领导干部应尊重和理解民众的“邻避心态”和“环境恐慌”,切实做到敬畏民心、通达民意、疏通民疑、化解民怨、解决民困,杜绝背离群众观点、丧失群众立场、脱离群众路线、放弃群众工作的意识与做法,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态度诚恳、感情真挚、对症下药、语言平实,深入细致地体察群众情绪,反映群众意愿,把握群众思想脉搏。

做到“就事论事”。坚持辩证的思维,按照具体邻避型群体事件的基本情况评定是非曲直,既不必草木皆兵、惊慌失措,也不能视而不见、任其发展,做到既实事求是地把握冲突背后的合理诉求,也旗帜鲜明地反对和制止暴力表达,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这里列举几类常见的不正确的认识和处置邻避型群体事件的思路:一是基于惯性思维,主观武断地下结论,将邻避型群体事件政治化、刑事化、标签化,认为“好人不闹事,闹事无好人”。二是消极不作为心理,遵循机会主义、“不出事”的逻辑,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三是警力滥用,试图快速把事件压住,管治方式粗暴化。四是“秋后算账”,在事件发生时,作出表面上的妥协和让步,事件平息后从重处罚相关人员。不少事件已经证明,这些做法不但不利于事件的及时解决,还会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坚持调解优先。邻避型群体事件是由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利益矛盾引起的,所以应该协商、协调、互动,甚至做必要的妥协,当然这种协商和妥协不是随意的、无序的,应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例如,我国台湾地区,随着邻避事件的增多,从日本汲取经验,并融合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建立公害纠纷调解制度,成立“三边伙伴关系委员会”(由企业、公众以及政府、退休老师、法官等双方都认可的中立人组成),通过沟通、协调处置事件,取得显著成效。结合我国实际,应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逐步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配合、协调运作的工作体系及发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平台,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进行平等交流,优化调节方式,改进调节方法。当然,调解优先不是“和稀泥”,更不是帮助强势者欺凌弱势人员,而是以公平正义为取向,在尊重当事人意愿基础上的依法调解。

纳入制度轨道。建立健全科学完备的工作制度,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制度、按制度办事,使利益关系的调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是提高邻避型群体事件处置工作科学化水平的必然要求。依靠科学合理、衔接紧密、相辅相成的制度体系,尽可能使处置邻避型群体事件常态化,既依法办事、于法有据,又是非分明、合情合理,从而克服处置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这样,即便是发生群体矛盾和对抗,出现诸如群体性暴力冲突等状况,也能根据有关法律和制度化解矛盾、解决冲突。邻避型群体事件处置机制在邻避型群体事件应对过程中,需要从整体着眼,加强对干部、项目单位、民众、舆论、社会组织的协调和引导。

加强对干部的教育与引导。首先,加强对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的行政伦理教育、群众路线教育,引导他们科学审慎地认识和处置邻避型群体事件。及时有效地予以回应,客观、公正地仲裁。否则,受到冷落的民意极可能演变成“民议”、“民怨”,甚至“民愤”,后果难以掌控。

其次,增强对干部尤其是基层干部的法制教育,引导干部树立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使他们对权力有敬畏之心、对法律有敬畏之情,消除因干部违法、不懂法、执法不严带来的矛盾和问题。

再次,地方政府在项目引进、设施建设时应增加工作透明度,将民众的环保期待作为执政为民的重要指标,不仅追求项目的经济价值,更应考虑其环境价值和社会风险。在环境影响评价、具体选址方式、详细发展规划等方面扩大公众参与度,充分尊重和维护民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在公共决策过程中充分听取项目所在地居民的意见。

加强对项目单位的协调和引导。在环境影响指标评估合格、污染监测系统设置完备的基础上,领导干部应引导和督促项目单位在赢得利润、获取价值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理解公众的正常心理、合理诉求,在物质和精神方面积极回报社会、回馈当地民众,如兴建文体场所、给予福利补贴、帮扶困难群众、设立奖学金、奖教金等。

加强对民众的教育和疏导。列宁曾说过:“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民众对邻避设施的“敏感”、“疑虑”甚至“恐慌”,源于对邻避设施的知识不足和风险猜想,只有增长邻避知识,提高科学文化素质,才能对邻避设施予以理性认知和科学对待。因此,第一,要引导民众将邻避意识上升为邻避知识,对相关项目由感性、直观、甚至是盲目地反对上升为理性透彻了解后的行为抉择。

第二,健全民众诉求表达机制,保障民众环境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都是民众环境权的体现。要努力使周边的民众针对邻避设施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观点,避免因不断累积而造成不可收拾的结果。

第三,加强对民众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民众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在体制、法律的框架内表达诉求、解决问题,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尽可能减少公民利益诉求的“非理性”倾向。纠正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找企业不如找政府、找政府不如堵公路”的错误观念。

第四,培育民众奋发进取、理性平和、开放包容的社会心态,帮助人们宣泄和消解不良情绪,弥补政府与民众沟通中的情绪赤字,营造健康、积极的社会心理氛围。

加强对舆论的引导。拿破仑说:一支笔杆子胜过两千条毛瑟枪。尼克松说:三份不友好的报纸比一千把刺刀更可怕。重视舆论的作用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随着现代社会各种信息传播手段的日益发达,邻避型群体事件发生之时甚至发生前就面临着曝光和传播的可能,封锁信息、禁止传播的做法反复被证明为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

透明度决定公信力,传播力决定影响力。在邻避型群体事件发生时,党和政府主管的网络媒体要利用网络传播快捷这一特点,及时与相关部门主动沟通,在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做到关键时候不“失语”。“不发声”会引起人们的猜疑、误解,甚至让谣言占据了上风,成为似是而非的真相;“乱发声”只会引起人们的反感和嘲讽,不利于事态的平息和问题的解决;“自说自话”在今天更没有市场,因为人们获取信息的通道日益增多,尤其是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人们能够从网络上及时获得新信息。

重视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协调。一个发达的现代社会需要发达的社会组织,它是政府有效的“减压阀”和“稳定器”。社会组织具有设置灵活、与群众联系密切、了解各社会阶层和群体的实际情况等特点,它将各种分散的社会利益群体组织起来进行制度化的社会参与,可以避免沟通主体原子化、分散化与不可控性带来的种种弊端。对民众而言,以社会组织为中介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要比分散的个人行为更能达到目的;对政府而言,与合法的社会组织进行民主、公开的磋商,有利于帮助政府及时了解民众的意愿。在邻避型群体事件处置进程中,也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相关的社会组织并对之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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