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启波:创设多元民事诉讼程序的几点建议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622 次 更新时间:2012-03-07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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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启波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以有助于确立司法公信为着力点。实行繁简分流与纠纷的类型化处理,乃解决诉讼低效问题的根本出路。为此,笔者认为,必须设立适于案件分类处理的多元民事诉讼程序。

审前程序是民诉法修改的重头戏

我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和审前程序是有关联的。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申诉和上访,很大原因就是我们没有审前程序。江伟老师说“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这一原则跟民事诉讼法的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不相吻合,确实有这种情况。但是我们国家几十年来民商事审判或者调解总是在两个极端,要么是高审判率,要么是高调解率。我觉得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我们没有建立审前程序。现在法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否则一审大量的判决、二审大量的上诉和大量的申请再审是没办法解决的,效果也不好。

所以民事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中的重点,它不仅关系到民商事审判,还关系到法院能否走出困境。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督促程序、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但实际上,对于普通民商事案件,可适用的初审程序只是前三种。而在督促程序中,只要债务人提出书面异议,该程序即应终结,债权人需另行起诉。此规定使得督促程序几乎成为“休眠程序”。

因此,通常情形下,普通民事案件非适用简易程序,即适用普通程序,繁简分流的操作空间极其狭小,影响了诉讼整体效率。

多元民事诉讼程序适于案件分类管理

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应做出以下努力:

其一,设立民事审前程序。民事诉讼案件一方面数量多,必须高效完成;另一方面,少部分案件案情复杂,需要集中审理。在因应效率与公正的冲突中,英美法系国家选择了审前准备程序,但程序规定过于繁琐,在我国无法推行。

解决我国民事诉讼诸多问题,创设中国特色民事审前程序,势在必行,其已成为优化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焦点与核心。

笔者主张,在适用范围上,普通民商事纠纷案件均应首先经过审前程序,未经审前程序的案件,不得进入下一程序;在程序地位上,民事审前程序具有独立地位,与其他诉讼程序并行;在程序功能上,以实现繁简分流,并以庭审替代方式最大限度地解决民事纠纷为重点;在程序特征上,以实践经验为基础,形成诉讼内和法官主导下的多途径纠纷化解机制,不以英美国家审前证据交换与固定争点等为中心。

民事审前程序解决纠纷的方法有:法官释明后的准予原告撤诉,诉状送达与财产保全中的促进和解、调解,法院主导和法官指导下的委托调解,法官依职权调解等。由于民事审前程序承载着案件程序分流、管辖权异议等程序事项处理、促进和解、案件调解等功能,期限设定为自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较为合理。

其二,设立速裁程序,替代现有简易程序。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数额在5000元以下、发达地区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给付之诉,或者微小权益请求诉讼,经调解无效后,一般由独任法官简易审理并当庭裁判。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可就一起案件当即审理并裁判,亦可就多起案件确定日期集中审理裁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自立案之日起,不超过一个月。

其三,完善督促程序,发挥支付令作用。人民法院立案后,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经征得原告同意,可向被告发出支付令。被告提出书面异议的,其异议即视为答辩,原告不必重新起诉,案件直接进入调解或速裁程序。裁判结果与支付令一致的,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因诉讼造成的损失。由督促程序转为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期限为两个月。

其四,将一审普通程序划分为审前准备阶段与开庭审理阶段。经过审前准备阶段的案件,限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部分案件,如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的商事纠纷、案情复杂的家事纠纷、需要审计鉴定评估勘验的房地产纠纷、知识产权等纠纷案件。具体哪些案件应当经过审前准备阶段,可由司法解释加以规定。对这些案件而言,审前准备阶段应是开庭审理的必经阶段。审前准备的任务是交换证据、固定证据,整理争点,促进和解,其功能与英美国家基本相同,目的是满足一次集中持续庭审的需求。

对于适用审前准备的案件,应当实行强制答辩制度,确立证据失权规则。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可设定两种审限,即须经过审前准备阶段的案件,审限为一年;其余案件审限仍为六个月。

其五,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家事诉讼程序,专门审理除遗产继承、财产分配之外的婚姻、收养、亲子关系等家事身份关系案件,强调当事人熟虑、强调调解解决、强调专业人士陪审、强调隐私保护等,意义十分重大,修法中亦应充分考虑。

以上设计的目的,在于使不同的案件进入不同的审理程序,加快纠纷的类型化处理,提高诉讼效率。较为理想的状态是,通过审前程序、速裁程序、督促程序等在一到两个月时间内,解决70%左右的纠纷案件,过滤后不到30%的案件进入普通程序,而其中约半数案件又可在普通程序的准备阶段以裁判替代方式解决,最终只有10%或稍多的案件进入庭审程序,既大大提高一审案件处理效率,大幅减少裁判数量,又极大提高一审裁判案件质量。

同时,还应规定,只有经过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才享有上诉的权利,以有效缓解二审法院的压力,减少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数量,从根本上扭转“人少案多”矛盾突出的局面,使民商事审判乃至法院整体工作步入良性循环。

姜启波,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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