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卫东 余飞:老年犯犯罪及改造问题的社会学研究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2055 次 更新时间:2012-03-06 11:29

进入专题: 老年犯  

戴卫东   余飞  

【摘要】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犯罪增多,监狱关押的老年犯人数逐年攀升。老年犯有其犯罪特点,集中关押后呈现出一些群体特征,改造需求与其他罪犯也有所不同。为此,我们应结合其犯罪原因,从监狱、法律和社会三个层面着手,完善老年犯犯罪改造体系,以预防和减少老年犯犯罪。

【关键词】老年犯;犯罪;改造;社会学研究

一、研究背景

1.“老龄社会”的到来,老年人队伍的壮大

据了解,目前中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时期。截至2007年底,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53亿,占总人口的11.6%。到本世纪中期,中国六十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4.37亿,占当时总人口的31%。截止2006年12月31日,上海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275.62万人,占总人口的20.1%。其中60~69岁组占43.7%,70~79岁组占39.3%,80岁及以上组占17.0%。

2.老年人犯罪比例呈现上升趋势

近年来的事实证明,随着犯罪比例的升高,老年人犯罪趋势不容乐观。据某监狱局2002年至2007年押犯的数据来看,老年犯数量从129人上升至417人,尤其是2006年至2007年,老年犯新增近100人,增长率为20.92%。另据浙江省老年人犯罪情况的数据显示,浙江抓获的61周岁以上老年犯罪嫌疑人由1991年的182人,上升到2005年的608人,上升了3.34倍,而同期浙江省抓获的犯罪嫌疑人数只上升了2.21倍。

3.老年犯教育改造尚未形成科学的体系

目前监狱老年犯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原先的长刑犯自然老化,跨入老年人行列。二是本身就是老年人。近年来老年人入狱改造的人数越来越多,各省市把老年犯分流关押于多个监狱,表面上似乎降低了行刑成本,其实不然。多数监狱为了老年犯不出事、不找麻烦,尽量从各个方面满足他们的要求。监狱对他们的管理、生活、医疗、处遇、劳动,乃至于出监的安置保护问题,大多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这些都非常值得关心与探讨。

4.国内外对老年犯罪及改造的研究不多

据《日本2007年度犯罪报告》,2006年被捕的65岁以上老年人为4.8万人,而5年前仅为2.4万人。与2006年相比,日本犯罪率降低了4.8%,但老年人犯罪率上升了4.2%。同样,德国在过去的十年里,老年人犯罪率上升了28%。在德国监狱中,平均每10名罪犯中就有一名超过60岁的老年人。为此,德国政府正在建立一所专门接收老年罪犯的监狱。老年犯增多,监狱面临着医疗成本的激增、矫正模式的调整、刑事政策的缺失等问题。国内目前虽无官方公布的老年人犯罪数量和人数,但实际上各省市关押的老年犯在逐年上升。关于老年人为何犯罪的研究相对多一些,而老年犯在监狱中的改造需求是什么,如何对老年犯进行针对性的改造等方面,几乎还是空白。

综上所述,虽然从人口比例来看,我国老年人犯罪率并不高,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年化速度快,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仍不容小觑。而从监狱层面看,老年犯分押于多个监狱也不是长久之计。因此,上海监狱系统把他们集中关押改造。探索老年犯犯罪特点及其教育改造的规律不仅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有利于在我国踏入老龄化社会后,减少老年人犯罪方面做到未雨绸缪。

二、老年罪犯群体特征与犯罪特点

本研究对象是当前在上海市南汇监狱服刑,男性年龄在60周岁、女性年龄在55周岁的服刑人员。

本研究采取的研究方法有两种:一是全员调查。本次调查除个别住院老年犯或患有老年痴呆症的老年犯外,共回收问卷247份,其中有效问卷238份,废卷9份。男性有效问卷169份,女性有效问卷69份。二是深度访谈。在全员调查过程中,调查员根据调查提纲,对26个老年罪犯个案进行了访谈。调查结果由SPSS10.0软件统计。

(一)群体特征

1.性别和年龄。从性别看,这一罪犯群体以男性为主,男女性别之比大约为2.51∶1,而上海监狱系统在押罪犯的男女之比是18∶1,这说明老年女犯在女性犯罪中所占的比例较高。从年龄看,55~60周岁的占20.3%,61~65周岁的占到41.5%,66~70周岁的占23.3%,71~75周岁的占8.5%,76周岁及以上的占6.4%。70岁以下的占75.1%,70岁以上仅占14.9%。其中,老年女犯在55~60周岁占到65.2%,老年男犯在61~65周岁的占到50.3%。统计结果反映出,老年男犯的平均年龄比女犯平均年龄大。

2.户籍分布。调查显示,老年犯群体中,上海户籍的占78.8%,外地的占21.2%。这说明,老年犯中上海户籍的占大多数,也恰好与全市服刑人员中外省籍犯占多数的情况相反。

3.教育程度。调查显示,老年犯中,本专科的占25.2%,硕士及以上的占2.1%,高中、技校或中专的占12.4%,初中的占31.6%。老年犯的总体文化程度不低,且分布较均匀,其中初中及大学文化程度较多,尤其是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比例低于全市服刑人员比例,大学比例则相应高于全市比例。

4.家庭情况。调查显示,已婚的占69.1%,离婚的占23.2%,丧偶的占4.7%,同居的占1.7%,未婚的占1.3%。其中入狱前与老伴关系不错的占68.8%,一般的占24.7%。可见其与老伴关系普遍较好。同时,无子女的仅占2.9%,有一或两个子女的占75.7%,多个子女的占21.4%。其中入狱前与子女同住的占62.1%,抚养孙子孙女的占31.2%。入狱前与子孙的关系好的占75.5%,一般的占21.8%。可见老年犯总体上与子女的关系普遍较好。

5.退休情况。调查显示,他们中已退休的占56.6%,尚未退休的占43.4%。老年犯退休后犯罪的比例略高于退休前犯罪的比例。其中女性老年犯退休后再犯罪的比例占到65.7%,男性老年犯占52.6%。因此,老年犯退休后犯罪的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关注。

6.入狱前社会地位及职业。调查显示,老年犯认为自身未进监狱前其社会地位较高或很高的占28.5%,一般的占到64.2%,认为地位较低或很低的只占7.4%。同时,对他们的原先从事的职业调查也发现,原先是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占25.2%,从事第三服务行业的占13.7%,生产工人、运输工人的占11.9%,专业技术人员的占11.5%,办事人员的占8.4%,无业者和建筑工人的较少,不便分类的占到14.2%。可见,老年犯自认其社会地位的高低与他们原先从事的职业存在一定关系,企事业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会地位相对较高。

7.健康情况。调查显示,58.8%的老年犯认为自身健康,18.5%表示自己偶有小病,22.7%认为自己身体较差。相对而言,55.1%的女性老年犯认为自身有病,而男性老年犯只有35.5%。老年犯患病主要为慢性病,具体表现为:高血压的占63%,冠心病的占25.6%,关节炎的占22.3%,腰椎间盘突出和坐骨神经痛的占20.6%及老慢支的占18.1%。同时,调查显示,87.4%的老年犯认为自己心理健康情况较好,8.9%的人认为自己有心理障碍,3.7%的人认为自己有精神疾病。

8.原判刑期及余刑情况。调查显示,老年犯的原判刑期分布情况是:10~15年居多(35.2%),无期、死缓次之(23.7%),5~10年(含10年)第三(20.3%)。老年犯原判刑期在10年以上的占到65.7%,这表明老年犯中重刑犯居多。此外,老年犯中余刑在5年之内的占43.44%,6~10年的占到31.6%,11~15年占到14.9%,16年以上的占2.6%,无期的占7.5%。74%的人余刑在10年以内。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老年犯入狱时长与原判刑期在0.01水平上有显著相关,且其斯皮尔曼相关系数为0.662。即判刑年代越早的人,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所判刑期越长。

9.认罪伏法。调查显示,52.6%的老年犯认为法院判决与自身罪行相当,43.9%的人认为判刑较重或过重,只有3.5%的人认为判得较轻。

10.改造信心程度较高。调查显示,73.7%的人表示对完成改造很有信心,20.7%的人表示“一般”,信心不足的只有5.6%。同时,85.7%的人表示自己出狱后不会重犯。这从某种意义上说,老年犯集中关押改造后,改造信心程度相对较高。

(二)犯罪特点

1.单独犯罪居多。调查显示,老年犯(65.4%)大多为单独犯罪,但两人共同犯罪(19.4%)和三人以上团伙犯罪(15.2%)也不鲜见。

2.经济犯罪居多,但暴力、攻击性倾向不明显。调查显示,老年犯犯罪以诈骗(39.9%)、职务犯罪(19.3%)为主。在毒品犯罪方面,女性老年犯比例(14.5%)比男性老年犯的(5.3%)高。破坏经济秩序方面,女性老年犯比例(11.6%)也比男性老年犯(5.3%)高。男性老年犯杀人(10.7%)、强奸、奸幼(10.7%)的比例都分别比女性老年犯的(4.3%)、(1.4%)高。相对青年人犯罪,老年犯从事盗窃、抢劫、伤害的比例较低,只占犯罪比例的1.6%。这是因为,进入老年期后,由于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的存在,使老年人存在着运动障碍,这些决定了老年人所实施的抢劫、杀人等暴力型犯罪较少,他们往往采取教唆、诱骗、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和间接性的犯罪手段。

3.犯罪动机多样化。调查显示,老年犯认为自己犯罪是出于“一时冲动”的占31.1%,认为“不是违法行为,不会有代价”的占20.2%,“不顾后果”的占16.4%,抱侥幸心理的占22.6%,但认为“说不清楚”的占到57.5%。

4.初次犯罪多,退休前后案发较高。调查显示,大部分老年犯为初次入狱,比例占76.6%(其中也包括少数自然老化的罪犯),犯罪年龄靠近离退休前夕。第一次犯罪年龄大都集中在51~60岁(42.7%),其次为41~50岁(21.9%),再次为61~70岁(15.6%)。入狱年龄在51~60岁的占49.15%,61~70岁的占35.17%。

调查也发现,老年犯重新犯罪率达到23.4%。其中,老年犯入狱次数与第一次犯罪年龄在0.01水平上有显著相关,且其皮尔逊相关系数为-0.585。即首犯年龄越小的,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重新犯罪甚至多次犯罪的可能性较高。

5.犯罪类型发生变化。20世纪80年代,老年人犯罪主要以诈骗、强奸、奸幼、盗窃为主,但90年代至今,这一传统犯罪类型发生了巨大变化。尽管诈骗犯罪仍占首位,但职务犯罪迅速上升,仅次于诈骗犯罪,且毒品犯罪从无到有,强奸、奸幼犯罪急速下降。值得一提的是,男女犯罪案由类型中,女犯在毒品犯罪、破坏经济秩序犯罪方面远远高于男犯。这主要是由男女性别差异决定的。

三、老年犯犯罪原因分析

调查中,老年犯认为自己犯罪主要是因为缺乏法律知识、牟取经济利益、交错朋友、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个案访谈中,笔者发现大多数老年犯不愿提起旧事,对涉及自身犯罪原因的问题,甚至一口婉拒。对此,笔者认为,老年犯的犯罪原因不是他们自己在问卷中反映出的情况那么简单,而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一)社会原因

1.对老年人控制机制的弱化。步入老年以后,个体与社会的联系变得松散,有的人会因此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和约束,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引诱下,如果以消极的态度审视社会现象,就会使原来的价值观念瓦解,导致价值取向发生逆转,对美丑、善恶的标准发生颠倒。

2.文化生活的匮乏。老年人的文化生活因自身素质及环境因素,多数消遣方式都为消极、低级方式,缺少健康的生活乐趣,甚至使一些衣食无忧的老年人在沉沦中违法,通过犯罪来寻求刺激。

3.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有了城镇养老保障制度和医疗制度,但从实际情况看,都是刚刚起步,都需要进一步完善。至于农村的老年人保障制度基本上是一片空白,只有几个经济条件较好的省市在试点探索。老年人生活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促使他们觉得社会、政府似乎抛弃了他们。为了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能有人照顾,他们会铤而走险。

此外,老年化社会中,老年人对婚姻、家庭的需求也较强烈。转型过程中,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求的局面尚未完全形成,这就容易造成老年人需求与社会现实间的反差与矛盾,而老年人会在理想与现实的矛盾中迷失,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二)自身因素

1.角色转变的不适应。工作可以全面展现自我,体现自我价值,并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从中得到快乐与幸福感。对于退休老人来说,他们从忙碌的工作中松懈下来,觉得生活没有了重心,个人价值也无从体现。数据显示,退休后只有29.4%的人参与社会活动,近70%的人离、退休后就几乎与世隔绝。62.3%的人认为自己退休后适应社会程度一般,认为较好的只占31.6%。可见,对社会的不适应致使他们变得消极颓废,最容易造成他们卷入违法犯罪的活动中。

2.心理、生理的特殊变化。进入老年期以后,老年人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变得敏感多疑。加上身体机能的衰退,使老年人对事物的认识出现了问题,从而引起猜疑心理和被害观念,往往由于猜疑被害而发生防御性的犯罪行为。有些老年人情绪不稳定,以自我为中心,变得任性、固执、冲动,很容易因小事而激起不可调和的矛盾冲突,出现攻击性的言语和行为,造成人际关系紧张,有可能导致攻击性的违法犯罪行为。

3.经济生活的贫困。对一些老年人来说,本身并无很多积蓄,一旦退休就不可能完全支付生活开支,加上容易患病,更需要金钱来保证及时治病。对于农村老年人来说,因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由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经济状况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发生赡养纠纷,当无人赡养又无经济收入时,他们可能会进行多种财产犯罪活动,用来解决经济问题。

4.心理失衡。我国目前实行的退休制度,对那些身体及精力都可以胜任工作,却因年龄因素而无法继续工作的老年人来说,失落感极易产生。社会上“59岁犯罪现象”,就是这种失落感的极端体现。

此外,少数老年人之所以重新犯罪,其根本原因还是恶习很深,积重难返,不思悔改造成的。

(三)家庭原因

1.牺牲自己,为后代、家庭生活着想。调查发现,47.6%的老年犯表示入狱前经济状况收支平衡,31.6%的人表示自己家里经济情况不错,20.8%的人认为经济情况较差。这些调查数据说明老年犯之所以犯罪,家庭贫穷不是关键因素,而是出于“牺牲我一个,幸福一家人”的想法,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际关系网、自己的能力为家庭谋利,甚至为家人承担法律责任,为家人或他人谋求非法利益。

2.与家庭成员不和谐。一是与配偶的关系不和睦。老年人对新生活的不适应,使他们变得敏感多疑,情绪不稳,以自我为中心,这些变化都可能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大多老年人容易激动,往往无缘无故大发脾气,引起双方的不满,各不相让,往往会造成夫妻间的矛盾冲突进而演化为犯罪行为。二是子女的关系。步入老年后,老年人的地位开始逐步下降,甚至成为家庭的包袱。一些修养较差、缺乏道德观念、尊老养老意识淡薄的子女很有可能以恶劣态度对待父母。当老年人遭到如此冷漠的态度时,很容易出现报复心理。长期的内心压抑情绪一旦爆发,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出现犯罪行为是很正常的。

值得指出的是,一部分老年人犯罪还因法律观念的淡薄及侥幸心理交叉因素的影响,进监狱后却后悔不已。

需要说明的是,一部分自然老化的罪犯,他们的犯罪原因与老年人犯罪原因有所不同,大多与个人对经济的贪欲有关,再加上当时社会处于严打时期,对犯罪采取的是从严从重处罚,致使其所判刑期较长。

四、老年犯适应监狱的特点及分析

一般来说,不同年龄的罪犯对监狱的适应会表现出不同特征,作为老年犯,他们集中关押后出现的特征更与众不同。

1.适应监狱能力较强。数据显示,老年犯中入狱时间在5年以内的占到59.4%,在6~10年的占到32.5%,11年以。上的占到8.2%,其中有5人已在监狱服刑16年多。91.0%的罪犯表示自己对监狱生活已比较适应,没有违纪记录,只有10%的人表示不适应。老年犯若违纪,大多表现为吵架,极个别为不服管教。在回答人际满意度上,39.5%对自己的人际关系较满意,54.6%认为一般,总体情况尚可。这与目前的研究是相一致的。研究发现,老年犯比年轻犯在调适方面表现得好,很少存在社交反常与敌意,但仅限于那些入监时还年轻的老年犯;老年犯比年轻犯在违反纪律上的问题较少,很少会企图脱逃,也比较稳定与成熟,很少参与打架和其他造成麻烦的活动,他们和监狱工作人员较容易合作。

家庭联系、婚姻关系、教育及健康状况、经济状况以及在监服刑次数,都是影响老年犯在监调适的因素。其中,家庭联系、教育及健康是最能影响其在监的调适。因此,老年犯的调适能力强,一是因为他们自己感到体能无法和年轻犯竞争,一般都会保持低调并较好地与人相处。二是相对于其他年轻犯,他们的家庭支持、经济情况、社会经验总体上较强。

2.机构依赖性强。对许多老年犯来说,最重要的是“功能丧失”,而影响他们在监调适的就是健康。身体健康状况差的老年犯会变得依赖监狱,健康状况愈差,依赖度越高。因此,老年犯的健康状况,是调适中主要因素,且可能需要依赖监狱来解决其因为医疗而衍生的各种问题。这是在我监监狱长信箱反映中最突出的问题,常见的表达有“我是老年犯,我身体不行,我是来养老的”,“我有病,你监狱必须负责我的病情”,“我有病,你监狱得给我保外就医”等。

同时,老年犯服刑时间的长短,是他们维持或失去与外界联系的关键,在监狱时间越长,他的社交角色与监外接触则会减少。情绪的创伤、独居,特别是外面没有亲人或朋友可以立即倾诉的情况下,老年犯依赖监狱的可能性更高。老年人在监狱时间越长,他们也许会把外界的支持对象转变成狱中同犯,并以符合习俗的角色来确定在监狱次文化的角色。更何况老年犯都比较以自我为中心,但对监狱较无敌意,老年犯都有不安全感、沮丧、害怕心理希望自己成为管教人员保护的现象。对监狱有高度依赖的老年犯,通常在未婚的老年犯中会发生,他们在人生早期就已入狱,且经常为累犯。

一些在监狱自然老化的老年犯,他们不仅对监狱依赖性强,而且潜伏的危险性也高。一项有关监狱罪犯老化的全面研究透露,老年犯传统上都有调适差、沮丧、不快乐、负面的自我形象、个人无意义与无能的感觉、自认无法与人竞争或面对问题,有些老年犯甚至感到前途无望,会寻求用自杀方式来解决。

3.对生活卫生需求高。一是医疗支出高。数据显示,在相同条件下,60岁以上的罪犯,其医疗支出约为普通罪犯的3倍。二是医疗照护需求高。事实显示,老年犯缺乏照顾自己的能力,而需要更密集的关怀与看护。大部分老年犯比年轻罪犯容易出现精神疾病的问题,大约有15%~25%的老年犯都有精神疾病的症状。其中发现最多的是忧郁症,其次为老年痴呆症。三是生活卫生方面。调查显示,70.2%的老年犯对卫生情况表示满意,表示“不满意”者仅为2.6%。其中,62.2%的人表示,对监狱将有病老年犯及时送诊感到满意,43.3%的人表示对监狱卫生消毒工作感到满意。相对而言,老年犯对“给予充足病休”和伙食上满意度很低,分别只有13%、13.9%。

4.对教育总体表示不满意。数据显示,21.8%的人表示对教育效果满意,14.3%的人表示对教育量满意,37.8%的人表示对教育形式满意,50%的人表示对教育内容满意。调查也发现,老年犯最需要的教育分别是健康养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社会适应教育、法制教育、思想政治教育。教育形式最好为座谈会、个别教育,而不是大课教育、集体教育、小组讨论。至于心理咨询方面,31.2%的老年犯明确表示需要心理咨询,表示无所谓的为41.1%。老年人有老年人的教育规律,目前监狱在这方面尚处于探索阶段,因此对他们的教育效果并不理想。

5.认可对老年犯集中分类管理的模式。55.1%的人对计分细则较满意,39.1%表示一般,不满意的人仅为2.9%。58.4%的人对处遇政策较满意,34.1%的人表示一般,不满意的人仅为3.8%。同时,50.4%的老年犯表示对干警的公正执法表示满意,41.2%的人认为干警考虑问题从服刑人员出发,45%的表示对于警的工作态度满意,36.6%的人表示对于警的说话方式认可。这是因为,老年犯集中关押后,监狱考虑他们的特点,采取了对应的措施,促使了他们的积极改造。

6.参与劳动的积极性较高。数据显示,老年犯中有85.3%的表示要参加劳动。51.7%人表示对劳动时间满意,46.2%对劳动项目满意,32.4%对劳动强度满意,12.6%对劳动奖励满意。事实上,老年犯集中关押,经历了“要我劳动”转为“我要劳动”这一过程后,他们对监狱的劳动有了崭新的认识。这跟监狱提出“老年犯要参加劳动,必须提出申请”的指导思想相一致。

7.对干警群体倾向性明显。调查显示,45.7%的人愿意与40~50岁的干警交流;38.8%的人愿意与30~40岁的干警,14.6%的人愿意与50岁以上的干警,20~30岁之间的只有0.9%。这表明,老年犯更倾向于和社会阅历丰富、有共同语言且善于倾听的干警交流,他们可以从这些干警身上得到安慰、理解和宽容。

五、建议

结合老年人犯罪趋高以及监狱老年犯数量增多、行刑成本高、被改造的可能性较小等特点,笔者建议从监狱、法律、社会三个层面着手进行努力。

(一)监狱层面

1.营造和谐氛围,帮助罪犯分析犯罪原因。罪犯之所以犯罪,除自身原因外,社会也有责任。作为监狱层面,有责任、有义务帮助他们认真分析查找犯罪原因,认识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以适应社会环境,回归社会。监狱民警要主动学习与研究掌握老年人犯罪理论,创造罪犯能够被尊重,管理人员能够赢得信任,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和谐相处的环境和氛围。

2.开展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改造活动。一是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活动。坚持将“稳定思想情绪,重树改造信心”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针对老年犯实际,不断创新载体,适当调整针对老年犯的教育活动内容与形式,加强形势、政策和前途教育,以诚心、热心、细心、耐心、爱心贯穿教育始终。坚持分类引导,对老年犯中的精神病罪犯少刺激,多交流;对老龄罪犯不歧视,多疏导;对病残犯常关心,多鼓励。二是充分发挥亲情作用。调查显示,74.5%的老年犯得到了家人的关心。在亲情的联系方式上,只有55%的人每月拨打亲情电话,24.8%的人几乎不打或从未打过。为此,75.6%的老年犯希望监狱能增加拨打亲情电话的次数。三是开展心理疏导工作。老年犯中有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的人逐年增多,因此必须加强对有心理疾病的老年犯的矫治干预。

此外,笔者还建议改善监狱服务设施,加快建设老年犯的监区文化,如尽快建立监狱图书馆;增加健身设施;设立法律咨询与援助中心;设立回归指导中心。

3.加快完善关于老年犯的减、假、保政策。在现有的刑罚制度框架下,老年犯减刑难、假释难、保外就医难的问题十分突出,由此造成了老年犯在监狱内“沉淀”积累,人数越来越多,占用了监狱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不仅行刑成本高,而且行刑效率低,老年犯已成为监狱有效执行刑罚的沉重负担。调查显示,老年犯对减、假、保的期望值表现不同,排列顺序为减刑(77.2%)、假释(63.8%)、保外(47.4%)。为此,笔者建议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老年犯在适用减刑、假释方面适当从宽,对那些符合刑法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并且“丧失作案能力、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犯,加大减刑、假释的力度,特别是多适用假释制度,使多数老病残罪犯由监禁刑转化为非监禁刑,如社区矫正,将有限的监狱资源用来惩罚与改造对社会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罪犯,使纳税人的钱在行刑效能方面取得效益最大化。

不过,加大对老年犯的减刑、假释力度,当前亟须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监狱、法院、检察院要统一执法思想,正确理解、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找准落实政策的切入点,同时要树立“节约司法成本”的观念,运用经济分析学理论,分析论证行刑资源的合理配置使用,搞好优化设计,追求正向结果最大化。二是在实践层面尽快制定老年犯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为办理老年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提供法律依据。

4.加强管理,提升公正执法质量。对老年犯实行精细管理,如制定《监区基本管理制度》、《老年犯一日行为规范》,实行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管控,抓实、抓深、抓细管理环节。考虑老年人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强这一因素,可以试行自主管理。调查发现,50.4%的人认为监狱应实行符合老年人情况的分级处遇;34%的人建议修订计分考核细则;23.5%的人希望干警加强与服刑人员沟通;22.7%的人表示要加强管理力度,赏罚分明;14.3%的人希望干警处理问题前能深入调查。

5.配备社会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强的管教人员。老年犯希望民警具备较好的修养(55.5%)、耐心(45.4%)、和蔼(40.3%)、责任心(38.7%)、公正(35.4%)、爱心(34.5%)、掌握老年犯的思想动态、心态及身体状况,满足其合理的需要(29.8%);领会及贯彻监狱领导的管理理念(22.3%);较高的文化程度(20.2%);医学和心理学的相关知识(10.1%)。

6.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并发挥改造功能的劳动模式。鉴于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建议监狱应采取比较宽容的态度,尽量少分配繁重的劳动任务。当前监狱主张开展康复性劳动,受到了老年犯的欢迎。同时,大部分老年犯希望:调整劳动时间以适应老年人的作息规律,增加适当的休息时间(48.7%);依照老年犯的不同年龄制定不同的劳动指标及相应的计分考核方式(40.3%)。

7.加强老年犯的生活卫生工作。调查显示,老年犯希望增加营养餐品种(61.8%);加强日常伙食质量(57.6%);开放保健品的购买(31.1%);加强监区厕所打扫力度(22.3%);启用消毒柜对餐具进行消毒(19.3%)。因此,建议监狱加强改善老年犯的生活条件、增强他们的体质、提高免疫能力;重点干预、提高处理传染病重大疫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发挥监狱与医院合建的优势,继续加强与监狱总医院的沟通。通过有关部门,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经费的财政保障机制,积极探索多元多层次的罪犯医疗保障机制,明确罪犯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和原则。

(二)法律层面

1.需要相关制度的构建、政策的调整与法律的修改、完善。犯罪的老年人年事已高,他们重犯的可能性大大降低。为了体现区别对待的原则,有必要关注对老年人犯罪量刑和行刑的宽宥,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这是因为:首先,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特点;其次,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符合民众的文化心理与道德观念;再次,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符合刑罚的谦抑性和经济性要求;其四,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符合刑罚的人道性,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其五,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不过,要注意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几个问题:一是年龄,要高于退休年龄;二是对从宽的理解,根据其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2.把维护老年人的权益摆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我们首先要执行《监狱法》,在此基础上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老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依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要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老年人的犯罪案件。一方面,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保护被害老年人;另一面,也要打击老年人犯罪,通过打击,对那些在犯罪边缘的老年人起到教育和震慑作用,从而起到预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

3.做好老年犯的安置帮教工作。在做好狱内老年犯教育改造的同时,还要做好他们的出狱安置工作,防止其刑满释放或者假释后因生活无着,走投无路而再次犯罪。为此,家庭、居委会、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部门,应及时解决刑满释放或假释后老年罪犯生活出路问题。各地老龄工作机构和民政部门应协调好工作,在安置上给予适当关注,落实生活保障措施。

(三)社会层面

1.政府、社会、家庭三位一体,密切配合,共同关爱老人。基层组织要加强老年协会的建设、指导,以协会为纽带,加强对老年人的教育管理工作,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的健康娱乐、体育活动场所,充实老人的文化娱乐生活,使其生活充实,精神上有所寄托。同时还应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妥善调解老年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矛盾,及时排查化解矛盾,避免矛盾激化,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老年人犯罪的目的。

2.打击与教育并重,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要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不断提高老年人的法制意识和道德水准,增强老年人的法制和道德观念,使其认识犯罪的危害性,自觉抵制犯罪,从而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报纸、电视、电台等部门给予老年人正确的舆论引导,帮助老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提高老年人的文化素质和修养,使其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袭。

3.努力提高老年人继续社会化的自觉性。发展老年教育事业,依靠发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身体,生活,精神质量。必须以满足老年的实际需要为目标,解决老年人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可以积极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力所能及的活动,充实精神生活,让有益的活动填补他们离开工作岗位后产生的思想空虚,这样可以避免发生违法犯法的现象。

4.加快完善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学习借鉴外国成功的经验,完善社区保障制度,解决老年人的社区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问题。建立健全老年人的医疗救助制度,对城乡没有被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以及虽纳入但无法获得必要保障的生活困难的老人给予医疗救济。

另外,要发挥家庭预防犯罪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做子女的不能因为工作生活忙而忽略了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慰藉,应当继承和弘扬尊老的美德,尊重老人的人格,增加与老人的交流,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减轻他们的失落感,让他们幸福地安度晚年。

戴卫东,单位为上海市南汇监狱。余飞,单位为上海市南汇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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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本文转自《中国监狱学刊》2011年第4期,转载请注明原始出处,并遵守该处的版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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