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建明:牢固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

——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道路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1087 次 更新时间:2012-03-04 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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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明  

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如何正确回答和解决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以及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等根本性问题,越来越成为检察机关迫切需要解决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和自觉践行正确的发展理念与执法理念,以思想上的高度统一确保行动上的步调一致,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发展道路。

一、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树立正确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的极端重要性

检察机关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反映检察机关的性质、功能、目标、价值取向及其实现途径,事关检察机关的本质属性,事关检察工作的实际成效。只有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才能坚持检察工作的正确方向,准确把握检察工作规律,顺利完成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命。实践反复证明,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一旦被掌握并用于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就会产生强大的推动力量;而理念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会使检察工作偏离正确方向,甚至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带来严重影响和损害。当前,一些检察机关之所以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正确或有效,有的法律监督工作之所以长期比较薄弱,一些检察人员之所以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甚至违纪违法,归根结底都与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出现偏差密切相关。各级检察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树立正确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思想深处认真剖析执法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把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贯穿到检察实践全过程,为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方向性、根本性和战略性的思想武器。

二、牢牢把握检察机关树立正确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的核心要求

面对复杂多变的形势和艰巨繁重的任务,检察机关要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实现自身科学发展,最根本的是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检察工作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又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只有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检察工作才能更好地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才能有效解决检察工作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实现自身科学发展。因此,检察机关树立正确的发展理念,最核心的就是要把科学发展观作为长期坚持的重要指导方针,以此解决检察工作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的重大问题。要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全面准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并将其转化为检察工作的正确发展理念,推动科学发展观在检察工作各个方面得到深入落实。

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深刻回答了在社会主义中国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以及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不仅对国家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也明确了政法机关、政法干警执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追求,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正确方向的根本保障。检察机关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最核心的就是要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端正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执法公正。要深化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长效机制,坚决纠正少数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执法为民、服务大局意识不强等问题,切实摒弃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的陈旧观念和执法陋习,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的各项执法活动。

三、以大力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为主线,牢固树立、自觉践行正确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

近年来,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的认识,形成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和观点。全国检察机关要以大力弘扬“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为主线,牢固树立“六观”,坚持“六个有机统一”,切实做到“四个必须”,推动人民检察事业的全面进步。

准确把握、牢固树立“六观”。一要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执法为民,维护公平正义,保持清正廉洁。这是检察人员共同的根本宗旨、职业操守和行为准则,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和检察文化对检察人员的本质要求,也是全体检察人员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二要牢固树立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大局观,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摆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来谋划和推进,做到执法时想到稳定、办案时考虑发展。三要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观,更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管理,使人民群众通过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既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权威,又感受到人民检察官的关爱和温暖。四要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坚持以数量为基础、质量为生命线、效率为保障、效果为根本、安全为前提,做到五者协调统一、相辅相成。五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始终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坚持职权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滥用必追究。六要牢固树立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关系,加强对各项检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准确把握、自觉坚持“六个有机统一”。一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有机统一。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坚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坚定不移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二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努力实现检察工作服务科学发展与自身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深化对科学发展主题的认识,既要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又要在检察工作中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自身发展中不符合、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三要坚持围绕“四个维护、两个促进”的根本目标,努力实现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职能的有机统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依法打击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犯罪预防,更加注重司法保护,更加注重教育引导公民自觉守法,坚持全面正确有效发挥检察职能,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促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四要坚持贯彻检察工作总要求,努力实现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强化队伍建设的有机统一。坚持以强化法律监督为立身之本,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坚持以强化自身监督为发展之基,严以律己,切实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坚持以队伍建设为根本保证,做到信仰坚定、思想成熟、素质过硬、品德高尚、作风务实、一身正气。五要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执法办案是法律监督的基本手段,是检察机关的中心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所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宽严相济、客观公正,确保良好法律效果;必须增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出发处理案件,确保良好政治效果;必须注意把握办案时机,改进方式方法,注重化解社会矛盾,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争取积极社会评价,确保良好社会效果。六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努力实现继承、创新、发展的有机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而发展。要坚持解放思想,继续更新不合时宜的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坚持与时俱进,既保持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又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永不僵化,永不停滞。

准确把握、切实做到“四个必须”。第一,检察权必须严格依法行使。任何公权力都有边界,检察权的行使始终以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界限。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由法律专门授权,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第二,检察权必须受到监督制约。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检察权也不例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加强自身监督,勇于接受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第三,检察职能的发挥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特别是要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以及执法环境、执法能力、执法保障方面的新变化新要求,努力形成重点突出、布局合理的法律监督工作格局。第四,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和司法规律,符合诉讼原理。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应与违法情形的性质、程度及诉讼阶段相适应,遵循诉讼经济、分工制约等原则,保证诉讼活动有序高效运行。

“六观”、“六个有机统一”和“四个必须”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这些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是全国检察机关广大检察人员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重要正确思想和观点的集中概括和总结,是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检察工作实践有机结合的产物。随着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和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要始终秉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注意总结经验,加强理性思考,不断融入新的时代特征和发展要求,使发展理念和执法理念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为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提供强大动力。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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