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平 张文魁 韩玉胜:财产权保护与社会稳定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614 次 更新时间:2012-04-23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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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平 (进入专栏)   张文魁   韩玉胜  

编者按:毫无疑问,最近几年以来,维稳已经是当前中国最大的一个政治议题。维稳不仅对于政府来说是一项艰巨任务,对于普通民众的生活而言,也有现实意义。孟子曾经精辟地论述:“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也。”要想一个地方能长治久安,最为重要的是要人人能在那里安居乐业,建业置产,有了稳定的财富才能让民众觉得此地可以为家,可以长期呆。反之则会不以此地为家,胡作非为,违法犯罪无所不为。

现代契约财政学理论创造者布坎南的核心理论就是政府必须要尊重人民的财产权,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才能真正地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对于当前中国而言,要想真正地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才是根本途径。但是近来中国则出现了一些相反的现象。一方面是地方政府不断出现以打击涉黑性质团体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没收民营企业家财产。另一方面则是富裕阶层的纷纷投资移民,希望获得更好的更稳定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国私人财富报告,2011年资产规模在一亿元以上的企业主已经有27%移民,另有47%考虑移民。这种越维稳越跑路的情况,值得我们警惕反思。本报就此问题以及当前相关的天津王维祥案,贵州黎庆洪等热点案件,与中国政法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蓟门决策”研讨会。探讨民营企业家财产保护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如何才能真正实现中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在法治基础上弄清犯罪与财产权之间关系

◎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现在民营企业的财产保护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尤其是在刑事案件里侵犯了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这也是很突出的。这个问题有三个方面要注意:

第一,如何把审判的司法权和行政的权力分开。司法权和行政权是非常重要的第一个划区。第二,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要弄清楚;第三,刑事案件不能够随便剥夺公民的民事权利,在刑事案件里如何保障民事权利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在发现企业主犯罪以后,政府机构很快地接管企业,是中国当前比较普通的现象,其中很多问题值得思考。看起来政府没收的是个人财产,但是如果他在企业里有60%、70%的股份,等于是把股权给没收,这其实是变相的国进民退,把民营企业变相地变成国营企业。个人犯罪跟企业并没有关系,个人犯罪,不是企业来犯罪。《公司法》很重要的一条规则就是划清公司是法人,股东是股东,公司并不是个人的。但现在司法界尤其搞刑事案件的把这一条忽略了,总觉得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犯的罪,公司就是他们的,也要没收。这是一个扭曲的观点。公司应该还存在,公司的经理、董事长可能换了,但本身的独立性还有。我们不能够因为公司的董事长犯罪而连累到公司,使得公司丧失了独立地位,这不合情理。更不用说现在有很多迂回的处理办法,比如纪委、检察院做动员工作“把股权转让给别人”,用这种办法胁迫造成公司股东自己的权利不能很好地行使,所以要么是没有财产权,如果把他的财产充公就是没收他的财产,他的股权是财产,但不是说公司就是他的财产,也应该没收的,这个区别一定要分清。

要是法院判决没有没收个人财产,怎么办?因为本人在坐牢,不能行使他的股东权利了。但他可以委托他人代其行使股东的权利。法院不能够因为他犯罪了,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就由政府代行,这是不行的。现在也有做得比较好的案例,比如黄光裕案,虽然被判刑,但仍然可以在监狱里行使他的表决权与股东权利,这是一个很好的做法。但司法实践中一个人判刑以后,财产权利的使用完全受到限制,或者受到很大限制,仍然是普遍现象。这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一个人的民事权利是不能因刑事案件被剥夺的。

另外一点,执行是判决法院的权力,是司法权,只能由法院来行使。虽然最高法院解释里一句话“必要时可以有公安部门来配合”。但只是“配合”,是维持秩序概念的配合,而不是说财产怎么样变现或者把这些财产没收以后怎么样来处理,是由法院授权给公安部门来处理,这个界限一定要弄清楚,因为一旦行政机关侵犯了司法权,弊病就很大。因为公安虽然要把这些财产上交过户,但是仍然会有本部门的利益牵涉其中。比如公安局可以按相应的比例得到一些办案经费,必须要明确司法权是由司法机关行使,法律规定的是执行或者行使财产权的执行,是应该由法院的执行庭来执行,由公安来执行侵犯了个人权利,这是不合适的。

谈企业家的财产保护必然有个原罪问题。如何看待企业原罪问题?我觉得原罪问题在世界各国都有,按照厉以宁的看法,原罪就是原始积累。西方国家也有大量的原始积累,美国也有这样的情况。比如洛克菲勒,美国很多老百姓都视其为吸血鬼,完全否定他。因为当时他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使得很多企业破产,积累无数财富,成为世界上的首富。但是不要忘记美国在那个阶段并没有相关法律,没有什么法律限制。只是到了1929年、1930年才出现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在当时没有法律规定,所以不能说他犯罪,虽然可以谴责他行为不正当。如果现在还拿企业家的原罪来判他的刑,来追究他原始积累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这其实是混淆时空,因为任何人都不能脱离他所在的时代。以今天来衡量50年前,很多行为都是荒谬的,而在当时是合法的,所以不能脱离时代来看问题。中国也有这个问题,不能拿现在的法律来衡量,尤其不能拿现在竞争中的法律来衡量,现在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各种规范法律,可以前没有。过去有一个投机倒把罪,后来被撤销了。但我们要想一想当初有多少人是在投机倒把中富起来的。我曾经代理一个案件,一个杭州的民营企业,被追究投机倒把罪,法工委派人下去专门调查,最后平反。这些问题在今天的中国依旧存在,我们必须要注意在不同的时间会有不同的思考方式。

没有人权保护就没真正市场经济

◎张文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

我想以英国为例来讲讲民营企业家财产权保护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关系。以数据来看英国,其经济发展一直都很缓慢。不像中国的GDP是两位数增长,8%都太慢了,10%都不算什么。即或是在工业革命时期,英国也是2%、3%的增长。过去日不落帝国,现在衰落了,但现在还有很多财富。英国路两边不说房子有多老,两边的灌木很粗,两边的灌木都上百年了,这说明了传承和积累。国强民富要有一个财富的形成,除了物质财富还有精神财富。英国的市场经济是稳健的,不是很快的速度,是稳定的、逐渐积累过程。在中国就很少能看见这种情况,中国城市种树,经常是前一个领导栽柳树,后一个领导要栽银杏树,总是拔来拔去,没有传承积累。

市场经济的人权和产权是非常重要的两个东西,没有这两个东西那市场经济就是沙滩上的城堡。中国搞市场经济30多年,很像是在搭积木。国外有铁路,搭一个铁路,国外有高建筑,我们搭一个高建筑。我们原来以为搞市场经济是放开价格,放松管制,让产品和资源自由地流通。民营企业的也可以放入市场。的确市场经济就是让价格机制发挥作用,但它的深层次支柱是产权和人权。国外市场经济一开始并不是先放开价格,而是很多的宪章、宪法、法律、公约,这些无不涉及到人权和产权,没有这些东西怎么搞市场经济?没有产权保护,灌木无法长那么大。你种树的这一块土地,在70年后就不知道归谁了,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又转包出去了,所以最合理的办法是把这个树砍了就算了,这是很大的破坏,很可惜。

我国在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在中国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有利的现代产权制度。可惜被很多人抛到九霄云外,被一些人不当回事,视若无物。虽然有的地方经济发展非常快,GDP很高,但如果没有市场经济的基石: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国家资本的方式搭积木搭出一个东西不能持久。把整个民族的理性抽出来很可怕,一个民族确实需要激情,但理性的力量对社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摧毁掉恢复起来很难。

人权更重要,财产充公了,也就是说身外之物,人权得不到保护要财产干什么?产权和人权这两个东西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没有这个东西不可能长久发展。

如何建立起有产权、有人权的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是对公权力有有效的制约。通过宪政对公权力坚决限制,一个社会必须要有秩序。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公权力横行霸道,没有约束,都是以某一种崇高的理由实行,这个崇高的理由往往是没秩序,市场没秩序,竞争没秩序,我如何来维护秩序、恢复秩序?老百姓有意见,抢劫、坑蒙拐骗,大家都很痛恨,乐于看到公权力将违法犯罪清扫干净。但公权力的行使必须要有约束和规范。这个约束来自于什么?我觉得在政治上是宪政秩序,在经济上来自于自然秩序,亚当斯密就强调自然秩序,所以我认为政治上要追求宪政秩序,经济上要追求自然秩序,限制公权力,限制国家资本主义。这个必须要把两个人请过来,一个是把哈耶克请过来,一个是把托克维尔请过来,使我们达到一种自然秩序和宪政秩序的状态。

不能通过犯罪的方式打击犯罪

◎韩玉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把社会稳定和民营企业财产权的保护联系起来看是比较有趣的。一般政府推出专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打击涉黑性质团伙犯罪就会在社会上造成比较大的反响,当然这样的行动其实在中国是比较普遍的,很多城市都搞过这样的专项整治,目的就是加强社会稳定。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另一个问题,如何打击涉黑性质团伙有组织犯罪?也就是一般讲的“打黑”和“黑打”的问题。无论是打黑还是黑打,打黑是法律上的问题,黑打是法律之外的问题,根本还是要回到法律层面上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当中国有组织涉黑性质团伙犯罪呈增加趋势的背景之下。

我们讲民营企业在中国怎么样生存和发展确实是一个重要问题,我个人以为用四个字概括,举步维艰,这是比较恰当的。我前一段时间接触的一个案子就比较有代表性。当事人是搞房地产开发的,做房地产必须要有消防的报批备案程序,具体图纸要报到消防部门审批。他连续去了五次都不合格,最后没办法,送了一笔钱,没改就合格了。最近消防部门的人因为受贿被逮捕。当然他受贿的绝不是这一笔。有关部门办案的时候,就把这个企业老板找去问话。这个企业老板比较讲江湖义气,说不能出卖朋友,不愿意讲。检察院没法突破,一恼火就把他给拘押了。

其实这个案子的索贿情节非常明显。我们的刑法规定,如果是被索贿,以不作为行贿罪认定处理。但当地的检察机关却是以行贿罪名刑拘了当事人。当然,在当事人通过其它途径做了一些工作之后,检察院同意他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当天,检察院要求他重新做了一份笔录,改为“询问证人”。如此一来,他的身份已经变了,不再是嫌疑人还是证人。但是我们知道,作为证人不可能用取保候审的方式,因为证人不是嫌疑人。这是多么滑稽的事情啊!

这仅仅是我遇到的一个小案子,这个企业目前受这个案子影响非常大。由此我联想到现在公检法机关,运用各种方式介入经济纠纷的情况屡屡发生,很多时候造成的结果要比我遇到的这个案子影响恶劣得多。公检法机关为了自己办案的目的,动用手中的公权力对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实施合法的或者不合法的强制措施。这些行为给整个企业发展带来很多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打击有组织涉黑性质团伙犯罪确实很有必要,但打击涉黑性质团伙犯罪必须更要遵守法律法规,否则就是犯罪,你不可能通过犯罪的方式打击犯罪。

真正要实现社会稳定下的经济发展,必须要建立法治经济。一般而言法治经济有三个要素:第一,合法经营。第二,自由竞争。第三,公平秩序。这些才是公检法机关最应该做的。我们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垄断法》等等确保法治经济的具体法律。但是这样的法律是否真正落实?是否真的让地沟油、假酒这些危害社会稳定的因素退出市场?事实告诉我们法治经济没有建立起来,倒是犯罪经济成长起来了。原因是什么?我以为可能就是政府更多的是强调打击犯罪,没有让法律发挥保护经济合法公平发展作用,这是未来我们必须要解决的。

南都评论记者李靖云根据会议内容整理

来源: 南方都市报·评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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