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巍:消费返利法律问题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466 次 更新时间:2013-01-08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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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巍  

为规范购物返利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权利,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北京市朝阳区消费者协会和消费者网于2012年6月21日联合在北京京都信苑宾馆召开了主题为“购物返利市场现状及如何规范”的大型研讨会。参加会议的有:

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董青、副秘书长屈建辉、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杨谦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王秀海主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庭王增勤法官、北京市工商局消保处陆原主任、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房仕龄秘书长、董秋波、中国人民大学杨东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朱巍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张严方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付翠英教授、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葛友山主任、索保林律师、耿军律师、石彪律师、邓丽华律师、北京市法学会研究部李倩、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部高秀东等在京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此外,首都各级消协工作人员也都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副会长杨竖昆主持。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本次会议开得十分及时,针对购物返利这种市场经济中产生的最新情况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机构尽快做出反应,维护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保护好首都广大消费者权益。本次会议虽然开会时间不长,但是参会人员都具有相当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功底,所以,会议讨论十分热烈,取得了很大成果。

一、明确购物返利的性质问题

购物返利实际上是一种经营模式,最先起源于美国,主要的经营理念在于以“返点”的形式进行促销。网络购物返利模式是最近几年因网站作为销售平台“异军突起”,逐渐形成了电子商务与传统销售模式的结合。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第三方平台的完善,网络购物返利模式已经成为最为常见的促销手段。

从购物返利商业理论与操作模式本身来看,确实可以达到销售者、消费者和网站三方“共赢”的局面。一方面销售者为了促销,主动让利于网站,后者则通过一定比例将这部分让利分担给消费者;另一方面,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中的各种“返点活动”,减少了消费成本。这样一来,三方皆大欢喜,销售商达到了“薄利多销”的促销目的,网站从销售者那里得到相应返利,消费者也得到了实惠。

这种经营模式在理论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经常被“变相”“非法”使用,成为滋生传销和非法集资的温床,究其原因就在于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虚假购物”的情况。以本案为例,万家购物网提出来消费者可以在消费中提交一定佣金后得到“百分百”返利,在这种高利的诱惑下,很多人已经不把网站作为销售平台来看待,而是作为一种类似于可以收到高利回报的“金融机构”看待,他们并不实际购买商品,而是直接将佣金交给网站,以达到“坐收渔翁之利”的效果。这样一来,网站虽然不能从商家那里得到返利,但是却可以成为非法汇集民间资本的“吸金器”,短时间内积累大量非法所得。同时,随着网站对“虚假购物”行为的默许和纵容,以“返利”为诱饵的网越织越大,风险也越积越多,终于有一天当资金链出现问题的时候,投资人血本无归,网站不是被依法查处,就是携款跑路。

毫无疑问,网站这种“空对空”的销售模式,已经完全符合传销的基本特征。同时,很多此类非法网站还出现了“团队”运作方式。以本案为例,万家购物网建立了“六级代理商”,根据代理的级别不同,分别给予不同的佣金优惠,以鼓励会员“拉人头”的方式积累资金,用后进入者被骗的钱去堵住前面的“窟窿”,这种行为也与传统传销中常见的犯罪手段相吻合。所以,以万家购物网为代表的经营模式不管从实质上,还是从形式上都符合传销犯罪的基本特征,这种以“购物返利”为幌子的经营模式实际上从事的就是非法传销活动。

二、政府应该加强监管

首先,不能因噎废食将所有的“购物返利”模式全部“一棍子打死”。购物返利本身从民商事法律规定来看,属于商家和消费者合意范围,只要没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这种经营模式就应该得到法律应有的保护。调查显示,国内外几乎所有的第三方购物网络平台都存在一定的“购物返利”形式,其中绝大多数的销售模式都不存在“虚假买卖”和“非法集资”的模式,对待这部分合法销售和返利的商家我们应该明确予以保护。

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购物返利”经营模式的监管。这种监管并不是要对全部经营者和网站进行行政许可,因为这样做在客观上会阻碍我国本来就已经起步很晚的电子商务发展。监管模式可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消费者预付费权益保护的做法,将商家用于现在或将来“返利”的资金存于消费者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以“保证金”的方式控制网站资金源,以达到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之目的。

最后,政府应该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和教育力度。其实,在本案事发前,已经有“百分百返利网”、“精彩生活网”等多个类似网站因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而崩盘,导致大量消费者损失惨重。这些事件出现之后,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和媒体的高度重视,他们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宣传和对消费者的教育,导致“万家购物网”再次出现类似事件。根据本案显示,受骗的消费者大都缺乏基本消费安全常识,甚至很多连什么是传销都不清楚,以法律上的“无知”去轻信不良商家的骗局,这无疑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情形。所以,在面对网络经济时代层出不穷的各种消费新模式之时,政府和各地消协应该提高警惕,对已经查明的侵害消费者权益事件及时进行通报,媒体也应及时报道和相关宣传教育,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三、消费者应提高警惕

第一,不要轻信。在面对“百分百返利”、“零成本购物”和“消费创业”这样的宣传之时,消费者应该首先保持理性进行判断,与其去相信“天上会掉馅饼”的好事,还不如用常识去思考下商家到底会不会这样做。一般情形下,商主体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盈利,而不会去不计成本的迎合消费者。据资料显示,近年来几乎所有的消费陷阱都是与消费者缺乏基本常识“贪小便宜”有关。本案中,对于网站宣传的“仅缴纳百分之十六的佣金,就可以得到百分之百的返利”,这种没有实际销售环节的“虚假”销售模式,消费者通过常识就可以判断出来存在问题。因为没有哪种经营模式可以没有风险的,在短时间内获得超过五倍以上的利润。

第二,正常的购物返利不会要求消费者提供票据。消费者在购物返利过程中,如果有商家要求消费者自己提供相应面值发票的话,这就说明其实是变相的“虚假销售”,商家将使用消费者提供的票据进行冲账,实现其“空对空”的套现业务。同时,即便是消费者通过购物返利购买的商品,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畴,消费者应及时索取相应发票,以便日后进行维权。

第三,在网络购物返利中,消费者应及时查看返利记录。通过国内网站进行的购物返利活动,其返利范围一般在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十不等,商家明文给出的返利标准在法律上属于自我约束的单方法律行为,不得随意更改。一旦出现返利实际与商家承诺不符的时候,消费者可以随时进行举报维权。值得注意的是,因为交易平台需要确定消费者的交易订单没有被退货才可以返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购物返利的周期为一至两天。如果超过三天还未收到返利,消费者应该及时进行询问。

第四,消费者应该选择具有可靠保障的大型平台。近年来连续出现的返利网站负责人携款潜逃的事件,给消费者该如何选择交易平台提了个醒。选择这些网站的时候需要注意几点:公司网站要比个人网站信誉高;有固定联系方式和住所的网站要比没有这些的网站信誉高;查询该网站是否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ICP认证,因为ICP认证是颁发给那些注册资本达到一百万以上商家的,相对散户而言更有实力和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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