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公民社会已日益成为中国学者与民间的一个热门话题,有关公民社会的文章与书籍目不暇接。不久前崔卫平教授主译的波兰人米奇尼克的著作,书名就叫做《通往公民社会》。不过,我不知道有多少人认真思考过:中国为什么需要公民社会?
中国历史上有皇权社会、臣民社会、宗法社会、士绅社会、游民社会,有黑社会、灰社会,还有《红楼梦》里描写的上流社会、《水浒传》里表现的暴民社会。据有人考证,陶渊明在《桃花源记》中描述的“土地平旷,屋舍俨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属。阡陌交通,鸡犬相闻。其中往来种作,”人人自给自足,怡然自乐的世外桃源社会也真实存在过。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国从来没有过公民社会。在皇权专制主义的长期统治下,中国的黎民百姓只有缴粮纳赋服役的臣民义务,而从来不知“公民权利”为何物。专制统治者嘴上讲“天听自我民听”、“天视自我民视”、“为民作主”、施“仁政”,实际上视人民为牛羊、为鱼肉、为草芥,从来都是肆意欺压与宰割。所谓的“以民为本”、“爱民如子”的“明君”与“清官”,不过是“史官文化”的遗产和某些无耻的御用文人为了粉饰太平、愚弄民众炮制出来的骗人把戏。
公民社会同社会主义一样,是从西方引进中国的。顾准先生在《希腊的城邦制度》中专门有一节是介绍公民社会的起源的。在古希腊的一些城邦国家如雅典,公民社会的范围与城邦政治的范围是重叠在一起的,从字源上说,“公民“(Polites)的原意为属于城邦的人。雅典公民不可能在城邦之外发展自己的公民性格,因为离开对城邦政治的参与,也就意味着自我放逐于社会之外,也就不再是社会的成员了。故而亚里士多德说:城邦的一般涵义,就是为了要维持自给生活而具有足够人数的一个公民社会。不过,在古希腊,公民社会的范围比较狭窄,妇女、奴隶、农奴、边区居民和外邦人都不是公民。在伯罗奔尼撒战争中“三十僭主之治”的时期,僭主规定雅典公民只能有五千人。“三十僭主之治”被希腊人看做政权被僭夺的时期,当时五千人连名单也未公布,所以只能称变态,不能算是常态。总之,在古希腊由于受制于城邦和经济规模以及战争等要素的局限,公民社会范畴的内涵远不如今天丰富。
经过长达两千多年的进化,时至今日,公民社会的轮廓与特质已相当清晰。举其要者:
伸张个人权利。主张公民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公民社会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因此,维护与发展人权是公民社会的首要原则。
倡导多元化。要求个人生活方式的多样化,组织形式的多样性,思想的多元化;与之相配合的是提倡宽容和妥协的文化。
公开化和开放性。主张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
参与性。公民有权通过投票、选举和参加中间组织等各种方式,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和制约国家权力,公民的参与受到宪法和法律的有效保障。
法治。公民社会强调要从法律上保障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反对国家随意干预公民社会的内部事务,从而保证公民社会成为一个真正自主的领域,把国家的作用严格限制在宪法和法制规定的范围之内。
自治。公民社会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它相对于国家的独立性和自主权。只有保持这种独立性和自主权,公民社会的自身特性才能得以维持。因此,公民社会主张在社会领域实行广泛的自治,诸如社区自治、社团自治、学校自治、地方自治等等。
志愿者结成社团。志愿者社团不是建立在血缘或地缘联系的基础上,成员的加入或退出是自愿的,并且不以赢利为目的。它是社团成员基于共同利益或信仰而自愿结成的团体,是一种非政府的、非赢利性的社团组织。志愿性社团为公民提供了参与公共事务的机会和手段,提高了他们的参与能力和水平。志愿者社团愈发达,公民的自组织水平就愈高,就愈有利于社会的良性互动与繁荣发展。
一个多世纪以来,中国社会转型的主题就是要实现现代化,融入世界文明的主流。无数志士仁人为了中国走向文明前赴后继,写下了大量可歌可泣的诗篇。在经历了许多曲折反复,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之后,今天人们已经看得很清楚了,中国现代化的主要目标是三个:一、建立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二、建立宪政民主政体;三、建立现代公民社会。因为现代化是社会的整体性变迁,经济、政治、社会、文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互相关联、互相影响与互动的关系,而不是像服装设计一样可以依着灵感随意剪裁的。归结起来一句话,中国要想现代化,既不能没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也不能没有公民社会。离开了公民社会,现代化与政治文明就会成为没有根基的梦幻。中国的转型之所以特别艰难、特别痛苦,也是与公民社会的薄弱有极大的关系。正象米奇尼克在《通公民社会:展望波兰民主》中说的:作为公民,我们并不想被看作孩子或者奴隶。反封建运动的基本原则在于人权,是这种理念——每个人和那些君主拥有同样的权利。这种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民主的本质是自由, 这个自由属于拥有良心的公民。”
中国之所以需要公民社会,首先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公民社会的支撑。我国的市场经济正处在成长发展的过程中,不规范、不健全之处很多。因此,非常需要公民以各种形式进行积极参与和提供建设性帮助。比如:这些年来各地公民从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健全就起到很大的作用。由广大公民兴办的各类私有与民营企业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主体。由公民依照法律程序组建的各类志愿者团体和中间组织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再者,市场经济不是万能的,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都有许多市场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经济周期与失业、垄断与竞争、地区间发展不平衡、信息不对称等等)。显然,解决这类“市场失灵”的问题,光靠国家干预是不够的、甚至是有害的。而通过培育公民社会,如发展私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发挥社会中间组织的作用、建立社会协商对话的管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体系则往往可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其次,政府治理方式的进步同样需要公民社会的支持。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是由人(公务员)组成的,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人的各种弱点,比如逐利、谋私等。其表现形式就是寻租、权钱交易、贪污腐败、官僚主义、不讲效率、“不作为”与“政府失灵”。要克服这种种弊端,一方面要进行制度建设与制度创新;另一方面就要靠公民社会的监督、批评、建议与制约。比如新闻与社会舆论的监督就必不可少;代表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社会团体的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此外,政府改革与政府管理不断进步的外部动力也来自公民社会。公民依据《宪法》享有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与建议的权利以及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同时,公民作为纳税人有权知晓政府的运作、有权表达自己的意愿和要求、有权对政府作为的负面效果或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再次,民主政治的建设更是有赖于公民社会的推动。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说过,“政治制度是从城邦公民的习惯里产生出来的”。基层民主自治如村民自治、社区自治本身就是公民社会的一部分。政治改革与政治文明建设亦有赖于公民的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与公民的参与如公民的立法建议、律师的努力工作、中间组织的介入等密不可分。宪政民主的逐步实现也要依靠公民社会的推动(如行宪、护宪、修宪以及落实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基本自由)。宪法学者范亚峰指出,宪政建设的核心就是公民权利与国家公共权力的恰当安排。宪政建设的三个基本观念:人道政府、有限政府、法治政府,都需要公民社会的支持。
总之,一个健全的社会应该是一种市场、社会、国家各守其位,各负其责,三者之间保持协调、均衡、互补关系的状态。因此,梁治平先生特别指出:“用一种长时期的眼光看,中国文化与中华文明在其生死攸关的现代转型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一个自主的、能够自我建设与自我协调并能有效地监督和影响国家决策的健全的社会”。这个“健全的社会”就是指的公民社会。
中国是一个“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国家,受制于经济、政治、文化发展水平和体制的屏障,公民社会尚处在一个发育不够充分的阶段;而在外国尤其是欧美一些国家,公民社会已相当成熟,他们在这方面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比如NGO的成长、民间环保、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公民维权、基层民主自治、社区自主管理、民办教育、行业自律等等,我们应当以一种虚心和开放的心态认真地学习与引进。我很欣赏一位印度律师的话:“高贵的思想,从四面八方来吧!”——印度宪法的制订者正是怀着这种吠陀祈祷者的精神,寻求世界各国宪法的指导。(索利.J.索拉布吉)只有充分吸收各国的成功经验,中国的公民社会才能得以健康成长。
200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