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家齐:合力赋权:富士康后危机时代农民工权益保障动力来源的一个解释框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477 次 更新时间:2012-07-24 22:18

进入专题: 合力赋权   农民工   公民权   富士康  

操家齐  

摘要:富士康后危机时代,农民工权益状况正在改善。农民工问题的实质其实就是一个不能取得平等公民权问题。如何实现平等公民权,必须为农民工赋权。本文提出宪政赋权、外力赋权、行政赋权、市场赋权、社会赋权、自力赋权等六重赋权概念,这六重赋权主体之间关系错综复杂,有冲突也有合作,但不论是合作还是冲突,只要是在博弈基础上形成的合力指向农民工权益保障方向,就会起到促进农民工公民权进步的作用。在不同阶段各种赋权主体发挥作用的力度和形式也有所不同,在当前市场赋权作用较大,在今后行政赋权乃至宪政赋权将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

关键词:合力赋权 农民工 公民权 富士康

在经历痛苦的“十二连跳”的煎熬之后,富士康危机似乎在逐渐平息。就像围城困境一般,前往富士康求职的农民工依然络绎不绝,居然需要动用警力维持秩序,不少农民工表示,富士康虽然存在问题,但比多数企业待遇要好得多。[①]然而,与国内的渐趋平静不同,国外的舆论和人权组织似乎并不想放过苹果及其代工厂富士康,《纽约时报》连续发表长文抨击富士康是“血汗工厂”,( CHARLES DUHIGG and DAVID BARBOZA,2012)迫于压力苹果公司CEO公开表态要改善工人状况,国际劳工组织派员前往中国调查富士康工人劳动状况,调查期间,富士康高调宣布大幅调高工人工资。与此同时,节后“民工荒”愈演愈烈;国务院下文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要求“解决农民工的实际问题”;[②]民政部宣布支持农民工参加社区居委会选举、鼓励农民工融入社区;山东省宣布试点农民工子女就地高考,教育部也表示全国性方案至迟在十个月之内出台。[③]对富士康危机之后这一年来农民工权益保障方面发生的一系列积极变化,应该怎么看?到底在背后潜藏着什么样的机理?如何认识农民工获得平等公民权的前景?保障农民工获得权益的动力究竟来自哪里,又是如何发生作用的?本文试图对此做一番探讨。

一、合力赋权:一个解释框架的提出

本文认为,农民工问题的实质其实就是一个权利问题,就是他们不能取得平等的公民权利,他们现状的贫困其实就是一种权利的贫困。而平等公民权利的取得不可能会凭空获得,要使农民工获得平等的公民权必须通过各种路径为其“赋权”。而这种“赋权”过程是各种利益主体之间博弈和妥协的过程,只有在利益的平衡点向着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障方向偏移的情况下,才能形成促进农民工公民权进步的合力。

赋权(EMPOWERMENT),是一个来自西方的概念,从英文单词的字面意义上看,可以理解为“充能”或“使之有能力或权利”,而不是给予权利。对于农民工来说,他们平等的公民权利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而不是任何一级政府或者组织所能够给予的,恰恰相反,正是过去一段时间政府或相关组织确立的一些不合理的制度框架限制或者剥夺了农民工的相应的权利。因此,现在应该做的是“还权”于他们,而不是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态度“给农民工”以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说这个“赋权”的概念理解为“使之有能力争取、满足自身的基本权利”[④]并进而实现自己应得的权利,无疑比较有意义一些,也更加准确一些。

本文认为,农民工赋权的过程是一个异常复杂的过程,它既需要高扬宪政的大旗,凝聚还权于农民工的社会共识,创造一个全社会上下重视农民工公民权的氛围,也需要国家、市场乃至农民工自身的努力,形成合力,来共同缩短这一过程。形成合力的因素很多,本文认为主要有宪政赋权、外力赋权、行政赋权、市场赋权、社会赋权、自力赋权等几个主要方面,事实上,这些赋权主体很少单独起作用,一般都是在某一阶段、某一场域的一个因素起主导作用,其他几个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来发挥作用。

二、如何赋权:六重赋权主体及其效能

(一)宪政赋权:道义的高度与事实的限度

农民工的平等公民权是宪政赋权。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公民的平等权、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公民的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这其中对于农民工来说公民的平等权、社会经济权利尤为关键。他们所应该平等享有的各项政治、经济、社会权利都是宪法赋予的,并不需要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恩赐。

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在宪法中规定一个领导阶级并不是世界各国宪法中的主流做法,也似乎与宪法中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条文相悖,但考虑到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国情,考虑到政权价值理念的合法性问题,对这一在宪法中赋予的特殊地位给予尊重也是必要的,何况工农随着社会的发展逐渐成为弱势群体已经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在价值层面上对弱势群体给予特殊关怀也具有人文的和现实的价值。农民工在社会身份上属于农民,在职业分工上属于工人,“农民工”这个名称更精辟地体现了工农联盟这一概念。

为什么要强调宪政赋权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宪政权利虽然是一种软性权利(soft power),在平时很难发挥作用,但由于它占据道德和价值的制高点,在农民工争取权利的过程中,往往作为旗帜可以起到争取民意,发挥合法性的作用。同样宪政赋权是宪法赋予农民工争取公民权的“尚方宝剑”,在它无力时可能只相当于一个可望不可即的幻影,但是在时机成熟时,与相关赋权因素相结合却可以号令各方,无坚不摧,发挥巨大的作用。因此,对于宪政赋权不可不重视。

从实践上看,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在关键时刻往往也会发生特别的作用,在“孙志刚事件”中,几位学者发起要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最后直接推动了这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的废除。也使这一制度的最大受害群体——农民工在人身上获得了自由。

宪政赋权由于在具体执行中缺乏操作性,因而看起来比较虚。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已经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因而对于宪法赋予的权利的重视程度正在提高,过去比较虚的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由于其处于道义上的制高点,响应的人也会比较多,从而就会从“虚置”的状态转化为“实然”的状态。对于农民工来说,尽管遇到的多是一些比较具体的侵权问题,但从本质上看,还是公民权得不到落实的大问题,大问题不解决,小问题还会层出不穷。因此重视宪政赋权,还应该是农民工公民权实现的一个根本性问题。

(二)外力赋权:全球化的力量

这里的外力赋权,主要指的是来自于国外的价值观念、政治压力、经济压力,迫使国家或地方政府、企业改善农民工的生存状况,重视农民工的权利保障。客观地说,当今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很少有国家可以单独依靠闭关锁国实现生存和发展的。30多年前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在经济上将中国纳入全球化的市场体系,在思想观念上也不得不面临西方主流价值观念的冲击。正是因为外向型经济主导下的“三来一补”企业对廉价劳动力的广泛吸纳,催生了“农民工”队伍的成长,也成就了中国的“世界工厂”的地位。

外力赋权对于农民工来说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一是外向型经济对劳动力的大量吸纳扩大了农民的就业空间、扩展了人身自由。在改革开放之前,农民外出一直受到严格的限制。在改革开放之后,国外产业资本看到了利用中国丰富的廉价劳动力资源,参与全球竞争,最大限度地赚取利润的巨大机会。而这时由于欧美以及东亚的日韩、台湾、香港等地经过多年的高速发展,劳动力成本已经大幅攀升。产业资本也希望通过产业转移寻找出路。可以说,这时候富有经验的国际资本就已经将大量的中国年轻农民作为他们的潜在劳动力的来源。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农民开始大量进城,“民工潮”开始形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外资的进入确实使农民工人身上获得了更大的自由,复苏了农民工的权利意识,提高了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这对于农民工获得公民权来说非常重要。

二是来自国外的压力有助于农民工争取公民权。对于象美国这样以价值观念立国的西方发达国家来说,评价他国人权状况总是一件在朝野广受欢迎的事情。对于农民工的公民权问题,美国发布的人权报告也多有涉及。比如2004年度的人权报告中批评了中国的户籍制度给农民工带来的歧视。该年度的报告还对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事件进行了评说,称孙志刚是“死于专门收容非法民工的收容遣送中转站”( 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05)。2008年度的中国人权报告继续批评了中国的户籍制度,指出中国城市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是农村居民的四倍以上,而农村居民想获得发达地区的户籍却异常困难。报告中还批评说由于户籍制度,使得那些已经有稳定工作和住所的农民工都很难获得完善的公共服务。即使一些地方开始允许农民工及其子女享受公共服务,但在现实上却很难实现。(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09)虽然中国反感美国对别国人权状况指手画脚,并针锋相对地推出《美国人权状况报告》,但中国一向对国外的反映是相对重视的。因此,可以说,美国等西方国家的人权压力在客观上还是对国内人权保护状况的进步具有促进作用的,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农民工的公民权的问题。

然而,来自西方政府的人权压力并不是推动农民工公民权进步的主要外力因素,事实上来自西方民间社会的压力因素往往更起作用。2007年3月,人权组织大赦国际发表有关中国民工问题的报告,报告称民工是中国经济增长的动力,但却生活在城市的最底层。报告呼吁中国政府改变民工遭到歧视的状况。[⑤]但是,这样的组织一般呼吁起不到多大作用,更为起作用的是一些民间人权团体、媒体给予相关跨国公司的舆论压力。在富士康系列跳楼事件中,西方社会的民众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网络媒体给了富士康所代工的企业苹果公司、惠普公司以巨大的压力,逼迫苹果公司发出申明,并派员前往中国调查,要求富士康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最近的一个典型事例是2012年1月26日《纽约时报》的一篇长篇报道对苹果公司光鲜业绩背后的中国劳工的艰苦生存状况的揭露,描述了生产深受世界消费者欢迎的iPad和iPhone的中国劳工的困境。该报道引起了强烈的国际反响,给苹果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为此苹果公司不得不加强对代工厂的管理,甚至在加工费上不得不有所让步。2012年2月,应苹果公司邀请,美国劳工组织赴中国富士康调查,在调查期间,富士康决定再次大幅提高员工基本工资水平,将富士康中国境内工人的薪酬提高16%-25%,对于一个初级水平的富士康流水线工人,如果能顺利通过技术测试,此次加薪后,其工资水平将从原来的每月1800元提高到2200元。这是富士康2010年以来第三次为境内工人加薪,三年前,富士康初级工的月基本工资为900元。[⑥]这些改进最终都会令农民工获益。

不过这种外力的赋权往往只能影响到与跨国公司有关的企业,与外资无关的企业他们则很难找到切入点,事实上这些代工企业与国内的许多企业相比,在农民工的待遇及权益保护上并不是很差的。我们更多地应该由此关注到我们自身监管上存在的问题,也许报道中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全国建议委员会前主席尼克·阿什福德的一番话更值得我们反思:“如果有人提前向苹果示警了,而它却无所作为,这种行为是应该受谴责的。不过也正是因为在一国不能接受的行为在另外一个地方行得通,这些公司才能占到便宜。”(CHARLES DUHIGG and DAVID BARBOZA,2012)这也说明外力赋权的作用终归是有限的,真正起决定的作用的赋权力量还是来自内部。

(三)行政赋权:责任与利益的博弈

从现有文献来看,中山大学的蔡禾教授最先提出农民工的行政赋权问题。他认为农民工权利变迁的过程基本上只是一个行政赋权的过程,是由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采取的策略,而不是因为他们作为城市工人劳动者这一事实本身,因而没有坚实的法权基础,因而不是当然的权利,而是具有或然性的权利,这种或然性取决于政府发展策略的选择。(蔡禾,2009)蔡禾教授关于行政赋权的分析非常精辟和深刻,对于他的基本观点我是非常赞同的,在本文中我们更关注怎样促进行政赋权行为,使农民工公民权能够更快、更好的实现这个主题来展开的。

一是应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投入关系,以更好地调动地方赋权农民工的积极性。城市政府对待农民工的态度一开始就是非常矛盾的,城市产业的发展确实需要农民工,一些企业也给政府部门以压力,要求政府为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作为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政府不得不考虑这一现实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农民工的大量进入也确实给城市的公共管理与服务带来了很大的压力,特别是对水、电、交通的消耗客观上增加了城市的管理成本,同时原有城市居民的抱怨也加大了行政部门的压力。所以说城市政府虽然认识到要赋予农民工更多的权利,但迫于现实的财政投入的压力问题,往往会投入力度不大,如果不是因为迫于稳定等特定压力,在一般情况下,其赋权行为很难有实质性的大动作。从中央政府来说,从全国的大局出发,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当然希望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农民工的融入更多地意味着现实的投入问题,而这个投入问题其责任基本上就由城市财政来承担。城市政府考虑到这些农民工来自全国各地,今年来,明年走,其户籍又非本地,理应由流出地更多地承担相应的公共服务投入,或者应该由中央政府从统筹解决三农问题的全局出发来统筹解决投入问题,而不是应该由地方政府单一方面的投入来解决。

应该来说,由城市作为主体来解决农民工赋权问题是没有异议的。但城市的考虑也是有其一定的道理的,那就是解决农民工的赋权问题确实需要从统筹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来思考,而这更应该由中央政府来顶层设计。在本文中反复强调一个观点,那就是单独从农村这个场域出发来谈三农问题很难解决三农问题,因为有些问题表现在农村,根子还在城市,如“留守儿童”问题、“土地流转难”问题等。所以还应该考虑到城市这个场域的三农问题,只有两手抓,才有可能真正解决三农问题。

客观地说,中央对三农的投入是巨大的,初步统计,2011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支出首次突破1万亿元大关,达到10408.6亿元,比上年增长21.3%。[⑦]然而,这么大的财政投入却没有包括农民工的相关投入,考虑到农民工人数已经超过2.4亿人这个巨大的基数,我们认为中央的三农投入在方向上有待完善。据我们的问卷调查,60%以上的农民工认为国家对农村的投入应该对农村、农民工一样重视。(见表2)

中央和地方政府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投入的方向、步骤以及财政的分摊比例。当前,在中央层面应该考虑到三农问题的解决的主战场不仅仅是在农村,三农工作的重点是农民,而农民既包括在农村耕种劳作的农民,也包括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因此必须全面、系统地分析三农问题,没有农民工问题的解决,三农问题很难解决,也不利于城镇化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更难拉动内需和优化产业结构。我们认为,尽管城市在解决农民工的权益问题上负有具体责任,但在现阶段也只有中央政府才能有能力牵头统筹农民工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出政策,更需要采取具体行动,通过与地方协商,确定各自的财政分摊比例,这样才能更快地推动问题的解决。

二是促使城市政府认识到农民工不是包袱而是财富的创造者和消费者,从拉动城市内需的思路着手,促进城市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我国城市常住人口已经超过农村人口,也就是说城市化率已经超过50%。不过,在学术界普遍认为,这个数字存在水分,因为按照统计口径,在一地居住半年以上被称为常住人口,这就使得大量的农民工被纳入城市人口之中,实际上的城市户籍人口只有35%左右,因此,这种城市化被称为“伪城市化”或“半城市化”。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城市化进程速度不是快了,而是慢了,据蔡继明教授统计,我国城镇人口经过30年的发展,城市化水平从1978年的17.8%才提高到35%左右。相比1978年的17.8%只提高了一倍左右,而日本、韩国乃至台湾地区在20—30年经济高速发展期间,城市化水平每年都提高1—2个百分点, 30年后基本都达到60%—70%。所以,我们的城市化进程不是快了,而是慢了。[⑧]与上述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并没有将外来农民工纳入城市的积极的制度安排,而是和城市户籍人口区别对待,因而他们并不能有效地融入城市,城市并不把他们当自己人,他们也把自己当做“过客”。

这种状态对城市的发展来说并不利。这是因为,其一,不利于企业稳定职工队伍,也不利于企业的技术水平的提升。农民工流动过大,造成企业产品质量水平的波动。其二,农民工对城市缺乏归属感,不把城市当家,增加城市的不稳定因素。其三,农民工只把城市当做赚钱的地方,而不敢在城市进行大的消费活动,不利于城市内需的拉动。其四,使得城市的发展缺乏后劲,并面临较大的波动性风险,比如随着内地经济发展,农民工逐步从沿海回流,使得沿海城市发展存在着硬着陆的可能。

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意义已经逐渐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意识到,但现在的最大疑虑就是担心政府投入成本过高,这使得城市政府担心财政不堪重负,城市户籍人口也担心在短期内降低生活质量。正是这个因素使得城市很难迈出实质性的步伐。但根据重庆的实践来看,2010年8月到2011年11月底,重庆转了305万农民工,这是我国60多年来第一次大规模的集中的农民工户籍转移,这个过程非常平稳,没有引起大的负面影响,重庆市的社会发展也没有受到拖累,依然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⑨] 可见,成本问题并没有原来人们想象的那么可怕,正像重庆市政府所说,这个问题是一个“伪命题”,因为这个成本必须支付,全世界各国都为此支付了成本,我们不能心安理得地使用农民工的廉价劳动力,而不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障成本,同时,真正支付的成本也并不像想象的那样高得难以接受,因为这个成本的支付主体被各级政府、企业、农民工本人等所分散,同时由于农民工的普遍年轻,支付的时限也并不急迫。而城市为此得到的回报,却足以抵消成本支出,并使得城市发展的后劲得以大幅增强。

(四)市场赋权:权利的现实来源

客观地说,由于农民工缺乏组织性,再加上各级政府的事实上的权力来源并非来自基层,更不可能来自农民工,这就使得农民工在政治上的影响力极端有限,从而,无论是宪政赋权还是行政赋权往往缺乏现实的压力性,很难发挥较为刚性的作用力。当前,真正发挥作用的赋权主体还是来自市场。所谓的市场赋权,就是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由于供求关系的变化,劳动力市场形势开始出现有利于农民工的趋势,从而增加了农民工的话语权和选择权,迫使有关各方在保障农民工权利上做出让步,农民工从而获得更大的权利保障。这种由于市场变化而导致农民工权利增进的现象,本文称之为市场赋权。

市场赋权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市场赋权必须基于较为成熟、完全开放、竞争的市场。在劳动力不能自由流动的时代,市场赋权是难以发挥作用的。比如在改革开放以前,国家本来就不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对于劳动力的流动更是通过各种行政手段来进行限制,农民的自由流动根本就不符合政策的要求,因此也就不可能有市场赋权。市场赋权首先必须有市场,这个市场愈是开放、公平,就愈能体现市场赋权的强弱。

二是市场赋权具有较大的波动性。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是变化的,因而市场赋权也就具有较大的波动性。既可能正向波动,也可能负向波动。比如这些年的趋势是朝着农民工有利的方向在波动,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前后,也曾向着不利于农民工的方向波动。

三是市场赋权只有结合其他赋权形式才能巩固赋权成果。市场赋权的成果的得来由于来自市场而不是公权力,很可能由于市场的负向波动而萎缩,因而要想巩固成果,还必须依赖于行政赋权等手段予以固化,否则有可能得而复失。

基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要想市场赋权得以持续强化,必须劳动力市场格局长期对农民工有利,也就是说,只有劳动力持续短缺,甚至短缺程度不断加强,农民工的权利就会愈受重视。所以说,农民工的市场赋权是建立在一个长期有利的趋势判断之上的。而近年来这个趋势判断逐步得到了实践的验证和理论的支撑。

当前学术界有很多专家认为中国已经进入刘易斯拐点。蔡昉教授最早做出肯定的判断,他在2007年前后提出刘易斯拐点已经出现,不过他认为刘易斯拐点是一个过程、一个时间区间,是长期历史趋势的一个组成部分。(蔡昉,2008:80)这个过程可能会持续较长的时间,其最后的结束点是城乡差距、系统差距消失,也就是农村的劳动生产力水平和城市相同。支撑刘易斯拐点逼近的关键证据是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广泛实行,人口总和生育率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降至更替水平以下,据蔡昉推算,我国的人口抚养比在2013年将降到谷底然后上升,也就是说2013年以后人口红利时机将结束。这也就意味着刘易斯拐点将更难逆转。[⑩](胡雅君,2010)

不过也有专家不认为是刘易斯拐点导致“民工荒”,如翟振武等认为是伊斯特林波谷效应导致年轻劳动力的不足,而不是劳动力总量不足导致民工荒的出现。(翟振武、杨凡,2011)

不管是哪种解释,都承认当前劳动力出现了结构性的短缺。而且由于人口红利的消失以及经济的快速发展超越劳动力供给速度,我国劳动力供应短缺的趋势将难以逆转,因此,市场赋权的过程将得以持续,并随着短缺的程度的加深得以加强。不过这也不排除,这一过程由于一些特殊因素的介入可能会有所反复,但作为趋势是可以肯定的。

从实践上看,由于农民工短缺使得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议价能力得以增强,一个最明显的表现是农民工工资出现持续增长。工资作为一项农民工最为关注的经济权利,在出现民工荒之前长期不动,其实际水平是在下降。也就是说在出现民工荒之前,10多年的时间里,农民工的工资基本上没涨。从2002年前后出现民工荒之后,农民工的工资才开始出现上涨趋势,从下图可以看出,2002年增长了2.3%,2003年增长了6.5%,2003年以后开始加速增长,2004年11.1%,在出现金融危机的2008年因为“四万亿”的刺激,农民工工资居然增长了26.3%。可见市场赋权的作用体现在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上,其作用是相当明显的。

在工资持续提高的同时,农民工其他权益状况也在不断的改善,企业迫于缺工的压力,不断改善农民工的工作条件,同时在企业的压力下,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政府部门也更有动力去改善农民工的公共服务水平。而且,农民工对权利的关注已经从单纯的工资待遇开始向其他的综合性保障领域拓展。而企业也因为迫于压力也开始站在农民工的角度向政府部门施压,为农民工争取社会保障。这在过去是很少见到的,过去更多的是政府部门向企业施压要求改善农民工待遇。这一现象确实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同时也说明市场赋权的威力开始显现。

(五)社会赋权:成长的力量

除了政府、企业等与农民工利益密切相关的组织、单位之外,与农民工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团体或单位对于农民工权利的伸张与维护也可以发挥积极的作用。所谓的社会赋权,指的是一些民间组织、媒体、社区等社会团体出于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以公益的方式,关注、帮助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使农民工得到来自社会渠道的权利保障。这种权利保障虽然力度有限,但在各方的协助之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农民工公民权的进步。社会赋权的关键意义在于,可以为农民工的权利保障培植社会土壤,可以创造一个有利于农民工获得平等权利的社会氛围,让农民工得到来自社会的声援。

当前影响农民工维权的社会力量主要有三方面,一是NGO组织,二是媒体,三是社区。

NGO(非政府组织),在西方也被称为“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NGO对于社会治理,对于促进公民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长期以来,中国的NGO发展非常缓慢,仅有的一些组织一般也都具有官方的背景,一些组织事实上成了党和政府对社会治理的延伸手段,因此其民间色彩并不浓厚。在90年代,我国政府改革提出了“小政府,大社会”的图景,表明国家对社会功能的再认识,在90年代中后期起,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有了较快的发展。

总体来说,我国以农民工为服务对象的农民工组织还非常少见。已知最早的农民工NGO是成立于1996年4月份的“打工妹之家”(北京),在南方最早的是于1998年8月成立的“番禺打工族文书处理服务部”。据估计全国的专业服务农民工的NGO组织不足百家,相对于全国2.4亿农民工来说,确实是太少了。为什么发育不足呢?一是因为难以取得合法的身份。我国对民间组织的成立有非常严格的要求,这对于比较弱势的为农民工服务的发起人来说无疑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这样,他们就不得不通过工商注册或者干脆先干起来再说。但这就为此后的行动带来麻烦。二是难在资金缺乏保障。这些组织一般都是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如果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必将寸步难行。由于现实敏感原因,现有NGO组织很难在国内争取到资金支持。多数NGO组织的资金来源一般都是国外的基金,如乐施会、卡特基金会等。一些NGO通过其他经营性的组织办杂志、培训为农民工的公益服务筹款。

三是缺乏认同和支持。农民工本身是一个弱势群体,在国内缺少有影响力的代言者。而为其服务的都是一些令各方面棘手、头痛的问题。因此,很少有部门愿意介入其中,原因很简单:没有利益,只有麻烦。因此尽管农民工问题说起来重要,但真正需要有关部门、单位来支持时,一般都很难找到可靠的支持对象。这也就是为农民工服务的NGO很难开展工作的原因之一。[11]

在媒体方面,现代社会媒体的作用越来越大,在西方,媒体被称为“第四权力”。当下,媒体的类型越来越多,除了传统的报纸、电视之外,通讯工具、互联网也成为新兴的重要媒体。特别是互联网的普及,微博的普遍应用,使得人人手中都有“麦克风”。这也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了便利条件。客观地说,媒体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在“孙志刚事件”、“北京农民工子弟学校拆除事件”等标志性事件中,媒体都功不可没。农民工也对媒体比较信赖,据我们的调查,在个人权益受到伤害时,有13.84%的老一代农民工和14.25%的新生代农民工倾向于向媒体寻求帮助。

在社区方面,社区正在逐渐成为农民工权益实现的重要平台。当前,我国农民工居住的场所主要有集体宿舍、出租屋、工棚等,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一项问卷调查统计结果表明,有49.8%的农民工居住在集体宿舍,25.1%租房居住,自己买房的有12.6%,6.2%的住工棚,4.3%在亲友家住宿。[12]不管是住集体宿舍还是租房住,加强与当地居民的接触、共享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成果、接受当地的公共服务、促进农民工参与当地事务的管理,不再让他们成为永远的“异乡人”,应该成为农民工融入当地社会的必然趋势。

客观地说,城市的有关部门以及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和排斥是存在的,这种歧视和排斥既有利益上的考量,也有文化上的冲突。但是任由这种不良现象存在和发展下去,对双方并没有好处,2011年发生的增城“大墩村”事件,最后导致农民工和当地居民的利益都受到损害,其教训也极为深刻。无论是当地对农民工的歧视和排斥,还是农民工对当地的不满,问题的焦点是应不应该给予外来农民工以平等的待遇问题,这也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在城市里,社区与农民工靠得最近,农民工权益的实现,社区是一个重要的平台。因为无论是国家的政策还是城市的各项公共服务的落实,都离不开社区这个平台。

鉴于城市社区在保障农民工权益,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工作中的重要性,国务院2011年印发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提出到“十二五”期末,基本公共服务项目覆盖到所有社区和社区全体居民,包括流动人口。规划强调“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13]2011年民政部发布《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意见坦承:“城市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还没有完全覆盖到农民工群体,农民工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还没有得到有效保障,社会生活还没有得到必要理解和尊重。”为此,必须“充分发挥社区的功能作用,健全以社区为依托的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 [14]

无论是NGO、媒体还是社区,都是可以促进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积极力量。农民工问题本身是一个社会管理问题,根据中央的精神,社会管理需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同样,尽管社会赋权不能主导农民工的权益保障,但是农民工的赋权过程却离不开社会的协同与参与。随着农民工收入水平的提升,将有越来越多的农民工迈入中产的行列,建设一个健康向上的公民社会,离不开一个庞大的中产阶层,农民工将既是一个被赋权的客体,也将是一个促进公民权实现的主体力量。

(六)自力赋权:以公民的名义

无论是宪政赋权、行政赋权、外力赋权还是市场赋权、社会赋权,都是来自农民工主体之外的力量,农民工都是被赋权的对象,农民工难以决定这些赋权的进程,因此,我们把这些都当作赋权的外因,而真正的内因则应该是农民工这个庞大群体自身。这些外因必须通过农民工这个主体才能发挥作用,因此,讨论农民工公民权的实现问题,在相当程度上还取决于农民工自身的力量。

本文提出一个自力赋权的概念,指的是农民工这个权利主体通过自己的贡献获得争取公民权的实力,通过抗争去维护个人权益,通过提高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去展现运用权利的能力。

贡献――农民工争取公民权的筹码。尽管从理论上说,农民工的公民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不管他们作不作贡献、作多大的贡献,都天经地义地应该享有平等的公民权利。但从现实上说,这种理论上的公民权利很难实现。在现实上人们更认同一个人、一个群体的贡献大小、承担义务的多少,贡献越多,享受的权利也应该越充分。农民工对社会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他们的劳动上。农民工一无所有,在城市里能够可用的资源就是他们的劳动力,尽管这个劳动力是廉价的,但却正是中国在国际产业分工中的最大优势所在,绝对不能轻视。正是中国大量廉价而又能干的劳动力的存在才吸引了大量的国际产业资本来华投资办厂,才成就了中国“世界工厂”的地位,而且这种地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是难以动摇的。就连国际上最知名的品牌之一的苹果公司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据2012年1月22日出版的《纽约时报》披露,在2011年2月,在一次聚餐时美国总统奥巴马向乔布斯提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不能让苹果Iphone、IPad在美国制造?为什么不能把这些工作机会带回家?”当时乔布斯的回答非常明确:“这些工作不会回来”。因为中国农民工的廉价与高效是美国工人所无法企及的。《纽约时报》还列举了一个典型的例证:

某次,就在iPhone上架销售前几周,苹果改进了制造设计,主要是涉及显示屏的设计,这使得此前准备的组装线要彻底重置。新的显示屏近半夜才被送到中国工厂。当夜,工厂领班立即叫醒了8000名工人,每人发了一杯茶和一块饼干。这些工人在半夜12点换班中,半小时即到位将新的显示屏装入机器。仅仅96小时,该工厂完成了日产10万台的iPhone量。“这种速度和工作弹性是惊人的,没有任何美国工厂可以与之相比”苹果的一位前高管评价。(CHARLES DUHIGG and KEITH BRADSHER,2012)

《纽约时报》列举的这个典型案例,生动地描述了中国农民工是多么的吃苦耐劳、多么的高效,正是他们的存在使得这些工作机会不可能回到美国,当然如果是以同样的工资,在美国当然也不会有人干。可能有人对廉价的劳动力不屑,但不做这些事,中国还有多少比较优势呢?何况产业的转型升级绝非可以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且就是升级本身也离不开现有的基础和对现有劳动力素质的提升。

至于农民工对我国GDP拉动的贡献,对外汇储备世界第一的贡献、对城市居民的生活、养老等的贡献都已经为各界所认识到。农民工的辛勤劳动对城市的贡献巨大、对国家的贡献巨大,这对于他们在争取平等待遇的天平上增添了一个沉甸甸的砝码。

抗争――农民工争取公民权的推手。马克思主义认为,有利益就会有冲突。冲突是一个利益分化社会的常态现象,尽管中国声称社会各阶层之间不存在根本利益冲突,但作为人民内部矛盾的利益冲突却非常常见,有时还表现得非常激烈。冲突有时会破坏秩序,甚至会破坏生产力的发展。但是如果冲突各方能够以理性的态度对待冲突,通过平等对话协调好利益关系,适度妥协和避让,相反,可以使不和谐的关系得以调适,从而可以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工由于属于社会弱势群体,还不能取得平等的国民待遇,其利益经常受到损害,因此,其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冲突也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冲突对于他们来说,更多地体现为抗争――为争取自己的利益而抗争。

近年来,农民工维权抗争有了一些新趋向。

一是农民工的抗争的组织化、集体化程度正在不断提高。长期以来,由于农民工缺乏自己的代言人,城市里的任何组织都不认为有什么必要争取农民工的支持,这就使得农民工在城市里缺乏话语权。因而,农民工数量上尽管庞大,在现实上依然是“一盘散沙”。种种权利被侵犯的现实,迫使农民工认识到组织起来的必要,面对组织的高成本及违法风险,所以会有一些“灰色组织”如“老乡会”的存在。同时,随着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为农民工的组织化提供低成本、低风险的组织化手段,如农民工可以通过网络论坛、QQ群、手机短信、微博进行方便、快捷的联系。从近年来发生的几起农民工抗争事件来看。一是老乡会等组织发挥了作用,如在“潮州事件”和“大墩村事件”中,“四川老乡会”就发挥了非常关键的作用,当然,由于老乡会并不是一个合法的组织,难以实行有效监管,因而其负面作用也是非常明显的。二是现代通讯手段作用巨大,比如在“本田罢工”事件中,罢工农民工就充分利用网络传达利益诉求、团结罢工团队、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其作用不可低估。由此可见,农民工抗争的组织化、集体化程度在不断提高,从而也提高了他们抗争的能力。

二是农民工抗争的理性化、法制化程度在不断提升。从近年来农民工的抗争情况来看,无论是“依法抗争”还是“以法抗争”都表明农民工对法律还是尊重和信任的,只有在法治被强权反复蹂躏的极端情况下,农民工才会以极端的形式抗争。在“本田罢工”事件中,农民工表现得相当克制和理性,没有出现冲击政府机关、堵路、破坏生产工具等极端行为,恰恰相反,他们遵守秩序和规则,他们还邀请法律顾问,在与资方谈判时,有礼有节,能够适时妥协和让步,这都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法治和理性的精神。这次事件代表了中国新生代农民工抗争的方向,也让社会各界对中国工人的素质和能力刮目相看。

三是农民工抗争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与宽容。近年来,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现状和遭遇越来越关注和同情,其表现是,首先媒体更多关注农民工的弱势地位,在农民工讨薪、维权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其二,市民阶层对农民工给予了更多的理解和同情,过去许多农民工反映城里人歧视他们,这些年这种状况有所缓解。其三,城市政府基于社会的需要和GDP增长的考虑,为了吸引外资,优化投资环境,也亟需吸纳大量廉价的外来劳动力,因此也在客观上对待农民工更加宽容。这种种表现,说明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观感正在改善,因而对待他们的抗争也更加宽容,只要不是一些过分极端的抗争行为,一般都能给予支持和同情。

这些新特点的抗争,以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抗争的理解和宽容,使得农民工抗争的效果出现良性化的趋向,这必然更有利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

三、小结及讨论

总体来说,近年来促进农民工公民权进步与发展的动力因素主要是来自这六重赋权。但是客观的说这六重赋权的主体是非常复杂的,各种主体之间的关系也非常复杂。对农民工的权利保障来说,他们有时是动力,但有时也会变成阻力。他们之间既有合作也有冲突,但不论是合作还是冲突,只要是在博弈基础上形成的合力指向农民工权益保障方向,就会起到促进农民工公民权进步的作用。在不同阶段各种赋权主体发挥作用的力度和形式也有所不同,比如在当前市场作用较大,在今后行政赋权乃至宪政赋权将会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具体来说:

(一)推动农民工权益保障的动力因素是合力赋权

任何单方面的动力因素作用都是有限的,一般都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形成合力,才能发挥赋权作用。

比如在“孙志刚事件”中,最后上升到宪政赋权的高度。但是如果没有当初孙志刚所在企业的支持,没有媒体的报道,网民的“拍砖”,以及学者们发起的“违宪审查”,收容遣送条例很难在短期内被废除。

这些动力因素之间往往既有合作也有冲突,其间的关系往往是错综复杂的。比如市场、行政及农民工三者之间的关系就是既有合作又有冲突。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为例,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吸引资本的投资,往往把不严格缴纳养老保险作为一个优惠条件,这时政府站在企业这边,这当然不符合农民工的利益,但是在当地社保资金出现缺口时,往往又会向企业施压,逼迫企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这时地方政府又站在农民工这边。

再比如在富士康跳楼事件中,海外力量、资本力量、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农民工之间交叉博弈,当地政府出于税收和地方稳定考虑,既需要维护企业的利益,又要安抚农民工;富士康既需要撇清责任又要维护企业形象同时还要保障企业长远发展;中央政府既需要体现工人阶级的利益,又要维护社会和谐;海外力量既要维护人权,同时又要廉价产品供应。这之间有很多的矛盾冲突,各方之间都努力寻求一个平衡点,在兼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都做出一定的让步,这种种博弈和妥协,都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工权益的生长腾出了一定的空间。

当今社会是一个多元利益并存的社会,这就决定了这六种动力很难固定站在某种利益主体的一边,因此这六种动力并不一定都指向同一方向,它们之间有合作、有冲突,各种力量的大小也不一致,有的可能有时根本不发挥作用,甚至起相反的作用,但是只要六种力量形成的合力偏向农民工权益保障方向,必然就会起到对农民工赋权的作用。

(二)当前真正发挥关键作用是市场赋权,从长期来看宪政赋权和行政赋权应发挥主导作用

总体来看,当今农民工公民权的进步主要还是来自市场赋权,但长远来看更需要国家主动赋权而不能过分寄希望于市场。

在本文中提出了多种赋权形式,但迄今真正起到关键作用的还是市场赋权,在“民工荒”之前农民工的工资十年不动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在这期间国家在哪里?宪政在哪里?社会在哪里?苏黛瑞就对市场和农民工自己的力量比较迷信,她说“因此可以说,流动人口——与市场一道——不顾国家的规划,把自己塑造成初始的公民(proto-citizens)。因为当社会经济规则改变着流动人口时,他们同样也在改变着这些规则”(苏黛瑞,2009)

但是,市场的作用是有限的。市场是波动的,具有不稳定性。如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时,大批沿海企业停产,大批农民工返乡,这时就只有依赖国家的出手了,在四万亿的拉动下,才扭转了局面。马歇尔(Marshall)是研究公民权的知名专家,他就认为公民权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是不确定的。(苏黛瑞,2009)既然不确定,市场就有可能靠不住。市场永远依附于强者,徐勇认为“资本和劳动要素的不均衡必然造成资本的强势和劳动的弱势。”市场经济发展肯定可以使人们更加重视农民工权益,但市场经济发展并不必然带来对对农民工权益的保障,甚至会因此更多出现农民工权益受损的情况。(徐勇,2008)

当今中国政府有能力、有实力也有责任在农民工公民权问题上采取主动。首先,有些歧视农民工的制度性框架本来就是国家过去制定的,比如户籍问题。在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就是一个外国人只要合法工作一定时间,就有权利申请永久居民,即使是非法劳工,也有机会被大赦给予公民权。然而,只有中国农民工在自己的国家的土地上打工多年还不能改变自己的身份,这样的制度无疑是应该改革的,即使有最大的阻力也应该改。其次,当今中国国力强大,经济实力雄厚,当前改革正是最好的时期。问题的关键,是不是认识到这个问题的必要性、紧迫性。只要“有了意识,就会有计划,有政策,就会有能力。”[15]因此,从长远来看更需要国家主动承担起责任,而不能过分寄希望于市场。

(三)由于当前我国执政重心逐步从经济建设转向社会建设,行政赋权对于农民工权益的保障将会发生关键作用

在强调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时代,往往会因为强调效益而忽视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这种发展方式不是科学发展,很难长期持续下去。这种发展方式往往会出现重经济建设、轻社会建设的思想观念,经济建设这条腿长,而社会建设这条腿短,其结果必然是走不稳、走不远。

当前中央政府特别强调社会管理创新,把社会管理放到一个相当重要的地位。过去农民工权利得不到保障,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忽略了社会建设,没有把保障农民工的社会权利,促进农民工的社会融入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来抓。汪洋在“潮州事件”和“大墩村事件”发生不久的一次讲话中强调:“加强社会建设是广东的当务之急”,他还认为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就会影响广东的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进而影响“广东的长远发展、科学发展”(胡键、岳宗,2011)。他还认为“实施社会管理改革面临着许多障碍和极大挑战,既有思想观念的束缚,也有发展路径的依赖,更受到既得利益格局的制约”,而这两次事件更直接推动了《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这一重要文件的出台。2011年7月广东省正式公布这一文件,文件中对于外来人口的管理与服务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措施,如:放宽中小城镇人口准入条件,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继续推进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逐步把外来人员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稳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免费入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比例,继续在优秀外来务工人员中招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规范有关管理机构和雇主的责任、义务,探索吸收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参与社会管理工作的多种途径,畅通外来人员诉求表达和沟通渠道,推动社会融入和生活融合。还提出要在外省籍人口较集中的地区,探索建立以地籍为纽带的党(团)组织,这是对老乡会这类灰色组织阳光化的一个重要思路。[16]

可以说,在这种发展思路的指导下,行政赋权的力度必然会加大。

(四)政治权利是保障农民工其他各项权利实现的关键,因此其争取政治权利的努力必将推动宪政赋权的强化

政治权利是其他诸如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的基础。但是在当前农民工最缺乏的就是政治权利,农民工在政治上缺乏代言人,因为没有任何人认为需要取得这个群体的支持。所以说,尽管当前农民工在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上有所进步,但这种权利并没有政治上的保障。

农民工在现在和过去推动了中国的经济发展,随着农民工关注的焦点从经济权利向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转移,必将推动中国的社会发展和政治发展。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虽然带来了社会的分化,使人们由于身份的不同、财富的多寡而出现社会地位的参差,但是,另外一方面,也让平等、人权、公民、法治等现代性意识深入人心。农民工一方面多数接受了现代教育,在城市生活的熏陶下,其权利意识又得以普遍增强,同时维护自己利益的意愿和能力也得到提高,他们不再是老实巴交的“乡巴佬”,他们通过制度、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集体活动、信息手段来传达自己的意志和声音也已成为常态。

过去他们更看重赚钱养家,如今,提高生活质量,关注未来发展,重视个人价值实现已经成为许多新生代农民工的目标,一些新生代农民工更积极地参与社会事务,更勇于表达自己的意见主张,他们对权利的主张开始逐步从经济权利到社会权利、政治权利扩展,随着中国的发展进步,可以预期,他们必将成为促进中国社会发展和政治进步的一支关键力量。

原载《青年研究》2012年第3期

参考文献

蔡禾:《行政赋权与劳动赋权:农民工权利变迁的制度文本分析》,《开放时代》2009年第6期。

蔡昉:《刘易斯转折点――中国经济发展新阶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10月第1版。

胡键、岳宗:《汪洋主持座谈会听取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意见建议》,《广州日报》2011年6月21日。

苏黛瑞:《在中国城市中争取公民权》,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

徐勇:《现代国家建构中的农民权益维护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 第2期。

CHARLES DUHIGG and DAVID BARBOZA: “In China, Human Costs Are Built Into an iPad”,January 26, 2012, on page A1 of the New York edition。

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04 Human Rights Report: China (includes Tibet, Hong Kong, and Macau)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2005。

U.S. Department of State :2008 Human Rights Report: China (includes Tibet, Hong Kong, and Macau) BUREAU OF DEMOCRACY, HUMAN RIGHTS, AND LABOR,2009。

CHARLES DUHIGG and KEITH BRADSHER :“How U.S. Lost Out On iPhone Work”.,January 22, 2012, on page A1 of the New York edition with the head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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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构建城乡统筹基层党建新格局的基本模式与创新路径研究”(批准号10cdj014)的阶段性成果。

[①]刘茜:《许多工厂遭遇“用工荒” 富士康招聘却火爆》,参见南方网,(http://news.southcn.com/g/2012-02/10/content_37627869.htm)2012年2月23日。

[②]国办发〔201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参见中国政府网:(http://www.gov.cn/zwgk/2012-02/23/content_2075082.htm)2012年3月7日。

[③]李瑾:异地高考改革艰难破冰 代表称需“小步快走”,参见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edu/2012/03-08/3727292.shtml)2012年3月20日。

[④]毛刚强:《赋权农民与乡村建设》,参见,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43139),2012年2月6日。

[⑤]中国日报网环球在线消息:《德国之声:中国,没户口就没未来》,参见,环球在线(http://www.chinadaily.com.cn/jjzg/2007-03/03/content_818816.htm)2012年2月5日。

[⑥]北青网:《富士康大幅加薪16%-25%应对劳工组织调查》,参见《北青网》,(http://bjyouth.ynet.com/3.1/1202/19/6803019.html )2012年2月20日 。

[⑦]中国财经报:《三农”投入突破万亿元大关 ——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三农”综述(一)》,参见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http://www.ecz.gov.cn/structure/zwdt/ywdt/bmgzdtx/bmgzdtzw_50510_1.htm)2012年2月2日。

[⑧]蔡继明:外来人口对城市的贡献不容忽视,城市化网,(http://www.ciudsrc.com/new_zazhi/fengmian/2011dishierqi/2012-01-17/24199.html)2012年2月5日。

[⑨]人民网:2011年各省区市GDP数据汇总 天津重庆增速并列第一,参见人民网(http://finance.people.com.cn/GB/16995948.html)2012年2月9日。

[⑩]胡雅君:《蔡昉:中国刘易斯拐点远未终结》(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00903/01218595411.shtml )2012年1月3日。

[11]王名:《中国农民工NGO的生存困境》,参见《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77d740e9e009581b6bd9eb91.html)2012年3月7日。

[12]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新生代农民工发展状况及代际对比研究报告》,http://www.cycs.org/Article.asp?Category=1&Column=110&ID=7880,2012年2月23日。

[13]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http://www.gov.cn/zwgk/2011-12/29/content_2032915.html),2011年12月29日。

[14]民发〔2011〕210号《民政部关于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社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网,

(http://www.mca.gov.cn/article/zwgk/fvfg/jczqhsqjs/201201/20120100249568.shtml)2012年2月23日。

[15]郑永年:《中国应当废除农民工制度》http://www.ccg.org.cn/ccg/2010/0702/236.html,2012年4月22日。

[16]《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全文参见《大洋网》,http://news.dayoo.com/guangzhou/201107/21/73437_18097474_2.htm,201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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