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理论界有关网络公共领域的研究中,存在着明显的“哈贝马斯依赖”现象,其主要表现是:第一,参照哈贝马斯对公共领域的解释,类推网络公共领域的涵义,缺乏对其在现实生活中所指对象和内外部边界的明确认识,对网络公共领域的理解陷入抽象。第二,依据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断言网络公共领域更加体现了公共领域的本质特征,把网络公共领域理想化,不能解释网络公共领域中相互矛盾的现象。第三,沿袭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批判”、“抗争”视角,不仅没有意识到其局限性,而且夸大其政治功能,对党和政府积极为网民政治参与搭建网络平台、现实生活中邀请网民共商大计等所作的努力及价值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因此,有必要对这种现象进行反思。反思的目的不仅在于“批判”,更重要的是通过反思就网络公共领域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视角、研究目的等达成共识,进一步推动理论研究走向深化和发挥理论研究资政为民的应有价值。
一、网络公共领域的所指对象、内外部边界及实质
目前理论界对网络公共领域的解释,一般是参照哈贝马斯的观点,然后类推网络公共领域的涵义,体现在语言表述上即除了将哈贝马斯公共领域中的“公共空间”一词替换成“网络空间”以外,其他要素及其逻辑关系完全相同。大多认为(不同学者的具体表述略有差异),网络公共领域即公众(或公民、网民)在网络空间自由集聚、自由讨论共同利益问题,意见汇聚而形成的公共舆论。简单地说,网络公共领域即网络公共舆论领域。乍一看,这一解释似乎不无道理,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问题颇多,最突出的问题是网络公共领域在现实生活中的所指对象不明确,内外部边界不清晰。
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公共领域所指的对象非常明确,内外部边界也非常清晰。就外部边界而言,他指出:“对于我们的讨论来讲,国家和社会的分离是一条基本路线,它同样也使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区别开来。”“公共领域只限于公共权力机关。”“私人领域包括狭义上的市民社会,亦即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家庭以及其中的私生活也包括在其中。”“私人领域当中同样包含着真正意义上的公共领域;因为它是由私人组成的公共领域。所以,对于私人所有的天地,我们可以区分出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1](P35)又说:“由于社会是作为国家的对立面而出现的,它一方面明确划定一片私人领域不受公共权力管辖,另一方面在生活过程中又跨越了个人家庭的局限,关注公共事务,因此,那个永远受契约支配的领域将成为一个批判领域,这也就是说它要求公众对它进行合理批判。”[1](P23)准确理解上述思想,哈贝马斯所说的“社会”、“市民社会”、“私人领域”实际上指的是“控制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经济领域。”[1](1990年版序言P29)因此,公共领域就是介于国家和社会,或者说政治和经济之间的领域,其具体内容(或舆论所指对象)即经济领域中私人之间的共同利益问题。这一问题私人不能解决,需要国家出面协调,同时又必须将“公共权力限于有限功能之上”,不能造成对私人领域的干预,确保政治权力的“公共性”以及决策程序的“公开性”[2](P128-129)。因此,就需要“由私人组成的公众”与国家权力机关进行讨论,由此形成一个特殊的领域即公共舆论领域。
就内部边界而言,根据公共领域的内容,哈贝马斯区分了代表型公共领域、文学公共领域、政治公共领域,然后又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将政治公共领域区分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和平民公共领域。在内外部边界严格区分的基础上,哈贝马斯明确指出,他研究的“主要目标在于从18和19世纪初英、法、德三国的历史语境,来阐明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类型”[1](1990年版序言P2)。或者说“自由主义模式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结构和功能,即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发生与发展”[1](初版序言P2)。这也就是说,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共领域非抽象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而是特指资产阶级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参与主体是“由私人组成的公众”,“私人”也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公民”或任何一个人,而是特指有产者,并且“只有有产者可以组成一个‘公众’”[1](P59,94-96)。“批判”、“讨论”的内容也不是抽象意义的共同利益,而是特指“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原则等问题”[1](P33),即资产阶级的利益,“资产阶级的利益可以说”就是“普遍利益”[1](P96)。参与目的是“以公共舆论为媒介对国家和社会的需求加以调节”[1](P35)。因此,哈贝马斯说:“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公共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这种政治讨论手段,即公开批判的确是史无前例,前所未有。”[1](P32),由此可知,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实质即有利于维护资产阶级共同利益的公共舆论。
根据以上分析,目前理论界对网络公共领域涵义的解释,至多是指出了网络公共领域与现实公共领域之间的媒介不同,即网络公共领域发生在网络空间,至于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所指对象、内外部边界、性质等问题,则没有提供具体、清楚、明白的信息。正因为离开了网络公共领域的现实基础,结果是把哈贝马斯所说的具有确切内容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演绎为抽象的公共领域。因此,要准理理解网络公共领域的涵义,就不能局限于网络,而必须透过网络回到现实生活中,对其所指对象、内外部边界做出明确的界定。
要确定现实生活中公共领域的外部边界,哈贝马斯基于国家和社会即政治和经济二分法的分析框架已不能解释现代社会。现代社会除了国家即政治领域、公共领域,社会即经济领域、私人领域之外,又产生了两个新的领域:一是由文化商业化催生的文化产业领域,二是民间组织即现代意义上的社会领域。在1990年版序言中,哈贝马斯注意到“市民社会”一词的涵义已经与近代不同:“它不再包括控制劳动市场、资本市场和商品市场的经济领域。要在有关书籍中寻找关于市民社会的清晰定义自然是徒劳的。无论如何,‘市民社会’的核心机制是由非国家和非经济组织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这样的组织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1](P28)这即是说,现代社会应区分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私人五个领域,那么,此时的公共领域就不是只有一个,而是多个,比较清晰的有:介于政治和经济之间的公共领域;介于政府、资本和劳动三者之间的公共领域;介于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公共领域;介于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公共领域。
就内部边界而言,现在的公共领域也不能像哈贝马斯那样区分为文学公共领域和政治公共领域、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和平民公共领域,应该依据其内容分得更细。如,政治公共领域、经济公共领域、文化公共领域、社会公共领域、兴趣爱好者公共领域等。也可根据不同主体在网络舆论场中的话语权进行区分,如,官方网络舆论场、草根网络舆论场、精英网络舆论场、大众网络舆论场等。美国学者托马斯·雅诺斯基说:“公共领域是最重要的,但是它难以与其他领域完全区分开,因为它包含了一系列的组织形式。至少有五种自愿性组织在公共领域里活动,它们是:政党、利益团体、福利组织、社会运动和宗教团体。”[3](P14)在这样的情况下,网络公共领域既不是资产阶级的,也不是平民的,更不是抽象意义上由个人或公民组成的公众的,而是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或价值诉求的舆论场。
在以上区分内外部边界的基础上,需要的是进行分门别类的深入研究,笼统地把网络公共领域作为一个总体性问题来研究,就不能解释网络公共领域中相互矛盾的现象。这也说明,靠简单套用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概念,照葫芦画瓢,只能是知其表而不知其里,不能揭示网络公共领域的实质。
二、对网络公共领域的理想期望与现实落差
依据哈贝马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目前理论界对网络公共领域基本特征的认识,普遍存在着理想化的倾向,认为网络的开放性使网络公共领域的参与主体更加广泛,更具有“公众”代表性;匿名登录的方式更有利于发挥批判精神,体现公共领域的本质要求;互联网即时互动的交往方式更有利于短时间内形成强大舆论。总之,网络公共领域更加体现了公共领域的本质特征。这种认识有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对“公众”的认识理想化。“由私人组成的公众”是公共领域的主体和最主要的构成要素,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其具体指的就是有财产、有教养的资产阶级,并从人性、人的自律精神、人的双重角色等方面,对资产阶级为什么具有批判精神、能够从私人领域进入公共领域进行了论证。这本身就是一种理想化的理论假设,否认了资产阶级逐利本性为恶的可能性。然而,我们目前的理论研究不仅没有纠正这一偏失,反而把它更理想化,即人为设定一些理想化的标准,然后拿网络公共领域中符合这些标准的人和事等大肆渲染,以此确定网络公共领域的特征,而对不符合标准的人和事等则有意淡化。如对“公众”的认识,熊光清认为,是“具有批判意识的公众。他们具有独立人格和批判精神,能够在理性基础上就公共利益问题展开讨论”[4]。杜俊飞认为,是“有良好公民素养的公民群体。成为公民的条件是有公民意识:权利意识、参与意识、宽容意识”[5]。然而,这只是“公众”人格特征中理想的一面,“公众”作为“现实的人”不理想的一面被人为遮蔽了。事实上,我国网络公共领域的行为主体具有复杂性和矛盾性,他们既有理性,也有非理性;既有批判精神,也存在群体极化[1];既有一定公民意识,也内心充满仇恨情绪;既有共同利益,也存在利益矛盾。另外,网络舆论在多大程度上代表了真实的民意,确实值得研究。2012年1月16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网民指的是“过去半年内使用过互联网的6周岁及以上中国居民”[6](P7)。网民的年龄结构是,10-19岁的占26.7%,20-29岁的占29.8%,30-39岁的占25.7%,40-49岁的占11.4%,10岁以下50岁以上的占比都不超过4%[6](P15)。学历结构是,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占8.5%,初中学历占35.7%,高中学历占33.3%,大专学历的占10.5%,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11.9%[6](P15)。职业结构是,“学生仍然是网民规模最大的群体,占比为30.2%,其次个体户/自由职业者占比为16.0%。企业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占网民的0.8%,中层管理人员占3.2%,一般职员占9.9%。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领导干部和一般职员分别占整体网民的0.7%和5.2%。另外,专业技术人员占比为8.3%”[6](P15)。城乡结构是,城镇网民占73.5%,农村占26.5%[6](P17)。综合以上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网民以少年和青年为主,40岁以下占85.9%;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高中以下学历的合计占87.5%,且以学生、个体户/自由职业者、企业公司中一般职员、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四者合计占64.4%,且多工作、学习、生活在城镇。虽然不能否认他们在网络空间意思表达的真实性,也不能否认他们与中国最大的两个群体——农民和农民工之间的天然联系,但可以肯定地说,他们也不能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理想化只是作者内心的美好期望,不能代替不理想的、矛盾的现实。正如有学者分析的那样:“目前中国网民大多数还未具备成熟的‘公众精神’和足够‘理性’的批判意识。网民对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只是出于热情、正义和责任心,但大多缺乏批判精神和理性思维,往往在未查明真相的情况下就妄下断言,轻易评论,甚至肆意抨击,热情有余而理性不足。”[7]
第二,对网络空间作用的认识理想化。网络空间是形成网络公共领域的必要媒介,具有现实公共空间和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在传统媒体信息资源垄断、信息发布严格把关、关注点与百姓有距离、文风作风“八股”以及现实政治生活中知情权得不到落实,利益表达通道狭窄、梗阻,公众政治参与形式化,群众监督虚无化等情况下,互联网的出现无疑为落实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提供了新的途径和形式,其已经表现出来的积极作用有目共睹。但也不能只看到积极,看不到消极,把它理想化。互联网突破了传统媒体对信息资源的垄断,同时也出现了信息过剩和信息环境污染。匿名登录既有利于网民摆脱现实生活的制约畅所欲言,同时也会助长不负责任的行为。网络语言贴近现实,生鲜活泼,同时不乏有人运用恶语、秽语、色语等进行恶搞。网络表达更能引起关注和有利于问题解决,但有时真假难辨。网络监督威力巨大,但有可能侵犯隐私和干扰正常司法。网络放大了原生态民意,但同时也会放大“伪民意”等。因此,对互联网在形成网络公共领域中的作用评价应实事求是,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第三,没有认识到网络公共领域的复杂性,把网络公共领域抽象为一个没有内在差别的整体,这样一来,无论如何概括网络公共领域的特征,都能找到与之相反的事实,理论与事实之间总有出入。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还在于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想模型的不恰当依赖。哈贝马斯虽然也意识到,“公共领域一开始就是多元的。在居于统治地位的公共领域之外,还有一种平民公共领域,和它唇齿相依”[1](1990年版序言P6)。但他“根本没有考虑”,也“没有进行深入研究”。原因是,他认为,“这一公共领域是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在历史进程中被压制的一个变种,可以忽略不计”[1](1990年版序言P5)。因此,哈贝马斯只是以具有同质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为基础来建构理想模型,这种理想模型尽管也存在不足,但不会自相矛盾。安德鲁·埃德加这样评价道:“尽管他依据一种理想来表达自己,比如所有公民都可以参与讨论,但在实践上这种理想远未达到。劳动阶级被排除在外,这就意味着一些根本的问题被排除在讨论之外。在权力和经济利益方面,公共领域的参与者是同质的。资产阶级成员之间的任何个体差异主要是经济利益,并在市场中表现出来。存在于劳动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巨大经济利益冲突并不在讨论之中。实际上,这种利益冲突甚至在政治上不被承认。”[8](P125-126)而网络公共领域就不是一个具有单一性质的公共领域,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社会性工具,只是一个公共空间、公共平台,弱势群体可以利用,强势群体也可以利用,并且一定比弱势群体利用得更好。有善意的网民可以利用,有恶意的网民也可以利用,并且用得一点也不差。可以用来干好事,也可以用来干坏事,并且会更加隐蔽。因此,理想化地认为网络公共领域中的“公众”都具有“独立人格和批判精神”、“具有良好的公民素养”,具有绝对话语权,不符合实际,甚至与事实相去甚远。
综上所述,对网络公共领域特征的研究不应放在人为提出一些理想化的标准,建构网络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上,而应通过实证研究和统计分析,客观认识其复杂性和矛盾性,并落脚于发挥其优点,克服其不足。
三、批判、抗争视角及功能定位的局限
基于批判、抗争视角来确定网络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是目前理论研究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过度依赖和机械照搬。把公共领域的作用和价值定位于对公共权力机关的批判、抗争,是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理论的显著特征,他说:“有些时候,公共领域说到底就是公共舆论领域,它和公共权力机关直接相抗衡。”[1](P2)二是我国目前正处于“矛盾凸显期”,引发社会不满的一些老大难问题,如贫富差距、贪污腐败、行业垄断、道德滑坡以及房价高、看病贵、上学难等,久拖不决或者收效甚微,人民普遍期望有一股新的力量能够推动改革不断深化和社会风气好转。在这样的社会心态下,频繁发生的网络群体性事件通过网络维权、网络监督、网络反腐等方式,在推动相关个案公开、公平、依法、合理解决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不断完善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实事求是地认识网络公共领域的政治功能,批判、抗争是其必不可少的功能之一。主要原因是:第一,尽管我国已经是社会主义国家,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党和政府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但国家自主性理论揭示了政府组织同时也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利益与目标的主体,并且会动用其拥有的政治资源营造有利于其利益和目标的舆论氛围。这也就是说,即便政府决策大多数时候是正义的,但也不能保证其所有决策都“必然正义”,对于“并不必然正义”的决策就需要批判和抗争。现代自由主义则提出了“国家是必要的邪恶”的观点,认为公民社会需要国家调停其内部利益冲突、保护其安全及完成公民社会所无力承担的公益事业,因此是必要的。但若无外力制衡,国家权力将无限制地扩张下去,从而危及个人自由和权利。因此,只有一个活跃的和强有力的公民社会通过独立的民主实践(政治参与和舆论监督等)才能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滥用,并使国家易于对民众的要求作出反应。第二,由于具有监管职能的政府组织和行使监管权力的公职人员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利益和目标,且部分公职人员往往容易利用其掌握的公共权力谋取私人利益,因此,就存在着政府俘获或体制俘获的现实性。政府在行使职能时倾向于为某一个利益群体提供特殊服务,特别照顾其利益诉求,制定的政策和制度客观上有利于某一利益群体获得更大的利益,从而有损社会公平。此时,相对受损的利益群体只有通过批判和抗争才能最终实现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保证社会在动态中维持基本稳定。第三,我国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体制漏洞、体制摩擦、制度缺失、制度失范、潜规则盛行等导致政府和社会成员行为失范的因素大量存在,没有批判和抗争,社会就会陷入恶性循环,批判和抗争是促使制度不断完善的重要力量之一。因此,批判和抗争必不可少,不能一提到批判和抗争就神经紧张,就上纲上线,一个真正民主的政府并不害怕批判与抗争。
肯定网络公共领域批判、抗争的政治价值,是有条件的,其逻辑前提是“政府并不必然正义”,其思维方式是自由主义的,即主权在民和“人民必然正义”。离开这些条件,无限度地夸大批判、抗争的作用,则必然导致“民粹主义”和政治极端、政治激进,接下来的就是无休止的政治抗议、社会运动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秩序,所有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都不同程度出现下降。那么,这就需要在理论上反思以下问题:为什么法理上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并不必然正义”,而只代表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的公民社会则“必然正义”呢?政府“并不必然正义”是否就“必然不正义”,而公民及公民社会是否也存在“并不必然正义”的可能呢?只要不抱有偏见、成见和别有用心,应当承认两者都有正义的一面,也都有不正义的可能性。因此,两者之间的理想关系应是既相互制衡,又功能互补。只看到批判、抗争,或者把合理的批判、抗争推向极端的政治对抗,有特殊的背景。上世纪90年代,东欧的公民社会研究者把原社会主义政权下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关系描述为一种支配和被支配、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反对国家对公民社会的压制,主张扩大公民社会的自主活动空间。托马斯·潘恩则提出“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的命题,认为反抗那些随意剥夺公民自由和权利的非宪政国家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这显然是别有用心。
研究表明,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模式至少有五种:“公民社会制衡国家、公民社会对抗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共生共强、公民社会参与国家、公民社会与国家合作互补等。”“公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这五种模式之间并非是彼此排斥的关系,它们各自在某些方面包含着真理。”[9]就我国而言,网络公民社会、网络公共领域不应定位于政治对抗,不应是一种异议力量,而应成为一种建设性力量[10]。这就需要从更宽广的视野来认识网络公共领域。网络公共领域即网络公共舆论,网民群体通过制造舆论影响相关个案处置和政治生活过程的行为实质是网络政治参与。如果从网络政治参与的角度看,那么,批判、抗争的方式只是网络政治参与的形式之一,并且不是也不应成为最主要的形式。
网络政治参与的具体形式可区分为基本形式、转化形式、变异形式三种。基本形式又可区分为竞争性参与和合作性参与两种。竞争性参与即通过制造和围观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方式参与,这种方式既有一定积极作用,但负面影响也不小。合作性参与即通过参与官员在线访谈、政府网络政务平台、官员个人博客或微博、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在线调查和网络提案等方式的政治参与,这种参与形式由于采取官民合作的方式,显然其积极作用和影响力都要大于竞争性参与。转化形式也有两种:一是由于部分网民通过合作性参与,积极建言献策,发挥了建设性作用,受到政府重视,应邀参加政府召开的网民座谈会。现在,广东省政府每年都要举行网民座谈会和表彰会,并形成了规范化的网民建议交办制度、反馈制度。二是部分网民被增选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进入体制内参政议政。变异形式即少数网民通过攻击政府部门网站,攻击、诋毁党政机关及领导人的方式参与。这种方式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应予以打击。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竞争性政治参与只是众多网络政治参与的形式之一,虽然必不可少,但不是最优选择。合作性参与和转化形式的参与才代表网络政治参与的趋势和方向,才能真正充分发挥网络政治参与的优势和建设性作用。因此,局限于批判、抗争视角,甚至把它推向政治对抗,期望网民通过制造一次次的网络群体性事件,携互联网之威力,挑战国家、冲击政治、消解权威,最终促使中国政治发生重大变革,显然不妥,于国于民都不利。
注释:
[1]群体极化(group polarization)这一概念由当代美国法哲学家凯斯·桑斯坦(Cass Sun-stein)提出。他认为:“群体极化一词所指的情形非常简单:团体成员一开始即存在某种偏向,经过商议后,人们更乐于倾向于这一方向,从而形成更加极端的观点。”“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领域里,具有相同意向的人们所组成的团体参与彼此之间的讨论,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但是,形式上变得更加极端。”又说:“新技术,特别是互联网,使得具有相同观点的人聚集在一起孤立他人越来越容易,并且也容易使他们听不到那些不同的观点。仅仅这一原因,他们就培育了群体极化的基础,对于民主和社会和平都构成了潜在的危险。”(Cass Sun-stein, Republic. com 2.0, Princeton and Oxfor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7, p. 60, p. 60-61, p. 63-64.)
【参考文献】
[1]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曹卫东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
[2]]哈贝马斯.公共领域[A].文化与公共性[C].汪晖,陈燕谷译.北京:三联书店,1998.
[3]Thomas Janoski, Citizenship and Civil Society: A Frame-work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Liberal, Traditional and Social Democratic Regim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4]熊光清.中国网络公共领域的兴起、特征与前景[J].教学与研究,2011, (1).
[5]杜骏飞.汶川地震周年祭:中国网络公民社会的有效测评[J].当代传播,2009, (3).
[6]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http://www.cnnic.net.cn/dtygg/dtgg/201201/t20120116_23667.html.
[7]罗坤瑾.网络舆论与中国公共领域的建构[J].学术论坛,2010, (5).
[8]Andre Edgar, Habermas. The Key Concepts. New York: Routledge, 2006.
[9]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 (1).
[10]陶文韶.推进民主政治:网络公民社会的定位[J].探索与争鸣,201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