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改革是我国“二次改革”中的关键性环节,牵一发而动全身。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是初次分配改革,关键是厘清政府与市场的作用边界和职能定位,减少政府对初次分配的行政干预,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机制在初次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
收入分配改革的关键是厘清收入分配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总体实力和居民收入水平得到快速、持续提升,经济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同时,居民收入分配不公、差距不断扩大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无论是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还是城市内部和农村内部的收入不平等都在不断呈现上升趋势。随着我国进入经济社会“双转型”阶段,越来越多的矛盾和问题被归咎于不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成为牵动发展全局的关键因素和推动经济、社会甚至政府转型的决定性因素,改革刻不容缓。我们必须从遵循经济规律的角度全面审视收入分配机制的作用机理和我国收入分配中的关键性问题,从中找出药方,科学推进改革。其关键是需要厘清收入分配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框定政府在收入分配问题上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收入分配改革的重点在于初次分配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失衡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政府财政收入比重逐年上升,而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持续下降;二是初次分配中资本收益逐年上升,而劳动报酬比重持续下降;三是城乡居民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而灰色收入进一步拉大社会收入差距。从中可以看出,收入分配失衡主要体现在初次分配环节,不合理的收入差距的形成和持续扩大也主要来源于初次分配领域。与西方发达国家先有市场经济而后通过政府力量规避市场失灵不同,我国是先有计划经济而后通过放开政府控制来做活市场经济,这在收入分配上就表现为西方发达国家的初次分配较为成熟,重点是政府调控的二次分配问题,而我国则是二次分配有较好的调控力,重点和难点是建立在不完善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初次分配问题。初次分配包括资本所得、政府所得和劳动所得三个部分。高投资的政府主导型经济增长模式决定了初次分配必然偏向于资本所得和政府所得,要素市场的分割以及垄断国企的强势进一步扭曲了初次分配结构。只有抓住了初次分配的牛鼻子,解决了初次分配问题,二次、三次分配改革才会有良好基础。
初次分配应减少政府直接干预
初次分配主要由市场机制形成,各方所得由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市场供求状况决定。我国在初次分配环节出现的问题正是由于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所引发,其根治的方向应该是继续深化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克服要素资源配置中的政府过度干预和垄断扭曲,构建有利于市场机制作用更加充分发挥的收入分配规则,而不应该是政府用行政手段去干扰初次分配,否则,效果只能是适得其反。因此,必须划清政府与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职责权限和作用边界。政府应避免对初次分配环节的直接微观指导,减少对市场机制的干预,促进要素市场交易自由,真正营造一个让生产要素的市场供给决定要素价格从而决定分配所得的初次分配制度环境。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构建初次分配中的分配制度、政策和措施体系,监督、纠正分配行为中的不公平、不规范和侵害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益等状况和现象,这包括修改和完善《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体系,建立工资谈判协商机制,加快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推动户籍制度改革消弭劳动力市场分割等。
最低工资标准不应成为初次分配改革的惯用抓手
最低工资标准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保护最弱势劳动者的基本权益、维护社会的底线正义。提升最低工资标准惠及的对象只是劳动力市场中的最弱势劳动者群体,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而并不是一般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普遍提高,对改变初次分配中的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的分配比例结构影响不大。而且,最低工资标准素来都是“双刃剑”。大幅提升最低工资标准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同时也会减少就业形式的多样性和降低普遍就业率水平。事实上,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对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作用很微小,失业带来的收入差距扩大效应甚至会大于弱势劳动者工资上升带来的收入差距缩小效应。因此,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不应该成为初次分配改革的惯用抓手。
(作者系广东省社会科学院人力资源与劳动经济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