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让我当厅长,我给你儿‘肥差’”。江苏省交通厅原厅长章俊元为“巴结”原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把徐国健的儿子徐扬安排在自己手下,给了一个超常规的“肥差”。对此,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一位常委说:“在交通系统捞一个肥差,比直接受贿百万元甚至千万元要更实惠。”
送个“肥差”比送千万元还实惠,耐人寻味。章俊元被提拔为交通厅党组书记时,人称“徐公子”的徐扬仅是江苏某厅的一位普通科员。章俊元组建江苏交通控股公司,为答谢徐国健的提携之恩,便将徐扬安排在自己单位任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等职。2001年3月,章俊元担任江苏交通产业集团董事长一职,徐扬则从控股公司调到产业集团,担任集团党委班子成员和总经理助理。事实也如此,徐扬在这个“肥差”上为所欲为,获利颇丰。徐国健“知恩图报”,充当章俊元保护伞,极力推荐其为副省级干部后备人选。
送钱送物不如送“肥差”,送个“肥差”比送千万元还实惠,腐败分子以亲身腐败实践形成了独特的腐败新歪理,并在联系实际中屡试不爽。章俊元是实践者,也是“受益者”;此前被媒体报道的那些腐败分子,哪一个人的子女、家人、情妇,不是在“肥水”部门的“肥差”位置?就连与腐败官员有瓜葛的“三陪女”,不也谋上了法官位置?就这样,大批官员在互为利用、互相受益中形成了互相依存的利益共同体。
送钱送物不如送“肥差”,之所以为贪官污吏所青睐,与现行体制机制有关。按理说,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不该有“肥差”“瘦差”之分,但由于体制、机制和历史等方面原因,有些岗位权力大,工资待遇高,隐性收入更多,便成了“肥差”。此前就有媒体报道,同级别的公务员,在“肥差”部门月收入竟然是“瘦差”部门五倍以上,这还不包括那些红包、吃喝等隐性收入。正是现实中这种“肥瘦”差别,给了权力寻租以广阔机会。
送钱送物不如送“肥差”,之所以成为贪官污吏的“歪理邪说”,也与腐败的隐性有关。送一个“肥差”,比送一千万元还实惠,但毕竟不同于一千万元,对接受“肥差”一方来说,收一千万元要担惊受怕,而收“肥差”则不同,可以有效规避党纪国法,可以“心安理得”。很多贪官很明白其中奥秘,所以都心照不宣,乐此不疲。送个“肥差”比送千万元还实惠,腐败分子的“歪理邪说”是对现行权力运行体制、机制的挑衅,是对当今反腐倡廉制度的挑战。
送“肥差”表面“不落腰包”,但其本质却是妄职,是一种“期权”与“现权”相互交织的腐败,损害社会公正,破坏社会秩序,腐化党风政风,其杀伤力甚至超过贪污受贿等显性腐败,群众深恶痛之。这就需要在权力运行体制上要有所创新,在防腐机制上深化改革,在反腐手段上不断强化措施,从根本上扼杀贪官的“歪理邪说”。
廉政建设专家:徐国健案显示干部选拔制度待健全
“由于省委组织部长掌管全省局级和县处级领导干部的提名、推荐以及考核大权,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于干部选拔任用的信息了解较多,因此徐国健大肆收受贿赂、为自己培植利益共同体就不足为奇了。”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副主任任建明副教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任建明长期从事我国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研究,他认为,我国目前的干部选拔制度存在一定的漏洞。长期以来,我国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都是采用“酝酿制”,一把手党委书记有什么个人想法,可以很容易地对其他常委施加不正当的影响。结果,在用人和选人上,“酝酿”变成了一个人说了算,最终使“民主集中制”被滥用和扭曲,造成用人腐败。而组织部长通常掌握了第一手的信息,可以起到穿针引线的作用。因此,他如果凭借自己的关系网去选拔、评价干部,这些干部最后就会形成利益共同体,组成一个“官场圈”。
一旦形成“官场圈”,领导干部在用人时,就会抛开干部政策、用人标准、知识能力等硬指标,推选自己圈子内的人。徐国健就是这样,由于组织部长的特殊性,他精心打造自己的小圈子,培育自己的“铁杆”密友,然后通过相互间的利用,达到“官靠商富,商靠官发”的目的。在中央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情况下,类似徐国健这种圈外清、圈内贪的“圈子现象”,已成为官场中值得警惕的一种现象。
任建明说,防止“圈子现象”的一个重要办法,是要建立起公开、透明、完善的监督机制。要靠制度选人、用人,靠制度管理国有财物,而不是过分依赖个人。“这样,才能够从根本上杜绝‘圈子’的形成。”
任建明建议,反腐机构的干部要实现从原先的“外科医生”到“内科医生”的转变,从调查惩处转到制度预防,最重要的是进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例如浙江省出台的“票决制”改革,对干部任命无记名投票,就是一种很好的做法。“民主集中制本身很好,但需要微观机制来保证。”任建明说。
在任建明看来,去年2月公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最值得重视的部分,是明确纪检系统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并且加强了纪检系统内部的垂直管理。任建明说:“这是党内决策、监督开始分离的一个标志。”
按照《党章》规定,纪检部门在工作中要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各级纪委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委报告。如果同级党委委员有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需要立案审查,应当报同级党委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委后报上一级纪委批准。
“这就碰上了一个难题。纪委要监督同级党委领导,却要同级党委批准。这实际上导致了监督不具备可操作性。”任建明说,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突破性在于,它规定了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任建明认为,这种遇到“重大问题”,即可突破“双重领导体制”大框架,不再经过同级党委的规定,类似于法律中的例外、救济或保障条款,它将使纪检系统的监督权力明显提升。 (2005年2月1日,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