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汉音:中国需要第二次大转折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950 次 更新时间:2012-11-01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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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汉音  

邓小平领导的与苏式社会主义模式决裂的经济改革,开启了后毛泽东时代的民族复兴历程。此次变革为中国带来的经济繁荣和国防力量的提升,给全世界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然而,这场大变革也引发了一系列重大的社会问题,如:一、众多官员的贪腐、奢侈和官僚主义作风;二、获取财富和地位的机会分配不公以及由此而形成、而加剧的社会两极分化;三、举目可见的道德滑坡,邪气泛滥;四、民众的方向失落,人心涣散;五、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对现实需要的高度不适应。其中,制度不适和官员的问题最为突出。

由于这些问题持久得不到实质性解决,执政党的信任危机便迅速发展起来。越来越多的民众,尤其是比例很大的知识分子,不仅对地方政府,而且对中央官员的廉洁、能力和为民性持质疑态度,甚至失去了信心。在中国的微博空间里充斥着讥讽、埋怨、批判乃至仇恨政府官员的短论和跟贴。信任危机威胁着中共的执政合法性,也威胁着中国的持续发展前途。有些人已经开始把中共与1949年行将失去政权的国民党相提并论。

客观地说,在过去的十几年里中共高层依据现有的体制、智慧和方式,一直在为化解信任危机做出努力;但是这些努力不仅未能从根本上化解危机,甚至未能避免危机的不断加深。这就意味着必须谋求创新,采用更高的智慧和更有效的方式,才能解决这个前所未有的棘手问题。完全地依赖现有方式已经没有出路。

笔者认为,中国需要第二次大转折,进行一场比经济改革更艰难的后续深层改革。限于篇幅,本文仅简要讨论如何能够解决中国政治体制的不适问题,进而解决官员的问题。其他议题将另文专议。

中共应受宪法和法律有效制约

中国现有政治体制的不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缺乏民众选举能够赋予执政首长、尤其是中央高层领袖的执政合法性;二、缺乏人民对政治权力和行政权力的有效监督,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这极大地促成、加剧和保护了官员的腐败、奢侈、不作为和官僚主义作风,而官员的问题又引起或加剧了上述其他问题的泛滥成灾。

为了消除政治制度的不适,中国在现阶段可以建立一种改良型的宪政体制,其要点是:以修改后的宪法和法律为国家最高纲纪,以中共为执政党,以民主选举和四权分立为执行保障。所谓“四权”,包括执政党的执政管理权、全国人大的制法权和各级人大的监督权、司法部门的司法权、民众的选举权和深度参与性监督权。

中国的现实是中共执政,这个党虽然犯过严重错误,但是成千上万的中共党员曾经为民族的解放和国家的新生抛头颅、洒热血,中共在领导经济改革上也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并且展现了相当程度的自我改善的能力。和中国所有其他的政党和政治力量相比,中共依然是最有资格和经验担任执政党重担的。此外,在往下的一段历史时期内,维护中共的执政也有利于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稳定。但是,中共及其所有官员都必须置于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制约之下,而不是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同时其权力的运用也必须真正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

中共的总书记和政治局委员的地位不同于西方的执政党党魁,也不同于1949年开始执政之前,应该被视为掌握最高执政权力的领袖和领导集体,因而他们应该以全国选民一人一票的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数应多于选举胜出人数,如2:1)。候选人名单可依据执政党推荐与民意拥护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如推荐的分量可占3分,民意可为7分)。总书记和政治局委员应像政府总理和部长一样,其决策以及关乎人民利益的个人行为(除了绝对的国家机密之外),应该直接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并维护在中国解放战争之中以及在经济改革之中所显现的中共统一领导的优势和由此而衍生的全国一盘棋获取成功的优势,为了防止民族分裂主义者制造少数民族地区的分裂与独立,也为了防止中国很容易出现的地方诸侯割据,省一级的首长(包括直辖市和省级自治区首长)宜于由中央政府和中共政治局任命,但是需要经过省人代会的多数票认可,其领导行为和关乎人民利益的个人行为应接受省级人大在法定范围内的无条件监督。县一级首长的产生、问责与监督亦可在低一级的层次上采用相似模式。县级以下的行政首长则应通过民众的直接选举而产生。

为了便于实质性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应该减少,究竟定为多少名额,可参考发达国家的议员人数。人代会代表的55%至90%可由执政党在党员内部选举产生,10%至45%的代表由相关选区的民众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为了把改制的震荡降低到最低限度,民众直选的代表比例可由10%开始试验,逐步增加到45%。

应建立第四权——监督权

印度、泰国、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众多国家的政治民主实践显示,依靠民主选举和三权分立提供的权力监督在这些国家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官员和普通公务员的众多寻租、贪腐问题。这是因为这些国家与发达国家不同,缺乏全面抵制贿赂与贪腐的社会文化基础,同时缺乏严格的执法制度。中国也是如此,因而形式上的西式三权分立制衡,虽然会有利于减少贪腐,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为了比较彻底地解决贪腐问题,使中国的廉政能够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除了要发展和优化民族的文化和建立更严格的执法制度之外,还必须建立第四权:让民众推选监督代表,以独立的身份直接参加人大对各级执政首长以及其他政府官员、党内官员的监督、调查和评议。监督、调查和评议的主要范围应包括:官员的财产,公共资源的控制和利用,公共工程的外包,公款的使用,部门管理的公共财产,公务员的工作作风,公务员的操守,公务员以权谋私、或纵容亲友借助于自己的身份影响去直接、间接地谋求私利的一切行为等。第四权的实施将会导致大批贪腐官员的迅速暴露,造成很大的震动。为了防止混乱,减少震荡,可以从局部地区的试验着手,在取得足够的应对经验之后再全面推开。

第四权之外的其它三权,其相互制衡的做法可以参考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但是发达国家的此类经验在应用上应该纳入中国的四权分立制衡的架构之内。

中国的执政党正处于需要做出关键性战略抉择的时刻。消极的“维稳”不仅无助于真正的维稳,反而会使重大的社会问题越来越积重难返,最后难免会导致灾难性的大爆炸。唯有直面挑战,勇敢地、智慧地、踏实而有效地应对挑战,才能逐一解决中国的重大问题,从而使这个国家在应对挑战的过程中前进一大步,迈上更高的文明与发展的台阶;有了这样的历练和成就,执政党也才能变得更加成熟,才能恢复、甚至超越曾经拥有过的威望与合法性,中国也才能有真正的和谐与稳定。(来源:联合早报网)

作者是退休人士,曾任台湾辅仁大学社会学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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