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实现投资安全,须尽快出台风险控制、投资主体和投资行为监管方面的养老金投资运营细则
养老金投资,严格意义上来讲,应当称之为养老基金结余投资,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主体通过自行投资或委托投资的方式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保值增值的过程。
目前,出于基金安全的考虑,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绝大部分放在财政专户,一部分用于委托运营、进行协议存款或债券投资,另一部分是暂付款或者放在支出户以及其他银行存款。其中,能称得上投资的,只有委托运营和债券投资。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全国社保基金投资主要配置固定收益类产品、股票和直接股权投资(实业投资)三类,其中更多的资金被配置到固定收益类产品中。
从上述养老基金资产构成结构,我们不难发现,我国养老基金主要还是以银行存款形式存在的,很难实现保值增值。为此,我们应当在遵循审慎原则、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更加广泛的投资渠道来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实现养老基金保值增值。
针对目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为“统账结合”的现状,我们应对这两部分资金进行区别对待:实行现收现付财务模式的统筹账户基金应主要用于当期养老保险待遇发放,一般不得用于投资运营;主要将实行基金积累制财务模式的个人账户基金进行投资运营。
具体的投资渠道除了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股票投资外,还可以委托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基金投资、配置固定收益类产品、进行股权基金投资、实业投资、低碳投资、绿色投资等,实现多元化投资组合。
举例来说,实业投资可以投资于基本设施建设,当前我国还处于基础设施投资回报率较高的历史机遇期内,应抓住利用好。又如,可以学习全国社保基金通过股权基金投资具有高度成长性的新能源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既可获得高额投资回报,又能助力国家整体经济结构升级与增长方式转变,可谓一举两得。再比如,对林权的投资,既是低碳投资、绿色投资,同时也是林权交易改革的重要方面,可以寻找到很有前途的投资项目,形成良性循环。
因此,在目前发展阶段,养老基金可以投资很多领域,拓宽养老金投资渠道不等于养老金入市。
要实现投资安全,需要国家加强对整个养老金投资体制进行顶层设计、方案设计,特别是要尽快出台风险控制、投资主体和投资行为监管方面的养老金投资运营细则。
(李志明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文化教研部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