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重庆全部2.3万余警力中的3300多个领导干部“被下岗了”!差不多的平均数是7个警察中就有1个警察,而且是领导级别的警官!由此涉及到的所有岗位,重新实行竞聘上岗!
这是一组令人震惊的数字,一个举国聚焦的新闻!放在平时,稍有理智的人几乎都会认为,政策制定者或许是发疯了。可眼下,这一举措却换来如潮的好评和赞誉。因为,它的出台恰好是在2009年引起中国震动的重庆扫黑行动组合拳之后,恰好是在重庆警界高官接二连三锒铛入狱之后,恰好是在现任重庆市公安局长、被人称为“打黑英雄”的王立军感慨“重庆警察队伍问题比社会治安形势还要严峻”之后。如此治警的又一重拳,自然受到普遍的击节叫好。“顺势而为”、“有针对性的务实之举”、“大换血”、“力度很大、气势不凡”、“铁腕之下何患腐败不除”、“给重庆警界注入活水”、“重庆经验,值得期待”……。褒奖之词,不绝于耳。
在主流舆论之下,也有冷静之士对此持谨慎乃至怀疑的态度。有人认为,警界“换血”并不等同于警务体制改革,若不触动权力过于集中、缺少强力制衡的警察体制,即便换上全部新鲜血液,也不能保证不再受污染。有人质疑,重庆治警这一前所未有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合适,是否存在运动化、扩大化的嫌疑。也有人批评,扫黑打黑的实质正义不能忽视程序正义,警界领导干部被集体免职的事由和程序,经不起公众的检验,部分警员也肯定会遭受被人误为“涉黑”的不公平。这些声音尽管零散、微弱,但也足见当今中国已非一种声音独大、惟其马首是瞻的年代,略微可喜。
其实,这两种看似对峙的立场,却有着同一的根源。那就是:重庆的这一举措既有明告天下的“从严治警”、“整肃警察队伍”的用意,也有隐藏着的“既往不咎、大赦天下”的用意,而并非常态化、稳定化的制度建设。应当坦承,这个判断实际上是没有通过严格证据规则考验的猜想,不过,也许是最接近现实的猜想。
首先,媒体在第一时间的报道,都将这一“雷霆手段”同前阶段扫黑行动揪出若干警界高官联系起来。然而,重庆警方在正式表态的时候,刻意区分“打黑”和“换血”,将领导干部“集体下岗”说成是警务体制改革。就此,王立军至少有两种不是完全一致的说法,但又都很难令人信服。一个是“任职已经到了6年期限,故全部重新竞聘上岗”;可没有人会相信3300多个干部都在今年3月到了任职期限。另一个是“干部轮岗或交流”,而且是警务体制改革的内容;可既然属于体制改革,就应该建立长期稳定的、常态运行的制度,又有谁会相信,常态的干部轮岗或交流会在同一时间把所有干部都推倒重来?因此,几乎可以板上钉钉的是,在重庆扫黑临近尾声、警察声威因扫出不少无间道内鬼而急剧下滑之际,整肃警察队伍、树立警察新形象,乃“大换血”的目标之一。无论重庆警方如何“顾左右而言他”,这是不言自明的,也是换来无数掌声的原因。
不过,既然是整肃队伍,当然应该剑指黑恶,清浊分明。否则,在一刀切之下,岂不是容易枉屈善良、公正、能干之士。难不成这3300多个警官皆在不同程度上“涉黑”,应了“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民谚?答案是否定的。在媒体报道中,有一位将近38岁、在副科长位置上呆了10多年的警察,重新竞聘,已经晋升为副处级。可以窥知,并非所有“下岗”的领导职干部都是“涉黑”的,他们中工作能力突出、但在文强时代因不善走关系而被埋没的人,也不会因此“被不公正”。
尽管如此,也依然不能为这一“重拳”提供正当化理由。毕竟,在当今力倡法治的年代,从严治警还需同依法治警结合起来。《公务员法》第5条规定,“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第13条第(二)项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根据《公务员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第15条、第16条,公务员免职需经“提出免职建议、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的程序;只有在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被辞退等情况下,才不用走以上正规程序。
更何况,免职与行政处分不同,免职一般并不直接针对违法违纪的情形,故不属于行政处分范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需要予以行政处分的具体情形列出许多,其中就包括“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等各种“涉黑”中常见的情形。对于真正需要整顿的警察,本应予以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而非免职或所谓的“解任不解职”。
那么,为何重庆警方不严格执行这些规定,将真正“涉黑”的领导干部与清廉能干的领导干部区别对待,一一追究前者的违法违纪行为,而不是像快刀斩乱麻似地“一勺烩”?也许还会有别的解释,但似乎更能成立的解释就是:“整肃”的背后是“大赦”。这个“大赦”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大赦,而是对以往存在的“劣迹”不予追究,对可能的污点进行漂白。当前,已知的、被缉拿归案的“涉黑”高层警官有十来个,那么,在权力高度集中的体制下,以往迫于或者迎合掌权者专断和淫威的,恐怕不在少数。这也是人之常情。若一味追查下去,不仅警界高层人人自危、难以安心工作,而且会进一步影响警察的执法威信,二者对社会治安都不利。正因为对3300多个领导干部“一视同仁”,所以,那些可能与“涉黑”高官有这种或那种牵连的警官,即便是在重新竞聘中落选了,似乎也好过接受惩戒,况且,以往的污点也就随之淡化了或抹掉了。
这个解释毕竟是猜想,是否符合事实,不敢保证。作家二月河在小说《雍正皇帝》中述及山西库银亏空的官吏贪污大案,隆科多在雍正前提议将山西县令以上吏员一体锁拿进京,张廷玉则唯恐波及过多胁从官员,且赈济灾民还需官员去办;雍正最后的决断是:山西通省官员不敢对抗独霸一方的山西巡抚诺敏,只能说他们是“不争气”,诺敏要严办,其余不必为难。历史的相似性,从来不是故事情节上的相似,而是事理上的相似。
若本文的猜想大致成立,那么,既不必为这一多少有点权宜之计的举措大唱赞歌,似乎会贡献制度变革的重大经验;也不必以严格法治的眼光对其大加挞伐,好像有多少人会因此受尽冤屈。其实,真正值得反思的是:依法治国的原则和精神,本不允许以“和稀泥”的方式,纵容或庇护对法律尊严的亵渎,可现实的考虑又不得不作出这样的政治决断,那么,到底是什么让决断者不得已而为之呢?可以设想一下,假如文强之流初露端倪,即能严格依法、一对一地予以雷霆重击,又何至于到此地步?
因此,如果一定要说重庆治警有什么经验或教训的话,那就是重复中国第一位伟大的政治改革家商鞅引用的古谚语:“蠹众而木折,隙大而墙坏”。面对越来越严重的腐败,若不能建构反映现代法治文明的、多渠道、多层次的权力分立与制衡,而仅仅提倡职业道德,恐难以防微杜渐。