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称谓不科学。农民进城做工,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计,在做工期间就是工人,就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享受产业工人的应有待遇。故建议把“农民工”的称谓改为新型合同制工人,简称为合同工
·“农民工”应得到同等待遇。只有从体制、机制和对当政者的政绩考核体系问题上下手解决“农民工待遇”问题,这一问题才会得到顺利解决
·“农民工”的户籍应依法逐步解决。要制订方针政策,设计“农民工”落户城市(镇)成为户籍人口的门槛,门槛的高低可由不同城市的主客观条件而定。为将来统一城市与农村的户籍政策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把新体制下的户籍政策加以定型化
农民进城做工,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大潮流,成为与我们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并行的社会发展大趋势。全国已有一亿多农民进城做工,据专家估计,连他们的家属子女约有一亿四千万人口在城里,而且还有几亿人口需要实现由农村到城市(镇)的转移。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
就在这么一个大的潮流、大的趋势下,这样大的一个群体却在相当程度上成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成为被城市边缘化的群体,成为合法利益得不到切实保障的群体。
虽然中央和政府部门正在积极解决他们的问题,但整个问题的解决,还须伴随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整个过程而逐步解决。这里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
其一,“农民工”的称谓不科学。“农民工”称谓的内涵不难理解,还是把他们界定为农民,而没有界定为工人。农民只能代表他们过去的身份,甚至连过去的身份也不能代表,如:在农村中学毕业后就到城里做工,他们根本不具备农民身份,只能说他们的家庭在农村,这在“农民工”中占相当大的比重。
因此,从实际出发,以他们从事的职业来称谓他们,是比较科学的。农民进城做工,依靠工资收入维持生计,在做工期间就是工人,就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依法享受产业工人的应有待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人的职业身份的变动频率是很高的,流动也是很大的,他们今天从事工业工作,就是工人;明天又从事农业工作,就又成为农民。以农村出身来固定“农民工”的农民身份,不但是不科学的,而且是固定计划经济时代造成的城乡二元结构的有害做法。
因此,对“农民工”不仅仅是个称谓问题,而是深层次的体制障碍问题。故建议把“农民工”的称谓改为新型合同制工人,简称为合同工。
其二,“农民工”应得到同等待遇。
农村出身的工人与城市出身的工人该不该同样对待?这个问题从道理上讲,谁都不能否认,农村出身的工人与城市出身的工人应同样对待,应一视同仁。但实际是天壤之别。究其原因,一是体制障碍;二是政绩考核标准障碍。
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农村与城市相分离的二元结构,从经济到社会生活二者距离很大,因此,对二者的方针政策也各有不同,长期以来形成割裂局面。
市场经济要逐步改变这种局面,因而体制要创新,政策要调整,法治要跟上。这种调整是利益格局的调整,这种创新是符合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和政策的创新,在调整和创新过程中解决“农民工”问题。
对从政者的政绩考核标准,对“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影响很大。例如:从政者都希望自己管理的城市人均GDP、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其他城市高,好凸显政绩,在对“农民工”政策不明朗的情况下,一些城市就不计入或少计入“农民工”的数量,就是很自然的事。城市(镇)从政者都希望在自己任内多修大马路、多建大广场、盖大办公楼,从而表明政绩,当财政支出用来解决“农民工”廉租房和社会保险等问题与上述政绩工程矛盾时,在从政者看来孰轻孰重?就会不自觉地失衡。某些地方,以低地价政策吸引投资,不惜损害农民利益;以不建立“农民工”工伤保险、不实行最低工资保障线、不建立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的手段,来“提高地方的竞争力”,来“改善投资环境”,来“创造更突出的政绩”。这种损害劳动者根本利益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只有从体制、机制和对当政者的政绩考核体系问题上下手解决“农民工待遇”问题,这一问题才会得到顺利解决。
其三,“农民工”的户籍应依法逐步解决。
“农民工”是农村人口还是城镇人口,却成了一道大难题。说他们是城镇人口,他们没有城市(镇)户籍,说他们是农村人口,他们工作生活不在农村而在城市。造成了人口与户籍严重分离的局面。
“农民工”是以在城市(镇)做工收入,养家糊口。他们工作在城市(镇),创造财富在城市(镇)。可是,城市计算人均CDP把他们剔除在外,他们的劳动条件很难得到公平的合法的对待,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公平体现,他们在城里的子女教育亦受到歧视,在城里他们干的是最脏、最苦、最累的活,他们居住的条件是城里最差的。他们在城市(镇)中更享受不到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种局面的形成是在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劳动力市场开放后,与户籍制度改革滞后产生的不协调及其矛盾。这一矛盾要采取对策,逐步化解。但绝不是说,凡是到城里做工的农民,都要落城市户口,而是要制订方针政策,设计“农民工”落户城市(镇)成为户籍人口的门槛,门槛的高低可由不同城市的主客观条件而定。为将来统一城市与农村的户籍政策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把新体制下的户籍政策加以定型化。
(作者为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副主任,文汇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