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礼为本、政刑为用,讲究运用政权、法律、文化、道德等手段综合治国,是中国古代的治理创造,史实证明这是有效的治国方略,对于现实的治国理政也具有可资借鉴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综合治理;法律文明;历史借鉴
在中国古代综合运用政权、法律、文化、道德等各种手段治理国家,是中国国情所决定的,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数千年来,中华民族虽屡经王朝更替但始终传承延续而未中断,其原因多矣,但与治国手段的多样、综合、变通是分不开的。它是中国古代政治与法制文明宝库中的珍稀财富,即使是在世界政治与法律历史中也凸显了超越时空的中华民族智慧的光芒。它是丰富的统治历史经验的理性总结,不仅是适用于几千年的古代社会的治国方略,也对现实的治国理政具有借鉴意义。
根据历史条件的不同,我选择两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来论证这一主题,其一,西周至两汉,“礼乐政刑”综合治国;其二,两汉至清朝,“德礼为本,政刑为用”。以下分别论述:
一、礼乐政刑,“同民心而出治道也”[1]
周灭殷以后,周政权仍然面临着极其尖锐、复杂与危险的形势,为了巩固周政权,杰出的政治家思想家周公旦进行了一系列平定叛乱、建立各种制度的重大活动,史载“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作乐,七年致政成王。”[2]周公制礼作乐立政建刑是相互联系在一起的,是建设整个上层建筑的伟大创举,开创了运用各种手段综合治国的先例。所谓制礼,就是依照尊尊、亲亲的原则,将流行的礼的规范(包括制度性的和礼仪性的)加以整理,使之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其核心就是制定以周天子为最高权威的“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3]的贵族之间的礼仪和礼制。所谓“礼不下大夫”概括地显示了礼的贵族性、特权性。通过制礼,建立了以周天子为中心的诸侯拱卫的金字塔式的等级结构。通过这个等级结构,国家得以运作,统治得以巩固。故而,礼列为四种治国手段之首。
礼所调整的除贵族间的行为规范以及权利与义务外,还涉及政治、经济、军事、行政、法律、社会、宗教、教育、伦理、习俗等诸多方面,所谓上自“君臣朝廷尊卑贵贱之序,下及黎庶车舆衣服宫室饮食嫁娶丧祭之分”。[4]经过制礼,使得君臣有位、尊卑有等、贵贱有别、长幼有序,因此礼被视为固国家、定社稷的根本。孔子也说:“安上治民莫善于礼”。[5]春秋时,鲁国还保存着周公所制之礼。季文子在追忆周公的功德时说:“先君周公制周礼,曰:‘则以观德,德以处事,事以度功,功以食民。’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6]
周公鉴于商末“重刑辟”招致亡国的历史教训,深刻认识到“小民”的作用,提出“小民难保”、“天畏棐忱”、“人无于水监,当于民监”的警示。[7]同时随着商朝的灭亡,原有的商先王为天帝的天道观发生了动摇。周人的天道观是将“敬天”与“保民”联系在一起的。“敬天”依然承认天的权威,但天只赞助有德之人立国为君,周人即为有德之人,故而可以代商立国。据此,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的基本国策。“明德”将天命与人事结合在一起,其落脚点是“慎罚”,即保护小民,以赢得小民。“明德慎罚”充分体现了对于人世民意的尊重。这种天道观实际上是由天上到地下,由尊神到保民。所以礼虽为贵族间的行为规范,但德却是更着眼于如何维护现实统治的一种理念。
“乐”为六经之一。制礼与作乐紧密连结,说明乐是为礼服务,为贯彻礼而作。如果说礼的内容是贵族间的礼仪与礼制,那么乐就是天子庙堂之乐。贵族诸侯卿大夫之间也各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乐。如《大雅》是古乐,《小雅》是新乐,《颂》是庙堂乐歌,《雅》即宫廷乐歌,《国风》多是民间乐歌。通过作乐,移风易俗,使归附的诸侯部落增强向心力和亲和力。孔子说:“移风易俗莫善于乐”,[8]通过作乐使人们的内心世界得到陶冶和净化,向着善的境界“求同”,进而使得社会臻于和谐,国家趋于安定。以梦周公来表达对于周公治绩追慕的孔子曾说:“在齐闻韶,三月不知肉味”,[9]充分说明乐的感召力。
不仅如此,乐还反映时代的趋向和政治的兴废,因而有治世之音、乱世之音、亡国之音。“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10]礼与乐的关系是:礼用以辨异,即区分贵贱等级;乐用以求同,即缓和上下矛盾。所谓“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11]礼有乐配合,就可以达到“暴民不作,诸侯宾服,兵革不试,五刑不用,百姓无患,天子不怒”的状态。[12]故而,孔子主张:“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13]
周公制礼作乐最为史书所称道,是西周建立国家制度及其运行机制的大经大法,其对后世的影响极为深远。
礼乐虽有治世之功,但它或是从正面的设范立制,或者焕发人们内在美好的情操,但如无强制性的政权和法律的保障,也不可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此,周公制礼作乐的同时也致力于政权与法制的建设。从上述鲁国季文子的回忆中也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政”,主要是设官分职,建立政权机构。《尚书·立政》:“立民长伯,立政:任人、准夫、牧,作三事;虎贲、缀衣、趣马、小尹、左右携仆、百司、庶府;大都、小伯、艺人表臣百司、太史、尹伯、庶常吉士;司徒、司马、司空、亚、旅;夷、微、卢烝、三毫、阪尹。”可见,西周已经建立了以周天子为最高权力的政权机构,包括枢密近臣、政务官、处理诸侯国和边疆事务的官员。西周在宗法制度支配下仍然实行“卿贵合一”的政权组织原则,贵族卿大夫经周册命享有世代为官的特权,即所谓“世卿制度”。
经过周初实行的封邦建国,还形成了以周天子为中心、诸侯国拱卫的国家结构形式,相互承担着法定的权利义务。由于每一个封君受封的不仅是土地,还有民,所谓“授土授民”。由此人口进行再编组,形成了新的血缘地缘关系,中华文明由中原不断向四周扩展。
“刑”是法的通称,不单指刑罚。周初在明德慎罚政策思想的指导下进行立法活动。如同鲁季文子所记述的那样:“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14]所谓“九刑”,按《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国时吴人韦昭注《左传》时说:“正刑五(墨、劓、剕、宫、大辟)及流、赎、鞭、扑也”。“九刑”既为九种刑罚,又可视为刑书九篇。
为贯彻明德慎罚的政策要求,在立法上形成了一系列慎刑原则。最具代表性和影响深远的,是从实际出发,区别用刑。
其一,区别故意与过失、一贯与偶犯。周公曾告诫康叔说:“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时乃不可杀”。[15]眚是过失,非眚即故意,惟终是惯犯,非终即偶犯。对于过失与偶犯,可减轻处刑;故意与一贯,则重点打击。
其二,区别地区与形势。如,周公旦要求封于殷墟的康叔和封于奄国(曾臣服于商)的伯禽,“启以商政,疆以周索”。而对封于夏墟的唐叔,则要他“启以夏政,疆以戎索”。[16]“周索”即周法,“戎索”即戎法。对于封于商故地的康叔严令实行周法以相统摄,对于封于夏故地的唐叔,则要因俗制宜,以戎法治之,以减轻适用周法的阻力。
另据《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刑新国用轻典;刑乱国用重典;刑平国用中典。”三国三典之说,对后世颇有影响,以致明初朱元璋还表示“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17]又据《尚书·酒诰》,针对不同对象饮酒也采用不同的制裁措施。周人“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正义曰:“其择罪重而杀之也”。但如殷之旧臣“乃湎于酒,勿庸杀之,故惟教之。”此项规定说明周公鉴于商人嗜酒,招致国家昏乱腐败,终于亡国的教训,严诫周人不得沿袭商人旧俗,嗜酒坏事,尤其严诫群饮。如群饮,则首要者处死刑。对于商旧臣饮酒,以教育为主,不处刑罚。这里充分显示了周公在处理饮酒问题上的原则性和灵活性,其策略思想跃然纸上。
以上充分表现了礼、乐、政、刑四者是一个相互连接的运动着的整体,是上层建筑中完整的体系,标志着国家制度建设的进步。
周在灭商建立周朝统治以后,亟需在广大疆域内建立贵贱有别、上下有等、尊卑有序的秩序,借以稳定周朝统治的社会基础,巩固统一的政权。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周公之礼获得了极大的成功,礼不仅冠于乐、政、刑之首,且贯穿于乐、政、刑的活动之中,指导着它们运作的方向。
后人在论及周公制礼时,也为我们进一步揭示了礼乐政刑相互间的关系。
礼与乐的关系:“乐也者,情之不可变者;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统同,礼辨异。礼乐之说,管乎人情矣。”孔颖达注疏曰:“乐主和同,则远近皆合;礼主恭敬,则尊卑有序。”[18]高诱注疏曰:“礼所以经国家、定社稷、利人民;乐所以移风易俗、荡人之邪、存人之正性”。[19]“乐者为同,礼与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自中出,礼自外作”。[20]可见,礼严肃于外,乐和顺于内,礼有乐配合,中庸融之,相亲爱之。
礼与政的关系:在周公制礼学说的指导下,立政依礼,为国依礼,以礼为国家之大纲大纪。周内史过说:“礼,国之干也;敬,礼之舆也。不敬,则礼不行;礼不行,则上下昏,何以长世?”[21]孔子说:“为政先礼,礼其政之本欤!”[22]因此,有礼,国家政治才有正轨可循;无礼,国家政治必然混乱。汉贾谊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事,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23]特别是《礼记·经解》说得更为透彻:“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至于方圆也。故衡城县,不可欺以轻重;绳墨诚陈,不可欺以曲直;规矩诚设,不可欺以方圆;君子审礼,不可诬以奸诈。是故,隆礼由礼,谓之有方之士;不隆礼不由礼,谓之无方之民。”可见,礼是国无失其民、王无失其臣、贵无失其贱、尊无失其卑的强大的精神支柱。
礼与刑的关系:商末纣王的滥刑无辜的暴虐统治终于招致亡国之祸,是周公形成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殷鉴。周初统治者把礼的教化与刑的镇压巧妙地结合起来,明确提出并实行“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24]的刑事政策。也即,礼是积极的规矩,是禁恶于未然之前的预防;刑是消极的惩罚,是惩恶于已然之后的制裁。礼教为本,刑罚为用,相辅相成,“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25]孔子认为礼乐与执法用刑关系极为密切,他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26]民无所措手足,则社会的不安与动荡可想而知。战国时期主张隆礼重法的荀子曾经对礼法关系作如下的表述:“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27]
关于礼乐政刑的相互关系,《史记·乐记》做出了详细的经典性的论证:
“故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刑政,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
礼节民心,乐和民声,政以行之,刑以防之。礼乐刑政,四达而不悖,则王道备矣。
乐者为同,礼者为异,同则相亲,异则相敬,乐胜则流,礼胜则离,合情饰貌者礼乐之高也。
礼义立,则贵贱等矣;乐文同,则上下和矣;好恶者,则贤不肖别矣;刑禁暴,爵举贤,则政均矣。仁以爱之,义以正之,如此则民治行矣。”
由周公制礼作乐而引发的礼乐政刑综合治国的论述,不仅是统治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古代法理学的一大贡献,成为中华政治法律文明的重要内容。两周与秦汉的历史证明了当这四者综合并用共同发挥治世功能的时候,就带来了国家的兴盛和社会的发展,“成康之世”就是一个例证,《诗经·周颂》可以说是赞颂这一历史成就的可靠资料。反之,礼崩乐坏政乖刑错,就意味着一个社会的崩溃和旧王朝的结束。正因如此,周以后的历代统治者都注意吸取历史的借鉴,注意运用各种手段综合治理国家。
1986年6月我为中共中央书记处作了《谈谈中国法制历史经验的借鉴问题》的法学讲座,其中便以礼乐刑政综合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经验加以讲述。
二、德礼为本,政刑为用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强了诸侯和卿大夫在政治上的独立性,周初诸侯并列、王室独尊的局面和贵族等级制度遭到彻底破坏,礼乐征伐不再自天子出,而自诸侯出、自卿大夫出。过去调整等级秩序的礼,在赤裸裸的权力之争和兼并战争中丧失了约束的作用,出现了礼崩乐坏的局面。
汉朝建立以后,国家的疆域不断扩展,社会经济在农本主义的基础上,手工业和商业均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与此相适应的阶级成份不断复杂化,统治机构由于王侯国的建制而不断膨胀,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28]的分化现象。汉武帝统治时期便出现了盗贼蜂起、“复聚党,阻山川,往往而群”的局面。[29]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统治者确立了儒家思想为统治思想,改变了秦专任刑罚的治国之术,传承了周初综合治国的历史经验,形成了德礼为本、政刑为用的治国方略。
历史条件的变化,使得周公所制定的确认贵族等级秩序的礼仪与礼制退出了曾经显赫一时的殿堂而逐渐世俗化。特别是汉儒董仲舒提出了三纲之说—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遂使伦常之礼取代了调整贵族等级秩序之礼,成为礼的核心内容,并一直贯穿于此后的封建社会中。礼的世俗化使礼所调整的方面也趋于扩大化。但是礼依然指导着典章制度的建设和国家的施政,有礼则国家政治有正轨可循,无礼则施政无准,势必导致混乱。君臣之间的权力配置和君位的承袭,都必须按照礼的规则来运作,否则就是僭越篡权,无法取得其政治统治的合法性。针对吉、凶、军、宾、嘉等活动,也有相适应的礼,通称为“五礼”。礼不仅指导了人们的行为,也渗透于人们的思想、感情之中,成为一种神圣的必须严格遵守的准则。戴震曾说:“人死于法,犹有怜之者,人死于礼,其谁怜之?”[30]说明礼已经成为禁锢人们思想与行为的枷锁。
在贵族政治之礼已经崩解的背景下,乐无法发挥其有效功能,所以“乐坏”也是必然的。乐自春秋中期开始即慢慢式微,其所承担的主要功能逐渐融入于礼,成为礼俗的一部分。
随着社会各阶层的分化与激烈的利益冲突,引发了尖锐的阶级反抗,在物欲横流的冲击下,潜移默化地影响道德人心,唤起人心向善的“乐”的一般功能也已调整乏力。不过,乐仍有其活动空间,譬如,吉、凶、军、宾、嘉五礼各有相应的乐,但其作为六经之一的地位已经丧失。
早在周初,周公旦从天人合一的理论出发,论证了德的保民的内涵,以“明德”、“敬德”、“成德”作为礼的基石。失德者失民,失民者亡国亡身,更遑论天子、贵族之礼。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31]孟子也说:“以德行仁者王,……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32]这些也都为德的价值、德与仁政的关系作了注脚。至汉代,汉儒董仲舒大肆宣扬德治,强调为政以德,发挥德的治国之具的作用。他说“以德为国者,甘于饴蜜,固于胶漆,是以圣贤勉而崇本,而不敢失也。”[33]由于董仲舒认为“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因此他所说的“崇本”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人本思想,由此而追求以德为舆论准备的仁政。他告诫人君,要以施仁政为目标,“修孝悌敬让,明以教化,感以礼乐,所以奉人也。”[34]正是着眼于德的治国的实际效用,故此后德的治国位置列于礼之上,以德为礼之本。
在德刑关系上,董仲舒鉴于秦“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狼为俗,非有文德以教训于天下”,因而导致“群盗并起。是以刑者甚众,死者相望,而奸不息”,“十四岁而国破亡矣”,[35]提出了“大德而小刑”的命题,并从阴阳五行学说加以论证。“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宵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36]经过董仲舒与其他汉儒关于德治与德刑关系的论证,大德小刑、阳德阴刑、先德后刑成为汉以后中国法制历史的一条主线,为封建社会德主刑辅的正统法律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
历代关于德礼为本、政刑为用、综合治国的论者不绝如缕:
《汉书·酷吏传》颜师古注曰:“论语载孔子之言也。格,至也。谓御以政刑,则人思苟免,不耻于恶;化以德礼,则下知愧辱,而至于治也。”
《晋书·四夷列传》说:“经国者,德礼也;济世者,刑法也。二者或差,则纲维失绪。”
唐初《贞观政要》有以下记载:“道之以礼,务厚其性而明其情。民相爱,则无相伤害之意,动思义,则无畜奸邪之心。若此非律令之所理也,此及教化之所致也,圣人甚尊德礼而卑刑罚。”[37]“盖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者,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后世之为治者,德礼有愧,教化不先,非惟德礼不能使民有耻且格,而政刑亦不能使民免而无耻矣。甚而至于罪丽于十恶尚忍言之哉。”[38]
唐代着名的古文大家韩愈在《潮州请置乡校牒》中提出:“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不如以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也。”
着名的《唐律疏议》在名例篇中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并以自然现象的“昏晓阳秋”来比喻德礼刑罚之密切联系永恒运行互补互用而不少变,所谓“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宋时被理学家朱熹称赞为“无书不读”、“无物不格”的陈淳,对德礼政刑综合治理的价值,作了充分的论证。他说:“政者为治之具。若法制禁令,凡听断约束之类,是也刑者。辅治之法,若墨劓剕宫大辟鞭扑之类是也。以政先示之,则民有所振厉而敛戢矣。其或未能一于从吾政者,则用刑以齐一之。俾强梗者不得以贼善良,而奸慝者不得以败伦理。故民亦畏威革面,不敢为恶,以苟免于刑罚,然无所羞愧,则其为恶之心未亡也。德礼者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乃吾躬行之所实得者,若孝悌忠信之类是也。礼则制度品节,若冠昏丧祭之仪是也。以已德先率之,则民有所观感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则明礼以齐一之。俾之周旋浃洽,良心日萌,自将愧耻于不善,而又有以格至于善也。是四者功用之不同,而皆不可以偏废。若专务德礼,而不用政刑,则徒善不足以为政。专用政刑,而不务德礼,则又徒法不能以自行。”[39]
朱熹对此也曾经有过论证,说:“谓政刑但使之远罪而已,若是格其非心,非德礼不可。圣人为天下何曾废刑政来?”“不可专恃刑政,然有德礼而无刑政又做不得。”[40]“圣人亦不曾徒用政刑。到德礼既行,天下既治,亦不曾不用政刑。故书说刑期于无刑,只是存心期于无,而刑初非可废。”[41]“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始终,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42]
明丘浚说:“有政刑而无德礼是谓徒法,有德礼而无政刑是谓徒善,为政之道,于斯四者诚不可以缺一者也。”[43]近人沈家本也说:“以德礼是制治之原,不偏重乎法,然亦不能废法而不用。”[44]
综括上述,礼乐政刑与德礼为本、政刑为用综合治国是古人从国家统治的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治理国家既不可只凭礼乐,也不可以专用刑罚,而必须本用结合,综合为治。唐人以昏晓阳秋的自然现象来比喻德礼政刑四者的永恒的联系,表现了极高的认识水准。
明太祖建国之初,以“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45]的原则,实行重典治赃吏,虽然收到一时的效果,却并未能杜绝犯罪,以至于发出“欲除贪官污吏,奈何朝杀而暮犯”[46]的感慨。洪武三十年《大明律》修成后,他总结三十年的统治经验,得出“朕仿古为治,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使“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47]的道理,强调“礼乐者,治平之膏梁;刑政者,救弊之药石”,惟有“以德化天下,”兼“明刑制具以齐之”,[48]才能使得国家实现长治久安。
礼乐政刑与德礼为本、政刑为用综合治国,符合国家发展规律,是政治智慧的凝结。以德礼为治世之本,以政刑为治国之具,四者综合为用,既可导民向善,缔造仁政,又可明慎用刑,法致中和。可致一朝盛世,还可谋求社会和谐与长治久安。综合治国经验上升为理论,成为古代法理学的重要内容,表现为:
其一,礼治、德治、法治相互连结,综合为用体现了以人为本、仁政为先的政治观与兴礼乐致中、和明刑弼教的法律观的统一。四者(指德礼政刑)达则国兴,四者乱则国危。
其二,德主刑辅,明刑弼教,前者体现了中华民族以人为本的重德的精神,后者说明了施刑不以惩罚为目的。以德为主不仅主导刑罚的运行方向,更着眼于建设仁政。所以孟子才敢自豪地宣言:“以德行仁者王,王不倚大……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49]正因为有这种理论的指导,所以古代中国法制从不偏狭而局限于严刑峻法。以刑为辅并非忽视刑罚的作用,而在于既惩恶又劝善,使法律义务兼顾道德义务,从而减少适用法律的阻力。引礼入法使道德法律化,法由惩恶而兼弼教:以法附礼,使法律道德化,出礼而入于刑,体现了中国古代刑法学的价值取向以及独树一帜的道德观和法律观。
其三,以昏晓阳秋的自然现象来论证德礼为本,政刑为用,综合治国的永恒价值,是追求社会与自然和谐的天人合一思想在法理学上的具体化。
“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我开始关注和研究中国古代综合治国的问题。本文体现了最近的一些思路,仍希批评指正。
【注释】
[1]《史记·乐记》。
[2]《尚书·大传》。
[3]《左传·昭公七年》。
[4]《史记·礼书》。
[5]《孝经·广要道》。
[6]《左传‘文公十八年》。
[7]《尚书·康诰》。
[8]《孝经·广要道》。
[9]《论语·述而》。
[10]《礼记·乐记》。
[11]《礼记·乐记》。
[12]《礼记·乐记》。
[13]《论语·泰伯》。
[14]《左传·文公十八年》
[15]《尚书·康诰》。
[16]《左传·定公四年》。
[17]《明史·刑法志》。
[18]《礼记·乐记》。
[19]《礼记·乐记》。
[20]《礼记·乐记》。
[21]《左传·僖公十一年》。
[22]《礼记·哀公问》。
[23]贾谊:《新书·礼》。
[24]《大戴礼记·礼察篇》。另见《汉书·贾谊传》
[25]《后汉书·陈宠传》。
[26]《论语·子路》。
[27]《荀子·劝学篇》。
[28]荀悦:《汉纪·武帝纪四》
[29]《汉书·酷吏传》。
[30]《孟子字义疏证》(卷上)。
[31]《论语·为政》。
[32]《孟子·公孙丑上》。
[33]《春秋繁露·立元神》。
[34]《春秋繁露·立元神》。
[35]《汉书·董仲舒传》。
[36]《汉书·董仲舒传》。
[37]《贞观政要·孝友》。
[38]《贞观政要·刑法》。
[39]陈淳:《北溪大全集》卷十八
[40]《朱子语类》卷二十三。
[41]《朱子语类》卷七十八。
[42]朱熹:《论语集注》。
[43]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一。
[44]沈家本:《寄簃文存·法学盛衰说》
[45]《明史·刑法志》。
[46]《大明律》序。
[47]《明史·刑法志》。
[48]《明太祖实录》卷一六二。
[49]《孟子·公孙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