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立刚:弱者维护正义方式的“复古”――个体复仇

选择字号:   本文共阅读 3751 次 更新时间:2004-11-23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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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刚  

以前听过这样一个故事:一个村庄的两个家境贫穷的兄弟因不满村委会所征极其不合法的苛捐杂费(乱收费)而坚决抵制不交,村长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找人强行拆掉了两兄弟的房子,抄了他们的家;他们上访到乡政府,乡政府明知村长做的不对(不合理也不合法),也没有追究那个村长,该村长依旧为所欲为。两兄弟想告帐也没有门路,被逼无奈,遂起杀意,用铁锹杀村长全家。最后哥哥对弟弟说:“你看那边是什么?”弟弟转头,哥哥乘机将铁锹砍向弟弟,弟弟当场死亡,哥哥随后自杀!

这是一个真实的悲剧故事。你可能会感到震惊,你也可能觉得不可理解:为什么两兄弟要走上不归路?他们应该诉诸法律啊?其实这也是我当初的疑问。遇到不平事应告帐或是上访,不该走极端,如果你受过一定的教育你一定会这样想,假使有机会你也一定会这样劝那两兄弟。你想的没有错,只是那些都没有用。这叫不到绝境不杀人!这话可能太土了,和现代语境不太相符,但它却是真理。那两兄弟,被抄家已属忍无可忍,上访无效、状告无门,前后均无进路,逼急了只好拿仇人开杀。不要和我说他们还有找媒体这条路,对不起,他们不懂;有正义的媒体也没有光临他们。很显然,唯一的途径就是个体复仇。正义到不了的地方,只好用“个体复仇”这种“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极端方式来补充。

一、另外的例子

这两兄弟复仇并不是孤例。有必要再重复一下胡文海“被逼为暴”的事例。胡是山西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大峪口村人。2001年10月26,胡连杀9户人家,8男6女被杀,3人重伤,死伤的这些人被胡认作是“贪官”及其家属。胡杀人的缘由在他最后陈述中说到:“……,近年来,历任村干部贪污行 贿、欺压百姓,村里的小煤矿(村民冒着生命危险)等企业上交400余万元被他们瓜分。4年来,我多次和村民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公安、纪检、检察、省、市、区的官老爷们给尽了我们冷漠与白眼……;可是,我们到那里去说理呢?谁又为我们做主呢?我去公安机关报案,那些只挣着工资的人民的公务员开着30多万元买的小车耀武扬威根本顾不上办案,甚至和村干部相互勾结欺压老百姓……;我只有以暴制暴了,我只能自己来维护老百姓的利益了……”。公平而论,胡文海杀人属“罪大恶极”,但也是被“逼不得已”。他曾经一度想走上法制轨道,和“121名党员、干部和村民签名,举报8个月”,但并没有结果,有的只是“冷漠与白眼”、无助与无奈。结果:绝望之处,尽显杀戮。

还有一例,四川亿万富翁被农民炸死。2003年,四川乐山市峨边县沙坪镇明达公司因投资兴建水电站,要占用农民张明春负债经营的采沙场,但却明确拒绝了张明春提出的补偿1万元的要求,只同意出4000元作为补偿(另外:张明春与明达老总的部下曹国俊协商,曹同意赔付1万多元,但必须要葛君明签字,张明春曾多次找到葛均明遭拒绝),张明春不同意,不过明达公司还是凭借老板葛君明在县里非同一般的影响力,拿下了这块地(“水电局局长刘天华等人找到张明春,交给他一份14号采沙许可证作废通知,并要求他带着我们立刻离开这块河滩地”)。“张明春想打官司没钱,告又告不准,还被公安局以影响水电站施工为由关了半个月”。之后,张明春就被逼到必须签订转让价被压得极低的“补偿协议”:签也得签,不签也得签。如果签了,困苦农民张明春就断了生计,就得独自承受血本无归、债主讨债的空前压力和满腹委屈。结果:引爆炸药,同归于尽。

当然其它的例子还有,比如民工讨薪被拒杀包工头等,不可能一一举来。因为这两个例子很典型,影响也比较大,所以作为分析个体复仇这种现象很合适。另外一个目的是想说明,个体复仇所造成的恶性事件,既然不只是本文开头所讲“两兄弟杀村长”这一个孤例,那么个体复仇现象的出现(古代更多,或者可以称之为“复古”)就不是一种偶然的现象,其背后一定藏着深刻的社会及政治因素。

二、是谁种下复仇的种子?

个体复仇为何会发生?北大法学院院长、教授苏力在复旦演讲说到古代复仇故事时说:“为什么越是古代,越会发生复仇的悲剧?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没有公权力,没有国家政权来主持公道,公权力的不在场。(1)公权力未出现,即使出现国家的财政、司法和行政的力量不足以满足人们复仇的需要(2)公权力已经出现,但是被侵害方所把握,没有办法诉诸公权力。”我们所处的时代已经是“公权力已经出现”的时代。在当代中国,司法、行政、舆论等等(准)仲裁制度和机构都已经存在并发挥作用,那么依然出现个体复仇这种古老的“矫正正义”的方式,唯一的解释就是“公权力被侵害方所把握”,被侵害人“没有办法诉诸公权力”。

在遭受非正义侵害的情况下,一个人的选择无非两种:一是忍让,一是反抗。当然反抗是忍无可忍的结果。反抗也有两种:一种是个体反抗,比如,那两个兄弟坚决抵制不合理税费而坚决不交;一种是在个体反抗无力的情况下诉诸第三方仲裁者来替他主持正义。上述的三个例子都存在一个“被侵害人先忍让再到自己反抗,自己反抗无效再到上访、告帐的一个维护‘正义’”的路径。老百姓常说:“告天天不应、求地地不灵”,在这几个例子中出现。比如,胡文海“多次和村民向有关部门检举反映都石沉大海”、公安“甚至和村干部相互勾结欺压老百姓”,“张明春想打官司没钱,告又告不准,还被公安局以影响水电站施工为由关了半个月”。在上访、告帐依然没有用的情况下,弱者维护正义的方式又回归到原始起点:依然是个体反抗,但这次则是血腥的和残暴的。结果是,被侵害人和侵害人(有时连带家属)都以悲剧收场。

我们看到,复仇者都是在“状告无门”的情况下走入极端的,那么弱者为何会“上告无门、冤屈不伸”?这恐怕还要从中国当下的社会、政治状况中来找原因了。

著名评论家鄢烈山先生在一篇文章感叹胡文海生不逢时,他说:假如在数百年前,胡文海们是要被礼赞的草莽英雄;假如在数十年前,胡文海们就像张学良的老爹张作霖,杀了仇人可以去投军;假如胡文海们生活在若干年之后,中国已走上了依法治国的轨道胡文海们也不致有冤无处伸。可胡文海们偏偏生在这个剧痛的“转型期”。鄢先生没有仔细讲这个转型期是个什么状况,大概言之,是依法治国没有落到实处。为何呢?最通俗的解释莫过于:一定范围的官官相护、官商勾结。本来应维护正义的公权力成为某些当权者的“私权力”,于是天平自然向能够和权力搭上关系者倾斜。第一个例子,村长本身有权力,可以肆意抄两兄弟的家,告到乡里,乡政府偏向村长不追究村长责任;第二个例子,“无论胡文海举报到哪里,这些举报材料最后都被批到两个部门处理:一是乌金山镇纪委,二是榆次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据胡文海说,乌金山镇主管纪检的崔副书记对他叫嚷:“你就是告到中纪委,我崔某某不给你办手续,你也没办法!”而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大队长则以“没有办案经费”和“人员也不够”来敷衍”,明显向着胡所在村的干部;第三个例子,明达公司老板葛君明本身就是县政协副主席,和各种权力部门关系不错,水利局和公安局都偏袒葛君明。通过这些,我们可以看到一幅清晰的画面:强势群体(官、商)有合谋的趋势。

清华大学教授孙立平在《90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的新趋势》一文中指出:90年代以来,社会资源(包括权力、资本、知识等)开始集中,并由“总体性精英”把持,强势精英群体(官、商和学)开始联盟形成对“总体性资源”的垄断,改革的走向(公共政策的出台)由这些强势群体所左右,与之对应的是出现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弱势群体,包括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等。越往下,这个强势群体的力量相对越显得大,也越肆无忌惮。我们可以从大量的拆迁、征地和胡乱收费和肆意侵犯弱者的事例(比如城管砸摆小摊的农民、民工讨薪被打等等)中得到证实。于是才有弱者的越级上访,因为他们自知在基层解决问题的无望。如果强者侵害了弱者,由于强者的联盟,正义不得伸张就成为自然的事情了。

当然除了“强者共谋”这一个因素外,造成个体复仇发生的重要因素还有:公权力的不受监督。我们发现上述的几个例子,无一例外都和侵犯人“有权”有关。村长也好,县政协副主席也好,支持他们的公安、纪委部门也好,都掌握着或大或小的权力。在胡文海事件中,该村村民们说:“大峪口村的村干部说是选举,其实还是上头任命;“村务公开”这些政策在这里根本就看不到。”这是在《村民委员会选举法》存在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胡文海们选举权,但他们的权利还是被强大的权力联盟所剥夺。公民没有事实上的选举权和监督权,被权力(及和权力有关系的力量)侵害就在所难免,加上“强强相护“,作为弱者的个体的力量就显得太过于渺小,以至于弱者若不走极端便不能维护自身正义。

强者联盟和弱势群体的形成,再加上权力不受民众控制,强者和弱者两者的关系开始紧张。个体复仇只不过是二者紧张关系的极致。除了个体复仇外,持续上访、无奈自杀等等事件更是层出不穷(如,民工讨薪自杀、拆迁户自焚等),那些人只是没有采取复仇的方式而已。谁敢保证,这些被侵犯的弱者们不会走上那两个兄弟的道路呢?

那么到底是谁播下了复仇的种子?是侵犯弱者权益的强者吗?直接看来是,但是如果弱者可以找到除了复仇之外的维护自身正义的方式他们也不会走绝路的,所以,播种人,既有少数“为非作歹”的个人,也有社会,当然是不合理的那一部分。

三、必须防止个体复仇的恶性事件

没有人愿意看到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出现“个体复仇”这种现象,因为它对于任何人都没有任何好处,有的只是两败俱死。由于复仇是替代法律发挥正义,它一方面破坏了法律的神圣性和“保护弱者”的正义性,另一方面也使得弱者对于法治产生失望。我们知道中国弱势群体的数量是巨大的,这么多人一旦对法治失望,退其次求助于“个体复仇”这种形式,那么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将产生不可估量的破坏。还有一点,如果个体复仇向更高形态――群体暴动发展,那么就更危险了。所以,在个体复仇还是少数情形,弱者还没有意识到联合暴动(客观条件不具备)之前,铲除产生复仇的土壤就显得相当重要和紧迫了。

途径无非是有两条:一条是“压”。就是用强大的暴力使弱者屈服。这是历史上许多统治者使用的方法。且不说靠“压”和我们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不符,即使是采用了,那么只能造成更大的、更多的个体复仇事件的发生,因为中国历来不缺乏“勇士”。

那么只有走第二条路了,就是“疏”。简单地说就是不让弱者产生仇恨,如果产生了要把弱者复仇的洪流疏导开来。俗话说:“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表明复仇者的复仇种子往往是潜藏着的,如果在潜藏期能够化解它,那么出现“相逢一笑泯恩愁”是完全可能的。

基于“疏”,笔者认为要防止个体复仇以及群体暴乱的发生,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强者联盟侵犯弱者”这一社会状况。

根本上是推进法治和发展民主,比如加大对于弱者保护的立法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自治等等,这是治本的方法,也是老生常谈,在此不赘述。但必须意识到,法治和民主虽然是治本之策,但是不可能一蹴而就。假设能够达到法治和民主发达的社会进程需要100年,那么必须要保证这100年当中不被恶性的因素所冲击从而走向法治的反面,因此,权益之计等治标的方法同样重要。此类方法是防止恶性因素,比如个体复仇,冲击法治进程的必需。权益之计依笔者看来要有:

一、从大量弱者越级上访和告状(很多到中央一级)事例来看,我们有理由相信绝大多数的中国普通老百姓还是相信“省和中央”这一级的。因此,省级政府和中央政府要把“亲民”政策进行到底。“胡温新政”是“亲民”的最直接体现,从“废除收容遣送制度”到“一号文件”、从“总理为民工讨工钱”到对于弱者权益法规的设立等等政策措施都说明新一届政府致力于“社会协调发展”的努力。这是一个好的开始,必须坚持下去。只要老百姓还相信中央,中国就不会出现大规模的个体复仇事件。

二、要给弱者表达不满和申述的空间。现在出现了“截访”的现象,虽然有“基于矛盾不往上发展”的考虑,但同时却实质上是一种“堵”的方式,“堵”只会激化矛盾,只会导致更多个胡文海的出现。至少要给弱者一个可以哭的地方。

三、媒体要更多地关心弱者的利益。媒体舆论是要敢于揭露强者欺压弱者的不平事,替弱者主持公道。近几年来,媒体在关注弱者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做的远远不够,这和言论控制不无关系,但媒体也应该尽可能地表达正义,而不是相反,把弱者的困难当笑料(比如一些媒体称民工跳楼讨薪为“跳楼秀”等)。

四、允许弱者产生自己的组织,比如允许农民成立农会,让民工自建工会等等。弱者只有依靠自己的组织,对于强者的谈判能力才能够真正建立起来。

当然还有调节分配机制,给弱者更多的捐助,呼吁富人帮助穷人等等,限于篇幅无法一一分析。

个体复仇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复古”,虽然是无奈的弱者维护自身正义的方式,但毕竟是和现代法治格格不入的。但,不宽容的社会产生不宽容的事实,所以笔者在表达不赞成这种方式的同时,更期待着包括政府、法律、媒体甚至我们每一个人为改变当下中国社会中不合理部分尽自己的一点力量。

注:本文所引用有关胡文海和葛君明案例都来源于新華网和《南风窗》的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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