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北方:是豪民,不是庶民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391 次 更新时间:2012-08-15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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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北方  

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的关系从来都是争议颇多的话题,但少有人注意到,民营经济这个概念本身需要认真的检讨。

关于民营经济的范畴,有多种意见,相对通行的说法是把民营经济和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并称,所为民营经济“三分天下有其一”的说法便由此而来。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则把广义的民营经济的范围界定为: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

这两种分类方式将外资经济也纳入了民营经济的范畴,但很多人对此并不同意。

“民营经济”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它从未出现在法律、法规当中,也没有作为统计的范畴被使用。在统计上,经济类型的划分方法是根据所有制性质分为公有经济(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和非公有经济(包括私有经济、外资经济等)。

被认为旨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著名的“36条”,正式的名称是《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2月发布)。到了2010年5月的“新36条”(《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间”的色彩被放大了,但文件明确提到其目标是“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这里凸显的是“非公有制经济”。

“民营经济”是作为“私营经济”的替代被使用的,最初的用意是在清晰的,即在主流意识形态尚对“私营”的概念有所警惕的情况下,寻找一个政治上更容易被接受的说法。有一个研究机构叫做“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显示了“民营经济”与“私营经济”相互替代的关系。

改革走到今天,“私营”的概念已经取得了认识上和法律上的承认,私营企业家被允许入党,私有产权也得到了《物权法》的保护。在这一背景下,“民营经济”这一过渡性的概念事实上已经完成了其历史使命。但是,这一概念却没有淡出话语体系,于是而其内在的模糊性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导致了不可小视的负面效应。

民营经济的鼓吹者们往往强调“民营经济”生存状况的艰难,进而要求国家为“民营经济”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如果他们指的是由民间创业精神所引致的那部分经济,我们都不会对此表示异议,他们是经济活力的表现,却在现实中不得不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危机。

但事实上,“民营经济”一词在日常的话语中所指代的,更多的是生长在权力与市场中间的灰色地带的权贵经济。“民”字让人联想到人民、庶民、平民、老百姓,产生一种与国家、政府对立的印象,权贵阶层及其代言人对“民营经济”概念的窃取,于是就变成了掩盖其与权力腐败的真实关系和挤压、侵占、豪夺公有经济的话语工具。从他们的利益出发而提出的诸多政策诉求,如减税、放松劳动管制、限制公有制经济的活动空间等等,恰恰是真正与民争利的行为。

对“人民”这个概念所代表的道德优势的争夺,不是什么新鲜事。1921年,李大钊便在《平民政治与工人政治》一文中提出,某些人“所用的‘人民’一词,很是暧昧,很是含混。他们正利用这暧昧与含混把半数的妇女排除于人民之外,并把大多数的无产阶级的男子排除于人民之外,而却僭用‘人民’的名义以欺人。”

权贵阶层及其代言人使用“民营经济”来自我描述,无非是新的“僭用人民的名义以欺人”的把戏。我们的读者朋友们应该有能力明辨,在很多情况下,民营经济的鼓吹者们所言的“民”,不是庶民,而是豪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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