杰克·唐纳利:人权的性质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808 次 更新时间:2012-04-10 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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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克•唐纳利  

人权是普遍的权利,只要是人就可以享有的权利。所有人都拥有人权,尽管当其作为市民、家庭成员、工人或任何公、私机构、社团的成员时可能享有或不享有某些其他权利、负担或不负担某些义务。

人们享有人权是因为是人,所以人权应为所有人平等地享有,并且不可剥夺,即使最残忍的暴徒和最卑微的受难者也仍然是人,也应享有人权。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人都享有他们全部的人权,更勿谈平等地享有了。

人权是一项特殊权利,其最基本的含义在于它们是至高无上的道德权利。人们主要是在国内法律和实践不能有效保障人权的时候需要人权;如果人们通过司法程序能获得食物、平等待遇或自由结社,他们就不会提起人权之要求,此时人们仍然享有那些人权,只不过是没有把它作为人权行使罢了。例如:在美国宪法和法律中都禁止种族歧视,而对于同性恋歧视的禁止,则还没有那么明确,因此,争取同性恋者权利的活动家就经常主张不受歧视的权利。与此相对,种族上的少数者更多主张的是法律和宪法权。

人权基本上是被压迫或被剥夺权利的人的话语,其人权主张主要用来挑战或追求改变国内政治与法律实践,因而人权主张旨在自我实现。坚持主张人权就是试图以后不再需要主张这些权利是人权的方式,来改变现行政治结构或实践。例如:南非的人权斗争已变成改革南非法律和实践以使南非人不再需要提起人权主张。在诸如受法律平等保护权、参与政治权或健康权被侵害时,他们就能够求助于南非的立法机关、法院或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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