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核心观点
●“泛制度化”倾向,又叫“制度归因”,这在当前中国社会成为一种思维定势,认为凡中国社会出现的问题都是制度问题或体制缺陷造成的。
●“人的因素归因”倾向在看待资本主义制度或在观察西方社会时尤其普遍,无论西方社会出现了什么问题,总是习惯于从“人的因素”方面去找原因,仅仅就事论事,而很少从制度和体制上看问题。
●这两种倾向都是“制度迷信”、“制度万能”思维定势下的产物,从根本上割裂了人与制度的内在联系,都把“人的因素”和“制度因素”极端化和绝对化了,因此难以正确地认识和解释社会现象,更不能深刻揭示事物发展的本质和规律。
●泛制度化倾向把任何问题或矛盾,皆归因于制度,而人在其中的责任被淡化甚至掩盖了。这对于在复杂条件下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于强化责任意识会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无责可究的局面。
●把社会主义社会出现的问题归结为制度缺陷,只见制度不见人,看不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在历史上发挥的主体作用,而把人的主体性掩盖了或弱化了,显然不是历史唯物主义。
●历史事实反复表明,任何制度都不是万能的。制度优势能否得到发挥,制度缺陷能否避免,归根结底都取决于人。也就是说,制度优势的发挥要靠人,制度缺陷的弥补也要靠人。
●在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新进程中,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人与制度的关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制度的优越性,科学地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
近年来,关于制度的讨论和争论颇为热烈,理论界关注,社会上也议论纷纷。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中出现了一种“泛制度化”评判(或曰“制度归因”)的倾向,即看待社会中出现的个别极端现象或某些倾向性问题时,一般性地归因为制度因素,作出概括性判断,不加分析地认为是制度出了问题,而对人在其中的责任和因素却不做具体分析。这已成为某些人观察社会现象、分析社会问题的一种思维定势。这种绝对化、极端化的认识倾向,显然是不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应当看到,不能正确认识和把握人与制度的关系,就不能科学地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不利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制度的优越性。
一、在制度比较和问题归因中出现的两种倾向
制度是一个内涵极其丰富的范畴,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成果体现,也是人类社会运行的必要条件。当今人类社会的制度形态主要有两种,即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这两种制度形态各自又是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具体制度等不同层面构成的制度体系。从人类发展趋势看,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制度具有先进性。从制度的现实状况看,任何制度都有弊端和不足。但是,在制度比较和问题归因时,却存在着两种突出的倾向。
一是 “泛制度化”倾向。这种倾向又叫“制度归因”,这在当前中国社会成为一种思维定势,认为凡中国社会出现的问题都是制度问题或体制缺陷造成的。举凡收入差距、社会风气、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一律归为制度弊端,而不做具体分析,进而得出制度不如人的结论。其实,这类问题是当今人类社会面临的共同问题,大都最早在资本主义制度发展过程中出现,至今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二是“人的因素归因”倾向。这种倾向在看待资本主义制度或在观察西方社会时尤其普遍,无论西方社会出现了什么问题,总是习惯于从“人的因素”方面去找原因,仅仅就事论事,而很少从制度和体制上看问题。比如,对于美国次贷危机、占领华尔街等问题,西方舆论多归因于华尔街金融大鳄,是银行家过于贪婪,甚至是由于出了麦道夫这样的骗子造成的,而非制度原因。对欧洲从希腊到冰岛,再到西班牙、意大利以至塞浦路斯出现的债务危机,也仅从金融操作的技术层面找问题,而不触及根本的制度弊端。
这两种看似截然相反的认识倾向,本质上却是一致的,即都是“制度迷信”、“制度万能”思维定势下的产物,从根本上割裂了人与制度的内在联系,都把“人的因素”和“制度因素”极端化和绝对化了,因此难以正确地认识和解释社会现象,更不能深刻揭示事物发展的本质和规律。
二、泛制度化倾向的危害
一个时期以来,在看待中国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时,泛制度化倾向的危害日益显现,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使制度成为推责的托辞。泛制度化倾向把任何问题或矛盾,皆归因于制度,而人在其中的责任被淡化甚至掩盖了。这对于在复杂条件下促进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于强化责任意识会产生不利影响,导致无责可究的局面。因为所有的问题都可以从不同层次的制度中寻找原因,在认为制度因素大于人为因素的背景下,许多问题最终变成了难以落实责任主体,而不能从本质上解决,导致一些带倾向性的问题反复出现。比如,我国调整经济结构的方针提出已有数十年,但是低水平重复建设、重复投资,纠正了多年,成效不彰,问题始终存在,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这类问题,常常是一般性泛泛而论,而几乎不追究具体责任人;又如,对公款浪费现象、企业责任问题,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时,往往难以通过严厉的追责,做出明快的处理;在干部选用上用错了人,办错了事,也难以依法处置,一涉及到人,就有意模糊;再如,面对司法领域出现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问题,一般性的责难是因为没有实行所谓的“三权分立”制度,而对具体责任人的追究明显不够,导致此类问题成为痼疾顽症。
应当看到,泛制度化甚至把民主集中制当托辞。这些年来,一方面民主集中制得到重视,另一方面,民主集中制又不同程度地成为推责的托辞,出了问题归来究去是集体决策,“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把民主集中制当作推责的托辞,危害甚大,正如列宁所说,“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是最危险的祸害”。
二是易生成制度自信缺失。把社会主义社会出现的问题笼统归结为制度缺陷,是一些西方势力抹黑中国的惯用手法。国内出现这个倾向,原因复杂,但缺乏制度自信是重要原因。由于在出现困难和问题时,不强调人的作用而只强调制度的作用,而实际上制度并非万能,本身处于被动地位,这就容易导致在社会心理上出现对制度的怀疑,进而否定的极端化倾向。这对坚定人们的共同理想信念,形成共同的价值追求会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模糊了人的主体作用和能动性。把社会主义社会出现的问题归结为制度缺陷,只见制度不见人,看不到人的主观能动性和人在历史上发挥的主体作用,而把人的主体性掩盖了或弱化了,显然不是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以生产实践为基础考察人的主观能动性,人的主观能动性既是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能动地认识世界的活动,又是在认识的指导下能动地改造世界的活动。人的主观能动性是人类特有的,集中体现在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中所具有的精神状态和实践能力。
实践证明,人是历史过程中的主体,历史过程是人的实践过程,人在社会实践中居主体地位,人的因素在社会发展中起决定性作用。人类社会是在制度与人的互相联系、互相作用中发展的,人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是社会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承担者和创造者,当然也是制度的创制者和执行者。因此,在观察和分析社会运行中的现象和问题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制度方面的问题就从制度上加以解决,是人的问题就要从人的方面去解决。决不能片面地撇开“人的因素”而仅仅归咎于制度,或者片面地撇开“制度因素”而仅仅归咎于人。
泛制度化,模糊了人的主体作用和能动性,也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人类历史表明,无数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融合为一个总的合力,形成一个总的结果。与历史发展方向相符合的个人的意志和目的在合力中起推动作用;与历史发展方向相对立的个人意志和目的在合力中起阻碍作用。任何人的历史作用的大小,取决于他们对历史任务的认识和实现的程度,取决于他们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的广度和深度。这一历史唯物主义观点,在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发展史上都得到了证明。这两种社会制度的优势发挥和局限避免,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因素。也就是说,人的因素发挥得好,制度优势就能充分彰显;反之,制度劣势和缺陷就会充分暴露。
大量历史事实反复表明,任何制度都不是万能的。制度优势能否得到发挥,制度缺陷能否避免,归根结底都取决于人。也就是说,制度优势的发挥要靠人,制度缺陷的弥补也要靠人。
三、正确认识和把握人与制度的相互关系
在社会运行过程中,“人的因素”与“制度因素”究竟孰重孰轻?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一概而论,重要的是要正确认识和把握“人的因素”和“制度因素”的相互关系。
第一,人和制度是一个天然的“矛盾统一体”。人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主体,具有主观能动性,为了规范社会运行,促进人类社会有序发展,防止人性的弱点制约社会整体的良性运行,人类创设各种制度,并在遵守和执行制度中从事各种实践活动,这正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体现。从一定意义上说,制度就是人类为了限制人性的弱点而设置的。但是,任何制度一旦形成和确立,实际上就已成为人类实践活动中一种“客体力量”和客观条件。正如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人和制度是一个天然的“矛盾统一体”,制度作为人们创造历史中“直接碰到”的一种“既定的”客观条件,既可以促进人的主观能动性发挥,也会成为人的“对立面”,阻碍和束缚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第二,制度是保障人类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就是制度,人类社会的正常运行离不开人类自身创设的一套制度体系。因为制度的功能就在于规范和约束人的行为、消解人性弱点。学术上将“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揭示了制度的“规范和约束”的机理。邓小平指出:“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是对制度重要性的精辟诠释。
第三,“人的因素”在制度运行中起能动性、决定性作用。不可否认,在社会运行中制度带有基础性、全局性和长期性,但是强调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不等于说制度是万能的,也不等于说制度越多越好,制度本身也存在固有弱点和盲区。历史学家钱穆分析认为: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定一个制度来防止它,相沿日久,一天天地繁密化,于是有些变成了病上加病,越来越繁密的制度积累,往往造成前后矛盾。这样,制度越繁密越容易生歧义,越容易出漏洞,而执行新制度的人往往在分歧争执中敌不过固守旧制度的人,因而越来越失去效率。这种历史现象被称为“钱穆制度陷阱”。因此,在对制度的认识上需要摒弃“制度万能论”和“制度迷信”的思维模式,不能用制度来完全取代人的能动作用。因为人的因素在制度运行中起能动性、决定性作用。作为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人总是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针对一些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具体实在、切实可行的制度。需要强调的是,重视在制度运行中的“人的因素”,是指在坚持“法治”大前提下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这既是执行制度的现实需要,也是推动制度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总之,在迈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新进程中,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人与制度的关系,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与制度的优越性,科学地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为此,既要破除“泛制度化”迷思,坚定“制度自信”,积极凝聚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好、发展好、完善好的社会共识;又要深刻把握“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的要义,牢固树立人是社会发展主体的清醒认识和判断,建设科学严谨的人才选用机制、问责机制和监督机制,使各类人才各尽其责、各展所长。这样,国家才能兴盛不衰、永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